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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分析/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42:53  浏览:8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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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案例分析

刘成江


〔案 例〕
  黄某所在单位因经济不景气进行大幅裁员,黄某因此下岗。黄某在单位与其副厂长刘某不和,所以,黄将下岗的原因归咎于刘从中作梗。因此对刘怀恨在心,一直寻机报复。黄将此想法告知同时下岗的本单位工人李某,李某亦对刘某不满。二人经商议后,决定先将刘某杀死而后劫机飞往美国。1999年10月,二人购买了“六四”式手枪两支,于2000年10月、11月进行两次登机试验。2000年12月11日二人再次预谋,决定于12日晚杀死刘某全家而后劫机飞往台湾。11日中午,黄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机票两张。11日晚,李某因惧怕而找到刘某,告知其黄、李二人的杀人、劫机计划。并同刘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12日凌晨将黄某抓获。

〔剖 析〕
  黄、李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中的“非法买卖”是指行为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私自购买或者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要求必须是明知枪支而买卖。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实施杀人行为而专门购买了枪支,在主观上二人是明知的,在客观上二人实施了购买枪支的行为,因而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黄、李二人因下岗事由而对刘某生恨,进而要将其杀死,并且准备了工具、进行了踩点,其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已经为杀人作准备,因此其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航空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它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本案中,二被告人已经制定了劫机计划,进行了登机试验,准备了劫机工具,因此二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21条的规定,构成劫持航空器罪。二人的购买枪支的行为已经完成,属于犯罪既遂。二人的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被告人为了实施杀人行为,积极购买了枪支,制定了计划,但是并未着手实施杀人行为,所以,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只是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至于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其理由是:(1)客观上黄、李二人已经实施劫持航空器的准备行为,如购买枪支、购买机票等;并且黄某在尚未着手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时停止下来,由于黄、二人尚未登机。所以自然尚未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的劫机行为;(2)从主观看,黄实施预备行为是为了劫持航空器,且其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公安机关抓获。所以,黄、李二人的行为属于劫持航空器罪中的预备行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是:①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活动。这里的犯罪过程是指从开始劫持航空器到劫持航空器行为的完成。②行为人停止了犯罪是自动的,即处于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所谓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③行为人停止犯罪具有彻底性。即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停止了犯罪行为。李某在购买机票以后由于惧怕,主动向刘某及公安机关告知了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其在主观上是彻底放弃了犯罪意图,在客观上是主动放弃的犯罪。因此属于犯罪中止。当然,由于黄、李是共同犯罪,所以作为李某来说,要成立犯罪中止,李不仅要自己中止犯罪,还要劝说同案犯中止犯罪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李某符合这一条件的要求。二人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理由是:虽然是黄某先提出犯意,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也作用积极。共同出资购买枪支、共同出资购买机票、共同策划、共同进行犯罪试验。所以二人的作用相当,均为主犯。

〔重点把握〕
  关于共同犯罪,应当掌握的相关考点包括:(一)共同犯罪的构成问题。根据《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要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事前同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协从犯与教唆犯。对共同犯罪人形式的界定问题频繁出现于考题中。关于故意犯罪的形态,应当掌握的考点包括:(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界定问题。(二)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处罚原则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在城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三)几个概念的区别。(1)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2)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3)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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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等


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

1986年11月29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国家教委 卫生部


一、培养目标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培养,是以临床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为主,以培养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高级专门人才为目的。具体要求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具有为四化建设和振兴中医事业而献身的精神。
2.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继承和发展中医专家的临床经验,在中医理论指导下,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初年主治医师的水平。
3.以中医理论为指导,能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开展临床科学研究,具有一定的临床科研、教学能力。
4.掌握一门外语,具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及一定的写作能力。
二、培养年限
四至五年。
三、招生工作
1.招生对象:(1)医学本科应届毕业生;(2)年龄在35岁以下的历届医学本科毕业生;(3)同等学力者,年龄在35岁以下,从事中医临床工作五年以上的中医师;(4)西医本科毕业的住院医师,有2至3年以上临床经验,并有一定中医理论水平,成绩优秀者;以及中医硕士毕业生和少数优秀的高年住院医师,年龄在35岁以下者。
2.招生方法:自愿报名,单位批准。参加国家规定必须参加的研究生招生科目的全国统一考试;参加由招生单位组织,在研究生统招时间内进行的专业课(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与专业基础课考试(西医本科毕业的,报考时须加试有关中医基础课程),成绩合格,择优录取。对第四种招生对象,由2名教授或副教授(或相应职务)推荐,经第一阶段学位课程考试和临床技能考核合格者,可以插入第二阶段学习。
四、培养方法
采取整体分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方法,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系统的临床实践、理论学习和必要的科研、教学训练。
第一阶段:一般2年。按住院医师方式轮回参加本学科各主要专科方向和相关学科的临床实践,进行严格的临床训练,参加学位课程学习。经严格的临床实际工作能力考核和学位课程考试,择优选拔研究生升入第二阶段学习。
第二阶段:一般2至3年。进一步深入学习和掌握本学科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完成全部学位课程,学会独立处理常见病、某些危重病症,结合临床参加一定的临床科研和教学工作。在积累与课题有关的文献、病例等完整资料后,撰写学位论文,论文工作量一般1年左右。
对少数优秀住院医师及已获得医学硕士学位者,入学后可酌情免修某些学位课程或缩减某些临床工作训练。
五、学位课程
学位课程包括马列主义理论课、外语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不少于5门。在导师指导下,以自学为主,用于学位课程学习的累积时间一般为1年左右。对中医、中西医结合的不同专业,课程内容和要求可有不同侧重。根据需要,可再选修有关课程。西医本科毕业生应补修某些中医本科课程。
六、考核和学位授予
实行筛选制度。
1.研究生完成第一阶段的临床工作训练后,由博士生指导教师及本学科的教授、副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3至5人组成考核小组,对研究生的临床业务技能、工作表现、学位课程等进行严格的综合考核或考试,择优选拔研究生升入第二阶段学习;
2.对其它未升入第二阶段的研究生,其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经本人申请,导师和指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期限,补修有关课程,完成一篇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合格的,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3.未达到考核或考试标准者,应终止学习,发给临床医学研究生第一阶段结业证书。
研究生通过第二阶段培养,经学位课程考试合格,业务能力达到初年主治医师水平,并完成学位论文后,经博士生指导教师推荐,由本学科教授和副教授(含相应专业职务)以上5位专家(其中外单位专家1至2人)组成的临床技能考核和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其临床技能和学位论文进行考核和答辩,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获得2/3以上成员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学位。
经考核答辩,认为申请人未达到医学博士水平,但已达到硕士水平,本人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作出授予医学硕士学位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七、培养基地
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的单位及其学科、专业,主要限于经国家批准的、医疗水平较高、科研基础较好、教学条件较强的高等医学院校和科研单位。这些单位需经卫生部初审认可,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复审批准,方可招收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这些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
1.有学术造诣较深,专科临床医疗和临床科研工作经验丰富,既是本学科带头人,又能担任指导教师的3名以上教授或副教授(或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担任指导教师,以及有一定数量的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的结构比较合理,包括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内的临床教学、医疗和科研工作梯队。
2.能为每个研究生提供4-8张病床。
3.能开出有关的学位课程,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能开出一定水平的选修课。
4.具备必要的实验室及有关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5.有比较健全的研究生管理和考核制度,管理人员落实。
6.具有必备的食宿条件。
八、研究生待遇
第一阶段研究生享受硕士生生活补助费,第二阶段研究生享受博士生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应与同年住院医师工资相等,不足部分由所在医院补齐差额。
研究生教学经费,第一阶段由国家按硕士生标准拨款。第二阶段由国家按博士生标准拨款。
九、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
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原则,由本学科的科主任、研究生指导教师及本学科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共同组成指导小组。主治医师可参加指导梯队并协助指导临床工作训练。实行科主任负责管理,导师负责指导,小组成员分工指导,加强集体培养,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十、各试点单位应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下达《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医疗事业现代化的需要,需要对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进行改革,以突出临床医学的特点,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为我国提供更多、更好的高层次临床医学专门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对博士学位获得者在学术水平上提出的两类要求,即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考虑到临床医学的特点,决定把医学门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规格分成两类:一类以培养科学研究能力为主;一类以培养临床实际工作能力为主。以培养科学研究能力为主的研究生,达到博士水平的,授予医学博士学位;以培养临床实际工作能力为主的研究生,达到博士水平的,授予医学博士(临床医学)学位。两种学位都是博士水平,但在培养要求、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上各有侧重。
攻读医学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现行有关学位授予的条例和研究生培养办法进行。攻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则按本通知下达的《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西医)》和《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的试行办法(中医、中西医结合)》(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为了使《试行办法》更为完善、可行,符合临床医学的特点,保证培养质量,决定先在部分高等医学院校和医学科研机构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有临床医学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医学院校和医学科研机构的学科、专业点。其中,拟进行试点的西医内科学或外科学,其所含专科方向至少须有三个以上硕士点(外科学的普外必须有硕士点),其它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科方向,至少有一位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能够参加对研究生的指导,以保证研究生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前期在各专科方向轮转的培养质量。内、外科所含的专科方向达不到三个以上硕士点,或需轮转的专科方向没有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允许同其它具备条件的省(大军区)级以上医院挂钩,对口聘请其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为研究生轮转阶段的兼职指导教师。其它的临床学科、专业可参照上述精神掌握。
拟进行试点的学科、专业,必须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为每个研究生提供5-8张本学科的病床(中医4-8张),以保证临床工作训练的质量。
二、批准试点的程序是,由学位授予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试点的时间是1986年12月,上级主管部门于年底前下达是否同意试点的通知,同时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
申请试点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门送交申请试点的报告、本单位贯彻《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申请试点单位基本情况报表》以及同挂钩单位的协议书等,上述材料应同时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各送交一份。
三、经审核批准试点的单位,培养医学博士(临床医学)研究生第一阶段的招生计划,纳入现行全国硕士生的招生计划;第一阶段研究生的教学经费,由国家按硕士生标准拨款,第一阶段研究生享受硕士生生活补助费。研究生结束第一阶段学习,需经严格考试和考核,择优升入第二阶段学习。升入第二阶段的研究生名额,必须纳入全国博士生招生计划;第二阶段研究生的教学经费,由国家按博士生标准拨款,第二阶段研究生享受博士生生活补助费。各试点单位升入第二阶段学习的研究生名单,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后,随同当年本单位博士生录取名单一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备案。
四、各试点单位应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切实保证培养质量。对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方案的实施,要切实加强领导,并及时总结经验。在适当时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将联合召开试点单位经验交流会,并对试点单位的培养质量进行检查。
五、只有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仍然可以参照卫生部、原教育部(83)卫科字第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的临床医学研究生。


关于加强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维护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加强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维护工作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满足各级卫生和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需要,加大对医师监管力度,有效打击非法行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同时加强卫生系统网站建设,促进政务公开工作,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了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卫生部网站开通了医师执业注册查询系统,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可以利用该系统核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
为保证该查询系统信息的及时准确,各级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关于统一使用医师执业注册网络管理系统软件的通知》(卫办医发[2004]189号)要求,利用医师执业注册网络管理系统及时上报、更新本地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做好数据库维护工作。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