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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的视窗商标已经通用化了吗?——微软公司诉林多斯案/赖清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5:54:16  浏览:9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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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的视窗商标已经通用化了吗?
——微软公司诉林多斯案
Microsoft Corp. v. Lindows.com, Inc.(2003)
作者:上海宏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陈裕祯/滕雪/赖清阳律师

微软是个人电脑软件行业的巨无霸。自上世纪80年代末以来,风靡全球的视窗(Windows)系统奠定了微软的行业霸主地位。Windows随之成了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第一品牌。时至今日,可以说,凡是有个人电脑的地方,便有微软的视窗系统。十几年间,不断有电脑软件天才和软件公司试图挑战微软的霸主地位,无不折戟沉沙,悲壮一场,做了失败的英雄。
1991年,芬兰赫尔辛基大学有位名叫雷诺斯•托瓦兹(Linus Torvalds)的学生,开始在业余时间撰写一套个人电脑操作软件。经过三年努力,雷诺斯终于发布了一个崭新的操作系统,并根据自己的名字将其命名为Linux。Linux与微软操作系统的重大区别在于,Linux的所有代码都向公众开放,任何人都可以用Linux的代码开发这个操作系统。而微软的大部分代码都属于商业机密,不向公众开放,所以微软的操作系统独有微软一家可以开发。
Linux初一问世,并没有引起微软的过多关注。微软与软件业的同行大都认为Linux不过是一位电脑软件业余爱好者的作品,成不了大气候,可任其自生自灭。事实证明,这种想法是错误的。经历了十年拚杀,Linux不但没有自生自灭,反倒逐渐壮大,并开始蚕食微软的Windows市场。在这一背景之下,Lindows.com公司注册成立,正式将Linux操作系统市场化。这一举动令微软十分不安,因为Linux操作系统经过市场化,很有希望成为Windows的有力竞争对手,最终是否成为Windows的杀手,也难以预料。微软一向以灼灼逼人著称于业界,面对Linux的挑战自然不会罢休。在电脑软件业,微软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是软硬交加,或者收购,或者起诉。Lindows.com公司成立后,微软决定以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和稀释(Dilution)驰名商标Windows的罪名起诉Lindows.com。
在商标诉讼战中,商标侵权和稀释驰名商标是原告最常用的、也是最致命的两大进攻武器。原告一旦得手,被告不但要停止使用有争议的商标,而且还要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对于被告来说,一旦输掉商标侵权和稀释著名商标的官司,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不过,就被告一方来说,与其被动挨打,不如主动出击,如果得手,反倒能化被动为主动。被告这一制胜策略的关键在于证明原告的商标已经成为一种产品的通用名称(Generic name),因而失去了商标的效力。在与微软的较量中,Lindows.com便运用这一策略,向法庭提供了大量证据,以期证明在微软使用Windows做商标以前,Windows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微软使用Windows做商标后,赋予了Windows次级意义(Secondary Meaning),专指微软开发的个人电脑视窗操作系统,但是微软并不能因此禁止别人使用Windows或近似的词语来描述其他个人电脑图形操作系统。如果Lindows.com这一着得手,微软指称的两大罪名自然化为乌有,Lindows.com不但可以摆脱微软的诉讼,而且可以继续使用Lindows.com的商标和域名,与Windows在市场上一决高低。
在这场将对软件市场发生重大影响的商标攻防战中,Windows在被微软拿来做商标时是否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就成了决定Windows与Lindows胜负的关键。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成为一项产品的通用名称时,法庭必须首先确定该产品的种类。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同意Windows所指的产品是以图形为界面的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确定了产品的种类后,法庭就可以深入到问题的核心,决定一个商标是否已经成为某种产品的通用名称。在这一步,法庭会通过两个问题来决定一个商标否通用化:第一个问题是「你是谁?」(Who are you?);第二个问题是「你是什么?」(What are you?)如果一个商标可以用来回答第一个问题,而不能用来回答第二个问题,那么这个商标就还没有变成通用名称。原因在于消费者知道这个商标是指某家具体的产品,而不是指任何一种相同类型的产品。相反,如果一个商标可以用来回答第二个问题,而不能用来回答第一个问题,那么这个商标就已经变成通用名称。原因在于,消费者已经把一个商标等同于相同类型的产品,而无法把这个商标与某一家产品联系起来。比如说,「阿斯匹林」可以用来回答「你是什么?」,而不能用来回答「你是谁?」, 所以「阿斯匹林」这个商标已经成为一个通用名称,不再具有商标的效力。消费者无法把「阿斯匹林」与某一家产品联系起来,而是与一种退烧药联系起来。与此不同,「柯达」可以用来回答「你是谁?」,而不能用来回答「你是什么?」。所以,尽管「柯达」是世界上最大的胶片品牌,但是消费者并没有把「柯达」等同于胶片,而是把「柯达」与一个胶片品牌联系起来。
在双方的较量中,Lindows.com申辩,Windows就像「阿斯匹林」一样,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 微软当然不同意这种说法,称Widnows只能用来回答「你是谁?」,而不能用来回答「你是什么?」,所以消费者并没有把Windows与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等同起来,而是把它与微软的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联系起来。所以,Windows并没有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而是专指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
Lindows.com为了反驳微软的说法,便搬出微软的几个老对头在使用Windows一词时的做法。比如说,「苹果」(Apple)电脑公司和「施乐」(Xerox)复印机公司早在几十年前便经常用Windows来指称图形界面的操作系统。而且,微软自己也经常用Windows一词来描述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为了证明这一点,Lindows.com甚至传微软几位开发第一代Windows的元老出庭作证,并把微软自己出版的产品说明书和电脑辞典呈堂作为证据。
面对Lindows.com步步紧逼的证据,微软针锋相对,除了正面反驳外,还从杜克大学请来了著名的语言学教授,作为专家澄清Windows一词在软件业中的含义。这位专家的确不辱使命,他查阅了26部通用英文辞典,在法庭上历数各部辞典中对Windows一词的解释,得出结论:Windows一词从来没有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也没有成为任何电脑软件的通用名称。
法庭内外,双方互不相让,剑拔弩张,加紧准备最后的审判。这起案件不仅引起了无数软件公司的关注,也牵动着无数Windows和Linux用户的心。世界各地数以亿计的软件开发商和电脑用户均等待这场旷日持久的审判结果。出人意料的是,2004年7月19日,微软与Lindows.com公司发表联合声明,称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化解了 Windows商标的侵权之争。协议的大部分内容不为外界所知。不过,按照双方公开的部分条款,Lindows.com同意放弃这个有争议的商标和域名。2004年8月31日,Lindows.com正式改名为Linspire.com。至此,这场引起世界关注的Windows和Lindows的商标之争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律师点评:
微软公司诉林多斯案虽然以双方和解告终,却成为一个商标攻防战的经典案例。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争议的焦点在于Windows是否是一个指称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generic name)。要理解双方为何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就必须了解美国商标法对商标保护的不同等级。
根据美国商标法和有关法院判例,商标可按受保护力度的不同分为四个等级。第一个等级是通用名称,完全不受商标法保护,如「Computer」之于电脑产品。商标法禁止使用这类产品通用名称做商标,所以任何企业或个人用Computer做电脑的商标,都不会受商标法保护。第二个等级是描述性名称(descriptive name),比如本案中的「Windows」之于「图形界面操作系统」。描述性商标必须在消费者中获得次级意义(secondary meaning)后,才受到商标法保护。当初,微软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注册Windows商标曾经被拒绝,原因就在于这个是一个描述性名称,而当时微软并没有充分证明Windows已经在消费者中获得了次级意义。此后,为了使Windows在消费者中获得次级意义,微软投入了数以亿计的广告费,在市场上大作宣传,最终成功地注册了Windows商标。第三个等级是暗示性名称(suggestive name),比如「Ice」之于薄荷糖。暗示性名称不需要次级意义即受到法律保护。第四个等级是任意使用或稀奇古怪的名称(arbitrary and fanciful names),比如「Apple」之于电脑,「Kodak」之于胶卷等,这种商标受商标法的最高保护。
美国商标法禁止使用产品通用名称做同类产品的商标,其主要用意之一是为了防止垄断。如果一家电脑公司可以把「电脑」注册成自己产品的商标,那么其他电脑公司就不能再用电脑来指称自己的产品。一旦如此,拥有「电脑」商标的这家电脑公司便会轻而易举地垄断电脑市场。但是,美国商标法并不禁止使用一种产品的通用名做另一类产品的商标。比如说,「苹果」是一种水果的通用名称,任何一家生产或销售苹果的商家不能注册「苹果」做自己苹果产品的商标。但是,一家电脑公司却可以注册「苹果」做自己电脑产品的商标,比如说著名的「苹果」电脑公司。这样做并不导致垄断。像
在本案中,如果法庭认定Windows已经成为个人电脑图形界面操作系统的通用名称,微软将失去这个已经家喻户晓的商标,其损失将无法估量。而Lindows.com若不能成功证明Windows已经通用化(genericism),就将面临输掉这场官司并支付巨额赔偿的命运。而Windows是否已经通用化的问题在本案中并不明朗。法庭可能会做出有利于任何一方的判决。显然,在这种关键问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微软公司和林多斯均不愿承担败诉的风险,退一步海阔天空,双方终以和解了结了这起官司。从商标侵权诉讼的策略上讲,这可能是双方能够做出的最佳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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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办函〔2010〕198号


  

关于确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明确提出,广东要加快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鉴于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加工贸易企业较多,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任务较重,关系全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工作大局,为确保工作扎实推进,省人民政府确定上述6市为我省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重点市,并要求各市推进加工贸易企业在自主创新、创立品牌、加大研发力度、延长产业链、扩大内销、建立和完善市场营销体系、来料加工不停产转型、加快产业升级等方面取得突破,为我省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作出贡献。

  请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时间进度,于2010年5月10日前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工作方案报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汇总后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于近期在广州、深圳、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召开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现场办公会,听取各市的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和困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我部于2006年6月21日与世界银行签署了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的《贷款协定》和《赠款协定》。贷款和赠款总额为3000万美元等值。为了切实有效地实施项目、顺利达成项目目标,我部制定了《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际司技术援助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8553167 010—68553168


  附件: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下的贷款、赠款的管理工作,提高贷、赠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依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根据财政部于2006年6月21日同世界银行签订的《贷款协定》及《赠款协定》而实施的中国经济改革实施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下的所有子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财政部是本项目的执行机构。
财政部通过其国际司以及设在该司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关于本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对子项目从立项到实施以至完工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三)监督和指导中央子项目执行单位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的项目管理工作;
(四)就本项目的实施管理统筹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五)执行本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是指负责执行子项目的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中央子项目执行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项目建议书及有关协议规定,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活动类别和支付方案编制子项目季度用款预算表(见附2—7);
(二)编报本单位子项目提款报账申请书(附2—2)、费用报表(附2—5、2—6)、摘要表(附2—4)和资金类别控制表(附2—8),配合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的财务核算工作,提供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三)及时确认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下达的债务金额,并根据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的要求,做好对账工作;
(四)依据本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与财政部签订的协议,使用项目贷(赠)款资金并承担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五)配合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考察、评估、执行检查、监督以及总结评价等各项工作;
(六)执行本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是本地区子项目的归口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地区子项目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照其与财政部签订的转贷协议或转赠协议,同作为子项目执行单位的本级非财政部门或者下级政府签订《子项目实施协议》;
(二)按照本地区子项目的建议书及有关协议规定,根据财政部批准的采购计划,按活动类别和支付方案组织编制子项目季度用款预算表(附2—7),报送财政部;
(三)组织编报本地区子项目执行单位的提款报账申请书(附2—2)、费用报表(附2—5、2—6)、摘要表(附2—4)和资金类别控制表(附2—8),配合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的财务核算工作,提供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及时确认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下达的债务金额,并根据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的要求,做好对账工作;
(五)依据本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与财政部签订的协议,使用项目贷(赠)款资金并承担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六)配合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考察、评估、执行检查、监督以及总结评价等各项工作;
(七)执行本项目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成立子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子项目的日常实施管理。
子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配备合格的采购人员和具备英文工作能力的财务人员。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将子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联系方式及工作程序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子项目管理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子项目建议书审查、汇总和编制子项目的年度执行计划、中期调整计划和子项目进度报告;
(二)负责子项目的计划执行;
(三)接受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对子项目的考察、评估、执行检查、监督以及总结评价等各项工作;
(四)建立、管理及保存与子项目有关的所有业务档案,包括但并不限于财务档案、采购文件等;
(五)保持与子项目成果确认人的日常沟通,组织和参加子项目的成果鉴定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受财政部委托管理本项目的专用账户及账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提款报账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提款报账申请办理支付手续;
(二)根据各中央子项目执行单位和相关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季度提款预算表,向世界银行报送项目季度用款计划;
(三)根据贷款协议、转贷协议以及各子项目执行单位的提款情况,及时核实债务状况;
(四)配合财政部国际司组织实施相关的项目培训、项目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分类
第九条 本项目的资金包括中央预算统还资金、自还资金和赠款资金,分别提供给不同的子项目执行单位。
根据前款规定的资金类别,子项目分为:全部使用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子项目(A类)、全部使用赠款资金的子项目(B类)、一半使用赠款资金、一半使用自还资金的子项目(C类)、全部使用自还资金的子项目(D类)。
各子项目执行单位在申请子项目时应当明确所申请的子项目类别。
第十条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是指向与中央财政有直接预算关系并且没有还款能力的中央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由中央财政承担债务并负责统一归还的贷款资金。
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自还资金是指向地方财政部门和具有偿还能力的中央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由子项目执行单位或者子项目执行单位的同级或上级地方政府部门承担债务并负责归还的贷款资金。
第十二条 赠款资金是指向地方政府提供的,不需要子项目执行单位偿还的英国国际发展部赠款。
第十三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承诺提供不低于申请资金金额三分之一的配套资金。部分配套资金可以采用实物或者劳务方式折抵。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方面的开支:
(一)子项目建议书的准备、编制及翻译费用;
(二)子项目管理办公室的运营费用;
(三)为保证子项目实施所必须的办公、交通、资料等费用;
(四)子项目执行单位缴纳的管理费;
(五)其他为保证子项目顺利实施所需开支的费用。
第四章 申请子项目的条件
第十四条 拟申请的子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子项目的实施能够通过加强各级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能力建设促进中央政府确定的改革发展战略的实施,其目标应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要求;
(二)子项目的设计应有一定的前瞻性,能够反映本行业、本部门未来几年的工作重点;
(三)本部门、本地方的现有资源不足以解决子项目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四)B类、C类子项目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其项目目标还应当有利于实现减贫或者促进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要求对子项目的每项活动提出明确和可测度的最终产出及成果指标:
(一)课题研究类的项目应当能够形成针对实际问题的可操作的政策思路与最终研究报告,向有关机关正式报送并得到政策制定部门积极的反馈意见;
(二)方案研究类的项目应当能够形成可供直接纳入操作性文件的政策措施,并以法规文件的形式正式出台;
(三)能力加强类项目与人员培训类项目应当制订对受训人员的收获进行评估的指标和方法。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不得就纯粹的学术研究、没有明确政策目标及受益对象的研究以及纯粹的人员培训提出子项目申请。
第五章 子项目的立项程序
第十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编制中、英文版子项目概念书(文件格式见附1),并在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项目概念书。
对未按要求编制子项目概念书的申请,财政部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拟申请子项目的中央单位应当直接向财政部提交子项目概念书;拟申请子项目的地方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交子项目概念书。
第十九条 财政部在收到子项目概念书后,应当组织专家对子项目概念书进行初审,并将审查合格的子项目概念书提交世界银行、英国国际发展部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财政部应当将世界银行及英国国际发展部对子项目概念书的意见通知子项目申请单位,并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协助和指导子项目申请单位编制中、英文版本子项目建议书。
项目申请单位编制的子项目建议书应当附有预算表(附1—5)与采购计划表(附1—6)。
经财政部同意,子项目申请单位可以要求世界银行、英国国际发展部就子项目建议书提出完善意见。子项目申请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子项目建议书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中央单位应当通过其预算编制部门向财政部正式申报子项目建议书。地方的子项目建议书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正式申报。
财政部应当将子项目建议书提交世界银行。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应当对世界银行签发不反对意见信的子项目,按以下规定同子项目执行单位或子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协议:
(一)与使用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子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子项目执行协议》。
(二)与使用自还资金的中央子项目执行单位签订《子项目转贷协议》;地方子项目执行单位使用自还资金的,由财政部与其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子项目转贷协议》。
(三)地方子项目执行单位使用赠款资金的,由财政部与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签订《转赠协议》。
对于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自还资金子项目,财政部应当以等同于世界银行的原贷款条件转贷给中央子项目执行单位或地方子项目执行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低于100万美元的子项目,财政部可以在《子项目转贷协议》中缩短转贷期限。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项目法律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子项目。
第二十四条 在子项目实施过程中,子项目执行单位需要对资金类别、支付比例、提款签字人、重要项目活动等实施协议与转贷协议等文件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与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共同磋商,由财政部向世界银行提出协议修改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子项目的,应当在项目原实施期结束前六个月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与财政部和世界银行共同磋商,由财政部向世界银行提出项目延期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每半年向财政部及世界银行报送上半年(年度)进度报告及下半年实施计划。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每半年调整一次采购计划,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对子项目实行成果确认人负责制:
(一)在子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成果确认人,由成果确认人负责对子项目的每一项成果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项目的执行质量和项目预定目标的实现。
(二)由成果确认人对咨询专家任务大纲、咨询专家评选结果、中期报告评审、最终报告评审、研讨会成果综述、出国培训考察报告签字确认后办理提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本项目财务会计管理规定,对子项目进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子项目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合理使用子项目资金。子项目资金应当用于以下用途:
(一)聘用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其差旅费);
(二)培训、考察、研讨会、资料、翻译等费用;
(三)与项目密切相关的少量设备购置。
经立项确定的上述资金类别未经财政部和世界银行批准不得自行随意变动。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冒领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子项目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滞留、截留、挪用子项目资金,或者擅自改变子项目资金的用途。
第三十一条 贷(赠)款资金的拨付实行报账制,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子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自查,保证提款报账切实控制在项目合理开支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 各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提款报账:
(一)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在签订子项目(赠款)执行协议或者子项目转贷协议后,以书面文件形式将子项目成果确认人签字真迹、提款签字人签字真迹和单位公章印鉴一式三份报送财政部。
(二)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报账前直接或通过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将子项目(赠款)执行协议或者子项目转贷协议、经批准后的项目建议书和季度用款预算表(附2—7)报送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
(三)申请提款报账的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类型提交文件、表格及原始单据(具体要求见附2)。提款报账申请书和费用表格等文件需由提款签字人签字。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对子项目执行单位的提款报账申请进行审查。提款报账申请符合要求的,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在收到材料并在世界银行资金到达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本项目贷(赠)款资金并向子项目执行单位下达资金类别控制表。
提款报账申请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应当退回申请并向子项目执行单位作出说明。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投资评审中心应当妥善保管提款报账的原始单据凭证。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原始单据凭证的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出国(含出境,下同)考察或者培训的,应当在项目执行的上一个年度的11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出国考察(培训)计划。中央部门子项目执行单位直接向财政部报送,地方子项目执行单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报送。
考察(培训)计划应当附有考察(培训)大纲、日程及预算表。
子项目执行单位需要对考察(培训)计划的出访国家、出访人数、出访时间等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财政部重新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项目下的出国考察、培训的费用开支标准,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73号)、《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和《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教财[2002]2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执行本项目的出国考察(培训)团组应当在回国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报送考察(培训)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子项目中研讨会的费用支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子项目建议书确定的金额内据实开支;超过开支标准或者总额超过2万美元的预算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将子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及相关资料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出版等途径向媒体和公众公开,但涉及国家机密与商业机密的研究成果与相关资料除外。
公开的研究成果与相关资料应当注明属于“中国经济改革实施技术援助项目”成果。
第四十条 使用赠款资金和中央预算统还资金的子项目在实施期间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财政部等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有关项目法律文件明确上述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一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在子项目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世界银行及财政部报送项目完工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子项目执行单位及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严重违反有关项目文件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并进行整改。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应当责令子项目执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和纠正。财政部将视整改情况作出恢复、暂停或者终止子项目执行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子项目执行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项目下的采购活动应当遵循本办法、世界银行相关采购规则及有关项目文件的规定。具体采购管理规则由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1.子项目建议书编制相关材料与表格
2.提款报账相关材料、表格
3.出国考察培训相关材料
4.完工报告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