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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19:50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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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发〔2009〕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

防城港市鼓励金融机构
加大对经济建设支持力度奖励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各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提高金融对经济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和谐发展,促进我市金融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和补助对象。
(一)奖励为促进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发展、加大项目信贷投放、引进金融机构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协调、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
(二)补助在防城港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
第二条 奖励标准及程序。
(一)奖励标准
1.对金融机构的奖励。银行业机构按照当年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新增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2.对保险机构的奖励。按照当年引进投入防城港市建设的保险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
3.对金融协调、监管部门的奖励,按照当年全市新增性贷款总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二)奖励程序
1.对本辖区金融机构的奖励,每年年初,由各金融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到市金融办,再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防城港中心支行、防城港银监分局研究形成上一年度的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2.对防城港市辖区以外的金融机构的奖励,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直接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支付。
3.对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的奖励。每年年初,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表彰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有关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第三条 对新设立并正式开业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
(一)补助标准
1.各银行业机构在我市设立市级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设立市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给予10万元/家补助。
2.设立市级证券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3.设立市级保险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4.设立小额贷款机构的给予30万元/家补助。
(二)补助程序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正式开业并发生正式业务后,由市金融办分别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提出补助方案,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有关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及港口区、防城区。上思县、东兴市由当地政府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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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政办[2004]10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制定的《海西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西州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海西州财政局 2004年6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海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西州所有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第四条 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由财政资金的下列银行帐户构成: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存款帐户(简称国库单一帐户);财政部门开设的预算外资金帐户(简称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经国家、省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第五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坚持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审批权、财务管理权、会计核算权不变的原则。
二、国库集中收付范围
  第六条 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的收入包括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
  预算内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基金预算收入。
  预算外收入包括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支出包括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和转移支出。
  工资支出是指预算单位的工资性支出;购买支出是指购买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支出;转移支出是包括补助支出和上解支出(补助支出包括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补助、税收返还、定额补助、结算补助、专项补助;上解支出包括体制上解支出、专项上解支出和其他上解支出)。

三、资金缴拨
  第八条 预算内收入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帐户。直接缴库的其他预算内收入,比照上述程度缴入国库单一帐户。集中汇缴的收入,由征收机关将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帐户。
  第九条 预算外收入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直接缴库就是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集中汇缴就是征收机关将应缴款项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工资支出按应发额由国库单一帐户拨付代发银行工资帐户,再按实发额分解到个人帐户,代扣款项由工资帐户拨到有关单位帐户。
  第十一条 购买支出,实行政府采购的商品由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拨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帐户。
  第十二条 转移性支出由国库单一帐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直接拨到上下级财政部门或用款单位帐户。

四、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十三条 成立国库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金库条例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实施,统一拟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部门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如实反映发现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合理调度、审定拨款,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指令;编制财政决算;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协调委托单位、代理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
  第十四条 成立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其业务上接受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指导。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负责管理各级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负责各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结算;负责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汇总资金支付和清算,并向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提供种类信息。
  第十五条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单位,要根据支付中心返回的原始票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和年终决算。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八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在资金上具有支付与否的权利。凡是有预算安排,单位正常范围内的开支,应给予支持。超出预算,不合理的开支,有权拒绝支付。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将服务放在首要位置,在服务的基础上加强对预算单位的监督。既要尽可能的方便预算单位使用资金,为单位服务好,又要严把支出关。
  第十九条 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财政国库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的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条 根据青政办[2002]167号文件规定,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将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实施,负责办理国库单一帐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改革的有关制度和选择代理银行的资格标准,充分发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结合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进一步加强对预算单位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六、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预算资金损失浪费的,擅自设立小金库、留用大额备用金等行为,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帐户,骗取预算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有关人员提供虚假原始凭证、造成财政资金浪费的;
  (六)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预算资金流失严重的;
 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尚未构成犯罪,由财政予以通报,并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国库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办理该单位的支付业务;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0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体育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
  1.广大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一个民族生命力旺盛的体现,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方面。体育锻炼是提高学生健康素质的有效途径,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和健康生活方式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学校体育,增强学生体质,对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把加强青少年体育锻炼作为提高全民健康素质的基础工程,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多年来,各地不断完善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有力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但总体上看,学校体育仍是教育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学校体育未能得到足够重视,评价机制不够完善,体育教师短缺,场地设施缺乏,影响和制约了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升。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任务,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加强学校体育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3.加强学校体育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加强政府统筹,加强条件保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学生体育课程和课余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学校体育质量,完善学校、家庭与社会密切结合的学校体育网络,促进体育与德育、智育、美育有机融合,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
  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中小学为重点全面加强学校体育,深入推进学校体育改革发展,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学校体育场地设施总体达到国家标准,初步配齐体育教师,基本形成学校体育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机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建成科学规范的学校体育评价机制;各方责任更加明确,基本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推进机制。
  三、落实加强学校体育的重点任务
  5.实施好体育课程和课外体育活动。各地要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严禁挤占体育课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时间。要因地制宜制订并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实施方案,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中科学安排体育课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竞赛体制,引导学校合理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活动。积极鼓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学生群众性体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要制订和实施体育课程、大课间(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一体化的阳光体育运动方案。要创新体育活动内容、方式和载体,增强体育活动的趣味性和吸引力,着力培养学生的体育爱好、运动兴趣和技能特长,大力培养学生的意志品质、合作精神和交往能力,使学生掌握科学锻炼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有效方法,每个学生学会至少两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项目,养成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6.加强学校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要加快教师结构调整,制订并落实配齐专职体育教师计划,多渠道配备好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建立健全体育教师培养体系,办好高等学校体育教育专业,逐步扩大免费师范生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中体育教育专业招生规模,完善农村学校教师特岗计划补充体育教师的机制。鼓励退役优秀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学校体育工作。加大国培计划培训体育教师的力度,拓宽体育教师培训渠道,到2015年各地要对中小学和职业学校体育教师进行一轮培训。要保障体育教师在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对体育教师组织学生开展课外体育活动以及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等,要纳入教学工作量。
  7.加快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体育设施技术规程》及相关学校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在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中统筹规划学校体育设施,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加大对体育设施建设和器材配备的支持力度,推动全国学校体育设施和器材逐步达到国家标准。大力推动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向青少年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
  8.健全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研究制订学校安全条例,组织修订《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机制,形成包括安全教育培训、活动过程管理、保险赔付的学校体育风险管理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各学校要制定和实施体育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切实保证使用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体育的监测评价机制
  9.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评价制度。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做好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度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制度的配套衔接。各学校每年对所有学生进行体质健康测试,并将测试结果经教育部门审核后上报纳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同时,要按学生年级、班级、性别等不同类别在学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总体结果,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家长通报。各地要加强管理,创造条件,保证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把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指标,将学生日常参加体育活动情况、体育运动能力以及体质健康状况等作为重要评价内容。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积极探索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中增加体育科目的做法,推进高考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有效发挥其对增强学生体质的引导作用。
  10.实施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制度。教育部研究制订以评价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基本运动技能为主要内容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标准和实施办法。从2013年起组织开展中小学体育工作评估,县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地市级教育部门要对本地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结果进行复核检查,省级教育部门要进行抽查和认定,并将经认定的评估结果汇总后报送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组织制订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和高等职业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并适时组织开展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深入分析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动态把握学生体质健康发展变化趋势,有效指导学校体育工作。
  11.实行学校体育报告公示制度。各地教育部门要逐级上报本行政区域学校体育工作情况,上级教育部门对所报情况进行公示,重点报告和公示学校体育开课率、阳光体育运动情况、学校体育经费投入、教学条件改善、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等。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向社会公布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工作方案、基本要求和监督电话。学校要利用公告栏、家长会和校园网等定期通报学生体育活动情况。从2013年起,教育部组织编制和发布《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按生源所在地分省(区、市)公布高等学校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结果。
  五、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组织领导
  12.加强学校体育工作领导和管理。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发展学校体育的职责,将学校体育发展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建立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和社会参与的学校体育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将学校体育纳入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类教育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提高青少年身心健康水平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学校体育发展。财政部门要完善支持学校体育的投入政策。体育部门要把学校体育作为全民健身计划的重点,在技术、人才、场地和体育组织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支持。校长是所在学校体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确保学校体育各项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
  13.加大学校体育投入力度。要统筹教育经费投入,切实保障学校体育经费。合理保证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中用于体育的支出,并随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而逐步增加。利用现有渠道,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建设、体育活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加大投入力度。优先支持农村和民族地区学校体育工作。
  14.实施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各地要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找准学校体育的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特别是要在确保学生锻炼时间、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落实政府工作责任、完善学校体育政策体系、实施学校体育评价制度、改善学校体育办学条件等方面确定发展目标,逐年分解落实任务,以县为单位编制加强学校体育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行动计划报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5.强化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组织修订《中小学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试行)》。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研究制定和实施学校体育工作督导检查办法,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健全目标考核机制,建立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制度,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学校体育工作专项督导,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
  16.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各地要把学校体育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纳入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三年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在教育工作评估和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17.营造学校体育发展良好环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宣传学校体育工作的政策要求、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校园体育文化建设,加大对群众性学生体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广泛传播健康理念,引导广大青少年、各级各类学校和全社会树立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健康观,形成珍视健康、热爱体育、崇尚运动、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