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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海洋损害、侵权、违规事件调查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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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海洋损害、侵权、违规事件调查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建立海洋损害、侵权、违规事件调查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1年3月29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海南省海洋局、厦门管区:
近几年来,随着海洋开发事业的兴起,我国沿海不断发生海洋损害事件。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事件,已影响和制约了某些海洋产业的发展。另外,侵犯我国海洋权益,违反有关法规的行为也时有发生。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海洋损害事件对海洋环境、生态和资源破坏的程度,以及侵权、违规行为的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深化海洋管理工作。局决定建立海洋损害、侵权、违规事件调查统计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范围:辖区内陆源污染物、赤潮、海岸工程、海底电缆管道、船舶排污、海洋油气开发、海洋倾废和其它海洋开发不当引起的各类海洋损害事件;外国船舶、平台、潜水器侵犯我国海洋权益的行为;各种违反我局主管的现行法规的行为。
二、调查统计内容:事件名称、发生时间、地点、肇事单位、信息来源、调查取证情况、损失情况和事件的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等。
三、要求:
1、所有海洋损害、侵权、违规事件均应填写报表(见附件样式,由各单位自印)。重大海洋损害事件及时报告并编写专题报告。上报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
2、从即日起,海洋损害事件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管区报分局的同时,抄报海洋局。
3、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以来的海洋事件报表和专题报告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前报局。
4、一九八九、一九九○年重大海洋损害事件专题报告和海损报表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底前报局。
5、一九八八年和以前重大海洋事件专题报告于一九九二年底报局。
调查统计海洋事件是我局新开展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积极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依靠基层管理单位和其它海洋管理部门,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年底局将组织各单位进行经验交流。
各单位要在调查统计海洋事件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各类海洋事件的发生原因、规律和特点等。找出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措施,加强深化海洋管理工作。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情况,及时报局海洋管理监测司海洋监察处。

附:海洋事件报表样式及填写说明。
海洋损害、侵权、违规事件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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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件│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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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海区│ ┃
┃ │ │ ├──┤ ┃
┃日 期│ │点│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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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 事│ │信 息│ ┃
┃单 位│ │来 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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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调 │ ┃
┃ │ ┃
┃ 查 │ ┃
┃ │ ┃
┃ 取 │ ┃
┃ │ ┃
┃ 证 │ ┃
┃ │ ┃
┃ 情 │ ┃
┃ │ ┃
┃ 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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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 │ ┃
┃ │ ┃
┃ 失 │ ┃
┃ │ ┃
┃ 状 │ ┃
┃ │ ┃
┃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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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 │ ┃
┃ │ ┃
┃ 理 │ ┃
┃ │ ┃
┃ 情 │ ┃
┃ │ ┃
┃ 况 │ ┃
┃ │ ┃
┃ 或 │ ┃
┃ │ ┃
┃ 意 │ ┃
┃ │ ┃
┃ 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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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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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填表人:
单位领导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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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电信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电信条例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5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5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信建设
第三章 电信管理
第四章 电信服务
第五章 电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信事业发展,保障电信业务正常进行,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电信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业务,是指以传递信息为目的,通过各种有线、无线通信手段为用户实现语音、数据、文字、图像等信息传递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电信事业,将电信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长沙市电信局负责全市电信行政管理工作,县(市)邮电局负责本辖区的电信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电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电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快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为社会提供安全、方便的电信服务。

第二章 电信建设
第六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电信发展规划将电信局(所)、电信管线和网路建设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新区的开发、旧区的改建和农村集镇的建设,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将电信局(所)、电信服务网点以及电信管线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统一规划,由电信部门同步建设。
第七条 建设多层建筑应当安排楼内通信布线、设施,其费用纳入建筑工程总投资,其通信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须经电信部门同意。
前款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电信部门制订设计标准,并列为建筑工程验收项目,电信部门应参与验收。

第八条 新建道路、桥梁、隧道,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埋电信地下管线,电信部门应当提供有关设计资料、建设资金并组织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综合协调。
第九条 电信部门在征得产权人同意后,可以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无偿附挂通信线路,但不得影响和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强度与使用。附挂通信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检修或拆除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前通知电信部门,电信部门应予配合。
第十条 电信建设施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施工中应当节约用地,爱护树木和农作物,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章 电信管理
第十一条 电话、电报、数据通信、民用通信卫星转发器、国际通信等电信业务按国家规定范围由电信部门统一经营。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的电信业务。
第十二条 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能力;
(二)有与经营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资金、场地、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通信进网技术要求的通信设备;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国家允许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电信部门申报,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办无线电信业务的,还应当到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需要进入国家公用通信网的专用通信网,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对进网的不符合规定的通信设备,电信部门有权中断其进入国家公用通信网。
专用通信网只用于内部通信。需要对外营业、出租的,应当向市电信部门申报,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十五条 电信设备及产品进入本市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向市电信局申报,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办理进网手续,接受电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凡经批准进入国家公用通信网的通信设备,由电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测。
第十七条 电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代办公用电话、公用传真等业务。

第四章 电信服务
第十八条 电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电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拖延、拒绝或中止用户使用电信业务;
(二)窃听、窃用用户电话;
(三)擅自改变资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四)隐匿、毁弃电报或者故意延误电报传递;
(五)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刁难和勒索用户;
(六)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电信部门和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告服务范围、服务标准、业务程序、资费标准、营业时间。
第二十一条 电信部门对申请安装、迁移电话和其他通信终端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当场予以答复。用户办妥安装、迁移手续后,电信部门应当尽快安装或者迁移,市区最长不得超过30日、农村最长不得超过60日;逾期未安装或者未迁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
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用户电话或者其他通信终端设备发生故障,属用户线路故障的,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要求修复的申请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属电缆故障的,应当在72小时内予以修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修复的,应当向用户说明情况并尽快修复。连续超过15日不能修复的
,电信部门应当免收用户当月的月租费。
第二十三条 电信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和信箱,制定征询用户意见和受理用户申告制度。电信部门接到用户的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用户。

第五章 电信保障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电信设施,对损害公用电话亭(点)、电信管线、微波站、机务站、增音站、线路巡房、通信地面站、天线等通信设备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 在地下通信管线上方和规定侧向、架空线路下方进行钻探、开挖、建房等施工作业,应当事先与电信部门联系,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施工作业,应当征得电信部门同意,采取确保通信安全的技术措施后,方可动工。施工时,电信部门应当派员监护。
第二十六条 布设高压电、电站网路、电气铁路、有线广播等线路以及使用干扰性电气设备、腐蚀性设备,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应当事先征得电信部门同意,符合技术安全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依据有关规定承担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与行道树之间应当保持规定标准的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影响电信线路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剪。

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电信部门可以先行处理危及电信线路安全的树木,事后告知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电信线路不得随意迁改;确需迁改的,应当征得当地电信部门同意。迁改工程由电信部门实施,提出迁改的单位承担迁改工程所需费用。
第二十九条 供电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对电信机房供电。电信部门应当设置备用电源,确保通信用电不间断。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通信的行为:
(一)在电信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爆破、燃烧、取土、种树、埋杆、建房、倾倒垃圾或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设置厕所、化粪池、沼气池等;
(二)在设有电信设施标志的水域安全范围内挖砂、采石、炸鱼、抛锚、拖锚等;
(三)在电信设施上搭挂广播、电视、电力等线路;
(四)盗用、窃听他人电话,盗用他人移动通信终端设备电子串号或者其他通信设施密码、号码以及复制出售的;
(五)买卖、出租、伪造、涂改、转借电信业务许可证、电信设备及产品进网许可证;
(六)非法阻碍电信施工;
(七)其他危害电信通信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电话单机线路上加装、改装副机、无绳电话机、用户交换机、有线无线接插器、传真机、数据通信和其他附属设备;
(二)将普通电话改为用户交换机中继线或者开办其他通信业务;
(三)将非经营性电信设施改为经营性电信设施;
(四)拆改用户交换机中继设备或者更换用户交换机型号;
(五)擅自使用电信专用标志和电信字号。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电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通信管理、建设和维护有突出贡献的;
(二)对保护通信设施作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危害通信的行为制止、检举揭发有功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由电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违反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应当赔偿损失,并处相当于损失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
电信部门吊销许可证,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电信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建设、经营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1996年8月5日
  20世纪70年代之前,英国崇尚契约自由这一基本原则,放任主义的思潮盛行,雇主拒绝雇用或者提拔求职者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双方的自由意思表示。因此,在此之前英国的反歧视立法数量极其有限。随着权利平等观念在社会中越来越受到重视,各种社会团体组织的权利运动不断涌现,英国政府不得不制定法律来限制雇主运用普通法的权利。20世纪70年代之后,英国的反就业歧视立法开始兴起。

  反性别就业歧视法律体系

  英国反性别就业歧视法律体系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以欧盟条约(Treaty)、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欧洲法院判决(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为内容的欧盟法,二是国内法(Domestic Law)。国际法对其作用次之。

  英国是欧盟成员国之一,因此欧盟在反性别就业歧视的立法如条约、指令等的相关规定就构成了英国相关立法的一部分。欧盟法对英国反性别就业歧视立法最有影响的当数《罗马条约》第141条、《平等薪酬指令75/117》和《平等待遇指令76/207》,其主要对同工同酬和平等对待原则进行了阐述和规定。

  反性别就业歧视的国内立法源于不同的国内法案之中。英国劳动法的渊源,过去主要以普通法为主,即主要以法官的判例作为主要法律来源。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加快了成文法的制定步伐,在劳资关系的众多领域都进行了许多相关立法,已形成了较为规范的调整劳资关系的成文法律体系。英国国内反性别就业歧视的主要立法是1975年《性别歧视法案》和1970年《同工同酬法案》,除此以外还有2000年《兼职雇员条例》、2000年《雇佣(性别歧视)法案》、2002年《固定期限合同雇员条例》、2003年《就业平等(性取向)规则》、2004年《性别承认法》和2007年《性别平等责任法案》等,其在特定范围内进行补充规定。这样,就形成了以主要立法为基础,以其他相关立法为补充的特殊的成文法体系。

  性别就业歧视的种类及情形

  英国各反性别就业歧视立法分散性地对就业歧视的种类作出了规定,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男女性别歧视、变性人歧视、同工不同酬、婚姻状况歧视、孕妇歧视、性骚扰以及性取向歧视等。

  性别歧视法案不仅约束直接采取性别歧视行为的雇主,还对其他非本人直接采取歧视行为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雇主纵容雇员对其他受雇员工进行歧视,则该雇主要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他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防止歧视行为的发生;(2)如果某人帮助他人进行性别歧视,也应负法律责任,除非他有证据证明对方行为人的行为是有理由被信赖为合法的;(3)如果某人对另一人具有指令性地位,此人指使另一人将要从事或者已经从事的性别歧视行为也是违法的;(4)如果行为人利用他方的利益弱点乘人之危从事歧视行为,也被认定为违法。

  同时,性别歧视法对求职阶段、雇佣过程中以及雇佣关系结束后的歧视行为均作出了规定。在求职阶段,面试申请表的设置内容、面试所提问的问题等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具有歧视性;在雇佣过程中,升职、调任、福利、工资、解雇和职业培训等涉及合同性或者非合同性方面的歧视都是被法律禁止的;在雇佣关系结束后,雇主亦不得采取歧视行为,即雇主的打击报复,如雇主拒绝开推荐信等等。

  性别就业歧视的形态

  根据性别歧视法的规定,英国性别歧视的形态包括直接歧视(direct discrimination)、间接歧视(indirect discrimination)和雇主的打击报复(victimization)三种。

  直接歧视是指因性别或婚姻状况等而受到比他人不利的待遇。在一些国家,直接歧视也称为差别对待,它是最早的反歧视法涉及的一种歧视形式,其立法基础是形式平等,即相同情况应当相同对待。在直接歧视的案件中,以下两个条件非常重要:第一,在相同情况下受到了比其他人不利的待遇(treated less favourably);第二,基于性别原因而进行歧视。直接歧视相同于美国法上的差别待遇,即将受害人所受的待遇与相反性别的人所受或将要受到的待遇作比较。性别歧视法案对比较对象(comparator)进行了规定,一位特定性别的人所受的待遇应当与其性别相反的人所受的待遇进行比较,已婚人员所受的待遇应当与其性别相同的未婚人员所受待遇进行比较,并且这种比较必须是在相同或者没有实质不同的情形下进行。

  间接歧视被认为是无意的、隐蔽的或者是制度上的歧视,其表面看来平等适用于两种性别,但实质上构成了对一种性别的歧视。性别歧视法案对间接歧视作了规定,即:如果雇主对男女雇员平等地规定了相同的条件,但是能够符合此条件的女性比例明显小于男性,女性因为不能达到此条件而受到利益损害,而雇主又不能合理证明其规定的条件与性别无关时,就构成了歧视。构成间接歧视的要件有以下几个:(1)雇主对用工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provision)、标准(criterion)或惯常做法(practice),表面看来平等适用于不同性别的人群;(2)特定性别人群不能满足此条件或者其所在群体中只有很少部分能够满足此条件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地位;(3)雇主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使其此种行为合法化。

  报复是指雇员因行使法案赋予自己的权利(如提起诉讼或证明雇主违反法案等的行为)而受到雇主的虐待。性别歧视法案规定,如果某人依据相关法律提起诉讼,或者为此类诉讼提供证据,或者宣称某雇主违反了此类相关法律,或者意图要采取这些措施,而雇主因此对其实施了较其他人不利的待遇,那么雇主的报复行为就构成了歧视。在1998年库特诉格拉纳达酒店(Coote v Granada Hospitality Ltd)案件中,前雇主因为Coote怀孕而将其解雇,因此Coote提起了诉讼。诉讼结束之后,Coote要求前雇主为其开具当时工作的证明信,但被拒绝。欧洲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构成了打击报复。

  性别就业歧视的免责事由

  英国的《性别歧视法案》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真实职业资格(Genuine Occupational Requirement)”,另外还有积极行动、保护性措施等其他事由。

  真实职业资格是指雇主提出的工作条件和要求是基于公司正常的运营目的,而且是合理的、必要的。如公共厕所清洁工等职业,其工作的性质或者履行该工作所需要的特殊环境要求只能由特定性别来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规定男女不同的应聘条件和工作要求并不构成性别歧视。

  性别歧视法案基于职务性质和人的生理特点对真实职业资格的适用情形作了规定,主要有:(1)工作的性质要求只能由特定性别的人员承担,如演员、模特等;(2)雇用特定性别的人更有利于保护隐私,如工作中有身体接触、工作环境中有人裸体,或者有使用公共卫生工具的情形;(3)雇员需要在雇主提供的房子中工作并居住,但房子中没有单独的卧室、卫生间并且按照常理雇主也不可能为其单独提供相应的设施;(4)雇主想提供一些针对个人的服务工作,而这些工作由特定性别的人来做更为合适;(5)工作需要为特定性别的人提供特殊照料、护理等,如监狱、医院,而这些工作需要由特定性别的人来做……;(6)工作需要在国外进行,而依据国外法律女性不允许从事此项工作,这就需要男性来完成此项工作,等等。

  除了真实职业资格外,免责事由还包括针对孕妇或者产妇所提供的保护性措施。孕妇和产妇在工作过程中会受到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虽然对女性提供了一定的特别待遇,但是这是基于女性特殊时期的特殊生理结构和社会地位而采取的,因而并不构成对男性的歧视。

  积极行动是平等概念的延伸。当一个国家中的特定人群在受到传统的不利待遇的时候,只是从法律上规定禁止对其进行歧视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积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障这类群体的权益以实现平等的效果。首次使用积极行动措施的国家是美国,20世纪30年代美国对早期的工会成员、退伍军人和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进行干预,对他们进行优先工作安排。

  除此以外,法案还规定,某人依据慈善法相关规定受到了福利待遇所形成的歧视情形可以免责,为国家安全利益考量时相关歧视可以免责,但其适用情况非常严格和狭窄。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