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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22:59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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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8年工作要点

(2008年4月1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通过)


2008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决议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行职责,突出工作重点,讲求工作实效,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按照这个总体要求,提出2008年工作要点如下。

一、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1.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实事求是,抓紧制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督促有关方面尽快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发挥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

2.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基础上,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需要,制定五年立法规划。五年立法规划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必须制定的重要法律,要力争在五年内制定出来,完善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律;必须修改的现行法律,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以修改,完善各部门法律的内容;必须有相应法规配套的法律,要督促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要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协调统一,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发挥法律体系的整体功能。组织开展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适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3.全面落实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制定国有资产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循环经济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等重要法律;修改完善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家赔偿法、残疾人保障法、保险法等法律。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法律起草部门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确保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法律草案如期提请审议。

4.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对食品安全法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要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立法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对社会保险法等草案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要通过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论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使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经得起历史检验。

5.督促有关方面制定和修改与法律相配套的法规。现行法律需要制定配套法规的,有关方面应尽快制定。正在起草和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关方面应同时落实起草相关配套法规,在法律通过后及时出台,保证法律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

6.加强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制定法律宣传计划。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特别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要法律通过后,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发布会、视频报告会、新法专题座谈会、法律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普及工作。重点做好食品安全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的宣传工作,继续有针对性地做好劳动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工作,准确把握法律立法宗旨、基本精神、主要内容以及在实施中要注意的问题,推进法律的全面正确实施。

二、继续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7.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影响社会和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法定监督形式,加强跟踪监督,务求取得实效,着力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对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维护人民利益的作用。

8.统筹安排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工作。分别听取和审议7个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实施5个方面的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提高全社会预防和应对重大灾害的能力。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宏观调控情况的报告、关于稳定物价情况的报告,推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工作。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的报告,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情况,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实施情况,推动节能减排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检查劳动合同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9.加强预算和经济工作监督。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2007年度中央决算的报告、关于2007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加强预算审查和监督,推动财政体制改革,支持审计机关工作。加强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和分析,督促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0.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监督法规定,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认真研究处理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在2007年各地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基础上,继续督促地方落实对不符合监督法或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废止工作。对各地新制定的有关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法规,有重点地进行主动审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11.进一步做好信访工作。加强信访综合分析,为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服务。

三、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全国人大代表的作用

12.以深入贯彻中央9号文件为主线,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为代表服务的思想,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为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扩大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创造条件,不断提升代表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

13.认真办理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要把办理代表议案与立法工作更有效地结合起来,把办理代表建议与推动改进工作更有效地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办理质量。

14.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认真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活动,完善代表小组的组织和活动方式,增强代表活动实效。加强代表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

15.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活动的参与。继续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适当增加参加执法检查的代表人数,继续邀请代表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立法和执法检查调研活动,发挥代表在立法和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16.认真做好代表依法履职培训工作。在组织代表初任学习的基础上,举办6期代表履职培训班,切实提高代表的依法履职能力。

17.加强和改进代表服务保障工作。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为代表提供更多信息资料。完善代表工作制度,提高服务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代表联络机构的工作。

四、发挥人大特点和优势,扩大对外交流合作

18.以巩固和完善定期交流机制为重点,从人大对外交往的特点和优势出发,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宗旨,坚持服从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保持对外交往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的友好交往,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活动,加强治国理政的经验交流,推动各领域的务实合作,更好地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独特作用。

19.做好高层互访工作。重点做好委员长的出访工作。委员长的访问,是我对有关国家进行的重大外交行动。要安排好与往访国领导人的会晤,广泛接触议员和其他政要,增进战略互信,推动互利合作,扩大共同利益,促进双边关系发展。按照国家外交总体布局,认真组织好副委员长出访活动。邀请有关国家议会领导人访华。统筹安排和落实接待有关国家议长和议员来京观摩奥运会工作。

20.巩固和深化与有关国家议会的交流机制。保持与美国参众两院交流机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深了解,增进互信,扩大共识,为中美关系发展营造有利氛围。深化与俄罗斯议会两院合作委员会机制,推动双方各领域务实合作,促进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持续发展。巩固和完善与日本参众两院及欧洲议会的交流机制,丰富交流内容和形式。认真筹备和举办与其他相关国家议会的机制交流活动。

21.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各层次、各领域的友好往来与合作。积极参加多边活动,继续发挥在各国议会联盟、亚洲议会大会、亚太议会论坛等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中的建设性作用。统筹安排各专门委员会、友好小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的对外交往。把涉台、涉藏问题放在全国人大对外交往212作的突出位置,维护我核心利益。

22.抓好换届后外事工作的组织落实和工作落实。尽早明确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与重点国家的定期交流机制、参加国际和地区议会、双边友好小组等工作的负责人。搞好新老两届的工作沟通与衔接。加强外事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和完善外事工作联席会议等一系列制度。

五、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23.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切实加强思想组织建设。把深入学习领会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进一步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协调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保证人大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办好常委会专题讲座,切实组织好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中学习,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现代科学文化等知识,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工作水平。

24.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完善工作制度。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修改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建立健全适合国家权力机关特点、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增强人大工作的权威性。

25.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思考问题,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更好地发挥人大在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方面的优势和作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密切联系全国人大代表,更好地代表人民意愿,自觉接受监督。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切实改进会风和文风。继续加强与地方人大的联系,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26.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专门委员会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协助常委会做好各项工作。进一步加强立法和执法检查的调研,不断提高审议质量工作水平。及时修改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方式。

27.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继续做好委员长视察调研和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做好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宣传报道。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支持和协助新闻媒体加强和改进对人大工作的报道,广泛宣传人大制度建设和人大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继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进一步加强全国人大机关建设,提高服务保障水平

28. 以素质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机关建设。全国人大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集体助手和参谋班子,是政治机关,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勤政廉洁”的要求,围绕常委会中心工作,服务十一届全国人大工作大局,继续抓好机关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素质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素质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机关队伍,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有力保证。

29. 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把干部职工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深入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坚持用党的十七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30. 继续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局处级领导班子建设,配齐配好各级领导班子,改善领导班子结构。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推动干部交流和挂职锻炼工作。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的文字表达能力、学习调研能力、协调沟通能力,不断增强做好工作的实际本领,更好地适应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

31. 进一步提高机关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和委员长会议的服务保障工作。加强机关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改进机关后勤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努力解决干部职工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大家减少后顾之忧。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工作。扎实平稳地推进机关办公大楼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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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1983年)

中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莫桑比克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3年6月20日 生效日期1983年6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莫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二十二人组成的医疗队(包括译员、厨师等)赴莫桑比克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莫桑比克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法医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地点是马普托市医院和彭巴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莫方供应。

  第五条 莫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自用的生活用品的报关和提取手续。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的待遇如下:
  1.中国医生前往莫桑比克和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2.译员和厨师从中国赴莫桑比克的旅费由中方直接支付。
  他们从莫桑比克返回中国的旅费由莫方直接支付。
  3.中国医疗队医生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的每月工资由莫方负担。
  译员和厨师的每月工资由中方负担。
  中国医疗队医生的月工资标准见本议定书附件。从本议定书签字之日起,该标准如遇到莫桑比克物价变动超过百分之十时,经中、莫双方协商,予以调整,并换文确认。
  4.莫方将中国医疗队医生的工资按月拨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中国医疗队医生有权按月把月工资中的百分之二十可兑换货币汇回中国。
  5.莫方为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配有家具、卧具、炊具和餐具的住房,并免费提供使用水、电。
  6.莫方负责提供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尽可能提供其他方面的用车。
  莫方负责支付中国医疗队人员的差旅费。
  7.中国医疗队人员每工作十一个月后,享有三十天带工资的休假。
  8.莫方尽最大可能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基本食品供应的方便。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莫桑比克工作期间,莫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春节和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节假日。

  第九条 莫方保障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同莫桑比克公民同样的医疗待遇。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应尊重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两国政府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议定书自中国医疗队抵莫桑比克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
  如莫方仍需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应在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经双方协商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在马普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陈 世 培        埃思妮·德·阿尔梅依达·玛托斯
    (签字)              (签字)

  附件
  中国医疗队医生月工资标准:
  1.主任大夫 二万七千梅蒂卡尔
  2.主治大夫 二万四千五百梅蒂卡尔
  3.住院大夫 二万二千梅蒂卡尔
  本标准确定的工资中百分之二十用可兑换货币支付,外汇的兑换率按每月发工资之日莫桑比克人民共和国莫桑比克银行规定的正式牌价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12月12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合作,发展两国在文化各领域的交流,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中加两国文化交流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在本交流计划年限内,中国著名画家李苦禅画展在加拿大展出;加拿大埃米莉·卡尔油画展和西海岸印第安艺术品展在中国展出。展出时间和其他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商定。
  (二)在本交流计划年限内,加拿大蒙特利尔“马戏表演团”到中国演出并进行专业交流两周。有关该团访问后在华学习事将另行商定。
  (三)在本交流计划年限内,中国一少数民族民间舞蹈团到加拿大访问演出。有关此项交流的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四)在本交流计划年限内,中方将派一名乐团指挥访问加拿大;加拿大乐团指挥维克多·费德布里将访问中国,各为期三周。
  (五)在本交流计划年限内,双方根据各自惯例鼓励和支持两国美术学院、音乐学院和芭蕾舞校之间的人员交流。这类交流活动的具体时间可由双方指定的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六)在本交流计划年限内,双方将鼓励两国的音乐家、舞蹈家和戏剧演员到对方国家访问或演出。
  (七)中国文化部代表团(包括专家)于一九八六年访问加拿大(推迟项目)。
  (八)中国政府文化代表团于一九八七年秋访问加拿大,商签中加两国政府一九八八年和一九八九年文化交流计划。

 二、档案、图书馆
  (一)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档案机构互换档案资料,并对已进行的卓有成效的合作表示满意。中方希望加方提供孙中山、康有为和梁启超等人在加撰写的文章的复制件。加方同意在可能的情况下,加速这一要求的实现。
  在本交流计划年限内,双方将各派一组档案专家(二至三人)到对方国家进行业务交流,派出方提前至少三个月提供访问计划要点,包括具体目的和希望取得的成果。此项交流的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机构商定。
  (二)在本交流计划年限内,双方将继续支持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出版物、图书资料、图书馆员和其它专业人员的交流。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机构商定。
  (三)加拿大国立图书馆馆长,可能同其助手,于一九八六年夏访问中国,与其对应者进行会谈;中国两名图书馆专家于一九八七年访问加拿大。这一交流的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机构商定。

 三、新闻、广播、电视、电影
  (一)在本交流计划年限内,双方将每年各派一记者代表团(二至三人)到对方国家访问二至三周。此项交流的费用问题由两国有关机构具体商定。
  (二)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广播电视方面进行合作。双方赞同中国广播电视部代表团和加拿大广播公司于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三日达成的备忘录。
  (三)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制作电影、电影录像带(盘)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四)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在电影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包括相互举办电影周和上映对方优秀影片。
  (五)加拿大国家电影局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电影局在一九八六年五月至十月间派出电影代表团访问加拿大(这是对一九八五年加拿大电影代表团访华的回访)。
  (六)作为加拿大制片人邦妮·克莱访华的结果,加方提出一项在本计划期限内互相交换女制片人的项目。这一交流的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机构商定。

 四、文学、出版、翻译
  (一)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作家、编辑和翻译家之间的交流,包括举办中加作家专业讨论会。
  (二)中国外文出版物文学专家小组(包括翻译家、术语专家和编辑)于一九八六年访问加拿大;加拿大文学专家小组(包括翻译家、术语专家和编辑)于一九八七年访问中国(推迟项目)。这一交流的具体事宜由两国有关机构商定。
  (三)双方赞同中国文化部出版局和加拿大出版家协会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签订的备忘录。
  (四)加拿大出版家协会代表团(五至六人)于一九八六年访华两周。
  (五)中方将派一名编辑和一名版权专家按前面所提备忘录规定的条件于一九八七年访问加拿大,为期三个月。
  (六)在本交流计划年限内,双方互派术语专家到对方国家讲学或接受培训,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机构商定。

 五、建筑艺术
  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加方相应机构在古建筑保护和建筑环境设计方面进行合作并共同探索在这一领域进行交流的可能性。此项交流的具体事宜由两国相应机构商定。

 六、民间交往
  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非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之间开展文化交流以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为此目的,双方将经常通报这一方面的情况。

 七、社会科学
  双方同意有关社会科学方面的交流项目由两国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八、体育
  双方同意有关体育方面的交流项目由两国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九、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组)或人员互访所需费用(除已另行商定者外)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所必需的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
  3.专业人员组成的团(组)人数(除已另行商定者外)限于三人,包括翻译。
  (二)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的表演艺术团(组)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组)成员的工资报酬和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负担艺术团(组)成员在该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
  3.其他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三)有关展览项目的各项费用,由中加双方有关机构根据国际惯例和各自国家的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四)本财务规定只适用于中加两国政府间交流项目,非政府机构和民间团体之间交流项目的财务问题由有关双方商谈解决。
  双方同意,本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经过双方协商,可对其中的项目予以调整、推迟、撤销或增加新项目。双方同意将尽力保证本计划中项目的实施。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英文和法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加拿大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吕 志 先          杰拉尔德·威纳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