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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责任——浅谈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陈都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4:08:10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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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何为人肉搜索

  当前,人肉搜索在我国法律领域还是一个全新的事件,其本身名称、概念还没有统一认识,关于其概念,目前比较典型的理解是谷歌公司推出的,即利用现代信息科技,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一石激起千层浪,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

  人肉搜索实际上是猫扑网首创的一种搜索方式,和谷歌、百度利用计算机搜索技术不同的是,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提问者提出问题,其他网民以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甚至冷嘲热讽来回答这一切。实际上人肉搜索最早出现在2001年,当时有很多网友去发帖,请网友帮忙找一些资料、文章,或者找一首歌,然后再由很多网友来给他解答,告诉他一些网页地址或是链接,帮助他找到合适的文章,找到合适的歌。人肉搜索有多种业务,但最引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收获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

  二、权利和责任——人肉搜索涉及的法律问题

  人肉搜索从诞生之日起,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显然,问题不在于人肉搜索行为本身,搜索只是一种信息收集手段,并无过错可言。人肉搜索只不过是表象,本质是一种网络共享和互助的延伸和体现,它无形中促进了人与人的交流,潜移默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不少人通过网络提供帮助给别人,尤其是一些政府部门难以顾及的部分。周正龙的华南虎案、杭州宝马飙车案、南京“天价烟”就是其中的典型,在这些事件中我们看到了人肉搜索在舆论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但其所引发的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问题,如果超越法律界限,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力”。

  1、人肉搜索首先涉及到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对于侵害隐私权行为的处理,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人肉搜索中一个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被搜索者的姓名、电话,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被肆无忌惮的暴露和传播,对此个人认为,在此有必要对信息予以界定,并非是只要在网上透露或传播他人任何信息均会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比如,简单地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因为在现代社会中,许多个人信息已经通过各种正常渠道被公开了,比如,与他人交换名片、在自己的QQ 上附个人信息、在博客上写日记等等,这些信息的公开是当事人自愿的,所以,当人肉搜索的网友将这些已经公开的“秘密”再次转发到网上时,应该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个人信息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无关的个人信息,披露这类信息的行为本身是没有侵犯权利的,前述的个人姓名、电话等属于此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此类信息披露的后续行为却有可能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如公布一个人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当这种公布给当事人带来严重后果(比如,名誉降低、人身受到伤害)时,公布信息的人可能就构成侵权。而另一类是与人格利益、人格尊严有关的个人信息,这类信息,一旦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披露,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如一个人是否患有乙肝、是否结婚等,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对于这类信息的披露和传播都直接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2、在人肉搜索中,网站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

  目前,国内的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商业模式,已经有很多互联网公司和大型的搜索引擎参与其中,并获得巨大利益,既然如此,其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网络运营商应加大监督审查力度,确保“人肉搜索”不触及法律底线,网络上虽然都是匿名者,但网站应该建立相应的条款,监督管理网名在网络上的行为,一旦发生侵犯他人权利的现象,网站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相关的法律也应对此进行具体规范,给人肉搜索戴上紧箍咒。网络运营商应加强监控和管理,如果发现网站有违反法规的内容,管理员要及时屏蔽和删除,如将某些带有不良评判、侮辱或谩骂、有损社会公德的话及时删除。网站在接到某些认为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的投诉电话后,应该马上核实并作出补救措施。 

  人肉搜索作为一个网络新生事物,应该被更为理性的对待和运用,人肉搜索运用得当,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保障公众的言论自由,揭露社会丑恶现象,许多公共事件都是由网络率先披露,使得某些不法势力和不法行为无以遁形。 运用不当,则可能造成网络暴力,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看到,即使是罪犯也享有基本的人权,其个人信息也不应被随意张贴昭示天下,也许自己也会成为下一个人肉搜索的对象。

  人肉搜索引发的诸多问题不仅折射出法律的漏洞和盲区,同时也对立法问题提出了新的挑战。对于人肉搜索进行法律规制的理性态度应该是禁止过低保护和过度介入。一方面看到权利冲突的必然性,为防止某些权利的无限扩张,对其进行限制是必要的,另一方面不能因为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效应就视其为洪水猛兽而立法禁之。如何对人肉搜索进行积极引导,如何更好地运用现有的立法规制不当的“人肉搜索”,如何顺应潮流制定出更完善的法律规范,都成为我们必需正视的问题。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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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办法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徽省劳动保护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和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本省区域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经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一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处罚标准: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的,处以一千至五万元的罚款(竣工验收前机处罚筹建单位,竣工验收后
处罚使用单位)。属于设计单位责任的,可同时对该设计单位处以一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以及存在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未采取措施解决的,处以五百至一万元的罚款;
(三)在没有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有毒有害的产品的生产和加工发包或扩散给外单位的,对发包、扩散单位处以五百至一万元的罚款;
(四)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检验、改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不作纠正的,处以五百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发生重伤或急性中毒事故,每重伤一人或发生一次三人以上急性中毒事故,按不同行业分别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
(六)因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而引起职业病的,每出现一例职业病,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情况分别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
(七)发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按不同行业分别处以二千至一万二千元的罚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高于第三条所述罚额一倍范围内加重处罚:
(一)接到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不改,造成死亡、重伤或急性中毒事故的;
(二)因领导者违章指挥而造成死亡、重伤、急性中毒或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等事故的;
(三)发生死亡、重伤或急性中毒事故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四)对作业场所不按规定进行有害有毒的测定,或对接触尘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对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职工,没有按规定调离岗位的;
(五)发生死亡、重伤、急性中毒事故或发现职业病后,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罚款:
(一)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二)对尘毒等危害已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国内技术水平,尚未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
(三)由于过去的原因而造成职业病,现作业场所经积极治理已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
第六条 在对单位罚款的同时,对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处以本人月工资额百分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扣发一至六个月的奖金。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罚款额在五千元以下的,由县(市)、市辖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决定;五千至二万元的,由省辖市、行署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决定;二万元以上的,由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决定;对个人的罚款,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意见决定。
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全部交当地财政。
第八条 被罚单位除按期缴纳罚款外,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完善劳动保护设施。拖延不改的,由劳动保护监察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产、停建,进行整顿。
第九条 本省过于有关部门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罚款幅度,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具体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1986年4月30日
《法治中国研究》后记

高军 法学博士、江苏理工学院副教授、江苏华东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我童年生活在苏北美丽洪泽湖畔的一个乡村,记得那时的故乡沟渠纵横,水将一个个小村庄隔开,这些村庄结合在一起构成村落。最早住的是旧的土坯房子,房前屋后有各种各样的树——枣树、梨树、榆树、桑树、柳树、槐树、栗树、香椿、泡桐……,还有很多很多叫不出名字的树种,对了,还有一个很大的竹园——童年的我经常在里面徘徊,物色哪根竹子最适合做钓杆。乡下的孩子是在疯玩中长大的——爬树、掏鸟窝、钓鱼、在小河里扑腾、满田埂的钓黄鳝、将竹杆一头劈开中间用一根棍子撑着缠绕上蜘蛛网到处粘知了……。那时候河水很清,乡下孩子渴了会直接掬起河水喝,河里有各种各样的鱼。树上有斑鸠、黄雀、八哥、啄木鸟、杜鹃……,很多很多种类的鸟,偶尔还会有云雀唱着欢快的歌轻盈的飞过。夏夜里繁星满天、空气中飘着淡淡的荷香和漫天飞舞的萤火虫、满耳蛙声如鼓,大人们在树下纳凉,摇着芭蕉扇,聊家长里短,成群的孩子们在月光下嬉戏。

童年的记忆,除了快乐,还有稼穑之艰辛。印象中,那时家里有十一亩责任田,父亲是乡里投递员——那时候乡还被人们习惯叫做公社,母亲是乡村民办教师,要侍候十一亩责任田和三个孩子——好象每到冬天家里还有“挑河工”的力役,在那个耕作以人力和畜力为主,被子靠手缝、衣服靠手洗、甚至乡村还没有通上电的时代,可以想见父母的困难。我们姐弟三人,很小就体会了放牛、打猪草、拾粪、肥田、给自留地里蔬菜瓜果浇水、以及插秧、收割、看谷场等劳动之艰难。

那个时候,经常在黄昏夕阳西下的时分,远处江苏油田勘探处的高音喇叭会播放一些“大海啊,故乡”、“军港之夜”等歌曲,透过优美的旋律,懵懂少年的内心深处隐约对远方产生了憧憬和渴望。对城里的概念,来自油田孩子们说的普通话,还有一次也可能是好几次过年前夕路过油田勘探处,看到油田职工在柏油马路边分好几卡车的苹果、带鱼和冻羊腿——乡下孩子难免会产生低人一等的深深的自卑和失落。

上了中学,故乡渐渐远离,后来家里搬到了乡上,再后来搬到了县城,回村庄的次数越来越少,故乡渐渐变的模糊。

感谢有幸生在那个读大学可以包分配实现“跳农门”的年代。那个时候,上大学不用太为未来发愁,还可以经常谈谈理想和未来,大学生活的节奏是慢的,有闲暇、有情书、有周末的舞会,夏天的黄昏和晚上还可以在校门口大草坪上聚集三五好友闲聊,弹吉他唱歌,或者是只是在草坪上随便闭目躺躺,什么也不想。

大学变了,扩招、形形色色浩大的学术工程、功利化的考核,使大学越来越浮躁浅薄,老师和学生们可以悠哉的日子已永远消逝了。大学里大家都很忙,可又有多少人能说出为什么会忙碌以及如此忙碌的意义究竟何在?

故乡也变了,记忆中的故乡竟无丝毫踪迹可再寻觅。油田勘探处搬迁了,留下了很多衰败的二层、三层的旧楼房,儿时记忆中宽阔的油田柏油马路也显得那么窄、因年久失修而坑坑洼洼。经过一次次统一规划的改造工程,村庄水泥路边千篇一律排列着俗气的红砖瓦房院子,村头建起了几家工厂,高高的烟囱里缕缕的冒着灰色的烟。记忆中那些挂满串串白花的槐树、满树粉红色喇叭花的泡桐、……还有最让游子梦魂萦绕的果实挂满枝头的大尖枣树,都去了哪儿了呢?映入眼帘都是千篇一律的速生阔叶杨树——单调而乏味,不过听说这种树很经济,几年即可以伐卖。童年时带给我们无尽快乐的纵横交错的、夏天可以供孩子们戏水、钓鱼、采菱角、鸡头米、摘荷叶当凉帽玩耍,冬天可以将水刮干“竭泽而渔”而且经常还收获颇丰的河渠和池塘,竟已成为平地再也无从寻觅,一起消失的还有长着长长胡须的鲶鱼、脑袋大笨笨的“虎头?”、扁平的“死胆屁”、脊背上全是刺的刀鳅、调皮捣蛋的小罗汗鱼……。童年时渴望的挑货郎悠扬的笛声、“冰棍拿钱”的叫卖声、烧碳爆米花机的爆炸声、行走乡间说书人的快板声也都永远的逝去。还有,那些熟悉的鸟儿,怎么也都不见了呢?只剩下灰暗的、成群乱飞的麻雀。童年的玩伴都已外出打工,孩子们也被集中到镇上或县城读书了。夏天夜里,再也见不到孩子们成群嬉戏的场景,甚至连萤火虫都很少见了,蛙声也不再如鼓。没有了树,没有了河,没有了鸟,没有了孩子们的欢笑,故乡显得了无生气,垂暮而寂寥。严格的独生子女政策、电视、化学农业、工业化、急功近利的城镇化,改变了一切,短短的三十年,却已经物是人非,沧海桑田。

始终感觉自己还是乡间那个懵懂、憧憬的少年,童年、少年的乡间生活经历给了我坚忍的意志与悲悯的关怀,历史学教育给了我观察分析问题宏观、历史的视野,法学教育促使我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制度理性。常常在思考:这就是我们所向往的现代化么?没有了故乡和历史,会迎来一个什么样的未来?当下这个时代将来在历史上会留下怎样的一页?如果在当下这个社会阶层日益固化、社会上升途径堵塞、通过读书改变命运已极难的时代读大学,我可能也不知道明天何处可以安放自己的青春,也许正在忙着考各类其实对人生并无助益的证书吧?

致谢部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