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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8:17  浏览:96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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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2〕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现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意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和全局高度,进一步强调要推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格局。《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是做好“十二五”时期乃至今后更长时期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纲领性、规范性文件,对于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大意义。《意见》明确了现阶段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加强车辆安全监管等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广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意见》内容,准确把握《意见》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按照“安全第一,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责任,强化考核;科技支撑,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监管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关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环境。

  二、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进一步严格规范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程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市场主体准入涉及的有关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要件和登记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品运输的市场主体,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认证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等有关许可证件、文件,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件、文件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或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已被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要按照有关部门的通报,及时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要积极发挥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作用,提供高效便捷的登记服务,鼓励和支持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道路运输企业和机动车生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产业结构、整合行业资源,实现转型升级,逐步淘汰行业内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企业。

  三、综合运用监管手段,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切实强化对重点行业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市场主体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作为监管重点,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要加强辖区内监管巡查工作,合理安排巡查力量,积极参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大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按照“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与交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切实提升执法效能,促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一)深入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整顿和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要严厉打击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外其他零配件或者不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要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二)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要依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督促其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的,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公开曝光。

  (三)切实加强品牌汽车备案管理和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场内二手车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品牌汽车(含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备案管理,认真核查企业登记注册、经营场所以及守法经营等情况。推广使用《二手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非法销售应报废汽车、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

  (四)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领域内的无照经营行为。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贯彻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完善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发挥协调组织作用,推动执法信息共享,整合监管执法力量,形成“各司其职、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对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领域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查处的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及时予以查处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并积极配合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四、积极推动企业信用建设,为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及时把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信息录入监管平台。要将守法诚信度、行业风险度、区域重要度和动态警示度纳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体系,实现对市场主体全方位多维度的科学监管,鼓励和支持守信企业,切实加大对因从事非法违法经营行为而失信的企业的惩戒力度。要严格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对有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个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充分发掘“黑名单”的惩罚性、警示性功能。要加强企业监管执法数据的综合运用,将有关信息通报给行业管理部门,努力促成各部门共同防范失信者扰乱管理秩序的格局。同时,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企业非法违法经营的特点,反映企业生存状况,从信息引导的层面,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各类行业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严格责任考核,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顺利开展。要切实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优势。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举报,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要加强日常监管,把监管工作落实到每一个领域和环节,加大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在监督执法过程中,要面向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意义,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心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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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经济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卫生部


医院经济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
1981年3月18日,卫生部

前言
为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把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医院职工的积极性,必须加强经济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搞好医院建设,使医院工作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国的医院是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医院实行经济管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院方向,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必须坚持以医疗为中心,促进提高医疗质量;必须坚持不加重病人不合理经济负担等项原则。
第二条 经济管理是医院管理的组成部分。加强经济管理必须与加强行政管理、业务技术管理相结合。医院实行经济管理,在目前主要是:(1)运用经济手段,促使医院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组织好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以取得较好的医疗效果和经济效果;
(2)妥善处理国家、医院、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医院和职工的积极性;(3)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如定额管理、经济核算、考核奖惩等制度,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
第三条 实行计划管理和定额管理制度,是搞好医院经济管理的基础。为此,医院要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计划指导下,上下结合实行五定,即定任务、定床位、定人员编制、定业务技术指标、定经费补助,并制定相应的定额标准和管理制度。“五定”和各项定额的确定,应根据《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试行草案》并参照《综合医院编制原则试行草案》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发动群众,根据各方面的条件进行科学的分析计算,实事求是,区别对待,做到既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不搞一刀切。“五定”指标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核定。
第四条 定任务,要根据医院的性质和历来承担的工作范围,以医疗为中心,并结合安排好卫生预防、医学教育、科学研究等各项业务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五条 定床位,要根据现有床位使用情况和房屋面积、技术力量、医疗设备等条件,确定床位数。床位数确定之后,如再增设床位,必须有相应的条件保证,并列入国家和地方发展医院床位年度计划,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为了保证正常医疗秩序,临时增加病床要有所控制。
第六条 定人员编制,要根据现有人数和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任务和床位设置,核定人员编制数。增人要列入国家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招工年度计划,并经过上级卫生部门批准。对超编人员,要逐步加以调整。凡是未经上级卫生部门批准的人员或医院不需要的人员,有关部门不得硬性分配,医院有权拒绝接受。
第七条 定业务技术指标,要根据医院的规模、任务和技术水平,参照医院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和历史最好水平及本地区医院的平均先进水平,确定工作效率和质量指标。


各项定额和考核指标,要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三项原则。对科室可根据材料费用消耗定收入比例,即实行以支定收的比例核算办法。不宜把业务收入指标定到个人。
第八条 定经费补助,国家对卫生部门、地方财政对地方卫生部门,应继续实行现行的补助办法。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可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制度。补助定额的确定,要根据各类医院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要考虑医院的职工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方面的实际需要,以及财力的可能,并注意保持稳定。补助的款额,可以根据实际病床数,也可以实行一部分按工资、一部分按床位或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如因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改变、调整物价,以及其他特殊原因,而影响医院收支较大时,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补助经费可适当调整。
对病人欠费基金、大型设备购置、房屋大修专款,不包括在定额补助之内,每年根据财力可能专项安排。
退职退休人员经费,从第二年起按实际需要编列预算。
对经济管理工作搞得好,有结余的单位,不应减少补助,要鼓励它们加强经济管理的积极性。

第三章 药品材料管理
第九条 加强药品材料的管理。对药品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设专职或兼职的药品会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病人用药安全,防止损失浪费。药库和药房要分别管理。并应根据《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毒、麻、剧、限等药品,必须专项统计,其他药品的统计范围,由各省、市、自治区酌情确定。
第十条 严格执行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防止差错,努力降低损耗,切实实现规定的各种药品的加成率。
核定药品材料库存定额,建立药品材料周转金制度。库存定额要根据床位多少和门诊量大小以及采购、交通、以往消耗等情况核定。数量不足的要补充。资金来源,原有医院可在上年结余中转出;新建、扩建的医院,由预算拨款,以保证医疗需要。
制剂室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医院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收费标准和财经纪律。组织合理的医疗收入,把应收的费用收回来,做到应收不漏;收入要符合政策,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入的倾向。对住院预交金的收取,一定要正确掌握,不得因预交金问题而影响对病人的医疗抢救。
第十二条 加强科室核算,制定各项经费开支定额,努力节约经费开支。要堵塞漏洞,修旧利废,挖掘潜力,防止浪费。但一定要把应该花的钱都安排好。医院在安排年度业务计划时,应确定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正常的房屋修缮、设备维修、设备和被服装具购置等,以保证业务工作的需要。要防止把正常的业务支出压缩下来,当作节余。病人欠费基金、大型设备购置、房屋大修专款未用完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能视为节支用于发奖。
第十三条 医院在定经费补助的基础上(不包括病人欠费基金、大修、大购专款),当年收支相抵确有结余,可以用于发展事业、改善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医院当年结余未用完部分,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并实行专项管理,不能以此抵作下年度预算指标。
第十四条 医院在财务管理上应有一定自主权。医院在上级核定年度预算后,在不违反国家财经制度、标准的原则下,有决定各项经费开支的权力。对上级拨给的专项经费,医院调整使用时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要逐步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开展医院经济活动分析工作,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提高经济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县以上医院要单独建立财务机构,充实财会人员,并做好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 医院的财产物资是保证完成各项业务工作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业务工作需要。要认真进行清仓查库,搞清家底,并建卡、编号、登记,对重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要建立档案,由有关科室和专人负责管理,搞好维修保养,努力提高使用率和完好率。
要建立固定资产帐,并每年进行一次核实,对于报损报废的医疗器材设备,经过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冲减固定资产原值。
医院对不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价拨,其收入应专户管理,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维修。
第十八条 制定各种物资消耗定额。定额要合理,要在保证业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努力降低消耗,节约支出。凡是能回收再用的,都要建立回收制度;不能回收再用的可以处理,按国家有关废品回收奖励的规定,从出售废品收入中提取一部分奖金,奖给有关人员。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工作的考核,主要从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项任务完成情况、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方面,根据《医院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核定的指标进行考核。
考核的指标主要是:门诊工作量、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率、诊断符合率、治愈率、抢救成功率、无菌手术感染率、陪住率、药品加成率、划价符合率、设备使用完好率、病人费用负担水平(平均床日费用、每一住院病人平均费用、平均门诊人次费用)等,同时要考核组织合理收入和节约支出以及差错事故等情况。
对卫生预防、教学、科研等项工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定出明确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条 医院对科、室的考核,应由医院院长直接领导,组织各职能部门共同进行。
考核的项目和要求,要从医院的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对于受客观条件影响较大的某些考核指标,不应作为奖惩的依据。
科、室对个人的考核,可根据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的内容进行,但项目不宜过多,要根据不同的科、室或不同的工作岗位,提出具体考核标准,以真正起到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作用。
在建立健全各项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考核工作时,要注意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简化手续,尽量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第二十一条 医院统计工作(包括药品统计)是加强医院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考核、奖惩的基础和依据。各级各类医院应按照实际需要确定各项考核指标,建立与健全必要的统计制度,并充实统计人员、加强统计工作。医院各科室也应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力求做到统计数字完整准确。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奖励要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坚持政治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把职工的政治荣誉和物质利益,同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贡献密切联系起来,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奖金来源,从医院当年实际收支相抵的结余中提取。提取的额度按照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奖金分综合奖、单项奖两种。综合奖要按照医院和个人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情况,实行记分计奖或其他科学的计奖办法,防止平均主义。实行记分计奖的,各项业务指标、医疗和服务质量指标的分数应在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二十五条 切实防止滥发奖金。奖金的提取,必须经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对违反上级规定滥发奖金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做预防工作和做医疗工作的人员,在奖励时应当一视同仁。
第二十六条 对于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损坏贵重仪器、设备,造成事故或严重损失、浪费和不良后果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有的要赔偿损失,有的要停发奖金、扣发工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七条 医院经济管理涉及人事、医务、护理、药剂、总务、财务等部门,应在院长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这项工作。财务部门要当好参谋。
第二十八条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经济管理工作以后,医院的政治思想工作不仅不能放松,而且必须加强,要及时解决经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思想认识问题,随时注意防止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偏差,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进行指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医疗单位,其原则精神也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公社卫生院。在确定“五定”、各项定额以及考核、奖励等方面,都要根据它的任务和特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灵活掌握,做出具体规定。
集体所有制公社卫生院和城镇街道卫生院的经济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本办法的精神自行制定。
第三十条 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各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8]2021号


财政部:
你部《关于请重新核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财企函[200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重新核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考试,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收费标准为:
(一)《珠宝评估理论与方法》考试费(包括命题费、试卷印制费、阅卷费以及组织报名、租用考场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人30元。
(二)《珠宝评估案例分析》考试费按实际支出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480元。
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按有关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收取考试费收入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财政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2]51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支出按其履行职能需要核拨。
四、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科目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746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