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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制冷器具》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修改方案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3:09:19  浏览:83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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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制冷器具》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修改方案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制冷器具》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修改方案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70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配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实施,保护环境,我部决定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制冷器具》(HJ/T 236-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电动洗衣机》(HJ/T 308-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 424-2008)、《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HJ 472-2009)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进行修改。现公布修改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制冷器具》(HJ/T 236-2006)修改方案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682470368267.pdf
     2.《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家用电动洗衣机》(HJ/T 308-2006)修改方案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682470378392.pdf
     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多功能复印设备》(HJ/T 424-2008)修改方案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682470372487.pdf
     4.《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数字式一体化速印机》(HJ 472-2009)修改方案
http://www.zhb.gov.cn/gkml/hbb/bgg/201009/W020100930682470397742.pdf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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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规范和改进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规范和改进授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授信管理工作,规范对企业的授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实际情况,对企业的授信分为三种:一是基本授信,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授信企业况所确定的基本信用额度;二是调整授信,即基于企业生产或经营需要而增加的贷款额度;三是特别授信,即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情
况,对企业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信用额度。对企业的前两种授信有效期均为一年,后一种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下级行就某企业调增授信额度须报请上级行批准,如果需要增加的授信额度超过申报行当年的基本授权限额,上级行的批复应同时包括对某企业调增授信额度和对该分行的特别授权。
如果某企业属于我行确定的优秀企业,总行对分行的特别授权可以跨年度使用,直至下次特别授权。
三、对优秀企业可在贷款、贴现、承兑、担保和信用证等业务范围内分别确定授信额度。各分支机构不得将各类业务的最高授信限额捆在一起自行调剂使或违章越权操作,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业务规章、风险管理办法和授权授信管理权限执行。
对优秀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应按风险管理办法操作,并根据资金用途和风险度确定贷款方式,不能一概采取信用放款,也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后者仍应按授权限额报批)。
四、固定资产贷款按项目审批,对同意贷款的项目可按规定出具贷款承诺,一般情况下不使用《中国工商银行授信额度通知书》;如企业确实需要授信额通知书的,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总行营业部贷款涉及企业授信管理的,由各一级、准一级分行根据总行确定的优秀客户标准和企业名单提出申请,报总行营业部审查。营业部审查同后报总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定。信贷审查委员会的审批意见应同时包括对某企业调整的授信额度和对营业部特别授权的内容。
六、总行对某企业确定或调整授信额度后,主办信贷部门应将授信情况通报其他信贷部门和总行营业部。
七、授信额度是商业银行对企业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的最高额度,一般只在银行内部掌握,但因改善对优秀企业服务等原因确需告知授信企业的,可采取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以书面通知的,应采用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
附:
中国工商银行授信额度通知书
(1998年度)
________公司:
根据贵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和发展规划,经我行审查决定对贵公司确定如下授信额度:
一、流动资金贷款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元;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美元。
贷款方式根据资金用途和风险度确定。
二、票据承兑
在我行办理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元。
三、票据贴现
在我行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元。
四、对外担保
对经营和发展需要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担保申请,可以提供总额________亿美元的非融资类对外担保。
五、签发信用证
在我行申请签发人民币信用证的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__亿元,外汇信用证的总额可以达到________亿美元。
以上授信额度不妨碍贵公司提出固定资产贷款以及对上述业务新的金融服务需求。
本通知仅限于贵公司使用,对其他企业不具有融资或担保的效力。
中国工商银行
一九 年 月 日



1998年5月28日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2年3月14日通过,相比较而言,在很多方面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并引起了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就是新增了第五编第二章,标志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也标志着我国在保护被害人权利方面跨出了历史性的一步。本文通过对刑事和解概念的理解,分析了我国刑事和解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从而可以使其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以及恢复社会秩序,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 刑事和解 赔偿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及社区代表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专业法律人员充当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人三方的沟通与交流,从而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

  二、刑事和解在我国的现状

  (一) 立法现状

  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2年3月14日正式通过,其中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做出了直接的、具体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278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刑事诉讼法》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而在我国以往的刑事立法中,没有关于刑事和解的直接规定,但不乏相关的间接依据。《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0条规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经过司法机关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指出,“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

  (二) 实践现状

  尽管在刑诉法修正案没有通过以前,刑事和解尚未在我国正式法的层面上得到承认,但事实上,此种和解的实践从未间断。除了公安机关在治安类案件中的和解或调解之外,一般认为,我国司法机关中最早开始尝试刑事和解的是检察机关。2000年以后,很多地方检察院将刑事和解作为“司法改革”或制度创新的重点。随后,通过各地政法委的整体推广和协调,刑事和解迅速扩展至公、检、法机关。纵观我国刑事和解的司法实践,其积极意义在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节约诉讼资源等多元价值,但也应看到,即使新刑诉法对刑事和解有了直接的规定,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仍不完善,再加上现有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又不强,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及负效应。

  1、损害公共利益

  在传统的刑事理论认为,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侵犯的乃是国家利益,而刑事和解的出现打破了这一传统的观念,将犯罪视为是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冲突,从而使国家将直接当事人的位置让位于被害人。那么如此一来,就不免让人担心,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过分关注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而对公共利益的要求视而不见,这会导致国家公权力的弱化,甚至出现公共利益之保障力量的消失。

  2、花钱抵罪

  在我们身边,不乏这样的例子,很多富二代、官二代犯罪之后通过花钱了事,一经媒体报道之后,激起千层浪,“花钱抵罪”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和激烈讨论。有人认为,“花钱抵罪”不仅于法无据,有违公平,还妨害司法公正、损害法律权威,甚至有可能助长贪腐类犯罪。如果在公诉案件中,加害人花一些钱,被害人便不再告了,侦查机关就不移送起诉了,刑事和解往往就会成为有钱人逃避罪责的“安全通道”,让民众产生“用钱买刑”的印象。

  3、当事人反悔

  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不同,刑事和解后当事人反悔的情况可分为被害人反悔和加害人反悔。前者通常是指被害人和解时并不是基于真正对加害人的谅解,而仅仅是为了尽快得到赔偿,待加害人支付后,又以各种借口向司法机关提出反悔,要求继续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当然,被害人反悔也可能是和解时受到一些外来因素的影响,导致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待和解后才悔悟并恢复自主意识而提出反悔。后者是指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后,故意拖延甚至拒绝履行协议,或即使履行也非心甘情愿并刺激被害人,造成对被害人精神的二次伤害,此时,被害人也同时会反悔而要求重新甚至加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三、完善措施

  (一) 完善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

  刑事和解立法化在我国是非常有必要的,立法既是摆脱法律虚无主义的根本,也是摆脱刑事和解正当性、合法性质疑,确立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必由之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了一章,作为第五编第二章,标志着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刑事和解在我国的运用提供了立法依据,但是我们应看到,此次刑诉法的修改仅是程序法上做出的改变,而刑事和解的完善并非只是与其中的某一种法律相关,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我们还要兼顾好实体法,将刑法、刑事诉讼法联系在一起,建立一个有关刑事和解的规范,在《刑法》中将刑事和解规定为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可在《刑法》中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以悔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是为刑事和解,对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扩大刑事和解的范围

  从我国当下的情况看,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还过于狭窄。按照《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7条的规定,刑事和解的适用的范围为:“(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即将刑事和解的范围界定为:侵害人身及财产的轻微犯罪和大部分的过失犯罪,并且不包括累犯。这种局限性使刑事和解积极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出来。因此,刑事和解的适用应当有更为宽广的思路,在适用的案件种类上,既可以适用于不少轻罪案件,也可以有条件地适用于一些严重犯罪乃至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当然我们在具体运用时必须相当谨慎,要充分考虑民众的观念是否已足够宽容,相应制度设计是否已足够完善,以及操作经验是否足够成熟等,但是我们不可否认,和解要向严重犯罪、故意犯罪扩大是必然的趋势。

  (三) 加强对刑事和解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