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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08:12  浏览:9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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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郴政办发〔2008〕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郴州市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园区企业用工

试 行 办 法



为承接产业转移,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切实解决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问题,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湘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加工贸易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16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郴政发〔2008〕4号)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进一步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将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列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事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农业部门、人事部门、扶贫办、妇联、共青团为市属工业园区用工服务的责任部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责任单位。目标任务由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业园区企业用工需求情况,分期分批下达到各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次年初,由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领导小组对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从就业补助专项经费给予奖励,目标任务在500人以上的奖5万元,300至500人的奖励3万元,300人以下的奖2万元,并进行表彰。

二、进一步健全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激励机制

(一)扩大工业园区用工服务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规模。从2008年起,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服务专项补助资金规模扩大到1000万元,其中,市财政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从承接产业转移资金中安排500万元,以后随园区用工规模扩大逐年增加。主要用于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用工招聘、培训补贴以及企业用工试用期补贴、生产实习补贴、招聘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及补贴。被列入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的企业,方可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的扶持。

(二)鼓励企业积极使用本地劳动力。工业园区企业自主招工,每招用一名本省的劳动力,给予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其他各类单位按要求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输送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目标任务内的按100元/人,超额完成任务的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经批准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补贴标准:在本市、辖区内举办,招聘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下,每场补贴3万元;招聘用工规模在500-1000人,每场补贴5万元;招聘用工规模在1000人以上,每场补贴8万元。在市辖区外为市属工业园区企业举办免费专场招聘会的,每场补贴可参照市辖区内的相应招聘用工规模的补贴标准,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适当补贴。

(三)鼓励企业和学校为园区培训劳动力。工业园区具备培训资质的企业按要求对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行职业培训,在考试合格上岗后,按15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各定点培训机构按要求对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进行为期2—3个月的培训,在考试合格上岗后,依照有关规定,按培训农民工450元/人,培训下岗失业人员500元/人和培训农村贫困家庭成员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生产实习补贴。各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按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组织相关专业的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达到3个月以上的,按100元/人•月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学生生产实习补贴。

(五)试用期用工补贴。园区企业新招用的员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了用工备案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工作满1年以后,并续签了下年度劳动合同的,按每年2个月,每月200元/人标准,给予试用期用工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六)建立用工服务卡管理制度。经认定享受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实行用工服务卡管理,凭用工服务卡享受各项补贴。用工服务卡由市劳动保障局制定,随目标任务下发到各责任部门和单位。园区企业接收录用人员后,在用工服务卡上签字盖章。申请补贴的单位填写《郴州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和《郴州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补贴人员花名册》与《用工服务卡》一并交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录用人员到位3个月后,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与企业对上述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核实,按实际在岗人数核定补贴金额,并填写《郴州市工业园区用工服务补贴申报汇总表》,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工业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将资金分拨到享受补贴的单位和个人。

三、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一)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限制,完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合法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努力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专门为工业园区企业和农民工提供就业服务的窗口,免费开放,积极为工业园区企业和农民工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做好当地农村富余劳动力求职登记和劳动力资源信息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发布供求信息,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和办公服务场地,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同级财政要保障好公共就业服务经费,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

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步伐。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管理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健全市场供求信息收集、分析、发布和工资指导价位等制度,完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加强公共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设施建设,健全公共就业信息管理服务体系。2008年年底前,要建成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联通的公共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市、县市区和有条件的街道(乡镇)、社区要建设远程可视招聘系统和公共就业信息网站,强化网上职业介绍服务,提高供求匹配效率。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全市“就业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企业空岗储备数据库”的数据采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力资源主体数据库,为就业服务和政府决策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统一工作职责、业务流程、资料台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信息系统、设施标识,充分发挥其在劳动力资源调查管理、就业援助、社会保险服务和协助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在村委会聘请劳动保障协理员的规定,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经费,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

(三)加快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推进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规范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服务标准、服务规程、服务场地、硬件配置和窗口设置等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实时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集中“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建立健全企业用工需求台账,实行企业用工申报制,健全用工需求信息服务网络。

(四)建立“专场招聘”机制,打造“郴州招聘”品牌。一是实行定点招聘。将郴州火车站(协作路)设为市属工业园区用工专场招聘会的定点场所,并在县市区、乡镇、村等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设立招聘点,为园区企业招工提供服务。二是实行定时招聘。在务工人员集中返乡的春节、清明节、中秋节,以及学生毕业暑假求职等劳动力流动频繁的重点时段,为园区企业举办专场招聘会。三是实行联合招聘。借鉴外地大型连锁劳动力服务品牌的运作方式,以“郴州招聘”作为品牌,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合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共同为园区企业举办市内或跨市的大规模专场招聘会。四是实行专栏招聘。在郴州电视台、郴州日报等宣传媒体设立“郴州招聘”专栏,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定期宣传工业园区企业,免费发布招工广告,提升园区企业形象,扩大社会知名度,促进企业招工。五是建立劳务协作基地。加强与省内外主要劳务输出地区的交流联系。省内与永州、湘西等地区和县市加强交流合作,省外与河南、四川、贵州等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学校加强联系,采取异地培训、外出招聘、定向输入等方式,建立长期劳务协作关系和各类劳务协作基地。

四、建立面向工业园区服务的职业教育培训机制

(一)科学确定招生规模。按照普高、职高“大体相当”的原则,扩大中职教育招生规模。

(二)坚持为本地企业服务的办学方向。引导全市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树立为本地企业服务的思想,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根据工业园区产业特点和企业用工需求,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开设园区企业急需的电子、冶炼、能源、矿产品加工等专业,为园区企业培养所需人才。组织学生到本地企业学习参观,增强对本地企业的了解,从而激起在家乡就业的热情。建立毕业生本地就业率激励机制。对毕业生在本地就业率高的职业院校,在经费上适当予以倾斜。

(三)建立教学实习与园区企业生产相结合的教学新模式。将工业园区企业作为全市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定点生产实习基地。凡是与工业园区企业生产相近的专业,学校都要组织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教学。

(四)建立免费培训与园区用工相结合机制。各县市区、各部门组织面向农村青年的非农类的免费培训要与工业园区的用工需求相结合,50%以上的培训对象所学专业要与园区企业用工需求相近。培训结束后,要安排到园区企业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生产实习,结业后,优先推荐到园区企业就业。

(五)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培训。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职工培训机构,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定期组织开展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五、建立就业保障机制

(一)扩大用工范围,改善用工环境。一是引导“招工难”的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放宽招聘要求、降低标准、合理安排性别比例,增加劳动力的供给总量。二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园区产业发展。要创造条件,促使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将一些高端生产线放在我市,并扩大生产规模,使我市职业院校的毕业生能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从而在园区形成就业“洼地”。三是督促企业落实《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范用工。要求企业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确保职工权益;引导有实力的企业积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增强企业对劳动力的吸引力。四是认真贯彻《湖南省工资集体协商实施办法》,建立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工资水平。五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实现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和谐。六是在条件成熟的企业中建立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引导、维护的职能,积极与企业沟通化解矛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重视园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园区服务功能。实施“筑巢引工”工程,在园区建设高规格的生活配套区、休闲娱乐中心,用硬环境吸引和留住劳动力。把园区建设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结合起来,在园区周边建设一批适合于园区企业员工居住的廉租房,以及学校、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吸引已成家、有子女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在家带孩子的农村妇女外出就业、城市贫困居民下乡就业,带旺园区人气,稳住企业用工,拓展用工来源。组织开展送文化进园区活动,举办多种形式的文体活动,丰富员工的业余生活。鼓励社会各界到园区兴办餐饮、超市、娱乐等服务业,设立银行、邮电等服务网点,方便园区生活。

(三)建立启动用工预警机制。职能部门要定期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开展用工监测,对一些前瞻性、不确定的用工问题提前进行部署研究,及早发布用工需求信息,主动解决用工短缺问题。

六、进一步强化部门责任

做好园区用工服务工作,增强工业园区的吸引力,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狠抓落实。市财政部门负责工业园区用工服务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项补贴的审批,目标管理任务的分配和下达,用工服务卡的发放,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组织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学生到工业园区企业参加生产实习和就业。市教育部门、市农业部门、市扶贫办要分别负责组织职业院校学生、“阳光工程”培训学员、扶贫培训学员到工业园区参加生产实习和就业。市人事部门负责为园区企业提供人才服务。市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园区配套设施的建设,企业用工的综合管理,收集和发布用工信息,各项补贴的资格审核。在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设立市劳动保障分局,负责园区的劳动保障事务,为园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劳动保障服务。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为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提供服务。共青团郴州市委负责在园区企业建立团组织,发展新团员,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带领青工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市妇联要发挥广泛联系妇女的作用,动员广大农村妇女到园区就业,为郴州经济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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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科[2010]112号
 

  为全面提高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我国工业产品竞争力,保证我国工业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工业跨越式发展,工业产品质量水平显著提高。一批市场信誉度高、品牌竞争力强的优质产品提高了市场占有率,较好地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并为我国工业产品迈向全球市场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广大工业企业积极提高质量,拉动内需,稳定出口,为我国经济率先实现企稳回升做出了贡献。

  同时,我们必须看到,一些工业企业质量责任意识不强、质量信誉水平不高,部分工业产品标准水平偏低和实物质量不稳等问题依然存在,在国内和国际贸易涉及产品质量信誉的问题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是一些企业的质量责任主体意识淡薄,企业质量工作内生动力不足;二是工业产品品牌培育迟缓;三是质量信誉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薄弱;四是工业产品标准发展滞后,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存在一定差距;五是市场监管和出口商品质量水平有待加强;六是对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规划和协调不足,难于形成合力,突破性解决影响质量的重要问题。

  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解决好当前存在的问题,对我们巩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成果,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稳定出口,保持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质量工作要“重在落实、重在持之以恒、重在严格管理”的要求,通过提高工业产品质量信誉,为我国工业调结构、上水平,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奠定坚实基础。

  增进沟通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开展工作;综合发挥质量法规、规划统筹、政策引导、标准建设、技术改造、执法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手段的作用,把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以加强标准化工作为突破口,为我国工业产品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标准支撑,拉动内需、稳定出口;以稳定提高产品质量为基础,保护和提高“中国制造”的国际质量形象;以规范企业自我声明为手段,推动质量信誉建设,促进形成与经济大国地位相称的质量责任意识。
  针对当前我国产品质量信誉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有关单位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明确任务、采取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从满足人民需求、增强我国产品竞争力和树立国际质量信誉形象的高度,提高对我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做到领导到位、职责落实、目标明确、措施得力,抓出成效。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要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质量责任观、增强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让企业把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里,落实在经营活动中。要规范企业的自我声明,鼓励企业做出质量承诺,并通过加强监管工作,监督企业兑现承诺。

  (三)积极推动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质量诚信体系既要促进企业提高质量诚信水平,又要发挥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社会监督作用。要通过加快质量诚信体系的建设,保护诚实守信的企业,制约和惩戒失信企业和行为。

  (四)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品牌要以质量信誉为基础,质量信誉要通过品牌价值获得市场回报。要发挥技术改造、财政金融、品牌激励等方面政策的作用,推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努力打造知名商标,推动培育自主品牌,为质量信誉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五)提高工业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要督促和指导企业通过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在开发品种、提升质量、培育品牌和改善服务等方面实现进步,负责任地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

  (六)大力加强标准化工作。通过加快我国工业标准的制、修订,开展对标和达标;鼓励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增强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开展消除贸易技术壁垒的研究等工作,全面提升我国产品标准的总体水平。

  三、近期重点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在全面落实好2010年各项质量工作的基础上,把加强质量信誉建设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努力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开展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质量责任意识

  当前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信誉作为质量宣传的重点。“质量月”活动中举办“首届中国工业产品质量信誉论坛”等系列活动;工信部门、质检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质量协会,大力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指导企业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海关、工商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产品,特别是出口产品的海关查验、质量市场监测、质量监督抽查和检验监管,对逃避质量责任、损害质量信誉的企业和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商务部门要对部分重点产品研究加强出口资质管理和出口企业市场准入标准,进一步规范出口经营主体。

  (二)推动企业自主承诺质量责任,激发企业内生动力

  要规范企业自我声明的管理,既要引导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承诺质量责任,又要对企业自我声明内容与实物质量的一致性加强监督和管理。有关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对重点工业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附加标识和标志等自我声明内容形成规范,规定必须明示的产品特性指标及适用标准,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加强涉及强制性标准特性的产品抽查和检测工作,对主观故意标称虚假特性的企业和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商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销售场所的管理,禁止违反企业自我声明规范的产品上架销售和进行卖场宣传。

  (三)加强工业产品标准的对标和达标工作

  要重点对比我国工业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主要差异,并进行标准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审查。要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产品提高采标率水平,稳定提升产品质量。

  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对标工作,并组织开展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达标备案工作,做好企业标准的对标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对采标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加快我国工业领域标准的制修订速度,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提高我国标准整体水平。

  (四)提高产品供应链质量保证水平

  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专项技术攻关活动,解决影响供应链质量水平的瓶颈问题;要从产业聚集区入手,加强企业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上下游产品标准对接,保证标准要求的协调性和一致性;指导企业提高对采购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并对重要供应商开展第二方审核;在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工作中,加大对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支持力度。海关和质检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的通关监管和检验监管,防止不合格产品非法入境;要加强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技术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五)开展工业产品自主品牌建设

  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组织开展工业产品品牌宣传活动,提高优秀品牌的市场影响力。发展改革和工信部门要利用产业政策、扶持新产品政策、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等手段,推动提高工业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含量;商务部门及有关商协会,要协助有关企业加强自主品牌产品和优质产品的推广营销,提高自主品牌产品的市场价值;质检部门要利用标准、认证、检测等手段,促进自主品牌提高质量水平,加大打击制造假冒品牌的力度,加强我国在产品标准、认证、检测手段等领域的国际互认,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环境;工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以服装、家纺和家电行业为切入点,落实相关的指导意见,推进自主品牌建设。

  (六)加快质量诚信建设,培育质量信誉

  质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提高产品质量信誉的有关工作。要积极构建质量诚信体系,推动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要依据企业信用等级划分通则,开展质量诚信企业等级划分试点示范工作,促进提高企业质量诚信水平;要建立质量信用“黑名单”制度,发挥激励、预警、惩戒和淘汰的作用。工信部门要制定重点行业质量诚信体系标准,推动完善行业质量诚信体系;要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质量诚信良好的企业的扶持力度,为诚信企业营造更有利的发展环境;。信、质检部门会同行业协会、质量协会,要组织开展对重点工业产品的市场评价和消费者(用户)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质量诚信水平;要落实十部委联合发布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抓好试点,以食品行业为突破口,推进社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七)加强应对工业产品质量失信事件的能力

  引导和监督企业加强管理,避免发生质量失信事件。一旦发生,对产品质量事件不隐瞒事实,不逃避责任,以诚信为基础,积极负责地解决问题、消除影响。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特点,对重点产品,特别是那些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行严格管理,提出措施,降低出现质量危害的风险;各省、各地区工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据各自责任,制定重点产品突发质量事件预案,对可能产生社会危害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对策,并与有关部门建立应对突发质量事件的协调机制;要建立通报制度,对引发社会性影响的突发质量失信事件按系统即时上报,并提出建议。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司其职,积极开展质量信誉建设工作。工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的产品质量信誉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质量信誉建设的工作方案,并加强实施过程中的检查指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删除。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开办游泳场所的,应当于开业后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游泳救生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五、将第九条第二款删除。

六、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二)配备的游泳救生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统一着装、坚守岗位;”

七、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举办各类游泳培训班的,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游泳培训班每名教练员每次所带学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培训时,教练员应当负责学员的安全。”

八、将第十五条第一款删除。

九、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游泳场所超员及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或出租游泳衣、裤以及游泳救生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游泳场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游泳培训班教练员所带学员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举办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教练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因游泳场所的责任,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伤残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前述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游泳场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2002年7月24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维护游泳场所的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游泳场所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游泳场所是指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池、馆及宾馆、饭店、学校、公园、度假村、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池、馆。

第三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是本市游泳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游泳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游泳场所的管理工作。

公安、卫生、节水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游泳场所进行管理。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场所应当符合游泳场所建设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开办游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对公众开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250平方米,宾馆、饭店、住宅小区等附设的游泳场所的水域面积不得小于100平方米;

(二)安装使用符合节水要求的水循环过滤设备和用水器具;

(三)有池水消毒设备,池面入口处设有浸脚消毒池和淋浴设施;

(四)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及存放衣物的箱柜;

(五)池底颜色应呈浅色。深、浅水区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或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超过1.5米;

(六)每250平方米水域设1座救护观察台(不足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救护器材齐备并能有效使用;

(七)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游泳池至少应设置2个出入池扶梯,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设1个出入池扶梯的标准设置;

(八)设有广播宣传设施,有明显的宣传牌、警示牌和告示牌;

(九)室内及开办夜场的,必须配备良好的采光和照明设备,水面照度不低于80勒克斯,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各种电路、电器、机械设备等能保证随时启用;

(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和水质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一)紧急疏散通道有明显标志。池岸和疏散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出入口宽度不小于2米。

第六条 开办游泳场所的,应当于开业后5日内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游泳场所应当按照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大型室外游泳场人均水域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标准控制入场游泳人数。

第八条 游泳场所水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2名取得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的救生员;水域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按照每超过250平方米增加配备1名救生员的标准配备。

游泳救生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对游泳者实行统一的深水测验制度,经深水测验合格的游泳者需佩戴深水合格标志方可进入深水区游泳。

第十条 游泳场所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出租游泳衣、裤;

(二)配备的游泳救生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统一着装、坚守岗位;

(三)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其中发生溺水死亡事故的,还应同时报告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游泳者不宜携带贵重财物进入游泳场所,对其携带的财物有特殊保管要求的,游泳场所应提供特殊保管服务。

第十二条 游泳场所可以通过为游泳者投保的形式,提高预防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 游泳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饮酒后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二)未经深水测验或深水测验不合格不得进入深水区游泳;

(三)不得进行跳水、潜泳及嬉水打闹等活动;

(四)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癫痫病和各类传染病等疾病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五)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没有成年人陪同不得进行游泳活动。

游泳场所应当以告示牌或其他形式告知游泳者前款及有关管理秩序事项,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劝阻。

游泳者违反本条第一款行为之一而发生溺水死亡或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游泳培训班的,应当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游泳培训班每名教练员每次所带学员数量不得超过20人。培训时,教练员应当负责学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游泳场所,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游泳场所超员及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深水区发现未佩戴深水合格标志的游泳者进行游泳活动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对游泳场所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游泳场所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或出租游泳衣、裤以及游泳救生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游泳场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游泳培训班教练员所带学员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举办培训班的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教练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因游泳场所的责任,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或者伤残的,由市或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前述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游泳场所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体育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