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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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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1月30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 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上海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规定
(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放射性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职责)

  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范围内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以下工作:

  (一)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在室外、野外探伤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受市环保部门委托,审批和颁发Ⅳ类、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本市卫生、公安、城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信息共享)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公安、城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定期研究解决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问题,加强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放射性污染管理信息系统。环保、公安、卫生、城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条(防治规划)

  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并纳入本市环境保护规划。

  区、县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划,制定本区、县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六条(禁止规定)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生产、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或者Ⅰ类、Ⅱ类射线装置。

  禁止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第七条(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定期检测)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标准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的,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12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报告。其中,属于医疗卫生机构的,还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将定期监测结果纳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第八条(含放射源探伤装置的日常监管)

  使用含放射源探伤装置的单位应当每日检查并记录探伤装置的使用情况以及使用的安全防护情况,并每月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报告检查情况。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对使用含放射源探伤装置的单位进行安全防护情况抽查。

  含放射源探伤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市环保部门的规定,逐步实行实时定位监控。

  第九条(含放射源探伤装置的转移使用管理)

  在本市范围内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转移出本单位工作场所使用的,应当在使用前3日内,持辐射安全许可证,向移入地的区、县环保部门备案,并告知移出地的区、县环保部门;移入地和移出地为同一区、县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使用结束后5日内,含放射源探伤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原备案的区、县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其中,跨区、县使用的,使用单位还应当告知移出地的区、县环保部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使用含放射源探伤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环保部门备案。市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当在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书面告知有关区、县环保部门。

  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含放射源探伤装置转移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含放射源探伤装置的作业要求)

  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在室外、野外作业时,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作业现场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并设置警戒线及明显的警示标志。

  作业过程中,委托作业单位和探伤单位应当加强探伤现场的安全保卫,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探伤作业现场。每台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应当保证有2人以上负责操作,1人以上负责警戒和监控。

  含放射源探伤装置需要在野外贮存的,应当贮存在相对封闭的场所内。贮存场所应当由专人看管,并采取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内。

  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含放射源探伤装置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放射源和含放射源射线装置运输管理)

  放射源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应当由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源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运输活动。

  禁止利用公共交通工具运输放射源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禁止将放射源或者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与其他物质混合运输。

  利用道路运输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和非密封性放射性同位素的,应当使用放射性物质运输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应当按照《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的要求,配备防护设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保持卫星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车辆检查时,发现装载放射源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车辆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台帐管理)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管理台帐。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管理台帐应当载明购买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其所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等情况;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其管理台帐应当载明设备的使用、保养、检测、维修等情况。

  第十三条(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

  辐射工作单位停止使用放射性工作场所时应当对放射性工作场所实施退役,并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放射性工作场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审查合格后,放射性工作场所方可用作其他用途。

  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完成后,辐射工作单位应当在20日内办理相应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应急和事故管理)

  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根据市和区、县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备案。

  发生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机构或者环保、公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在接到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报告的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第十五条(违反禁止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向无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向超出许可证规定种类和范围的单位转让放射性同位素或者射线装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含放射源探伤装置日常监管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检查、记录、上报探伤装置的使用和安全防护情况或者未按规定实行定位监控的,由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含放射源探伤装置转移使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使用地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含放射源探伤装置作业活动要求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探伤装置未实行专人警戒的,由使用地区、县环保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将含放射源探伤装置存放在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内的,由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放射性物质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含放射源探伤装置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车辆,或者车辆未配备防护设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其他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规定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其他规定的,由环保部门、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规定中有关放射性污染职业病防治规定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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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农党组发[2008]57号


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

  《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已经部党组2008年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





农业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推进农业部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结合农业部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颁布以来,农业部党组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紧紧围绕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认真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的落实,大力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等各项工作,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总的看,当前农业部的反腐倡廉建设既取得明显成效,又面临和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各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持之以恒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根据反腐倡廉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三农”工作实际,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全面落实《工作规划》提出的任务,扎实推进农业部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今后五年的扎实工作,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初步建立,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纠正损害农民利益不正之风工作进一步取得成效,腐败现象进一步得到遏制,农业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

  重点建立起四个工作体系:一是建立领导有力、组织有序、形式多样、教育有效的拒腐防变教育体系;二是建立措施配套、运行规范、易于操作、管理有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三是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监控体系;四是建立敬业为农、优质服务、文明执法、廉洁高效的行业作风规范体系。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寓于各项业务工作的建设、管理和改革之中,做到二者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发挥服务和促进作用,又推动惩防体系逐步完善。

  2.坚持整体推进、惩防并举。紧密结合“三农”工作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整合各方面力量,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和惩处整体推进,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改革的推动力、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监督的制衡力、惩治的威慑力有效结合起来,推动形成反腐倡廉建设的综合效果。

  3.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紧紧抓住农业部系统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和腐败现象的重要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规范和制约权力为核心,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取得实效。

  4.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认真研究农业部系统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把握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巩固已有成果,破解工作难题,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使反腐倡廉建设适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变化,更加富有成效。

  二、推进反腐倡廉教育

  (一)突出教育重点

  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反腐倡廉理论,带头宣讲辅导,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坚持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反腐倡廉理论作为领导干部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作为新任职的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讲党课要把廉政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对本单位反腐倡廉教育要定期作专题分析。(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二)丰富教育内容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坚持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教育和引导党员领导干部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单位党组织)

  开展法纪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党风党纪专题教育,加强党性修养和从政道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打牢廉洁从政的思想政治基础。尤其要切实加强政治纪律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中央的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各单位党组织、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开展党的作风教育。以党的优良传统、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八个方面良好风气教育为重点,大力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牢记“两个务必”,切实提高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和廉政意识,促进机关和干部作风进一步转变。(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各单位党组织)

  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对新任用干部、新录用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任职谈话时增加廉政教育的内容。对人财物管理的重点岗位,要加强经常性教育,特别是在干部考察、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出差、出国(境)、开展工作检查、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之前,都要进行廉政教育和提醒。(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发展计划司、财务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三)改进教育方法

  倡导复合式教育。采取个人自学、专题辅导、集中培训、上党课和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既重视集中式教育,又注重自我教育,不断探索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教育途径。部机关每年要组织一次反腐倡廉教育报告会。(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推进廉政教育进课堂。在干部任职培训、初任培训等各类培训中开设廉政教育课程,并保证不少于半天的课时量。组织编写符合农业部干部教育培训实际的有针对性的反腐倡廉教材。(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

  开展电子化教育。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在局域网设立廉政专栏、举报信箱,在电子屏幕宣传廉政内容等,使廉政教育由虚变实。(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信息中心、各单位党组织)

  (四)建立教育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相关制度,使教育工作和教育活动在领导、组织、时间、经费上得到切实保障。建立教育活动质量的考核评价制度,检验教育效果,提高教育质量。反腐倡廉教育要纳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体规划,纳入年终干部考核内容,做到明确责任主体,明确牵头单位,明确部门责任,整合教育资源;做到经常对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工作考评,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劳动司、各单位党组织)

  (五)抓好典型教育

  结合部内“两优一先”等评选表彰活动,及时发现身边勤政廉政典型,大力宣传其先进事迹,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踏实做事、勤政廉洁。注意运用发生在部系统违纪违法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讲座和实地参观等活动,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六)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三农”工作实际,根据新时期反腐倡廉形势任务的要求和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确立教育主题,开展相关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改造主观世界,提高思想和党性修养,切实解决思想和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活动,不断增强党员干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人事劳动司、各单位党组织)

  (七)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结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廉政文化创建活动。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继续推进文明司局(单位)创建工作。推出一批“廉政文化精品”,出版一批廉政文化建设优秀图书、电子音像制品,组织廉政文化专项活动,开设“廉政文化”专栏。以建廉政书屋等文化活动为载体,继续推进廉政文化进农村工作。(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厅、科技教育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日报社、中国农村杂志社)

  三、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

  1、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上而下签订责任书,做好责任分解、考核和追究。根据工作实际修订农业部党组《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制定农业部党组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相关指标体系。(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

  2、制定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履行监督职责的办法。建立司局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度。(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纪委)

  3、贯彻落实中央即将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的纪律处分规定、在查处违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以及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相关规章,修订制定我部《关于处分违纪党员审批权限的规定》、《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的工作程序》、《关于处分违纪党员有关材料呈报、备案和归档的规定》等相关制度。(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4、贯彻落实中央即将出台的《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研究制定我部贯彻落实的意见。(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

  5、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我部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

  (二)加强源头防治领域的制度建设

  1、研究制定《农业部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培养锻炼性交流、回避性交流、任职期满交流等进行规范。研究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审前预告和审后通报制度。研究制定《农业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制定返聘干部联系制度。(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财务司、离退休干部局)

  2、建立预算管理相关制度。制定《农业部加强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农业部部门预算管理规范》、《农业部财政拨款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直属单位财政运转经费管理办法。(负责单位:财务司)

  3、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制定《农业部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农业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并分类制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四类管理制度,构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制定《农业部土地资产管理办法》、《农业部房产管理办法》等专项管理制度,明确对房地产处置开发行为实施监管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制定《农业部关于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所办实体监管的意见》、《农业部关于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暂行管理办法》以及企业清理、改制等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构建事业单位办企业全程监管体系。(负责单位:财务司)

  4、加强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建设。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审计检查工作细则》。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修改现行的《农业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提出具体的惩治措施。(负责单位:财务司)

  5、完善招标投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近年来的管理实践,研究修订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负责单位:发展计划司)

  6、建立支农惠农政策监督检查办法,将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专项检查制度化;探索建立项目执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及时准确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和反馈机制。(负责单位:财务司、发展计划司)

  (三)加强纠风、执法领域的制度建设

  1、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进程,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规定,配合推进《农民权益保护法》出台。(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制定《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管理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渔业局、畜牧业司)

  3、完善农资监管制度体系。加快制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等农资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相关配套规章,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种植业管理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4、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配套制度。组织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认定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和结果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管理等办法和制度。(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5、制定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农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6、制定《农业部外事管理工作规定》、《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境外纪律教育培训工作的暂行规定》,加强出国境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负责单位:国际合作司)

  (四)坚持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对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及时检查清理,已经过时的要及时废止,部分内容不适合形势要求的要抓紧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特别要针对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漏洞和产生问题的环节,进行建章立制,逐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要加大对已有规章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执行力。(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办公厅、各单位)

  四、强化监督制约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1、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的监督。把党员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列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对照检查的内容。严肃查处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及各级党组织重要决定,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以及编造谣言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案件。(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各单位)

  2、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行为。不断推动完善现有支农惠农政策,建立目标清晰、稳定增长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责任明确、规范高效的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落实机制。加强对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探索建立农业财政专项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价机制,落实建设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单位:办公厅、财务司、发展计划司、直属机关党委、各业务司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3、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认真开展对涉及干部任免和奖惩、重要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领导、群众和专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4、加强对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的监督。重点治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以及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等问题,纠正和查处领导干部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等问题。(负责单位: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5、加强上级党委和纪委对下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完善修订党建工作考核办法,健全上级党委、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经常性考察和定期考核机制。加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主要负责人自觉接受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加强同级纪委对党委领导班子的监督。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农业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经常性监督。建立健全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定期向党员大会、全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作用。(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党组织)

  6、加强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加大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追究力度。每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把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考察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

  (二)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

  1、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发挥监督合力作用。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前征求同级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制度。畅通对干部选拔任用问题的反映渠道,加强对群众举报问题的核查工作,在干部提拔任用公示期间有问题反映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再作是否任免的决定。(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实施行政许可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电子监察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行政许可受理、办理、办结、回复等各环节的监控力度。完善网上投诉举报系统,健全网上投诉举报信息受理、办理工作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许可方面的专项检查。(负责单位: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3、加强对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监管。严格执行资产配置办法和配置标准,积极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严格履行资产使用和处置事项的审批手续,推行单位民主决策,建立科学的论证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体系,制定新的考核办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成农业部国有资产动态监控系统,实现从国有资产的管理、统计、查询、分析一直到决策支持等资产全过程管理。实行重大投资论证制度、重大投资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单位:财务司、各有关单位)

  4、加强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查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进一步规范项目招标方案的批复。加强评标专家库管理,严格评标资格认定。认真做好招标投标举报受理工作,严肃查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管理和对采购结果的财务把关,加大政府采购操作执行环节的监管力度。(负责单位:发展计划司、财务司、各单位)

  5、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执法主体资格制度,抓好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渔政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的执法工作,以及农机监理和草原监理等执法工作。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和执法信息互通平台,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行政复议案件和参加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各有关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三) 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作用

  1、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坚持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落实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推进党务公开,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负责单位:直属机关党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级党组织)

  2、加强群众和民主监督。利用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形式,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定期向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批评和建议。切实推进信息公开,建立信息公开电子监察系统,开展信息公开督查,对应公开未公开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坚持部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健全受理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机制。加强中国农业信息网网上信访的处理。(负责单位:办公厅、直属机关党委、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单位)

  3、加强专门机关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机关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严肃查处违反政纪的案件。加强对部属单位领导干部任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人事劳动司、财务司)

  4、加强和完善巡视工作。拓宽巡视工作信息渠道,适时跟进回访。对巡视中发现的诸如干部选拔任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整改措施要责成有关部门抓落实。运用好巡视工作成果。(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五、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完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发挥考核在干部任用和监督管理中的作用。稳步推进竞争上岗工作。建立干部初始提名情况和推荐、测评结果在领导班子内部公开制度。加大干部交流力度,重点加强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重要岗位干部的交流。推进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制,实行任期目标管理,采取届中、届末考核方式加大考核力度。(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各单位)

  (二)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探索将非许可的行政审批纳入综合办公。推动政务公开逐步由静态的信息公开向动态的过程公开延伸。通过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健全机制、强化培训等措施,进一步加快政务运转速率,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单位:办公厅、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三)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改革

  进一步推进和鼓励部属单位开展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加快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进我部部属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与授权支付各项工作进程,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推进部门预算的公开透明,逐步探索将预算分配原则、标准、办法和结果向部属预算单位公布,并通报预算安排和测算标准。进一步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继续清理规范津贴补贴。(负责单位:财务司、人事劳动司、各单位)

  (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严格实行“管采分离”,加强对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逐步实现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事项全部实施政府采购。加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负责单位:财务司、各单位)

  (五)推进公务消费制度改革

  推进领导干部职务消费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建立农业部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制度,积极推进公务卡试点改革,强化对领导干部职务消费的民主监督和财务监督。把领导干部公务消费情况列入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推进公务通讯、会议管理、公务用餐和公务用车等后勤管理制度改革。(负责单位:财务司、办公厅、人事劳动司、机关服务局、各单位)

  (六)推进事业单位体制改革

  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和性质,理顺职能,优化结构布局,结合人事、分配、投入、保险等配套措施的出台,不断完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负责单位:人事劳动司、各有关单位)

  (七)推进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监管体制改革

  强化对外投资监管,加强对对外投资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构建对外投资评审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督促事业单位加强对所办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切实规范事企资产关系,规范事企资金往来。对于事业单位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负责单位:财务司、各单位)

  六、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等不正之风

  (一)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1、加强对农民负担综合治理和专项治理。修订完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农民负担“监督卡制”、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五项制度。积极推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建立筹补结合的农村公益事业投入新机制。继续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继续做好乡镇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治乱减负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清理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和不合理限制。(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垦局、渔业局、乡镇企业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2、认真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在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损害农民权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监管。加强土地承包和流转的规范管理和服务,督促和指导各地继续做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立法工作。落实草原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进一步加大草原执法监督力度,严厉查处破坏草原的违法案件。维护渔民水域滩涂使用权,完善养殖权制度,协调督促各地妥善解决在渔业水域滩涂使用和征占用中侵害渔民合法权益问题。加强对重大农村土地承包信访案件的督查督办。(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畜牧业司、渔业局、办公厅)

  3、继续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加强对农资生产、流通环节监管,严肃查处制售伪劣农资和哄抬农资价格等坑农害农行为。深化农资监管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实施“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工程”,加强对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的监管。(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4、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农产品质量全程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控,加强食用农产品污染物监控,开展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强化对认证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加强应急工作体系建设,有效应对和严肃查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负责单位: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

  5、对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信访举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农民利益不正之风问题,在坚决纠正的同时,要对不正之风背后隐藏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严重腐败问题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责任。对典型案件,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并进行公开曝光。(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有关业务司局)

  (二)进一步加大纠风工作力度

  1、加强对中央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财政支农政策和项目监管机制,加大项目资金监管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建立违纪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和督查督办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强化对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负责单位:财务司、发展计划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配合抓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严格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建立检查站设立的动态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站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建立检查站考核评价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负责单位:兽医局、种植业管理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3、加强村级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开展全国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村试点工作。规范和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推动各地进一步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村级债务化解工作的调研和指导。推进村务公开和村级财务公开,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负责单位: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4、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持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健全执法统计报告制度,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负责单位:产业政策与法规司、种植业管理司、兽医局、渔业局、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科技教育司、畜牧业司)

  5、严格规范评比达标表彰、举办节庆等活动。严格审核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节庆活动,规范审批程序、标准、范围,严格审批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利用行政权力拉赞助、搞摊派,以及利用举办节庆活动谋取私利、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等行为。(负责单位:办公厅、直属机关纪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三)健全防治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1、开展多种形式的政风行风建设活动。进一步落实《农业部党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农业部机关作风建设,弘扬求真务实、厉行节约、艰苦奋斗的良好作风。深入开展建文明窗口、树行业新风等活动。积极宣传农业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先进典型。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推进各级农业部门及基层站所的作风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实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负责单位:办公厅、各业务司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2、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充分利用农业12316服务热线、监督举报箱、开办专栏等多种形式,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对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办。继续督促地方农业部门把民主评议行风作为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平台,不断增强民主评议的有效性。(负责单位:办公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各业务司局)

  七、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严厉查处违反政治纪律、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严厉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和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案件。严肃查处农业投资项目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的案件。严肃查处在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以及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严肃查处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

  (二)继续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继续推进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结合各单位实际,重点查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图书发行、行政审批等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针对存在的问题,建章立制,推动改革创新,逐步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财务司、直属机关纪委)

  (三)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1、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加强案件审理工作。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加强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加大组织处理工作力度,提高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综合效果。(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

  2、加强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健全来信来访实名举报办理规定,对实名举报实行反馈和回复制度,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完善信访督办机制,建立信访重要案件线索统一排查制度,加强对来信来访反映问题核查的交办、督办工作,发挥信访举报在惩治腐败中的重要作用。(负责单位:办公厅、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各单位)

  3、加大查处案件的组织协调力度。加强纪检监察与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与机关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分工合作、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人事劳动司)

  (四)继续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深入剖析发生在部系统的典型案例,深刻总结教训,查找制度漏洞,促进建章立制。利用典型案例,通过编发通报、制作专题片、讲党课等多种形式开展警示教育。实现查处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负责单位: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纪委、各单位)

  八、建立贯彻落实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级党组织要把落实《工作规划》和本办法作为今后五年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要进一步健全惩防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的领导机构,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本单位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在《工作规划》及本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一把手要真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点案件亲自督办。

  (二)抓好责任落实

  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担负起全面领导《工作规划》贯彻落实的政治责任。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抓《工作规划》贯彻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负责范围内的《工作规划》贯彻落实工作,做到齐抓共管,确保任务落实。

  (三)强化协调配合

  各牵头负责的单位(负责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要对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落实的具体措施,有的还要进行进一步分解,按照协助部门的职责落实相应的任务。协助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职责。纪委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健全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具体安排,组织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与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加强沟通联系,建立信息通报和专报制度,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开展监督检查

  各牵头负责的单位每年要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查找问题,认真整改,总结经验,推动工作,并向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部党组把各单位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本实施办法情况纳入每年组织开展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列入对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工作实绩评定和干部奖惩的重要内容,严格责任考核,强化责任追究。部贯彻落实《工作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做好组织协调和指导督导工作。要注意研究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单位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交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的86件提案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交常务委员会研究办理的86件提案的决议

(1981年11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第139、1241、1245、1248号提案4件,是分别建议修改宪法第四十六条,恢复1954年宪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的规定;在宪法中恢复居住自由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在和平时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国防部长、总参谋长的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新宪法中恢复设国家主席。决定转宪法修改委员会研究。
二、第173号提案建议恢复原国歌歌词。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研究。
三、第504、1804号提案二件,是分别建议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决定转宪法修改委员会研究,并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在起草有关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时研究。
四、第1241号提案建议在宪法中规定职业选择自由,并实行就业合同制。决定分别转宪法修改委员会和交由国务院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至于所提解决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问题,国务院主管部门已经专门召开会议作了研究和安排,正在逐步加以解决。
五、第49号提案建议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副职负责人的员额。决定分别转宪法修改委员会和交由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在修改宪法,修订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时研究。
六、第1663、1584号提案2件,是分别建议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身进行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以人大工作为主,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立各种委员会,下届代表应严格按照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要求选出,任期最多两届,代表不兼任国务院部长、副部长职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由既有代表性又有学有所长的德高望重的人组成。决定转宪法修改委员会研究,并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时研究。
七、第9、1659、1805号提案3件,是分别建议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增设各类专业委员会。决定转宪法修改委员会研究,并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时研究。
八、第197、819、840、934号提案4件,是分别建议重大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履行严格的立法手续;成立重大工程审查委员会,对重大工程投资及其效益认真复查,并制定相应法规;把经济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立外交委员会。决定转宪法修改委员会研究,并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在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时研究。
九、第1258号提案建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贯彻政策的检查监督机构。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之一,各地正在依法逐步开展这种监督工作。至于是否需要设立检查监督机构,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总结实践经验,酌情处理。
十、第103、4、42、1439、1649号提案5件,是分别建议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规定代表提案的处理程序,取消提案须有三人以上附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处理提案的机构,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随时提出提案。关于规定代表提案的处理程序和设立处理提案的机构问题,决定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起草关于提案的有关规定时研究。在未作出新的规定以前,提案是否须有三人以上附议,提请下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一、第1061号提案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组织一些跨地方小组进行对口专业讨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出代表的选举单位分别组成代表团。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就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提出的事项进行分组讨论。大会秘书处将各代表团讨论情况编印简报,发给全体代表,以互相交流。人民代表大会不同于专业会议,同时会期有限,在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分组讨论外,不宜另组织对口专业讨论。如果有的代表愿对某一专业问题进行对口研究,在不影响大会日程进行的情况下,可以自愿结合,交换意见。
十二、第1933号提案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将质询与解答的交流作为会议内容之一”。在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关代表质询和解答的交流事项,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办理。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质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交受质询的机关,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十三、第356、704、706、1217、1269、1971、2086、2094、2217、2219号提案10件,建议制定基本建设征用土地法。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正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规定”。
十四、第928、1954号提案2件,是分别建议制定城市建筑法、建筑管理法。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建筑工程总局正在草拟“城市规划法”和“建筑法”等有关法规。
十五、第1695号提案建议尽快制定企业保护法。国家经济委员会正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国营工厂法”,其中有关于保护企业的国家财产的规定。
十六、第2022号提案建议制定矿产资源法。国家经济委员会、地质部正会同冶金、煤炭、石油、化工、建材、二机等部门拟订“矿产资源法”。
十七、第2165号提案建议加强计量立法。国家计量总局现正起草“计量法”。
十八、第1421号提案建议加强和严格环境保护法。所提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意见,拟在将来修改环境保护法时考虑。
十九、第1123号提案建议制定劳动工资法规。国家劳动总局正在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劳动法”。
二十、第2099号提案建议制定劳动安全法,第2092号提案建议尽快颁发矿山安全卫生法和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现已由国家劳动总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劳动安全卫生法”和“劳动保护监察条例”。
二十一、第708号提案建议颁布测量标志保护法。国家测绘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着手制订。
二十二、第513号提案建议制定保护军产法。中央军委已考虑请有关总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着手制订“军产保护法”。
二十三、第576号提案建议制定国防设施保护法。中央军委已确定由总参谋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军事设施保护法”。
二十四、第1222号提案建议加速经济立法工作。目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和国务院各经济部门正在加紧制订有关经济法规。
二十五、第167号提案建议解决因各种事故伤亡群众补偿问题。国家已有劳动保险制度,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还有一定的补偿办法。
二十六、第1671号提案建议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已转国家农业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二十七、第827、1993号提案2件,建议修订兵役法。中央军委1980年8月成立了修改兵役法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已改写出“兵役法修改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二十八、第1995号提案提出关于战争动员工作的立法问题。中央军委已确定由有关总部研究。
二十九、第684、1295、1668号提案3件,建议尽快制定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在拟定。
三十、第1059、1471号提案2件,建议制定青少年保护法。共青团中央与有关部门正在研究。
三十一、第1377号提案建议保护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益,制定美术作品著作法。已转国家出版局在拟定“版权法”中加以考虑。
三十二、第140号提案建议制定颁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已转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研究。
三十三、第1653号提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惩治浮夸、虚报方面的立法。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编印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案办理情况报告》第13号中,关于第185号提案的办理情况,对此已作答复:“关于制定有意谎报成果的惩处条例问题,195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197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197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都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各地区、各部门都在贯彻执行。”
三十四、第1669号提案建议改进法律、法令、条例的检索查阅和增加发行数量。司法部已于1980年4月着手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将陆续编辑出版。
三十五、第177、962、1291、1300号提案4件,是分别建议充实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切实保护军婚;第1607号提案建议刑法规定“通奸罪”。拟在将来修改刑法时一并考虑。
三十六、第1789号提案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汉族不准和少数民族结婚的规定;第1790号提案要求解决边远山区青年结婚难问题,在婚姻法上放宽年龄的规定。上述问题,在1980年修订婚姻法时已经研究过。
三十七、第1063、1806号提案2件,建议改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关于建议在制订重要法律之前,组织专门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问题,现在已经这样做了,如起草民法、民事诉讼法等,都组织了起草小组进行调查研究,今后将继续这样做。关于建议制定立法程序的法律,决定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研究。关于设置国家档案馆的问题,我国已设有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图书馆的问题,决定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
三十八、第1063、1243、1437、1535、1783号提案5件,是分别建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立专门机构,建立同代表经常联系的制度,听取和反映代表意见,并向代表传达重要决议,定期组织代表开座谈会和进行视察。现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都已设立了代表联络机构或专职工作人员,具体办理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住在本地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工作,协助领导上处理代表的提案和建议;办公厅(室)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组织代表进行一定的活动,如召开座谈会、进行视察和调查研究等;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出版有公报、会刊等,刊载各项法规和决议,发给代表。这些工作,今后应当继续加强。
三十九、第1463号提案建议出国访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要有少数民族代表参加。近年来出访的代表团,已有少数民族代表参加。今后应当继续注意安排。
四十、第1799号提案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设立台湾籍人大代表联络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现设有代表联络处,办理与代表的联系工作。有关台湾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可由该处办理。
四十一、第1656号提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研究翻译少数民族文字的机构,负责将国家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法令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蒙、藏、维、哈、朝)。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设有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局和民族出版社,负责有关少数民族语文的翻译和书刊出版工作,包括国家法律的翻译和出版工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不另设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机构。
四十二、第1778号提案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少数民族代表的文件要翻译成该民族的文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发给少数民族代表的文件,可由有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和翻译、印刷条件,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
四十三、第1149、1153号提案2件,是分别建议确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及其编制;基层要定期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按照工作开展的需要,根据精干节约、逐步充实的原则,及时解决办事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编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已提出初步意见,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考。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各地应当依法按期召集。
四十四、第1775号提案建议在地区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络组。按照现行的国家体制,地区不是一级政权,不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地区设立办事机构或联络组织,法律没有规定,需要继续研究。
四十五、第1661号提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检查组对宝钢进行全面检查。鉴于国务院已经组织检查组对宝钢工程进行全面检查,今后根据情况再考虑是否检查。
四十六、第101号提案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对物价问题的调查委员会。鉴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物价问题已经和正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所提建议,留作研究参考。
四十七、第10号提案建议在人民大会堂安装表决机器。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调查研究,所需费用较多。鉴于目前国家经济还有困难,决定暂缓办理。
四十八、第645号提案建议国家解决司法部门的办公房舍、交通工具、服装和枪支配备等问题。决定交由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