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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谢维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11:01  浏览:8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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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政的德性

谢维雁


[英 文 名]On the Morality of Constitutionalism

[摘 要]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是宪政的伦理预设。同时,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具体包括十项准则,即存在宪法,确立人民主权原则,实行代议制民主,确立法治原则,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政府有限,以保障人权为目标,权力制约,建立违宪审查制,确立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这十项准则是判断宪政自身合法性的依据,而具有合法性的宪政又成为宪政社会道德规范、政治制度及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供给者。

[关 键 词]宪政 内在道德 合法性

[作者简介]谢维雁(1968-),男,重庆忠县人,四川省司法厅干部,法学硕士。

[联系电话](028)6750742(办)、6694844(宅)、95858-245661(传呼)

[通讯地址]成都市上翔街24号,邮编:610015。



前言:宪政不可无德



宪政,不仅是一个政治学、宪法学上的概念,而且也应当是一个道德上的概念。宪政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之上。有学者精辟地指出:“实行宪政要有‘宪德’”,所谓“宪德”,即“实行宪政(或宪法)所应有的政治道德、民主法治观念和人权意识”,其核心是“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观念、民主精神和刚正品质”〔1〕(381页)。在别处,该学者将“宪德”简述为,“实施宪法和法律所应具的政治道德”〔2〕(序一)。依笔者理解,这里的“宪德”应是宪政或宪法实施主体所应具有的道德品格。本文所谓“宪政的德性”,不排斥上述“宪德”的涵义,但它还包含更为重要的内容,它主要指称宪政本身所具有的道德品格。宪政自身的道德品格与其实施主体的道德品格是两个截然有别的概念。宪政自身的道德品格之所以更为重要,是因为,一方面它意指宪政的内在规定性,宪政之为宪政的特质隐寓其中,它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评判宪政自身的基本尺度;另一方面,它还意味着宪政的普适性价值,近现代各国宪政的确立是对这种普适性价值的全面认同。虽然各宪政国家对宪政实施主体的道德品格,也有一些大致相同或相近的要求,宪政实施主体道德品格状况也会影响、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宪政实施的效果,但它只是一种外在因素。实施宪政,不仅需要一定的道德基础,需要适宜的道德环境,而且关键在于宪政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内在道德。



1.人的不完善性:宪政的伦理预设



对宪政的认识可从两个层次进行,一是价值层次,一是事实层次。传统宪政理论对价值与事实多不作区分,一般都以弘扬价值为核心,缺少对宪政的客观、系统的实证分析。因此,对宪政事实层次即实然性的研究应成为当今宪法学的重要课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政学说可以成为一门“科学”。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宪政所依赖的基础相当脆弱,并不能获得“科学”的验证。这个基础就是作为宪政根据的人性假定,即“宪政主义认为人性是不完善的,有自私和滥用权力的倾向”〔3〕。

人性本是一个纯粹的伦理学范畴,但对人性的预设构成了所有时代、所有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出发点。任何制度都是针对人设定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定基础上的。对人性的不同假定可能导致不同的政治路径。对性善论的坚持,理论上可导致柏拉图“哲学王”的统治,孟子的仁政,人治即是以性善论为根据的;而实践中则往往导致专制与暴政。宪政不相信人是完美的,也不相信人是善的。休谟认为,“政治作家们已经确定了这样一条准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和控制时,应把每个人视为无赖--在他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己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4〕(27-28页,着重号为原文所加)。休谟的“无赖”假定(“无赖”是人性不完善的表现形式),不是究诘人性的真相,而是从规范的意义上为宪政给定一个出发点。它体现了人类的睿智与策略:先设定一种最坏的情形即每个人都是无赖,然后在这个前提下求其防堵,求其疏导,求其化弥。宪政主义者是要警告人们不要盲目相信政治家,而要使他们受制于宪法和公民的宪法权利,以降低政治风险〔3〕。经验证明,从最坏处着眼设计的防范与对策措施往往是最有效的。《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也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政府了”。“用种种方法来控制政府的弊病,可能是对人性的一种耻辱。但是政府若不是对人性的最大耻辱,又是什么呢?”〔5〕(264页)这导出了人性预设与宪政的逻辑联系:“宪政就是被设计用来弥补人的缺陷的”〔6〕(106页),每一种政治制度都是针对某些恶而设计的。宪政的存在这一事实即表明了人性的不完善。

对人的不完善性假定,使宪政理论建立在道德观念之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宪政对人的不完善性的价值认同。宪政对人的不完善性预设,实际上是从强烈的道德感出发的,是对人性中与生俱来的缺陷的正视和反省,体现了宪政的现实主义精神。在价值上,宪政对人性中的不完善或缺陷给予了彻底的否定,它根本不承认“人性不完善,要求人负起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没有根据”或“人的恶行是顺其自然的结果”之类的逻辑。



2.若干准则:宪政的道德底线



能够真正称得上宪政的东西,应含有一个最基本的统一的尺度,应具备一些共同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舍此便无宪政。这些共同标准构成了宪政的内在品德。它既是宪政之为宪政的内在要求,也是判断宪政自身的依据。这些准则可概括为以下十项:

(1)存在宪法。

“没有宪法的存在是谈不上宪政的”〔7〕(90页),“宪政以宪法为起点”,“宪法是宪政的前提”〔8〕(180页)。同时,宪法是宪政的规范表现形式,宪政是宪法规范在实践中的实现。作为宪政前提和表现形式的宪法,第一,必须真实。这要求宪法必须与事实上实行的宪政存在同质性,宪法规定的内容就是实际运行的宪政的内容,因为“宪法只能表现、保障和在某种限度内指导宪政而不能无中生有地创造宪政”〔9〕(158页)。第二,必须有实效。“法律实效意思是人们实际上就像根据法律规范规定的应当那样行为而行为,规范实际上被适用和服从”,它是“人们实际行为的一种特性”〔10〕(42页)。宪法必须具有实效而不仅仅是抽象的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的本质要求,也是从有宪法到有宪政的关键环节。宪法须有实效,可进一步推导出宪法的内容要具有科学性、正当性和可操作性,既要为全社会所普遍遵从,又要在实践中得到实际执行。第三,必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其变化关系着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因此宪法不应轻易改变,有人认为,“宪法不变是宪法是重要的原则”〔7〕(298页)。宪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可进一步导出宪法文字应简约从而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同时,还要充分地建立、完善和运用宪法的弹性机制〔11〕。但宪政并不要求宪法一定是成文的,根据国外政治科学家们在“更为宽广的意义上”的界定,“宪法是一套规则和习惯,不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法定的或超法的,政府要据此处理事务”〔12〕(51页)。根据历史经验,有宪法未必有宪政,这说明实行宪政除了需要宪法之外,还须满足其他的一些条件。

(2)确立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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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的重要性

张永生 姜延辉


  当前,我国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只有坚持科学发展,才能解决我们审判工作中遇到的情新况、新问题。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最终目标。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落实和丰富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法官工作的好坏,群众满不满意是衡量的尺度和检验我们工作的最高标准。所以,研究和探索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目的,就是更新司法理念,调整工作思路,创新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措施,把工作目标定位在促进社会和谐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全面准确地把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科学内涵。

一、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邓小平同志曾经多次强调,我们定决策、干工作,要考虑群众“拥不拥护、满不满意、高不高兴、答不答应”①。这一重要论述,对我们法院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今年1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五个严禁》的规定,在全国法院系统掀起了一个“清正廉洁、司法为民”的热潮,不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民法官队伍,就是落实党和人民对法院的要求,也是正确履行人民法院审判职责的根本保证。所以,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要求我们从人民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不满意的事情抓起,重点解决裁判不公、执法不力、形象不佳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其目的是为了使审判工作更加公正,更加透明;使法官更廉洁、案件更公平。

二、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人民群众的需要

  大家知道,被国务院命名的人民满意的“东莱派出所”的干警,人人兜中装有“民情本”,记有扶助的老人、失学的儿童、人大的意见、群众的批评,主动为群众“雪中送炭”,更有“雨前送伞”的情景。他们不是坐在办公室里边等“天气预报”,而是把千百户群众的冷暖时刻记在心中。这一切都充分说明,他们是执法最公正的,是老百姓最信任和最爱戴的。有冤屈愿意找“包公”,有困难他们愿意找“东莱”。这是因为老百姓心中有杆称,执法者就是那称上的星,你廉不廉洁、公不公正;你拿没拿、吃没吃请,百姓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中,人民群众需要廉洁公正的派出所,更需要新时代的“包公”。所以,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就是以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保障当事人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对当事人负责、受当事人监督、让当事人信赖。彻底消除特权思想,切实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牢记手中的审判权来自于人民,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一是要营造尊重当事人之风,以深厚的感情 “像对待自己亲人那样对待当事人”,这也是审判人员与当事人之间感情上最亲、最近的距离。如: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就是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增强公仆意识,及时为当事人主持公道正义,为他们减少诉累,并节省成本,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发自内心的尊重,使当事人更好的配合我们的工作,信服司法权威; 二是要营造文明办案之风。司法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之一,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努力把人民法院建设成为“最讲理、最文明的地方”。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就是要认真执行《法官行为规范》;大力倡导使用文明用语,遵守司法礼仪,规范法官言行,开展热情服务,这不仅是法官的职责,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宗旨。无论是打击犯罪,还是裁决纠纷,都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去主持正义,只有这样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

三、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审判工作改革的需要

  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关注民生,这要求我们人民法官应当胸怀悲天悯人的人民情怀,体察民意,以人文主义法律思想,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法院审判工作的方向和目的。现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早已从过去的纠问式向控辩式方向发展,谁主张、谁举证;律师可以提前介入案件等一系列改革,都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法院审判工作更公正、更准确、人民更满意。笔者认为,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法院审判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一是把现行的庭长派案和随机抽案变为由双方当事人来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审判员来办自己的案子;二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某一审判员回避,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要求换人审理,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人民法院只有保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才能排除各种不利因素,才能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所以,让当事人来选择法官办案,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要求的;也是“司法为民、公正执法”的一项具体措施。有人要问:让当事人来选择法官,如果当事人非要选择亲属、朋友和各种与自己有关系的人怎么办?笔者认为,一切活动都要遵循于法律,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也不例外,它的前提必须是按照和遵循《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不是无条件地、无尺度地、盲目地去选择,而是在有条件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去选择。例如,所选的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其子女、配偶、兄弟姊妹等有利害关系,那么这位审判员是法律规定的回避对象,回避对象参与了案件审理本身就是违法的,如果你在选择他,那公理何在。因此,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当事人才可以选择最信得过的人来为自己主持公道,这样做一能进一步体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二能摒弃“暗箱操作”,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三能激发审判人员的竞争意识;四能把监督权真正交给群众。在公开审理和众目睽睽之下,笔者不相信有那一位法官愿意冒险去为亲属、朋友、同学占一点小便宜,而砸了自己的饭碗;笔者更不相信那一位当事人为多得一点台电视或多分一点家产而看到自己的亲属、朋友、同学因为自己而被开除法院。

四、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提高法官整体素质的需要

  最高院院长王胜俊说: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上要紧紧围绕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做到“更加注重推动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民生、更加注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加注重促进和谐”。无疑为我们的审判工作指明了工作方向。 作为一名的法官,首先要有较高理的论水平和较强的为民服务意识,自觉的克服和抵制“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的衙门作风,深深地懂得“法官”二字的前边还有“人民”二字,不要忘记是先有人民后有法官,法官的一切权力是来自于人民,法官的工作职责是为了人民,法官的荣誉是属于人民。惟有端正态度、牢固的树立“为谁掌权、为谁执法”的意识,才能做到“不吃不要不贪不腐”,才能全心全意的为民服务,才能公正执法。当事人到法院来都有一肚子苦水要倾吐;甚至有人胸怀一腔怒火象火山一样随时要喷发;有的或哭或闹、有的连叫带吵。这时候,要求每一位法官,此刻需要的是沉着、冷静,本着为人民解忧的信念,要去同情和理解,热情的接待、和蔼的劝说、文明的讲法,更要主持公道。无论对什么样的当事人,首先要送上一句:“请坐下,慢慢说”,良言一句三春暖。会使当事人马上对你产生信任感,只有这样,才能稳定当事人的情绪,理清思路,短短六个字,能体现出公仆的深情和党的温暖。友好区法院道北法庭的“六字方针”很值得我们借鉴,例如:有些妇女因家里边穷,想起诉与丈夫离婚,办案法官了解情况后,就对她们一边讲儿女情、夫妻义,一边讲党的好政策和勤劳致富的道理;对一些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他们不推脱、不搪塞,而是翻开法律条文耐心的解释:“请您看一看”,短短几个字,温暖了当事人的心。而对当事人合理诉求认真加以解决,对不合理诉求要加以引导,从不一推了之。

  这是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所决定的,也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核心。作为一名法官,必须时刻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永远发扬以民为本的精神,并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要做到六心:一是要有公心,用公正公平的眼光和刚直不阿的情操来看待世界上万事万物;二要有诚心,即以真诚的心态来对待当事人;三要有热心,要一视同仁,热情对待;四要有耐心,不怕麻烦、不怕唠叨、不怕纠缠;五要有细心,做到一丝不苟,认认真真;六要有清心,耐得住寂寞,不淫于富贵、不屈于权势、淡泊名利。只有这样,才不辱法官之使命,才能真正实践“三个至上”,才能真正成为正义的化身。因此,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和较强的竞争力,它要求和督促每一位审判干部都要自觉的不断的去提高和丰富自己的知识,不学习,你就会掉队;不公正,当事人就不相信你;没案子办,你就会被淘汰。

五、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是落实“五个严禁”反腐倡廉的需要

  法官队伍中出现的一些办案不公,不廉甚至司法腐败问题,往往是不注意检点自己的行为,从吃喝玩乐这些看似小事的地方逐步发展、演变的结果。究其根源则是不良思想的外化。所以,有效地预防腐败,必须坚持施教于先,从思想教育机制构建入手, 做到“警钟常鸣”。树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理念,正确对待自己手中的权力,把纪律和法规逐渐转变为高度的自律。
 
  通过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来设置法官自律防线,把作风建设贯穿到审判工作当中,要求每位法官做到干干净净执法、清清白白做人、勤勤恳恳为民。慎而又慎地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通过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使法官们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祸、常怀律己之心,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影响,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建立起单位、家庭、社会跟踪教育网络,通过邻里互帮、廉内助评比等多种形式将思想教育涵盖到八小时以外,使每一名法官成为单位的好公仆,家庭的好成员,社会的好公民。

  目前,各部门都在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又好又快,其中的“好”就是质量, “快”就是速度和效率。办案速度的快慢、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迟到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只有进一步落实“五个严禁”规定,把反腐倡廉作为加强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当作我们努力的方向,将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审判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才能全面提升审判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才能实现好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之,开展“让当事人选择法官办案”活动,能切实增强审判干部的公仆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能拉近人民法官和群众的距离,推动各项审判工作更好更快的向前发展。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张永生



关于实施《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广电部


关于实施《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14日,广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电视厅(局):
为了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我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6月8日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随后,我部于9月1日发布《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部令16号),把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作为广播电视行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行全面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和审批工作中应掌握的原则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充分重视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管理工作,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密切联系,按照部16号令的要求,严格审核申办单位的情况。尤其对申请开展电视剧制作、发行业务的单位,要做好宏观规划,控制总体数量,从严审核审批。
二、对申请开展影视制作业务,应要求其立足本系统、本行业、本地区,并具备开展影视制作业务活动所必需的专业人员、资金和设备条件。主创人员应由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证明;设备应由上级主管单位的财务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出具证明;资金需出据有效资信证明。
三、原则上只批准省级(含省、计划单列市)以上专业文化、宣传单位作为上级主管单位成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四、国家行政机关、协会、学会或研究机构作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的,要严格控制。一般只能由国家部(委、局)和有主管部门的国家级研究机构、一级协会、学会、基金会等作为主管部门设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五、个人或私营企业不得作为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直接成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已成立此类机构的,应按部16号令要求重新规范审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取消其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
六、物资生产流通企业不得作为影视经营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成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应报我部专项审批。
七、境外组织和个人(包括三资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国内成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
八、股份制公司或责任有限公司不得作为上级主管部门设立影视经营机构。各类广告公司不准增项开展电视节目制作业务,尤其不得开展电视剧制作和发行业务。
九、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原则上应是全民所有制性质,对集体所有制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机构要严格掌握,从严控制比例。
十、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通知精神,按新申请成立影视制作经营机构要求审批。
十一、我部对影视经营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应取消其从事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