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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11:07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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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和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7〕193号


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省卫生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促进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实施,切实加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财政部、卫生部近期下发了《2007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7〕117号),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开展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集散地(以下简称渔船民集散地)公厕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补助。为规范该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试行)》和《渔船民集散地公厕建设技术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卫生部疾控局血防处 陈朝
联系电话:010-68792374
传真:010-68792342。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管理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促进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实施,切实加强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集散地(以下简称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开展好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推动渔船民等水上流动人群传染源控制工作。
二、项目范围和实施原则
(一)项目范围。在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五省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沿江、沿湖有钉螺分布的渔船民集散地修建无害化公厕。
(二)实施原则。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的选点和建设应遵循优先考虑疫情较重地区、合理布局、方便使用的原则。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配套资金;负责或者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对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施工地点的疫情资料和图纸进行审核。
2.县级人民政府血吸虫病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或者委托相关的技术部门对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技术和材料选择的监督。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用地、选点建设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无害化公厕的建后管理和维护。
(二)资金安排和管理。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由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按照6000元/座的标准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配套解决。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经费预拨和验收报账制度进行统一管理,监督使用。
四、监督和评估
(一)项目实施前,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核实渔船民集散地的基本情况,确定并下达无害化公厕建设任务。
(二)项目执行期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项目进度、项目质量的督导和检查,各级有关专业技术部门要开展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
(三)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结、项目考核结果报卫生部、财政部。各省根据本方案制订本省的项目方案及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和财政部备案。


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项目,促进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的实施,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2005)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
《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
《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全爱卫办发〔2006〕2号)
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
二、技术要求
(一)基本原则。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渔船民集散地无害化公厕建设属于预防血吸虫病传播的环境干预措施,其目的在于使沿江、沿湖渔船民等流动人群的粪便得到无害化处理。
1.无害化公厕建设类型为三格化粪池式。
2.建造的厕所应符合《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农村改厕技术规范(试行)》的基本要求,并应正确使用和维护。
(二)无害化公厕的组成。主要部分包括:
1.外墙和屋顶的围护结构;
2.厕室内设施:便器、排臭管、冲水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男厕内小便池;
3.粪便处理设施:三格化粪池、进粪管、过粪管、粪池盖板;
4.配套设施:供水设施、清洗池、洗手池。
(三)材料要求。建造材料选择要求:选择的产品与材料应坚固耐用,有利于卫生清洁与环境保护。便器首选白色陶瓷制品,也可选用质量好的工程塑料材料制造的便器;使用水泥制件时,水泥应选择425#以上标号。建造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质量鉴定报告,并保留其复印件。
(四)无害化公厕选址要求。
1.要充分考虑附近渔船民的需求;
2.要考虑潮汐水位变化,不宜被潮水淹没,地势较高,地基相对坚实;
3.使用方便,容易到达;
4.远离饮用水源。
(五)设计与施工要求。
1.蹲位数量:参考渔船民集散地船只数量、船只大小和是否在船上生活等情况,确定公厕规模。一般对5条船以上10条船以下的集散地可建2蹲位的无害化卫生公厕,超过10条船以上的集散地可建4蹲位的无害化卫生公厕,100条船以上的集散地可根据需求分段建设。
2.化粪池容积:三格化粪池的有效容积应保证粪便在第一池贮存20天,第二池贮存10天,第三池贮存30天。2蹲位的公厕总容积不得小于4m 3,4蹲位的公厕不得小于6m 3,第一、二、三池的容积比例以2:1:3为宜,但第三池的容积根据清理周期长短可适当增加。化粪池深度:有效深度以1200mm-1500mm为宜,化粪池的上部应留有100mm-150mm的空间。
3.过粪管:过粪管可用直径150mm-200mm的PVC管、陶管或水泥管。安装位置:过粪管应安装在三格化粪池的两堵隔墙上,与隔墙的水平夹角呈60°。其中第一池到第二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一池的下1/3处,上端在第二池距池顶150mm;第二池到第三池过粪管下端(即粪液进口)位置在第二池的下1/3或中部1/2处,上端在第三池距池顶150mm。为方便施工,可以采用倒L型过粪管,上下口位置不变。两根过粪管交错安装,以增加过粪距离。若化粪池的容积〉6m 3,可适当增加过粪管的数量。
4.便器和冲水:一般采用节水型便器,以白色陶瓷蹲便器为佳。冲水设施可采用自来水冲洗,设置高位水箱,没有自动冲洗条件的可采用水桶加水舀冲洗的方式。便器位置以便器下口中心为基础,距后墙350mm,距边墙400mm;有条件的,两蹲位间最好设置不低于1200mm高的隔板。
5.由于公厕化粪池较大,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浇筑池盖,安装时要用水泥沙浆密封,防止雨水渗入。各池留500mm×500mm的带拉手的活动盖,便于清渣和清掏粪肥。化粪池高度应至少高于周围地面100mm,以防雨水倒灌流入。
6.通风和照明设计:以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为主,安装电力照明;在第一格安装1-2根110mm直径的PVC管用于排臭,底端位于化粪池盖板下,顶端要高于厕屋顶500mm以上,最好设计成T型或弯管,以避免雨水流入。7.倒粪口:为方便渔船民倾倒渔船马桶内粪便,应在公厕化粪池附近设倒粪口,并加盖,将粪便导入第一格化粪池。倒粪口可高于地面300mm-350mm,紧邻清洗池,并备有清洗设施。
8.清洗池和洗手池:在附近设置清洗池以方便便桶的清洗;洗手池长600mm、宽400mm、高250mm,池底距地面400mm。设置1-2个水龙头,龙头把手以扳手式为宜。
9.供水设施:首选村镇自来水供水,在没有安装自来水的地区,可选用在厕所附近打手压井或潜水泵+高位水池(箱)的办法,以方便冲洗厕所和马桶。
三、使用与管理
(一)三格化粪池的使用。
1.新池建成需养护2周后正式启用,在启用前要做渗水试验,以判断是否有渗水现象;
2.使用前在第一池内注入一些河塘水或井水,水深以高出过粪管下端口为宜,第二池和第三池不要加水;
3.首选节水型便器,控制用水量,不宜安装冲水量大的便器;
4.应在第三池清掏粪液,可直接用于施肥,第一、二格的粪皮、粪渣,根据使用情况,经1-2年后应清淘,并就地或就近进行高温堆肥或化学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使用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和粪渣施肥,严禁将其直接排入水体;
5.如果第三格粪液不用于施肥而排出,需从第三池引入至渗滤坑的上层中央,渗滤坑以卵石填充,防止粪水中氮、磷直接进入水体造成富营养化;
6.在自然灾害与其他特殊需要时,可在粪液、粪渣中直接加入足量的生石灰、漂白粉或含氯消毒剂进行应急消毒处理,处理过程与处理效果必须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无害化公厕的管理。要建立必要的保洁和清扫制度,落实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及时清理化粪池和倒粪口的粪渣,经常性维护粪池盖板和出粪口。1.有专人管理,保洁落实,地面及四周墙壁整洁;
2.墙壁、隔断板等整洁无乱涂乱画污迹;
3.便器及时清洁,无粪迹、尿迹、痰迹和其他污物;
4.空气流通无臭气;
5.厕内设施和工具摆放有序、干净整洁;
6.外墙、屋顶及卫生责任区内环境整洁。
四、监督与检测当地血防办应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新建或改建厕所的技术指导、施工检查、健康教育与促进、进行正确使用与维护卫生厕所的宣传指导、粪便无害化效果检测与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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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紧急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紧急通知


  2002年元月1日起,全国邮政系统为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采用了电子汇兑方式解决邮局汇款问题。但最近以来,大批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费用,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要求,而被退款,必将给申请人带来法律上的后果,为解决此问题,现紧急通知如下:

  1根据邮政局对电子汇兑方式允许寄款人在附言内可免费打印20个汉字的规定,汇款时务必要求汇出邮局,将申请号、缴费名称的简称信息输入附言栏内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对不输入必要信息可能产生的严重法律后果告知汇出邮局,增强邮局对汇款维护专利权有效性的认识,并给予积极支持,认真输入缴费信息。

  2针对电子汇兑,汇出邮局要求汇款人加设密码的问题,请汇款人告知邮局缴纳专利费是向国家履行义务,而且缴纳专利费用有严格的法律期限规定,不应加设密码,以免造成取款的困难及延误,继而出现权利因缴费逾期而产生法律后果。

  为防止因缴费手续不合格所产生的后果,影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使用邮局汇款时,严格按上述要求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初审及流程管理部
2002年1月15日


以告发他人盗窃相要挟指使他人为己盗窃应定何罪
——关键看犯罪行为是否侵害数个犯罪对象

作者:卢桂荣、林春艳、李旺城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未满14周岁,另行处理)于2003年9月先后盗窃港田100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40元)、金舰125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340元)各一辆。事后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王某知道了二人盗窃摩托车的事,向二人索要金舰125摩托车,二人不舍得。后马以告发相要挟,指使二人为自己盗窃摩托车。2003年10月的一天,二人盗窃一辆本田400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给马某某。马嫌车太大,怕惹麻烦,让王某某将车卖了给自己钱。王某某委托同村的杨某将该车代为销售,杨某在将车卖后尚未将钱给王某某时,几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其间,马某某在明知金舰125摩托车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代为销售,并从中获利。
二、分歧意见
本案对被告人马某某代为销售金舰125摩托车的定性(销售赃物罪)没有争议,对其以告发他人盗窃相要挟指使他人为已盗窃的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马某某在知道王某某、王某盗窃摩托车后,以告发相要挟,指使二人为自己盗窃摩托车,王某某、王某也实施了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对于马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是共同犯罪,属于教唆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马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马某某以告发、报警为由对王某某、王某相要挟,使二人产生恐惧心理,为自己盗窃摩托车。当王某某、王某为马某某盗窃本田400摩托车后,马某某又以车太大,惹眼,自己不敢骑为由,让王某某将车销赃后给自己钱。可以看出马某某的目的是借自己知道二人盗窃摩托车为由向二人索取好处,即给自己盗窃摩托车也行,给钱也行,把二人已经盗窃的摩托车给自己也行。且本案王某某等人已盗窃过两辆摩托车,王某某、王某盗窃该本田400摩托车并非一定就是受马某某指使所为。因此,马某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敲诈勒索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故对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想象竞合犯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一般而言,想象竞合犯的这一特征突出表现为,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同时直接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本案中马某某在知道王某某、王某盗窃摩托车后,以告发相要挟,指使他们为自己盗窃摩托车,且王某某、王某也实施了盗窃摩托车的行为,其行为侵犯了两个犯罪对象——摩托车(被盗窃的本田400摩托车)和人(在被胁迫情况下去盗窃摩托车的王某某和王某),马某某既有指使他人去盗窃摩托车的犯罪故意,也有以告发他人相要挟而获取财物的犯罪故意,触犯了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属刑法上的想象竟合犯。这也是本案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对于想象竞合犯,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应从一重罪处罚,笔者认为对于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1)盗窃罪的最高刑是死刑,高于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有期徒刑;(2)盗窃罪认定犯罪的数额起点为1000元,而敲诈勒索的数额起点是2000元;(3)具体到本案,若认定马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只能认定为敲诈未遂,而认定为盗窃,则既遂。并且有加重情节,即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故对马某某的这一行为应按盗窃罪定罪量刑。因马某某还有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对马某某应以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数罪并罚。
四、处理结果
我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提起公诉,区人民法院以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本案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杨某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