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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3:09:38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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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相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以便适时完善本办法。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ОО七年二月一日



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



为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扶持重点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加快建设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的现代工业,强力推进我市工业化进程,对我市重点培育的100户工业企业制定以下扶持与奖励办法。

一、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成立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张秀隆 市长

副组长:束 华 常务副市长

黄 丹 副市长

巫家世 副市长

蒋炳穗 市政府秘书长

张晓武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经委、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建规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审计局、市政局、国资委、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桂林供电局、桂林海关、桂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桂林银监分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企业发展中需要政府解决的问题和困难,协调全市重点工业企业管理与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巫家世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经委主任刘康禄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发展目标

到2011年实现我市强优企业“1234” 发展目标,即到2011年1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2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0-20亿元,3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10亿元,40户企业年销售收入达1-5亿元。

(三)评估制度

通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研究评估,确定我市到2011年销售收入预期目标达1亿元以上的100户重点企业,并予以公布。在此基础上,对该100户重点企业,特别是预期目标为2011年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的30户重点企业,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年不合格者,不再列入相应档次的重点企业。

(四)扶持措施

1. 对30户重点骨干企业落实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对其他重点企业由市直部门或企业所在县区落实领导和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

2. 对100户重点企业优先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和扶持政策。

(2)安排市本级技改贴息。

(3)办理企业项目报建手续,减免市本级收费。

(4)协调银行贷款。

(5)提供企业发展用地和生产用电、用水。

(6)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进入市工业园区的企业,适当提高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市本级所得返回比例,支持企业发展。

(7)减免融资担保费用。

3. 对30户重点企业执行以下制度:

(1)执行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备案制度。

(2)执行检查、收费、罚款公示制度。

(3)执行“两证一卡一票”(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制度。

4. 市政府向30户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骨干企业”牌匾,向其他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企业”牌匾。

(五)工作制度

1. 每季度至少由市领导主持召开一次重点企业办公会,交流经验,研究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2. 每季度开展一次30户重点企业银企座谈会。

3. 每年举行一次以上30户重点企业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交流活动,提高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扩张能力,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4. 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对100户重点企业加强宣传报道,提高企业声誉和知名度,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良好氛围。

5. 建立30户重点企业信息资源库,收集、研究同业企业市场、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信息,为30户重点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奖励办法

(一)经营实绩奖励

从2007年起,根据重点企业年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实绩,以当年纳税净入库数为计算依据,按下列条件和比例计提奖金,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1.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增长幅度的重点企业: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达3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5‰;

年销售收入1-5亿元且增幅达2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年销售收入5-10亿元且增幅达2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1‰;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4‰;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2.7‰;

年销售收入30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3.0‰。

年销售收入增幅超过上述各档次要求的,每超10个百分点,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0.5‰。

2. 上交税金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15%的重点企业:

年上交税金500-1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0‰;

年上交税金1000-3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2‰;

年上交税金3000-6000万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4‰;

年上交税金6000万元-1亿元,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6‰;

年上交税金1亿元以上, 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8‰。

3. 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均达到奖励条件的重点企业,增加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

上述年销售收入、年上交税金所分各档次中,下限包含本数,上限不包含本数。企业销售收入、上交税金若上年度是下降的,当年的增长基数以该企业历史最好水平为准。

奖励金额=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根据年销售收入确定的奖励比例+根据年上交税金确定的奖励比例+增加奖励比例)

企业法人代表奖励额为奖金的50%,经营班子其他成员奖励额为奖金的50%。

对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且增幅达15%的企业,市政府授予桂林市强优工业企业荣誉牌匾。

重点企业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在生产经营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完成目标奖励

2011年完成销售收入目标任务的重点企业,按以下档次分别对企业领导班子予以奖励:

1. 年销售收入50亿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奖励200万元;

2. 年销售收入30-5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0-100万元;

3. 年销售收入20-3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30-50万元;

4. 年销售收入10-2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20-30万元;

5. 年销售收入5-10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10-20万元;

6. 年销售收入1-5亿元的重点企业,奖励5-10万元。

对以上不同档次企业只按一个档次奖励,不重复计奖,每提前1年实现目标,加倍予以奖励。提前实现目标奖励金额=实现目标奖励金额×提前实现目标年数。

(三)招商引资奖励

列入我市100户的重点企业,特别是30户重点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和条件,围绕延长产业链、扩大经济总量,积极从市外引进企业或项目到我市投资发展。从2007年起,重点企业凡引进市外投资项目资金到位的,待项目竣工投产后,经有关部门验资、验收,对直接引资企业领导班子给予一次性奖励:

1. 引进市外资金投资符合有关产业政策、以固定资产投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正式投产后,按第二年新增财力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2. 引荐市外资金收购、兼并、重组市内企业,属国有企业的,由市财政按实际收到的国有资产转让收益金额的0.5%给予奖励;属其他企业的,按外方实际投入资金的0.5%给予奖励。

引荐项目属工业项目的,引荐人须与市经委签订引资协议,并在市经委备案。引资协议作为界定直接引资者的依据。

(四)市帮扶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奖励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五)申报考核程序

1. 企业按属地原则申报,每年3月上旬,由各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属地内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3月中旬前将初审结果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 市领导小组在组织复审后,将拟奖励企业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奖励。对各帮扶小组的考核奖励同时进行。

(六)其他

1. 申报企业和县区要严格执行统计法规和制度,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如发现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将取消奖励,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2.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措施、制度由市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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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3]13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3年4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现将《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丝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做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依法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员会主任、局长组成。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并主持人民政府工作。
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协助市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主持市政府办公厅工作。
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和工作规则,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七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事项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须经过专家和有关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提出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第十三条 各部门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界定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实施并完善综合执法试点工作。
第五章 工作安排布署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周整。
第十七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十九条 要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第二十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的违法或者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妥善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及突发事件。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主动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依法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出席,视会议内容吸收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法院、检察院和新闻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部署重大经济、社会改革措施和重要工作;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市政府重大事项;研究其它需要提交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2—一3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出席;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邀请人大常委会、政协负责人参加。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性问题;讨论提请市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审议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府规章;研究决定市政府重大事项、机构设置、职能确定、重要人事任免;研究其它需要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要做好事前协调和意见征询工作。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主办部门与有关单位进行事前协调,并提出书面协调报告;涉及资金、机构、编制、待遇等问题的,须附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属于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应事先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意见。最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长、副市长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成熟的议题和分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的题,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讨论。
第二十九条 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长助理出席,市政府秘书长和与议题有关的副
秘书长、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涉及某一方面、行业、系统的重要问题,需市政府审定的投资项目及资金安排,全国、全省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及市政府拟发布的重要文件,政府部门一般人事任免等事项。
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编印会议纪要下发执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节约开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审批;会议经费按程序报办公厅,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并安排适当人员参加。
第八章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受理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情况报告、重要工作请示和其它事项的公文。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或部门之间经过协商可以解决问题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市政府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向市政府请示事项与报告工作要分别行文,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或报告的主送单位要明确,不得多头、越级报送。
除紧急情况、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公文外,请示、报告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送,市政府领导如收到,应及时转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涉及多个部门,由主办部门商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主办部门列出各自理据,提出解决意见,会签后报市政府。
第三十六条 报市政府的请示或报告,应印制成正式公文或请示报告卡片,由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发、加盖部门印鉴后报送。不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报送的请示、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主办部门改正。
第三十七条 发生重大火灾、洪灾、虫害、疫情、事故和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其它重大紧急情况,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迅速报告市政府,并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市政府办公厅接到请示、报告后,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公文办理程序呈报,涉及全市性的问题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按程序报市长审批。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贯彻落实,不得各取所需、各行其是。
第九章 行文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决定、命令,部署全市性重要工作,出台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规定,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等,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安排某些方面的、局部的、临时性的具体工作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
第三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文稿一般由部门负责草拟。所拟文稿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能站在部门利益的立场制定政策。文稿必须中心突出,观点正确,层次清楚,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第四十条 拟发文稿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报送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属于政府规章及涉及全局性工作的,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应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把关。
第四十一条 拟发文稿由文稿代拟部门送市政府办公厅承办机构,不得直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如直接送领导个人时,领导同志应指示其转送办公厅按程序办理,一般不直接批示行文。
第四十二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市政府公布的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发。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的上行文,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的工作,由几个部门联合行文。凡会议已发或报纸刊登过的文件一般不再行文。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及时公布。 .
第十章 政务督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政务督查要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通过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协调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提供有效服务,确保政府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十五条 政务督查要重点抓好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上级党政机关责成本级政府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政府工作报告》执行情况、上级领导及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等事项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 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涉及本地区、本部门事项的督查落实,同时负责对本地区下级政府和本部门所属系统的政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需要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督查的事项,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研究落实;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督查工作,落实督查事项。
第十一章 市政府领导重要活动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应集中精力研究和处理全市中心工作和重大事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举办的活动,按程序报批,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领导参力口。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第四十八条 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领导,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领导来太原视察工作,参加在太原召开的全国或全省性会议,兄弟省及地市领导来我市友好访问、慰问、考察的,地市主要领导和副部(省)级以上来宾的活动由市长和有关副市长出席或陪同,副地市(厅)级来宾的活动由有关副市长出席或陪同。
第四十九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来并视察,由市长迎送;在并中央委员、全国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全国劳动模范赴外地参加全国性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迎送。
第五十条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领导、省委省政府各部门领导来太原视察工作,兄弟地市政府领导来并访问或慰问,正地市
(厅)级以上由副市长或秘书长迎送,副地市(厅)级由秘书长或副
秘书长迎送。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
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形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
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五十六条 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或休养,由市长批准。各部门副职外出或休养,由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
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严格按程序和时限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礼品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给政府工作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掖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掖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张掖市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根据《甘肃省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乡医疗救助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审核、审批和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人社、卫生、药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医疗救助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
  (二)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
  (三)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以下居民: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对象。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第七条 医疗救助实行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的方式,解决救助对象的就医困难。
  (一)住院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住院救助资金。
  (二)门诊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治疗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救助。对城市低保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重点救助对象,每年给予一定数额的门诊救助金。
  (三)参保参合救助。资助城乡低保一、二类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其他特殊救助。对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医疗救助的,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后给予救助。
  第八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应当享受济困病床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医疗救助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本人身份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医疗机构诊断证明、费用结算明细单、药费发票等相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医疗救助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资格审核、评议、公示和填报相关申请审批表格等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第十条 县区民政部门必须实行医疗救助审核、审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档案,一户一档,做到医疗救助对象申请书、审批表、诊断书、医疗费发票等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定点医疗机构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
  第十三条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范围内,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县区根据所辖人口和省上确定的列支标准按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
  (二)各级当年福利彩票公益金的1%;
  (三)社会捐助资金。
  第十六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办理资金的筹集和核拨;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专户,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等业务。
  市民政部门按省、市配套资金总额的10%提取,做为应急临时救助和调剂资金。
  医疗救助资金要遵循“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管理原则,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七条 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