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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4:25:39  浏览:80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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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基[9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对于提高国民受教育水平,适应普九日益增长的需求,缓解初中升学压力,创造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提高民族素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增加居民消费,带动与教育相关产业的发展,减轻就业压力,稳定社会的重要兴措。为积极推动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的的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确保实现“两基”目标和巩固提高的基础上,重视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积极发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要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已经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地方,要优化教育结构和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以改革为先导,促进事业发展,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周密制定改革和发展措施,平稳操作;要处理好速度、规模与质量、效益的关系,在加快发展、扩大规模的同时,要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避免发生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忽视质量和效益的倾向;要处理好与“普九”目标的实现和巩固提高,要初中发展规模相适应;要处理好发前扩大招生规模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在积极扩大今年招生规模的同时,根据初中毕业生变化情况对今后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保证高中阶段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要处理好普通高中的发展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已经“普九”的地方,可以通过学校布局调整、高初中分离、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联合办学、灵活多样的授课制等形式,挖掘潜力,扩大现有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鼓励重点职业学校特色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教育厅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办学质量较高的重点职业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与办学条件的可能,自主确定招生规模,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地区招生,少数重点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专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有条件的地区,农村职业学校可以免试招收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学生入学;有条件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以根据条件扩大招收就应届初中毕业生;加强示范性高中的建设,扩大示范性高中的招生规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四、各地要实行鼓励民间办学的优惠政策,包括无偿提供办学用地,免收配套费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房屋等,为民间兴办高中阶段的学校创造条件,并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要落实担保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不承担金融责任。
  鼓励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公办普通高中在保证本校规模和教育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与其它学校、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普通高中;部分公办职业学校可以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中等专业学校要加快招生、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的步伐,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的制度;鼓励行业、企业举办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面向地方、社会扩大招生;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民办机制举办附属普通高中和外语体育、艺术等特色高中。
  五、高中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物价部门批准,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学校,适当调整学费标准,提高高中阶段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要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扩大对困难家庭子女的助学金、特困学生补助的规模。要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
  各地要加强对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要保证收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
  六、各地要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现有教师的潜力,以适应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需要。学校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返聘退休教师或以合同制的形式从社会招聘教师。积极鼓励非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从教。要避免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拔高使用。
  七、各地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周密部署,平稳操作。扩大1999年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情况要及时分别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发展规划司。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今后几年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方案。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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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征收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征收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1998年12月21日,田凤山省长签发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决定废止《黑龙江省征收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



1998年12月21日

中国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中国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印发《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1991年9月6日,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6月11 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查同意,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募委)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属于社会资金,是对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资金的补充,不冲抵中央和地方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募委会)。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来源
(一)销售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以下简称奖券)总收入扣除兑奖支出及发行成本费用以外的净收入;
(二)海外侨胞、台胞、港澳同胞、国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社会福利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转为社会福利资金的弃奖收入和传统型奖券的沉淀奖金。
第五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计提与分成
(一)募委会在奖券销售结算时,应按规定及时计提和分成;留成部分转入本级社会福利资金帐户;上交部分与其它费用分开,按规定时限上缴;不准私自截留、挪用和外借应上交或留成的社会福利资金。
(三)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弃奖收入直接转为本级募委会的社会福利资金(含外汇),不参加分成和上缴。传统型奖券的沉淀奖金按规定的比例计提和分成。
第六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在银行开设专户存储,其收支必须纳入财务统一管理,设专帐,专人负责,单独核算。
第七条 奖券代销单位将售券收入中的社会福利资金全额交募委会,不得坐支、截留。
第八条 社会福利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报表,各级有关人员应如实填写,按要求报送。
第九条 管理社会福利资金的会计人员要按规定选配,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必须办理资料、帐目的正规交接手续,并保证移交期间业务工作的正常进行。交接手续未结束前,原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兴办为残疾人、老年人、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帮助有困难的人;
(二)资助社会福利企业;
(三)发展社区服务;
(四)按中募委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比例,解决本级发行流动资金的困难。
第十一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对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和发展社区服务,实行无偿资助。
第十二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资助,主要实行由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福利资金给予贴息的办法。
第十三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兴办的项目要适应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必须是群众所急需的;要符合社会福利社会办的改革发展方向;要有利于有奖募捐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募委会对社会福利资金的使用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制订规划要注意和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协调。
第十五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资助建设的项目,应当列入地方基建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国家规定免交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资助的工程项目,要建立项目档案、进度报告和效益评价制度;项目竣工后,要编制工程决算报告,并附形象资料,报送提供资助的募委会审查、存档。
第十七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助数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募委会应按项目进度分期拨款。
第十八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投放后,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
第十九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奖金资助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建立或竣工时间、资助单位、资助款额等内容。资助增添设备、器材的,也要镌刻或标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会捐赠字样。
第二十条 海外、境外人士或团体捐赠给募委会的物资,按有关规定免征关税;捐赠的物资应无偿资助(不含运输、保管和手续费等费用)给与捐赠者意愿相符的社会福利单位,不得出售。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请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必须向本级募委会书面报告,说明申请理由、计划规模、预期效益、基建立项和相关资金落实的情况。需要上级募委会资助的,必须经本地区募委会审查,逐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 募委会审议投放社会福利资金,必须坚持科学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向中募委申请社会福利资金资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市)募委会统一归口,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排列先后次序。
(二)省、市募委会上报项目申请时,应提交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以及本地资金和基建计划落实情况。
(三)中募委接到项目申请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凡决定资助的项目,根据批复意见和工程进度掌握拨款。自批复之日起,如十个月内项目仍不能正常开工,中募委暂不考虑资助该省、市募委会申报的下一个项目。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募委会投放社会福利资金,要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审计结论除向本级募委会汇报外,应同时报送上一级募委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募委会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要接受同级民政部门领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募委会要接受上级募委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奖募捐社会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提交本级募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募委会对受资助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必须负责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有权将已决定资助的资金缓拨、停拨,直至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资金管理人员应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办理,并向上级募委会反映;对已经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提请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分别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募委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一条 各省、市募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实施细则,并抄送中募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募委过去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