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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4:55:41  浏览:95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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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下发《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3月12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花的财务管理,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棉管理,完善国家储备棉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储备棉的财务行为。地方储备棉财务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由各地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联合制定,并报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备案。

第二章 储 备 资 金
第三条 国家储备棉所需资金由国拨棉花特准储备资金(以下简称“国拨资金”)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解决。国家储备棉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条 国拨资金由财政部委托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统一管理,承担储备任务的中华棉花总公司和省级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按规定集中掌握使用。
第五条 国拨资金为战备储备库安排少量铺底资金外,全部用于棉花储备。用于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棉霉烂变质而发生的损失,不得减少国拨资金。对因不可抗力使储备棉受到损失的,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由承储单位逐级上报,经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核实后,予以核销,冲减国拨资金。
第六条 国家储备棉实行统一保险。对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费从国家储备棉费用补贴中列支。
第七条 国拨资金与所需全部储备资金的差额由各承储单位根据国家储备棉花计划向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申请国家储备棉花专项贷款。

第三章 利息和费用
第八条 用专项贷款储备的棉花利息补贴计息范围包括入库价、技改费、锯齿棉衣亏补贴、入库运杂费及有关税金。
第九条 国家储备棉入库价格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其他任何附加费用均不得计入入库价格。
第十条 用专项贷款储备的棉花利息补贴计息时间,异地储备以储备棉货款支付之日起,产地就地储备以储备棉入库之日起为准。用专项贷款储备的棉花利息补贴停息时间以储备棉出库货款结算时间为准。储备棉出库后两个月仍未结算货款的,停止计息。
第十一条 国家储备棉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国家储备棉费用主要指仓租费、倒垛费、苫垫费、保险费等。费用定额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担8元。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棉的银行贷款利息和费用由中央财政垫付补贴,采取按季预拨、分季清算、年终决算办法。
第十三条 拨款程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收到中央财政预拨的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后,与财政部联合下拨给中华棉花总公司和省级棉麻主管公司,中华棉花总公司和省级棉麻主管公司收到款后要及时、足额转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储备棉的出、入库时间、数量、等级和价格,由国家计委、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国家储备棉出库价格要加上中央财政垫付的利息和费用。
第十五条 储备棉出库时,发生的价差收入,经财政部审核后首先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垫付的利息和费用,其余部分主要增加棉花国拨资金,小部分留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作为国家投资,专项用于棉花储备库改造和与储备体系建设有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 国家储备棉出库后应归还中央财政垫付的利息和费用,在清算后一个月内,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集中足额上缴中央金库。
第十七条 储备棉出库发生价差支出,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批准后,冲减棉花国拨资金。
第十八条 用国拨资金储备的棉花出库结算后,及时归还专项储备借款,相应减少国家储备棉专项贷款,仍有节余的,在三个月内上交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第十九条 为确保国家储备棉的质量和完整,建立国家储备棉推陈储新制度。国家储备棉在3-5年的时间内要轮换出库。国家储备棉轮换出库、轮换入库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财政部根据储备棉储存时间、储存质量等情况共同确定,具体执行情况由供销总社按月通报财政部。
第二十条 没有入库计划或超计划储备的棉花,不得申请利息和费用补贴。没有出库计划自行动用储备棉的,除追究领导人的责任外,还要扣回已支付的贷款利息和费用补贴。对虚报冒领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的,除全额追回被冒领的利息、费用外,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财务报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要设置储备棉明细分类帐,分别按棉花批次、等级设立帐户,核算数量、单价、金额,汇总单位要有分地区的数字。
第二十二条 有国拨特准储备资金的,要设置“棉花特准储备资金明细分类帐”予以反映。国家储备棉贷款要立专户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要根据储备棉明细分类帐,按月编报《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按季编报《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季度申报表》(报表格式附后)。中华棉花总公司和各省级主管公司要在月、季后15天汇总上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要做到报送及时、准确,保证帐实相符、帐表相符。中华棉花总公司上报的《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要列分省数额。
第二十四条 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和费用实行分季清算、年终决算制度。每季后30天内,供销总社将汇总的全国国家储备棉季度报表报财政部,财政部予以清算,并预拨下一季度储备棉利息、费用。每年终了,国家储备棉承储单位要对全年利息、费用支付、拨补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据此编报《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年度决算表》,并在年度终了后30天内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财政部。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支出实行就地监督。
第二十六条 中华棉花总公司承储的国家储备棉的监督管理。各储备库按月编报的《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报各地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汇总、盖章,然后上报财政部商贸司。中华棉花总公司上报的《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季度申报表》和《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年度决算表》由供销总社和财政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 省级供销合作社棉麻公司承储国家储备棉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承储单位报送的国家储备棉贷款利息、费用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要严格把关,逐级审查,并由省(区、市)办事机构签章后上报财政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审查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中发现的问题,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可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如被审查单位对初步处理意见无异议,即对原报表和决算进行调整;否则,省(区、市)办事机构的意见和被审查单位的意见应一并上报,交由财政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共同裁决。

第七章 奖 罚
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会同财政部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承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承储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附:一、国家储备棉花库存月报表(略)
二、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季度申报表(略)
三、国家储备棉花利息、费用年度决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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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明确出口汽车质量许可证管理职责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机械工业部关于明确出口汽车质量许可证管理职责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4〕212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工业厅局(公司)、汽车办(公司)计划单列汽车(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口汽车(含摩托车,下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国务院国函〔1993〕147号《国务院关于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体制有关问题的批复》中“将原授权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的汽车行业管理职能收归机械工业部”的批复意见,从即日起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机械工业部全面负责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现行的《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口汽车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仍继续试行,其中涉及汽车行业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由机械工业部汽车工业司负责办理并解释。在试行过程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广泛收集意见,当条件成熟时,再行修订,以适应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06〕62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批准〈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的请示》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修编后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年-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立足于天津市的长远发展,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重视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体现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强调城乡统筹和以人为本,符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对于促进天津市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天津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天津市的发展建设,要按照经济、社会、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滨海新区的发展为重点,不断增强城市功能,充分发挥中心城市作用,将天津市逐步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科教发达、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
  三、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将天津市全部行政区域作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筹规划,加强统一规划管理。要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合理安排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形成“一轴两带三区”的市域空间布局结构。
  四、严格控制人口和用地规模。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和建设用地控制目标。2020年,天津市实际居住人口控制在1350万人左右;其中,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控制在630万人左右。2020年,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450平方公里以内;其中,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控制在580平方公里以内。根据天津市资源、环境的制约因素,必须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城市发展要坚持集中紧凑的模式,强化集约和节约用地,充分重视岸线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
  五、坚持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发展。天津市的规划建设要注意与京津冀地区发展规划的协调,加强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特别要注意加强与北京市的协调,实现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提高为首都、环渤海以及北方地区服务的功能。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区、滨海新区以及武清、宝坻、宁河、静海、蓟县等新城的辐射带动作用,优化小城镇和中心村的发展布局,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六、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20号)要求,切实做好滨海新区的规划工作,建设若干特色鲜明的功能区,构建合理的空间布局。滨海新区的发展要坚持科教优先,不断推进综合改革和对外开放。要充分发挥滨海新区对于振兴环渤海区域经济的重要作用,增强和完善滨海新区为区域经济服务的综合功能。要按照《总体规划》的部署,加强对包括天津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塘沽、汉沽、大港在内的现有各类资源进行整合,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将滨海新区建设成为我国北方对外开放的门户、高水平的现代制造业和研发转化基地、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以及宜居生态型新城区。要妥善协调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的关系,中心城区要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滨海新区的发展。
  七、加强节水节能和环保工作。要从城市水资源匮乏的实际出发,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海水淡化等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按照建设节能型城市的要求,充分利用优质高效的清洁能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通过产业结构和交通结构的调整,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要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和同步发展的原则,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解决城市煤烟、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和滨海新区的煤尘污染问题。要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严格控制和治理海河水系及渤海湾的污染。要加强绿化建设,形成各类绿地有机结合的多功能绿地系统,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八、建立健全基础设施体系。要按照《总体规划》的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做好港口、机场、高速公路和高速铁路的规划建设,加强与北京、环渤海地区和北方地区的联系,增强联系南北方、沟通东西部的枢纽功能。要发挥天津港的优势,完善输港通道,巩固和提高枢纽港的地位和作用,并为远期发展留有充分空间。要严格控制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净空区域和发展用地。要坚持公交优先的原则,加快轨道交通建设。要加强大型防灾骨干工程、城市重点工程防灾设施、城市防灾信息系统的建设,以防洪和抗震为重点,形成完善的城市减灾体系。
  九、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交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要将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从方便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与就业出发,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要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速度,探索适合保护要求的旧城改造模式,稳步推进现有危旧房屋的改造,提出分年度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计划。要加强小区规划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十、严格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要加强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重点保护好“五大道”等历史文化街区和独乐寺、觉悟社旧址、平津战役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环境。要注意保护杨柳青年画、“泥人张”彩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繁荣传统商业文化。要加强海河两岸的绿化和景观建设,努力创造丰富多彩和具有天津特色的城市景观。要严格依法行政,发挥规划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总体规划》是天津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编制好近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的重点和时序。要抓紧深化有关专业规划,编制详细规划,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天津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驻天津市的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天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天津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