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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案中的运用/宋晓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6:16:56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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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小学校长致女学生怀孕案中的运用

宋晓锋


一、案情

  2005年6月,甲某进入北京某私立小学读书,乙某时任该校小学校长,也担任甲某的班主任。2006年6月,甲某从该小学毕业,后甲某继续在该小学攻读初中,甲某在该小学攻读初中一年级下学期及初二全学年期间,乙某一直教授乙某数学课程。
  2007年至2008年6月期间,乙某多次与甲某发生性关系,导致甲某怀孕。某甲怀孕27周左右时,甲某的的父亲发现女儿怀孕,知道系乙某所为后,便找乙某解决问题,乙某同意以“借款名义”向甲某支付25万元,每年支付五万元,并向甲某出具了内容为“乙某借甲某25万元,从2008年6月20日起每年还5万元。”的条子。
  2008年6月,甲某做了引产手术。乙某支付5万元后,未再支付任何费用。后甲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乙某支付医疗费601.52元、赔偿金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乙某辩称:甲某起诉不属实,双方之间不存在两性关系,不存在导致甲某怀孕的事实。乙某承认“条子”的签字,但称实际上并未向甲某借款,乙某称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乙某称2008年6月18日后,甲某没有再到学校上课。甲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甲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乙某对乙某出具的借款上其本人签名及借条内容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甲某对借条出具的原因、背景、经过的陈述及提交的医院检查报告、医疗费票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乙某与甲某发生关系导致乙某怀孕的事实。乙某对借条的出具原因、背景及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有悖常理,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按照甲某自己的陈述,自读初二开始,甲某及开始与乙某发生性关系,且先后发生过10多次,上述事实足以说明双方发生性关系均系自愿的。甲某的父亲在知晓双方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要求甲某出具的借条,虽然名义上是借条,但实际上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故对甲某据此要求乙某支付款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乙某与某甲发生性关系并导致甲某怀孕后,后某甲实施了引产手术,甲某过早怀孕并实施引产手术,对其身体及精神有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乙某应当负担甲某检查及引产的医疗费用,并给予甲某相应的补偿。关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乙某先前已经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了5万元款项,虽然乙某对此不予认可,但结合乙某提交的存折及本案案情来看,本院对乙某于2008年6月23日支付甲某5万款项的事实予以确认。乙某已经支付的5万元款项,应当从其应当支付的补偿款总额中予以扣除。关于甲某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已经包含在上述款项中,故对甲某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乙某给予原告医疗费六百零一元五角二分,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清;二、被告乙某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人民币六万元,扣除乙某已经给付的补偿款五万元外,被告乙某再给付原告甲某补偿款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内执行清;三、驳回原告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甲某怀孕是否是乙某所致。本案中,甲某怀孕、引产是事实,乙某给甲某的“借条”是事实,但乙某对与甲某发生性关系并致甲某怀孕得事实矢口否认,这就要结合双方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等因素,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验法则往往是被作为证据裁判的根据,用以衡量已知事实、确定未知事实,在证据的评价、案件事实的认定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经验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生命,在现代证据法上,证据的判断往往将经验法则的具体选择和运用委之于法官,由法官通过自由判断而作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以“经验”为基础作出的合理判断。

1、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涵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9条第3项也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属于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般认为,第64条的规定在我国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并结合第9条提出了经验法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这个问题。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 “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

2、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基本特征
  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它是一种客观意义上的普通知识,作为基本常识而为公众普遍认可。第二,它是法官对一般生活经验加以提炼而作为认定待证事实的根据。

3、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作用
  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联系。第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证据是否需排除,是证据可采性的应有之义。第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些案件难以找到直接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在此情况下,依据各种间接证据,借助于经验法则以推定待证事实,就会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第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就本案而言,乙某系一名人民教师,学校校长, 40多岁,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和阅历。而甲某仅16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思想单纯,毫无社会经验,身体发育尚不成熟。本案中,乙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其对出具借条的解释:2008年6月18日下午放学后,甲某找到乙某请教借条怎么写,其当时正准备回家接孩子放学,便告知甲某明天再说,甲某坚持让其写个例子,因其当时没有带包和纸,甲某当时携带了一个笔记本,就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乙某就为其写了一个借条的范例,乙某称第二天上数学课时都在给全体学生统一讲解一下应该怎样写借条。
  结合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等情况,试想,乙某为何要给甲某出具借条?借条为何不写10元、20元,而写25万?数学课老师有必要就如何写借条给全体同学讲解吗?既然是教学生写借条为何是乙借甲的钱呢?……乙的辩解有悖常理,自相矛盾,令人难以置信,而乙某就“借条”出具的原因、经过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并且结合甲某怀孕、引产、甲父收到5万元等事实,应当认定甲某怀孕系乙某所为。
  从本案实践来看,一审法院正确运用了日常经验法则对乙某与甲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致甲某怀孕的加以事实认定,但没有结合双方的身份、年龄、社会阅历、出具“借条”的背景,以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为由对双方以“借款形式”达成赔偿协议进行否认,进而,在双方就赔偿数额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赔偿数额进行“酌情确定”实属遗憾。


宋晓锋 ,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领域: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
电话:13121692405;E-mail:on148@126.comMSN:songxiaofeng317@hotmail.com
互动博客:http://blog.sina.com.cn/songxiaofeng31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6号MEN财贸中心大厦B座8层804(昆泰大厦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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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关于印发《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更好地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我们编制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指南

  为积极稳妥地引导非公有制经济规范有序地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现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相关事项指南公布如下:

  一、登记

  非公有制企业申请或已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应在所在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登记。

  二、信息获取

  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所需的相关信息可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查询,还可通过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www.costind.gov.cn)查询。

  三、资质条件与审批

  (一)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范围内科研生产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获得保密资格认证(只限承担涉密任务的单位)、质量体系认证,并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等是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必要条件。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负责受理一类许可申请,各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负责受理本地区二类许可的申请。

  (二)从事许可目录范围外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非公有制企业,根据所参与范围的不同,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1.若需取得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认证的,申请一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可向国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申报,其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局;申请二级和三级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可向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申报,其办公室设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个别设在省级保密工作部门。

  2.若需取得军品质量体系认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向国防系统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

  3.若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参与范围与审批

  (一)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经军工集团公司或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初审后,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二)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国防基础科研计划项目,可根据项目指南编制项目建议书,经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论证评审后,由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办理审批手续。

  非公有制企业可参与军品配套科研项目,并根据项目指南、任务总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审查、汇总申报,由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办理审批手续。

  (三)非公有制企业可通过与军工企事业单位或军队使用单位相互合作或参加军品任务招投标等方式,参与军品科研生产活动。

  (四)非公有制企业可与军工企业达成协议,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经军工集团公司或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申报后,由国防科工委体制改革司办理审批手续。

  (五)非公有制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与军工企业合作,参与军民两用高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发展。

  五、相关政策

  (一)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初审后向国防科工委申请国家投资,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可按照相关规定向地方国防科工委(办)提出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经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鉴章后,由财务司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非公有制企业在军品科研生产中形成的技术成果,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可以按照《国防专利条例》的规定向国防专利机构申请。



附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和说明

附件

  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有关事项办理程序和说明

  为给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方便,现将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相关事项的办理指南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如下:

  一、登记的程序和说明

  (一)申请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企业性质、技术优势、资产规模、人员构成、主要经营范围和各类资质认证等情况。

  (二)已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相应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等项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及时向登记部门报告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及因此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含知识产权)情况。

  (三)已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向登记部门查询有关信息,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应为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二、资质条件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一)需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

  1.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办理程序》的规定执行(详见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的办事指南)。

  2.第一类许可直接由国防科工委受理、审查和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第二类许可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受理、审查后,由国防科工委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二)需取得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1.保密资格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准备有关证明材料

  一是已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须出具合同甲方提供的研制项目或产品的密级证明;拟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须出具合同意向单位提供的合同意向证明及密级证明(非公有制企业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或产品涉及国家秘密证明表可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领取)。

  二是企业营业执照;

  三是现行的企业验资报告和公司章程;

  四是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五是审查认证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需附以上证明材料。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由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受理、审查和批准;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的,由所在地省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受理,经审查通过的,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复核备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委员会定期发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名录》和证书、证牌。

  2.军品质量体系认证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非公有制企业在认证审核前,需按照国家军用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运行3个月以上时间。

  非公有制企业需提交认证申请书、驻地军代表的推荐函或意见书和委托认证合同书(认证申请书及合同书可到各认证机构网站下载),向国防系统具有质量体系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3.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程序和说明

  从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五种行业的一类非公有制企业,应当出具省级以上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类非公有制企业中从事军用危险化学制品、军用火炸药及其制品、火箭推进剂等高安全风险军品科研生产的,除提供以上达标证件外,还应提供具备“武器弹药”类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二类非公有制企业,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出具的劳动与安全评价报告或安全生产符合标准要求等相关文件。

  三、参与范围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一)参与投资项目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非公有制资本对军品科研生产项目和基础设施进行投资,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目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二)参与国防基础科研计划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拟参与国防基础科研活动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相应资质要求,可通过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获得相应基础科研项目指南和总体要求。

  2.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项目指南和总体要求,编报项目建议书;由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组织评审、编制项目立项论证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3.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评审;审查通过的项目列入储备项目库,择优批复立项后,根据预算安排列入年度计划,并下达项目任务书。

  (三)参与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的申请程序和要求

  1.拟参与军品配套科研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按相应资质要求,可通过地方国防科工委(办)获得项目指南和任务总要求。

  2.非公有制企业根据项目指南、任务总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审查汇总后报送国防科工委。

  3.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组织评审或评估,并对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办理批复手续后,各有关单位可据此签订研制合同。

  (四)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的改组改制实行分类管理,依照国防科工委发布的有关实施办法和指导目录进行。

  2.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军工企业改组改制需与军工企业达成相关意向。其中,参与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组改制,由军工集团公司初审、评估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参与地方军工企业改组改制,由军工企业所在地地方国防科工委(办)初审、评估后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3.非公有制企业需向审查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公司章程;

  (3)企业基本情况及参与改组改制设想报告;

  (4)近三年财务决算报表;

  (5)与改组改制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

  (6)国防科工委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四、相关政策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一)条件保障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非公有制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向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申报,经初审同意后,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会同委内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投资的条件、方式及所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可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国有企业军工项目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科工财[2006]569号)执行。

  (二)优惠政策的申请程序和说明

  1.非公有制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符合条件的,可将签订的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及有关材料报送地方国防科工委(办),经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国防科工委经济协调司审核鉴章,由国防科工委财务司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优惠政策。

  2.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军品科研生产合同审核鉴章,应提供下列材料:

  (1)直接提供装备产品的,应提交订货合同和《军品产品订货合同审核鉴章申请表》(该表可在地方国防科工委(办)领取)。

  (2)提供军品专用配套产品的,应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配套产品订货合同》、《军品产品订货合同审核鉴章申请表》(合同文本和鉴章申请表可在国防科工委政府网站下载)。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办发〔2010〕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办公厅(室),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市房屋登记中心:

为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2002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办公室会同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办房地字〔2002〕8号)。文件执行8年以来,在有关方面的大力配合下,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工作稳步推进,但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变动等原因,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房屋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央国家机关(含各部门、各单位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办公用房房屋登记、房屋变更登记,由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统一办理。

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规范办理办公用房房屋登记。

三、因机构改革、改制、改组等,确需由各部门、各单位或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保留房屋所有权的,须经国管局审核同意。

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受理各部门、各单位及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办公用房房屋登记的,须在收到国管局出具的审核同意意见书后才能办理。

四、本通知印发前未经国管局审核同意,擅自将办公用房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到各部门、各单位或其下属独立法人单位的,应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和第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收回并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五、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部门、单位,不向国管局交回房屋所有权证,不会同国管局办理变更登记的,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条的有关规定,由国管局做出行政决定收回房屋所有权。行政决定生效后,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注销其房屋登记,并变更登记至国管局名下。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ggj.gov.cn/zcfg/qtfg/201202/t20120228_276965.htm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