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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02:08  浏览:81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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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7〕216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针对小煤矿在井筒布置、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国家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和《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现就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以下简称“三推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抓好“三推行”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多数小煤矿没有专用回风井,利用回风井行人,致使矿井通风系统不稳定,且发生瓦斯和火灾等事故后可能引起事故扩大,也不利于应急救援工作;一些小煤矿以掘代采,乱采滥挖,随意布置采掘作业地点,甚至无风微风作业,井下通风系统混乱,导致瓦斯事故多发;不少小煤矿采用木支护,支护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较差,造成顶板事故居高不下。因此,抓好“三推行”工作,是加强小煤矿通风系统管理和支护管理的关键环节,是遏制小煤矿瓦斯和顶板事故的重要举措,对提升小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各煤矿企业,一定要提高认识,坚持“分类指导、逐步实施”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实施“三推行”工作。

  二、逐步推行专用回风井

  (一)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小煤矿应推行布置专用回风井(同时具备特殊情况下人员升井功能),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和人员在新鲜风流中通行。

  (二)新核准或批准的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矿井中的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必须布置专用回风井。

  三、强制推行壁式采煤方法

  (一)小煤矿必须采用壁式采煤方法,采煤工作面必须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至少保持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

  (二)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尚未批准建设的,要按照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设计并审批;已经审批同意建设或已开工的新建、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未采用壁式采煤方法的,必须重新修改设计,并按照采用壁式采煤方法进行施工;地质条件适宜的新建矿井应采用机械化开采,有条件的应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

  (三)目前仍未采用壁式采煤方法的生产矿井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抓紧进行技术改造,并且必须在2009年底以前实现壁式开采。

  四、积极推行支护方式改革

  (一)小煤矿应当积极推行支护方式改革,巷道应推广使用锚杆、锚喷、锚网、锚索、砌碹或金属支架等支护;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液压支架或综采液压支架等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支护。

  (二)新建矿井的巷道禁止采用木支护,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支护;新开工的改扩建和资源整合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禁止采用木支护,并且必须在2009年底之前淘汰金属摩擦支柱支护。

  (三)采煤工作面采用木支护的生产矿井,要抓紧进行整改,并且必须在2008年底之前淘汰木支护。

  五、 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小煤矿的开采技术条件、井筒布置方式、采煤工艺和支护方式等情况进行详细摸底调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三推行”工作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要将工作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产煤市(地)、县(市、区)和小煤矿,并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同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对煤层开采条件极复杂的小煤矿,确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不能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和采煤工作面不能淘汰木支护的,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行论证,报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抄送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三推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小煤矿充分认识“三推行”工作的重要性;开展“三推行”工作专题培训,为小煤矿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解决在“三推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现稳妥过渡。

  六、加强对“三推行”工作的督促检查

  (一)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三推行”工作进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小煤矿加快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发现小煤矿逾期仍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二)小煤矿未经批准,在2009年12月31日以后仍然采用巷道式采煤、导致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混乱的,县级以上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规定,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矿井实施关闭。

  请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本通知及时转发到辖区内所有小煤矿,并尽快贯彻落实;同时,今后每半年要向国家煤矿安监局报告一次“三推行”工作进展情况。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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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铁道部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深化铁路改革,促进铁路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改革是铁路实现历史性大发展的必由之路
1.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我国铁路改革开放取得很大进展。15年来,铁路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发生很大变化,初步打破统收统支、独家修路的传统计划管理模式,开始形成效益与活力、积累与发展相结合的新机制;迈开了多
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中央与地方联合建设铁路的步伐;拓宽了经营领域,多元化经营迅速扩展;扩大了对外开放,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日益活跃。改革开放使铁路建设速度加快,运输能力提高,企业活力增强,职工生活明显改善。实践证明,改革开放是推动铁路发展的强大动力,是
实现铁路历史性大发展的必由之路。
1993年年初全国铁路领导干部会议,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针对铁路实际情况,明确提出铁路运输企业走向市场的总体改革思路,制订贯彻《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推动了全路的改革开放。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铁路新体制,成
为全国铁路各级组织和全体职工在新时期的共同任务。
2.深化铁路改革,需要作出艰苦的开创性的努力。铁路是国家基础设施,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又是多类型企业群体。铁路具有双重属性,加之目前运力紧缺和资金严重不足,使其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更为复杂与艰巨。但铁路如果不深化改革,不走向市场,将会遇到更大的困难。从总
体上讲,市场经济的原则是覆盖全社会的,铁路作为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和商品流通的运输主渠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不可能游离在外。当前铁路以“计划价格的低收入”,对“市场价格的高支出”,经营十分困难,建设资金短缺,迫切需要利用市场机制,突破经营困境,增
强发展活力,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铁路必须把自身改革的个性特点与全国改革的共性要求结合起来,正确处理社会公益性与企业性、运输统一指挥与企业自主经营的关系,坚持市场取向,从管理体制、组织结构、企业制度,直至运价制度、经营方式等方面,进行一系列
改革,努力探索从现实状况下走向市场的具体途径。
3.铁路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铁路运力等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铁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快铁路建设,扩大运输能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铁路运输、工业、基建、物资供销和多种经营企业具有不同的特点,要采取不同政策推进改革。铁路工业、基建、物资供销和多种经营企业,要率先加快走向市场。铁路运输企业要在坚持运输统一指挥前提下,改革管理体制,调整组织结构,转换经营机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逐
步走向市场。铁路不同类型企业的改革,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必须统一规划,分类指导,立法保证,规范起步,配套实施,有序推进。
二、运输企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走向市场
4.铁路运输企业要根据不同的运输性质采取不同的运输政策,努力探索逐步走向市场的具体形式。对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指定物资运输必须确保,并由国家根据保本原则确定运价,或以一定方式补偿运输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其他物资运输原则上按市场机制配置运力,由铁路在国家规定
的最高限价范围内自行定价,自主经营。
5.近期铁路运输企业经过试点以少部分运力走向市场,采取灵活方式组织运输;同时以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全国性或地区性商品市场,特别是煤炭、石油、钢铁、粮食、木材等大宗物资市场的建设与经营,并提供运力支持。
6.推进铁路运价改革。方向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铁路运价体制,包括国家宏观调控下运价分级管理体制,反映价值与供求关系的运价形成机制和与其他运输方式比价合理的运价体系。近期争取逐步提高铁路建设基金和客货运价水平,并争取运价与社会物价指数挂
钩调整;同时由铁路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实行或扩大实行新路新价、优质优价、季节浮动价、热线运价、分流运价、区域运价和协议运价。
7.改革铁路运输计划管理方式。缩短计划周期,下放管理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增加计划弹性。少数急运物资,以协议方式,组织即时运输。放开铁路局管内运输计划,随到随批。
8.精干主体,剥离副业,分流人员,优化运输企业组织结构。不直接参与运输过程的单位,通过剥离先行步入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直接参与运输过程的单位,可将有些独立的经营项目,实行租赁经营或承包经营。部拟成立商务中心,适应市场需求,强化运输经营。亏损的支
线、专用线和集资建设的货场,经铁道部批准,可以联营、出租、抵押或有偿转让等。
9.根据运输经营特点,组建专业公司,发挥铁路整体优势,逐步实现集团化、规模经营。部拟成立集装箱运输公司、大件特种货物运输公司、旅游(集团)公司、通信公司等专业公司,实行商业化经营,率先进入市场。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可相应组建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营公司
。各公司间为经济关系,可实行资产联合,经营联网,分配联酬。
10.推动铁路多种经营进入新阶段。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是铁路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铁路走向市场,分流主业人员,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铁道部《铁路多种经营“八五”及2000年发展规划》,实现两次倍增发展目标。加强对多种经营的组织领
导,使全路多种经营逐步形成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体系。部拟成立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对全路“两经”政策上指导,发展上带动。大胆改革多种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增加部的投入,以实
业化、规模化、集团化为方向,使全路多经企业尽快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和相当经营规模,发展后劲强的新型企业。扶持铁路集体经济发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以发展带动就业。
三、铁路工业、基建、物资供销企业率先走向市场
11.加快铁路工业改革步伐。重点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前主要是贯彻落实《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实施办法》,着手理顺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调整企业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逐步放开价格,走向市场。
机车车辆工业“八五”完善承包经营,不断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发展能力;“九五”理顺产权关系,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
逐年减少以至全部取消部对机车车辆产品生产指令性计划,不断扩大市场调节范围,由产需双方签订合同确保供求。机车车辆配件价格今年基本放开,整机价格明后年部分放开,三四年内全面放开。价格放开后,垄断性重要产品路内销售可由部规定最高限价。
按照专业化和规模经营原则,加快修理体制改革,逐步推行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集中修。
积极推动铁路工业企业的联营、兼并、租赁和转让等改革,促进资产存量合理流动。
12.深化铁路基建改革。方向是建立经营主体明确,要素市场发育,中介机构健全,经营开放有序的建筑市场。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规范由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构成的建筑市场经营主体的经济责任和经营行为。建立和培育劳务、建材供应、资金、机械设备租赁以

及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等市场,并逐步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
理顺建筑产品价格,对工程造价按市场价格实行动态管理。
强化竞争机制。开展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选定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单位。选择适当工程试行按国际惯例招投标、承发包。
完善建设监理制。部拟成立工程建设监理总站,负责监理管理,并承担部分直接监理。组建若干专业监理公司,承担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工期的全面监理。
做好政策研究和实施准备,推进勘测设计单位由事业公有制转为企业体制,实现勘测设计成果商品化。
13.深化铁路物资供销体制改革。在坚持为铁路服务的前提下,物资供销企业全面实行企业化经营。改革铁路物资代销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形成多元化市场购销主体。近期物资总公司专营国家统配和铁路少数重要物资,其他物资放开经营。
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铁路企业改革的方向。要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明晰产权,明确权责,按照科学管理要求,以实行公司制为主要形式,探索建立与全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铁路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
15.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从实际出发,积累经济,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当前主要抓好贯彻《条例》,打好基础,进行试点。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要把已经明确由铁路企业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抓紧落到实处。同时,企业要眼睛向内,苦练内功,严格内部经营管
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打好基础,主要抓好企业结构调整、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等工作,强化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试点,取得公司制改组经验,避免形式主义,不搞一哄而起。
16.铁路各类企业根据不同特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运输企业以国有独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支线或路网边缘运输企业可组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的可成为上市公司。目前在总体规划指导下,选择少数具备条件企业进行试点。在积累经验基础上,扩大范围,逐步推广。
工业、基建、物资供销和多种经营企业,经过试点,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积极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方式,将有条件的部属总公司改组为控股公司,将工厂、工程局和物资办事处改组为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
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五、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17.深化铁路改革,必须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铁路原有行政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微观管理过多,应当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搞好铁道部机构改革。当前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铁道部机构改革方案,转变部机关职能。部在保证运输调度统
一指挥前提下,着重在路网发展规划、建设基金投向、国有资产监控、经济结构调整、重要限制口能力分配、企业行为导向等方面加强宏观调控。相应弱化部门微观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职能。随着铁路逐步走向市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最终实现政企分开。
18.改革财务管理体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包括收入清算、成本管理、利润分配和资金缴拨在内的收入分配制度,理顺铁路与国家以及铁路内部的经济关系。当前,在运输企业全面推行“管内归己、直通清算”收入清算办法,推进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同时强化
成本控制,增强自我约束机制。
贯彻《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财税关系,制定相应的铁路财务制度和办法。铁路事业单位有条件逐步由全额预算向差额预算过渡,或由差额预算向自收自支过渡。
加强财务检查,强化审计监督。
19.推进计划体制改革。重点是发挥计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作用,运用好计划和市场两种手段。近期改善宏观调控方法,加强对市场的调查、预测、引导和调控。提高制定计划的开放度、透明度和企业、部门参与度,逐步减少指令性计划,实施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的间接调控
。加强铁路中长期计划和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搞好统计改革,加强统计分析和经济预测,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
20.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逐步实现投资主体下移,投入产出挂钩,企业承担法人投资风险责任,做到资金自行筹措,建设自主管理,经营自主安排,贷款自行偿还,资金良性循环。可先选择有条件的新线或营业线改造项目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分步推进。在固定资产重估基础上,大
修理费用(货车除外)全部由铁路局自主管理,更新改造部少量集中,绝大部分由铁路局管理。铁路建设基金由部集中管理,统一用于铁路建设项目。部将组建投资公司。部对国家投资的大中型项目要严格立项审查和计划管理,强化设计和概算鉴定工作。部将组建设计鉴定中心。
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企业各方面积极性,吸引各方面资金,大力发展集资、全资铁路。当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和国家计委与铁道部联合颁发的关于上述文件的实施办法,明确投资各方的权责利,组建一批规范化的合资铁路公司,形成
投资主体多元化、决策多层次、资金多渠道的新体制。部要加强对合资铁路的指导、监督和产权管理。
铁路工业、基建、物资供销企业随价格放开,基建投资相应改为自行筹集和有偿使用。
21.改革铁路劳动制度。控制铁路职工总量,逐步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双向选择、平等竞争、市场配置、合同管理的用工机制。对于“八五”新投产项目的劳动力需求,改革传统的劳动力配备方法运用市场机制,挖掘内部潜力,实行路内跨系统、跨地区调整。在稳定主要工种人员前
提下,采用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优化劳动力结构。继续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节奖超罚工资”政策。改进和加强劳动定额管理,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22.改革工资分配制度。加强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完善铁路工资分配机制,逐步建立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督调控的工资分配管理体制。进一步改进铁路工效挂钩办法,争取实行充分体现铁路行业特点的分配政策,扩大工资来源主渠道。合理把握铁路内部各种分配比
例,妥善处理工资结构、地区差别等关系。进一步完善岗位技能工资制。铁路职工个人收入分配,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合理拉开差距。积极推进工资收入货币化、规范化。
23.建立适合铁路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原则,搞好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行业统筹,最终过渡到社会统筹,增强保障能力。建立并完善铁路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加强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并逐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结合铁路实际,稳步推进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加快铁路住房制度改革。在增加国家、企业、职工个人建房投资的同时,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合理调整住房租金,积极稳妥地出售公房,加快住房商品化进程。
24.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深化改革与强化法制相互促进。按照法律程序,研究申报修改《铁路法》,使之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铁路的实际。组织清理现行法规规章,废止和修改不适应铁路进入市场的内容。针对铁路进入市场遇到的新问题、新要求,制订和完善吸引外资
、发展多种经营等法规规章,引导、推进和保障铁路改革顺利进行。加强铁路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挥法律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确保国家法律规范在铁路正确贯彻实施。
六、开拓铁路对外开放的新领域
25.扩大对外开放,是加快铁路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凭借铁路经营稳定、前景良好等优势,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继续做好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管理经验和人才的引进,特别要总结利用外资的经验,就引资途径、条件、形式等,研究提出铁路吸引外资
的政策、法规,开辟直接引进国外资金的新领域。
在继续利用和扩大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的同时,积极吸引外资参与铁路建设与经营。支线铁路和地方铁路可有选择地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建设与经营。有的项目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方式,直接吸引外商投资铁路。铁路货场等特定运输设
备、设施,也可由外商参与建设和经营。铁路工业、基建和物资供销企业,逐步实行全方位开放,欢迎外商合资、参股。充分利用国际资本证券市场,大胆吸引国外社会资金。
26.推进经济特区与沿海、沿边地区特别是广东、福建、上海、辽东、胶东等地区铁路和主要铁路干线沿线地带的对外开放。发挥铁路科研、生产、设计、施工及运输的综合优势,大力发展对外经济。支持和扶持铁路产品、技术、劳务出口。有条件的铁路企业经批准可在境外投资和
经营。扩大铁路在浦东、海南、深圳等重点开放地区以及港澳等境外地区的经营开发。发展大陆桥运输、国际集装箱运输等,扩大铁路服务贸易。
七、深化铁路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
27.贯彻“科技兴路”方针,加速实现铁路技术装备,行车指挥和运营管理现代化,必须深化铁路科技体制改革。要“调整结构,分流人才,稳住一头,放开一片”逐步使专业科研机构形成精干、高效的研究开发体系。紧紧围绕扩能、安全和管理现代化,搞好开发研究、高新技术研
究和基础性研究,组织科技攻关,加快货运重载、客运高速、机车车辆和信息技术等关键技术的发展。结合国情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铁路技术进步起点。在消化吸收基础上,搞好技术创新。尤其要跟踪国外信息技术和高速铁路的发展,抓紧建成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TMIS)
,努力搞好我国高速铁路技术研究与开发。
大力培育铁路技术市场,促进科研成果的应用和在市场中的交流、推广。鼓励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发,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大科技投入,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主体。贯彻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制订铁路内部技术转让办法;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对有突
出贡献的知识分子实行重奖,充分调动全部科技人才的积极性。
28.实现铁路改革与发展目标,最终取决于铁路职工素质的提高和人才的培养。要把优先发展教育事业作为战略任务来抓,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加快铁路教育体制改革步伐,确保教育投入,鼓励多渠
道筹集教育经费,扩大普通高校和企业的办学自主权,优化教育结构,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统筹企业教育办学能力,努力改善边远、沿线、山区办学条件。职工技术教育突出能力培养。成人教育坚持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坚持先培训,后上岗,逐步实现变招工为招生。基础
教育加速向素质教育转轨。高等教育立足铁路,面向社会,推进联合办学,深化招生、专业设置、教学内容与方法、毕业生就业等环节的改革。各类学校都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德育教育。
八、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保证铁路改革顺利进行
29.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当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决定,精心组织学好《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主要领导要带头学好,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不断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针政策的坚定性和自觉
性。坚持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改革和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保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企业中的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要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
权益。
30.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抓好廉政建设和路风建设,加强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把铁路职工培养成有思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增强企业凝聚力。加强铁路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不懈地进行扫黄和清除各种丑恶现象,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1994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卫生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0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90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0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为了发展两国在医疗卫生方面的合作,一致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有关医疗卫生、传统医学和药械生产机构间建立直接交流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工作,以解决医疗卫生方面的迫切问题。

  第二条 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共同关心的卫生和医学科学方面研究成果的情报。

  第三条 缔约双方互相邀请对方的学者、医生和专家参加在本国举行的有关卫生和医学方面重要问题的国际性会议和学术讨论会。

  第四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需要互派学者、医生和专家进行经验交流和开展合作研究。

  第五条 缔约双方可互相接受和治疗对方的病人,但需预先将病人的病历寄送对方,经对方同意才能将病人送出。

  第六条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财务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根据本协定第二条规定,免费交换有关情报资料。
  二、根据本协定第四条规定派出的学者、医生和专家往返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负担,在对方国家逗留期间的费用(食宿费、国内交通费、翻译费、文化活动费、零用费)由接待一方负担。
  三、根据本协定第四条规定派出的学者、医生和专家,在他们发生急病和事故时,接待方应免费给予必要的门诊和住院治疗。
  四、根据本协定第五条规定收治的病人,一切费用均由送出方承担。

  第七条 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分别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卫生和社会福利部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双方卫生部将制定一个有效期为五年的执行计划。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如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缔约双方经过协商,可以对本协定作修改和补充。
  本协定于一九九0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钱其琛          策·贡布苏伦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