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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的目的/李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6:13:19  浏览:9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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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罚的目的

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 法律系 李磊

引 言
何谓刑罚的目的?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目的的意思是“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那么刑罚的目的就显而易见了,即刑罚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
对此,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绞尽脑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

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
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
(一)绝对主义
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①。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对主义,又称报应主义。它可分为狭义的报应主义和赎罪主义:
1.狭义的报应主义。这种主张从因果报应和维护正义出发,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一个人如果实施了恶的行为,那么就是非正义的,就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对正义的出处持不同的观点,又可分为:神意报应主义、道德报应主义和法律报应主义。
(1)神意报应主义。此说认为正义来源于神,神意就是正义,犯罪行为违反了神意,所以就应当受到惩罚。其代表人物是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尔。现在的大多数人看来,这只不过是出于当权者的需要,借宗教这个工具维护统治罢了,很少还有人持此观点。但是有一点值得思考,那就是,难道法律不是人们借以统治社会的工具吗?只不过这个工具要远比宗教先进,更能使日益趋向于理性的人信服,也更能够迷惑人,因为无论人类多么趋于理性,始终摆脱不了自身的局限性,摆脱不了自身的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如果人类抛弃假象,抛弃自身的非理性因素,那么人类也就抛弃了统治社会的基础,那就是抛弃了自己,之所以向往着共产主义社会的人到现在都没有准确地描述出共产主义是什么样子,就是因为他们自己也不想抛弃自己,也不敢想象人类自己被抛弃后的世界是个什么样子。
(2)道德报应主义。此说认为道德观念的存在是基于正义,犯罪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因此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据此对犯罪进行报应。根据现代的法学观念,法与道德虽有联系,但也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道德可以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追求,要求可能相对较高,但法律作为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求就应当降低一些。如果把刑罚的目的看作是对违反道德的行为的报应,那未免过于苛刻了。
(3)法律报应主义。此说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知道了何为正义何为非正义,犯罪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而也就是非正义的,刑罚就是法律对犯罪行为人的报应。这种观点认为,除了以牙还牙之外,刑罚不具有其他的目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和黑格尔。这个观点的提出,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思考。
首先,它明确了刑罚的依据是法律,从而否定了刑罚擅断,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值得肯定。但是,把刑罚的目的仅仅看作是依据法律对罪犯的报应是不对的。我们暂且从法律报应主义他们自己的角度出发,考虑如下:由于犯罪行为违反了法律,而法律又是正义的体现,从而也就是违背了正义的要求,那么为什么违背了正义的要求就要受到惩罚(报应)呢?因为正义是人类的追求。那么人们为什么追求正义呢?因为人们渴望通过对正义的追求(对法律的维护)得到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使每一个人都享受到公平、公正,从而使自己不受到他人的侵害,这才是人们惩罚违反法律行为的人的目的所在,也是人们维护法律(正义)的目的所在,因而也就是刑罚的目的所在。在黑格尔的思想里这一点也有所体现,因为他认为犯罪是对法律的否定,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他的思想体现出来的就是国家利用刑罚对否定法律的犯罪加以否定,使被侵害的法律秩序得以恢复。所以持法律报应主义观点的人自己都摇摆不定,还怎么能让别人接受他们的观点呢?
其次,它指出了罪与刑要相当的原则,即轻罪重罪要与轻罚重罚相对应。虽然这一理念直到现在都对刑罚的理论与实践具有指导作用,但是它也不完全等同于我们现代社会提出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康德将其报应刑的理论归纳为是同态报复,他认为刑罚应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你打了别人就等于是打了自己,你杀了别人就等于是杀了自己,他的报应刑观点又被称为等量报应刑。黑格尔相对于康德来说,思想上好像是前进了一步,把“等量”提升为“等价”,但似乎并没有什么实质上的变化。黑格尔认为报应刑应当是等价值的,因此又被称为等价报应刑。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说道: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那么作为对犯罪的否定,刑罚也同样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②。
从康德和黑格尔作出的解释可以看出,他们这种刑罚的目的就是对犯罪的等量或等价的报应的观点是值得斟酌的。任何行为都会被评价为三种,即对社会有利(正价值)、对社会有害(负价值)和对社会既无利也无害(无价值)。犯罪行为肯定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因此对社会来讲它具有负价值;刑罚是针对犯罪行为而存在的,因此具有正的价值,如果不具有价值或是具有负的价值,刑罚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在这里,我们假设康德和黑格尔的观点成立,即:犯罪行为对社会的侵害=刑罚对犯罪人的侵害,那也就是说犯罪行为所产生的负价值应当正好与刑罚所产生的正价值相抵消,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两个侵害行为的存在的性状等同。那么根据这个观点,刑事司法程序的存在有何价值?
第三,还有一点也是所有报应主义的共同的一个可取之处,就是重点强调了“罚”字。当我们回顾刑罚的历史的时候,不禁感叹,人类竟然发明了那么多的折磨罪犯的手段,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些手段在不断的演变和发展。在我看来,只要有社会,就得有法律,只要有法律,就离不开刑罚。但是据此就说刑罚仅仅是为了惩罚(报应),其实并不是如此。罚是为了什么呢?是为了罚而罚吗?显然不是,为了什么呢?对此,本文将在后面详尽阐明作者的观点。
最后想说明的重要一点,那就是法律一定是正义的体现吗?换句话说就是,法律一定体现正义吗?这非常值得思考,如果是恶法,本身不能体现出人们所谓的正义,那么此时依据什么来惩罚犯罪呢?此时惩罚罪犯的目的又是什么呢?我想关于这一致命的缺陷,法律报应主义者是无法弥补的。
2.赎罪主义。德国人柯勒是此派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刑罚对犯罪人施以痛苦,从而使犯罪人通过承受痛苦把自己从过去解脱出来。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刑罚具备消灭人的过去罪孽的力量,所以在施以刑罚时,完全以每个具体的犯罪人不同的特性来考虑。
他们的观点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在考虑刑罚的目的时,把刑罚本身脱离于社会,就好像是在天国之上,只有上帝和犯罪人的存在,并没有考虑到人的社会性和刑罚的社会性。当然,此观点也并不是一无是处,它能够考虑到刑罚所针对的每个个体有所不同,也是值得现代社会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二)相对主义
此派认为,“刑罚不是因为有犯罪才科处,而是为了将来不犯罪。所以刑罚并不是犯罪的当然结果,而是预防将来犯罪,维护社会利益的手段。所以刑罚的目的不在于犯罪本身,而在于保护社会的实际利益,从而科刑的标准应以是否达到维护实际利益的目的来决定,不是依犯罪的客观现实或罪责的大小来决定。所以称为相对主义,又称目的主义或功利主义。”③
此派又有三个分支:
1.一般预防主义。此说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的发生,因为犯罪大都由于贪欲所引起,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就是用以使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得的贪欲满足,以致知所畏惧,不敢触犯刑律。”④
主张一般预防的人又可以分成三派:
(1)威吓主义。此说以德国人葛梅林为代表。他们认为用严刑峻法可以威吓社会上的一般人,通过公开执行酷刑,使人们在心理上对犯罪后的结果感到恐惧,从而减少社会上的犯罪行为。由于此说过分强调刑罚的残酷性,“不仅与现代刑罚日趋文明与缓和的时代精神不合,且会导致破坏罪刑相适应原则”⑤,因此不可取。
(2)心理强制主义。此说代表人物为德国人费尔巴哈。他们认为“人人都有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本能,一个人之所以犯罪,是为了追求实施犯罪所带来的快乐”⑥。如果犯罪后所带来的痛苦能够远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并使一般人全部知晓这个结果,就会抑制一般人的犯罪的意念,从而减少犯罪。此说与威吓主义比较接近,要想起到必要的心理强制的作用,必然导致酷刑滥用。
(3)警戒主义。此说代表人物是德国人鲍尔。他们认为,“犯罪大多由于行为人不知道其行为是否被刑罚处罚或对其行为缺乏注意所至,因而为了预防犯罪,法律应当公开宣示何种行为应受刑罚处罚,唤起一般人民的注意,教育其不去实施犯罪。”⑦
虽然鲍尔说的这种不知法而犯法的人确实存在,但是这些人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多,绝大部分人犯罪时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还有就是把警戒看作是刑罚的作用之一还可以,如果把它看作是刑罚目的有些不妥,似乎没有看清问题的实质。
一般预防主义的这三种主要学说,与其说是刑罚的目的,倒不如说是刑罚所起到的作用更加准确。前两种学说由于强调使用酷刑,更加不可取,警戒主义虽然有值得思考的地方,但它也不能被看作是刑罚的目的,而只能说是刑罚的作用之一。还有一点,如果说刑罚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规戒社会上的一般的人,就将他们中的一个犯了罪的人处以刑罚,是否公正呢?难道他的生命是为他人而生吗?如果有人说是因为他犯了罪的话,那么这句话本身就说明一般预防主义滑向了绝对主义。
2.特别预防主义。此派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已经被科处刑罚的人将来再实施犯罪行为,他们又可以分成两派:
(1)改善主义。此派代表人物为德国人路德。他们认为刑罚仅仅针对犯罪的人,目的在于“使其悔改向善,将来不再犯罪”⑧,国家具有使犯过罪的人弃恶从善的责任,刑罚恰恰就是履行这个责任的一个手段。
可是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恶行吗?在我看来也不尽然,因为法是分恶法和良法的,如果恶法中规定是犯罪的行为在良法中不是犯罪,那么又谈何弃恶从善呢?所以把“改善”作为刑罚目的有不妥之处。
(2)防卫主义。此派代表人物为意大利人龙勃罗梭。他明确指出:“刑罚必从防卫立论,方可无反对之地。”⑨他们的观点主要是认为国家同个人一样都具有生存权,而犯罪行为就是对国家的这项权利的侵害,国家为了免受侵害才对犯罪的个人处以刑罚。
但是这种观点好像经不起推敲:如果说国家是为了免受侵害而对个人处以刑罚,那么是为了免受谁的侵害呢?罪犯吗?他已经对国家侵害完毕,谈何免受他的侵害?如果说是为了避免他再次侵害社会的话,那就更加可笑了,难道我们的法官都是先知吗?能够断定出每一个罪犯都会再次侵害国家?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说是为了避免社会上的其他人的侵害,杀一儆百,那么就会使得这个派别从特殊预防的这个阵营滑向一般预防,而一般预防在上面已经分析过了,所以把防卫作为目的是站不住脚的。
3.双面预防主义。此说的代表人物为意大利人贝卡里亚和英国人边沁。他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结合。贝卡里亚在其辉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指出: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刑法学相关问题的论述,对于现代刑法学来说,贡献无疑是极其重大的,他本人也被尊为现代刑法学的奠基人。但我仍然认为,他的对于刑罚的目的的认识还不深刻,虽然他的论述已经可以算是刑罚之实然目的中的直接目的。就像我在一开始提到的,何为目的,目的是行为想要得到的结果。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的刑罚制度,如果仅仅是从人这个角度出发的话,那么我们现在的社会就不称其为社会了,我们就会生活在先哲们描绘得理想国和乌托邦之中了。但是我非常的理解他,就像我理解现在的许多中国学者一样。他的观点的提出,是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背景的。当时及之前,社会的专制统治非常严重,刑罚的滥用极其普遍,导致人权遭到践踏、社会秩序得不到应有的维护。他的观点的提出,可以被看作是对于专制统治的反抗,但是这种反抗又是含蓄的,因为他自己就是生活在专制统治之下,所以他对于刑罚的目的的论述究竟是由于其主观上的历史局限性,还是在客观上受到了专制统治的影响就不在此考证了。总之,在我看来,贝卡里亚对于刑罚目的的描述,仅仅可以被看作是对表象问题的解答。
(三)折衷主义
由于它调和了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观点,所以此派在看待刑罚之目的时,既认为刑罚之中存在着报应的因素,又认为其中也存在着预防的因素。但是,经过我们以上对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分析,就可以发现,即使把二者捏在一起,也不是一个理想的答案。
二、我国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
对于刑罚的目的,我国学者也是众说纷纭,和西方现有学说差别不大。但是有一种学说值得注意,就是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说。虽然我不能同意此说的观点,但是对于他们将刑罚的实然目的分为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的做法很是赞同,而且我对于刑罚之实然目的的看法也是基于此种划分而产生的。我国刑罚目的主要学说:⑩
1.惩罚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限制和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和权利,使他们感到压力和痛苦,以制止犯罪的发生。
2.改造说。此说认为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是通过对犯罪分子惩罚这个手段,达到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做人的目的。
3.预防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它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4.双重目的说。此说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既有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又有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目的。
5.三目的说。此说认为适用刑罚的目的有三:即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分子,使他们不走上犯罪道路;教育广大群众增强法制观念,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6.预防和消灭犯罪说。此说认为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是要把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教育改造成为新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最终消灭犯罪,以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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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个性发展

杨 峰

21世纪是以知识经济为主导的世纪,需求的个性化是21世纪的基本特征。为此,我国推出人才强国的战略,而人才强国战略的理念是科学的人才观。科学的人才观认为,人才具有多样化、层次性和相对性;人人都可以成才。这就形成了我国由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精英教育到大众化教育的转变。素质教育、大众化教育是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它不仅要求培训学术型人才,同时要求培养众多类型的各具特长的创新型人才。
素质教育、大众化教育促进了青少年的个性发展,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应该看到:“应试教育”虽然已受到社会的强烈抨击,但它仍有一定的教育市场;大众化教育中的职业技术教育有待于发展和规范;相当一部分青少年的个性得不到发展和充分利用,缺乏动手、生存或就业等能力。众所周知,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青少年强则国家强,青少年兴则民族兴。重视和加强青少年的个性发展,使各具个性的青少年人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兴趣、爱好、特长,最终实现人人都成才,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的栋梁之才,是我们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当务之急。
一、发展个性是青少年成才的基础
什么叫个性?个性是指一个人在其生活、实践活动中经常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带有一定倾向性的个体心理特征的总和,指一个人区别于其他人的独特的精神面貌和心理特征。个性对于一个人的活动、生活具有直接的影响;对于一个人的命运、前途有直接的作用。个性是大脑结构的特征,我国通称为禀赋,一般表现为个人的兴趣、爱好、特长。从这个意义上讲,人人都有个性。
我们说,发展个性是青少年成才的基础,这是现代科学研究的重要成果。著名心理学家霍华德纳于1983年提出,后经十几年的补充,提出了多元智能理论。他说:“我觉得更好的教育是注重个体发展的教育,这种教育不是自私,也不是自我中心,而是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最大程度上了解每一个儿童,知道他们的长处和短处,更好地提供教育措施,更好地测量评价他们,让儿童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发挥潜能”。盖洛普公司的一项连续30年的研究报告阐述的中心主题是:每个人都有天赋!只是大部分的天赋不是被摆错了位置,就是没有努力或没有正确的方法发掘自己的内在天赋。
有的人反应不快,但很有耐心;有的人拙于言词,但长于策略性思考;有的人天赋就有迷人的特质;每个人的天赋都是持久而独特的;每个人的最大成长空间在于他最擅长的领域;只要找到自我天赋,并将之在正确的地方发挥到极大值,你我都可以是快乐天才。
事实上,由于先天的条件和后天的影响,每个青少年都有自己的独特性,不同的认识特征、不同的兴趣爱好、不同的欲望要求、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创造潜能,铸造了青少年千差万别的个性。创造性的培养是以青少年个性的健康发展为基础的。个性的充分发展,能极大地激发创新精神和提高创新能力,因而充分发展个性,是促使青少年成才的不可缺的条件。
我们国家教育的一个突出弊端,是过分强调共性,忽视甚至抹杀个性。新中国成立后,在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下,全国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带来了严重后果。其一是,与这种“大一统”要求不相适应的学生的个性——兴趣、爱好、特长被扼杀了;其二是,即使是与这种“大一统”要求基本适应的学生,但由于这种“大一统”是取其“中间水平”为着眼点的,于是那些更有特长,有更高发展的“要求”,也不能得到满足,只能停留在“中间水平”上。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缺乏创新人才的原因之一。
二、个性化教育是青少年成才的关键
在当今这个多元化的大变局的时代,学习、成长早由以前的“自古华山一条路”变成了今天的“条条大道通罗马”。既然是条条道路通罗马,那么就要充分尊重个性,进行个性化的学习,走个性化的道路。
然而,我们现在有的学校,还没有走出“应试教育”的重围,没有重视或者完全不考虑学生的个性特点,老师讲一样的内容,有的学生虽然已经了解了,但还是叫他们上课听讲;而有的学生程度太差,听得一知半解,但老师讲完了就再也不讲了。我们用刻板的定规将千姿百态的人“整齐划一”,不同资质的人输进去后按着同样的标准、同样的程序、同样的时间予以统一制造。难怪南怀瑾先生说过这样一句话:“现在天下父母以及所有老师都在做一件事”——到底做什么事呢?——“都在残害我们的幼苗”。当然这句话,在一个做老师、做父母的人听起来是不太舒服,也不愉快,但是很多的老师和父母都是做着这样的事,做着把天才变成庸才的事。
做一个成功的老师或父母,首先应当帮助孩子弄清楚孩子到底是一只鹿还是一只鹰,做到因材立志、因材为学、因材施教,让鹿去猛跑,让鹰去高飞。因此,是否能成才关键取决于家庭和学校是否对青少年进行个性化教育和进行符合教育规律的培养。那么我们就应该根据青少年的不同特点,努力发展其个性,寻找青少年的闪光点,确定并培养青少年的特长、兴趣、爱好,使其得到充分的发展,让孩子找到自己真正的人生坐标,实现自己真正的人生价值。
被誉为“发明大王”的爱迪生,8岁才上学,每逢课本上的知识考试,总是全班倒数第一。但爱迪生从小就对周围的事物充满好奇,喜欢幻想,爱做“白日梦”。比如,12岁的爱迪生当时想到一个问题:鸟儿能飞,为什么人就不能飞呢?他想,用柠檬酸加苏打制成的“沸腾散”吃到肚子里可以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说不定用这个方法,人也就象气球那样能飞起来。于是,他便竭力劝说他家的帮工欧斯特喝下“沸腾散”。结果,欧欺特灌了一肚了的碳酸气,疼得趴在地上打起滚来。有一次,小爱迪生在火车上做实验而引起了火灾,险些闯下大祸。……爱迪生的这些行为,曾经引起他母亲南希的忧虑。但南希并不因噎废食而禁止孩子做实验,还一再鼓励孩子大胆地继续进行创造性的实验。正是这些创造性的实验,锻炼了爱迪生的创造性思维,加强了他的实际应用能力,促使了他迅速地走上了科学发明的道路。这就是南希根据儿子爱迪生的个性进行教育,使得爱迪生的个性充分发挥而成才的。
三、办学特色是“个性成才”的保证
青少年个性是否得到充分发展,即“个性成才”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学校的办学特色。近年来,人们对发展个性的问题是越来直关心,越来越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扩大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增强高校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从而青少年的个性发展有了政策上的支持和保障。同时,我们也看到,从教育主管部门到许多学校和广大教师,从不同层面进行改革,采取了许多措施,并且开始取得成效。其中的一个亮点,就是人们越来越重视每一个学校都要办出自己的特色,认为办学特色是促进具有不同个性的学生都能得到充分发展的有效保证。英国的教训和美国的经验从正反两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
英国的教训在于,把原来属于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院都改为普通大学。而在这之前,把原来主要从事职业教育的技术中学和现代中学也逐渐改为综合中学,名义上综合中学既担负普通教育也担负职业教育,但由于高校教育忽视职业教育的导向,实际上在综合中学里是以为升学服务的学术居主导地位,职业教育则受到冷落。这样带来的恶果是:那些长于动手而拙于学术的学生,大批辍学,即使勉强去读那些学术型的学校,其个性——兴趣、特长也得不到发挥,抑制了这类人才的成长。即使大学毕业了,拿到学士学位后,依然难于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出现“满街都是大学生”的不正常现象。
美国的高等学校,根据不同学生的兴趣、爱好及自己的实际条件,努力发挥优势,创办出自己的特色,在使不同个性的学生都得到发展的同时,学校自身也得到了发展,真正实现了“双赢”。
美国从学校满足学生不同的兴趣、爱好,努力办出特色,吸引不同个性学生的角度,评选最受欢迎的大学,反映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趋势,非常值得我们重视。因为这种趋势反映了我们时代的特征。同时,在我国大众化教育中,要吸取英国的教训,处理好普通学校与职业技术学校的关系,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建立以能力为中心的培养模式,走产学结合之路,依托企业办学。
事实上,到了大众化阶段后,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学校之间争夺生源之战也愈演愈烈。这种状况,也迫使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根据自身的不同条件和社会及学生的多样化需求出发,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吸引不同个性的学生,否则就会陷入困境,甚至倒闭。这种情况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学校创办特色,是个性成才的保证,也是学校在激烈的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者单位:上高县检察院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


(2003年7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是指政府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有偿出让给经营者的行为;经营权转让是指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将经营权再转移的行为。

经营权出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四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经营权有偿、有期限使用手续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

第五条 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通过竞买或投标等方式取得经营权,参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主管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部门,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确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部门,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主管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部门(以下简称经营权管理部门)对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有偿出让经营权的城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详细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

(二)有经营权管理部门;

(三)有拟定的经营权有偿出让方案,方案应包括出让方式、期限、底价、标的、线路等内容。

第八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

(二)拟定经营权有偿出让方案,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经备案核准;

(三)经营权申请者必须具备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所要求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四)经营权申请者依本办法取得经营权后,自签订经营权有偿出让协议之日起30日内,凭协议到有关部门办理营运手续。

第九条 经营权有偿出让方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经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部门备案核准;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省人民政府建设、价格、财政部门无异议的,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的经营权可以转让。经营权转让应按规定到经营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权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建设、城市管理、交通等客运管理部门不得阻碍其正常营运或处罚。

依照本办法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取得的经营权,在协议确定的期限内,经营权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不得提前收回。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车辆的车型,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车辆的车型涉及经营权变更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与管理设施的建设等。

第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办理经营权有偿、有期限使用手续,非法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由经营权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活动,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备案核准出让的经营权,一律无效,其收入一律收缴财政;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施行之前通过行政审批取得的经营权,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范围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国有公交企业的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不纳入经营权有偿、有期限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