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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5:31:35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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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8〕7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改委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市重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范围)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主要范围为我市受灾严重的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和邛崃市。市重建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关系民生的基本生活、公共服务设施和受损基础设施功能恢复,重点用于我市地震灾区纳入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先期启动的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灾区农民住房重建和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给予的政策性补助项目;
(二)教育、卫生、文化、基层政权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项目;
(三)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项目,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险情水库加固、江河堤防修复加固等项目;
(四)符合灾后恢复重建目标,促进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安排原则)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四条 (管理机制)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实行集体决策,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监管制度,确保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是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向,审定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方案,协调处理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和管理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初审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并向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提出建议意见;编制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报告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并按照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的要求协调有关事项。
第六条 (投资方式)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方式主要包括政策性资金补助、项目直接投入、项目投资补助、项目贴息、资本金注入等。
政策性资金补助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在市重建专项资金中按照政策给予的适当补助。
项目直接投入是指事关民生且主要由政府财政直接投资的项目。
项目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项目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资本金注入是指对承担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注入。
第七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由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投资公司根据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范围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汇总初审,报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根据项目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使用市重建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市重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纳入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 二)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地址、建设年限等);
(三)区(市)县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五)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计划)

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计划,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如项目条件或项目实施情况发生变化的,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后,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确定的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其中,使用国家、省灾后重建资金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一)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市重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二)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并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同意后进行相应调整。
(四)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

(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加强监管,保证市重建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如发现项目单位在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同意,停止执行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稽察;市财政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市监察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市审计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
(三)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均应向社会公开项目有关信息。

(四)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的监管,保证项目按照要求顺利实施,防止资金被侵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对在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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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给旅行社外联业务人员实行奖励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旅游局、财政厅、税务局


陕西省关于给旅行社外联业务人员实行奖励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旅游局、财政厅、税务局



为了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陕发〔1992〕(10号)中“允许旅行社从外联营业净收入中提取10-20%用于奖励外联人员”的要求,以激励外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自主外联能力,争取更多的海外客源加速旅游事业的发
展,为我省经济腾飞做出更大贡献,经我们研究讨论,并征得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同意,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外联业务人员范围
1.外联人员系指在具有对外招徕权的旅行社进行国际旅游市场销售,组织招徕客源业务的人员;
2.凡直接与境外旅游客户联系并招徕了游客的外联人员均可享受奖励。
二、奖励外联人员基金的提取与比例
1.旅行社可以从自主外联组团的营业净收入中提取“外联组团专项基金”;
2.旅行社以全年外联营业净收入10-20%的比例,年终一次提取,列入成本;
3.以各旅行社1992年外联营业净收入为基数,提取比例以10%为起点并开始提取。以后各年分别以上年为基数,完成营业净收入在基数以内按10%提取;超过基数的部分按20%提取。
4.提取的“外联组团专项基金”在“公益金”中单独反映(1992年在专用基金中反映),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5.实行工效挂钩的旅行社,该项基金不进入工资总额。
三、“外联组团专项基金”的发放
各旅行社此项基金发放,必须严格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得平均分配或变相平均分配,切实做到鼓励先进,促进后进。
四、具体要求
1.各旅行社对外联组团收支实行独立核算;
2.外联宾客人数及营业净收入由省旅游局审定认可后,方可到银行提取奖金;
3.各旅行社在年终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出各自的具体分配实施细则,报省旅游局审定后执行;
4.本办法由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5.本办法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1992年12月25日

关于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局:

近一时期,部分地区不断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治疗“哮喘病”、“风湿病”的幌子,以某某研究所、专科医院等名义伪造批准文号、专利号,大量制造“复方关节炎胶囊”、“复方川羚定喘胶囊”等假药,以发商业信函、刊登广告等形式进行宣传,以“特殊疗效”、“免费试用”为诱饵欺骗病患者,并利用邮政渠道寄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行为,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邮政部门要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邮政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当前制假售假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假劣药品通过邮寄方式流向社会,已发现问题或有苗头的地区要联合组织专项检查。对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肃查处。对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漏洞,要通过自查自纠、建章立制,认真加以解决。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邮政部门要互通信息,加强协作和配合。对确有证据证明邮寄假劣药品的,邮政部门应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假劣药品情况不予收寄。

三、对于制售假劣药品问题严重的重点地区,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协商,邮政部门在接受邮寄药品时,可请用户出示药品销售部门开具的发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收寄。

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邮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严防假劣药品通过邮政渠道寄递,危害人民用药安全。对于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内外勾结,参与制售假劣药品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邮政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