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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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文化部
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
1990年3月28日,文化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化科技是整个文化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推动着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为加强对文化科技工作的管理,促进文化事业的进步与繁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科技管理工作采取由文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分级归口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文化部是全国文化系统的科技主管部门。文化部教育科技司具体负责全国的文化科技工作,在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联系,进行有关文化科技的指导、协调、规划、监督、服务工作。文化部各业务司(局)科技管理机构在教育科技司指导下,协助其开展本司(局)的科技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是各地文化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文化部及当地科委的指导下管理本地的文化科技工作。
第二章 文化科技的内容
第五条 文化科技的内容包括:艺术科技,文物保护科技,图书馆科技,外文出版、印刷、发行科技,文化设施、设备、器材的技术规范化、标准化研究及其他文化科技。
第六条 艺术科技是指艺术教育中的科学选材与科学训练;演员保健与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剧场建设与舞台技术设备,演出服装、道具及化妆,群众文化娱乐器材设备,乐器的改革与研制;美术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
第七条 文物保护科技是指古墓葬、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的保护与修复;出土、馆藏文物的保护、修复、复制;文物的分析、检测、鉴定、陈展技术;考古调查、发掘技术等。
第八条 图书馆科技是指图书馆管理的自动化;非印刷载体及设备在图书馆的应用;图书传送设备的研制;文献的保存、保护等。
第九条 外文出版、印刷、发行科技是指外文出版、印刷、发行中的计算机软件及其他技术。
第三章 文化科技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针、政策,负责起草、报批并监督执行文化科技的方针、政策、法规、技术管理规章等。
第十一条 管理文化部直属研究、设计、开发、服务、检测中心等科技单位的业务工作,指导全国性文化科技协会、学会、情报网等群众团体的工作。
第十二条 拟定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研计划,组织重点项目攻关,管理科技经费和科研物资。
第十三条 组织重点文化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文化系统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申报国家技术进步奖和发明奖项目并参与其“文体”类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管理文化科技技术市场,推广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和专利事务。
第十五条 推行文化设施、设备、器材的规范化、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在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起草并实施文化艺术的国家及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对文化艺术设备、器材实行技术检测和质量监督。
第十六条 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工程项目的论证,负责审查并批准通过技术方案。
第十七条 负责文化科技情报工作方针、政策的拟定,规划、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干部培训。
第十八条 制定文化科技对外交流计划,组织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干部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和科技考察。
第十九条 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进修计划,配合人事部门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第四章 科技单位的任务
第二十条 文化系统直属独立科技单位必须承担上级下达的科研、设计任务和科技情报、科技标准的研究工作;各科技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在文化企、事业单位内的非独立科技单位,业务上接受上级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承担上级下达的科技任务。
第二十二条 由文化部委托并资助成立的非文化部门的文化科技机构,业务上通过科技合同与文化部门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承担文化科技任务。
第二十三条 文化系统成立的技术委员会、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等是不占编制的非常设机构,其任务是协助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文化技术的咨询、评议等活动,成员一般由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任期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文化部。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估价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卫生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卫检总法字〔1990〕第200号
1990年10月6日)
各卫生检疫所:
为贯彻卫生部(89)卫检字第6号文,使各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有利于统一对外,总所制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的填写式样。在填写《行政处罚书送达回证》备注中应注明: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现发给你们,在今后行政处罚中,严格按此式样做好填写、上报工作。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埔)卫检(罚)字(90)第4号)
违法单位(人员)名称
Name of unit(individual)赤云轮(天津远洋公司)
-----------------------
国 籍(地区) 第
Nationality(Region) 中 国 一
-------------------------联
违法时间 1990年6月26日 违法地点
14:30 桂山锚地 发
Time of offence ________ Place of offence ________ 被
违法事实 处
Juristic fact 该船从曼谷开来黄埔,在入境检疫之前,未经检疫机关许可擅 罚
--------------------------- 单
自上下人员(2人)和允许其他船舶靠泊,违反《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 位
---------------------------------- 或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个
---------------------------------- 人
处罚依据
Foundation of penalty 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09条(2)
-----------------------
、110条的规定。
-----------------------------------
处罚决定
Decision 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卫生检疫所
(公章)
The Huang Pu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Service
of P.R.C. (official stamp)
日期
Date1990年6月30日
------------
注: 对译文如有异议以中文为准
Note:Take the Chinese original as the standard in case of any ambiguity
in the English translation.
编号:39(20×30cm) (注:第二、三、四联省略)
行政处罚审批表
┌─────────┬──────────┬──────┬──────┐
│ 违法单位 │ 天津远洋公司 │ 国 籍 │ 中国 │
│ (人员)名称 │ 赤云轮 │ (地区) │ │
├─────────┼──────────┼──────┼──────┤
│ 违法时间 │ 1990年6月26日 │ 违法地点 │ 桂山锚地 │
│ │ 14:30 │ │ │
├─────────┴──────────┴──────┴──────┤
│主要违法事实: │
│ 该船于6月22日离开曼谷港口,于6月26日到达广州港桂山锚地。当14:30 │
│分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该船擅自允许广州港务局计算机中心2名人员上船 │
│,并擅自允许南运3028驳船靠驳,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七条《国境卫│
│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规定。 │
├──────────────────────────────────┤
│处理意见: │
│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条规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
│ │
│ 承办人:刘跃明 1990年6月29日 │
├─┬────────────────────────────────┤
│ │ │
│审│ │
│批│同意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处罚 │
│意│ │
│见│ │
│ │ 单位负责人:李文江 1990年6月30日 │
├─┼────────────────────────────────┤
│附│ 1、违法事实的具体经过(略) │
│件│ 2、取得证据的情况(略) │
└─┴────────────────────────────────┘
编号39 (20×30cm)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Acknowledgement of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受送达人 国 籍(地 区)
Recipient 赤云轮 Nationality(Region)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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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Letter of Disciplinary penalty No.
(埔)卫检(罚)字(90)第4号
送达人 送达时间 1990年6月30日
Deliverer 刘跃明 Time of delivery 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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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Place of delivery 港内4号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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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签字查收
Signature of recipient (天津远洋公司赤云轮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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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Remarks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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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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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机关
Agency of delivery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埔卫生检疫所
The Huang Pu Frontier Health ane Quarantine Service of P.R.C.
编号39 (20×30cm)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埔)卫检(强)字(90)第1号)
广州市黄埔区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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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云轮(天津远洋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实施细则》经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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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条已给予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1990年6月30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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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该单位(人员)。现已超过交罚款的期限,当事人未予履行,又未起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特申请 广州市黄埔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埔)卫检(罚)字(90)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2、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黄埔 卫生检疫所
(公 章)
编号39×(20×30c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