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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54:11  浏览:96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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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





株洲市公共场所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公共场所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场所是指用于经营、办公、生产、教学、医疗、娱乐等非家庭住宅的公众活动场所。

  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保护装饰装修物的主体结构,完善装饰装修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装饰装修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装饰装修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含与装饰装修活动相关的墙体改造和水、电、通风、空调、消防设施的改造)。

  第三条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四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市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株洲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实施机构为市装饰业管理机构。

  规划、消防、城管、房产、招投标、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

  第七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投资额在30万(含30万)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条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且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设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装饰装修强制性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交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备案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以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涉及外墙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其装修效果必须与城市规划的空间以及四周的城市景观相协调,其装修设计方案须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六条推行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制度,学校、医院、影剧院、宾馆、酒店、体育场等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消防设施。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装饰业管理机构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将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有害物质的含量、强度以及燃烧性能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市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参加意外伤害险的人员范围是指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的人员),意外伤害险以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进行投保,投保人为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已在施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施工单位仍应为其投保装饰装修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四条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营业场所不得边营业边装修;施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

  在城市市区内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对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围挡,对装修垃圾应及时清理,以确保城市卫生。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垂直运输机构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脚手架搭拆人员、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督促。

  第三十一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污染浓度检测机构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电气线路检测机构进行装修工程的电气线路检测。电气线路质量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禁止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和消防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收到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通知市装饰业管理机构派人到场监督。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装修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有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白蚁预防证》。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应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手续。装饰装修工程须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备案。

  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发现装饰装修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装饰装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六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与装饰装修工程相关的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供冷、供热系统为2个采冷期、采暖期。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

  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三十八条市装饰业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依法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采取措施暂时停止施工。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装饰业管理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拒绝或者阻碍市装饰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违反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第四十一条营业场所进行装饰装修,经市装饰业管理机构确认存在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该场所不得开张营业。

  第四十二条公共场所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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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家教


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家教


(1993年5月24日)


目前,我国南方气温高、雨量多,人群因生产、生活接触疫水频繁。为了做好急性血吸虫病的预防工作,保护疫区干部、群众的身心健康,巩固近几年取得的血防成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疫区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和全国血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急性血吸虫病预防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把急性血吸虫病的发病数作为检验本地区、本部门科学防治、综合治理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采取有力措施,力争使今
年的急性感染率较1992年有所下降。
二、要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适应不同年龄和文化层次居民需求的健康教育,普及以预防急性血吸虫病为重点的血防基本知识,增强疫区干部、群众、学生的血防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树立以不得血吸虫病为荣的思想。要在疫区开展以学校为重点的争创无血吸虫病单位和以流行县(市
)为单位争创无急性血吸虫病县(市)活动,使疫区人人都成为自觉的血防战士。
三、要做好现场防护工作。在人畜活动频繁的易感地带,必须及时开展灭螺灭蚴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防护岗卡,做到防护人员、药品、物资三到位,尽力劝阻人群下疫水,因生产和防汛必须接触疫水者,一定要采取个人或群体防护措施,同时做好接触疫水人员的追踪调查,及时开
展预防性早期治疗,防止和杜绝成批感染的发生。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助血防专业部门,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四、要加强疫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和专业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对急性血吸虫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发生成批感染,要组织力量及时扑灭,避免新的晚期和死亡病例的发生。
五、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急性血吸虫病的登记和逐级上报工作。各级血防专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



1993年5月24日

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08号




关于对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鄂环保文〔2004〕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向排入未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者收取排污费的问题,我局正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协调。涉及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已经缴纳污水处理费,但排放污染物超过环保标准以及污水处理设施不能完全处理等问题,我局将与相关部门统一答复。

  二、关于在殡葬机构内部因悼念者燃放鞭炮和奏乐造成噪声污染如何征收噪音排污费的问题。

  在殡葬机构内部因悼念者燃放鞭炮和奏乐产生的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直接产生噪声的是悼念者,殡葬机构为其提供了场地等有偿服务,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此无具体规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缴纳排污费的主体,并不征收个人的排污费。因此,目前征收殡葬机构因悼念者燃放鞭炮和奏乐造成噪声污染的噪音超标准排污费依据不足。

  对于在殡葬机构内部因悼念者燃放鞭炮和奏乐造成噪声污染的问题,环保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

  三、关于向电信局征收柴油发电机超标噪音排污费有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排污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排污费:(四)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按照以上规定,电信局应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如电信局发电柴油机噪声污染超标且严重扰民,环保部门应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并按国家规定依法征收排污费。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