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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35:33  浏览:93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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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田凤山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有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超过本规定确定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条 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为: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元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10,000元的;
  第四条 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在适用听证程序的过程中,认为本规定确定的罚款数额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提出供本系统适用的其他标准,交由省政府法制局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另行发布。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本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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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税务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税务局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检查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以及建设部对依法规范工程投标行为,严厉查处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问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总局党组关于加强“两权监督”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实施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开展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检查工作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加强基建工程管理也是强化财务管理权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国税局要从认真贯彻总局党组关于加强“两权监督”的要求和落实国税局系统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和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的高度,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重视和组织好这项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一)检查范围:2000年1月1日至今开工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包括省、地市及县级以下的所有基本建设项目。
(二)检查方式:是先以省为单位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总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部分省市进行抽查或结合对国税局系统的内部财务审计和基建项目审计进行专项检查。

  三、检查的内容
(一)基本建设项目施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采用政府采购的方法进行公开招投标进行;是否存在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段实施,以达不到法定招投标工程规模标准的情况;是否存在只对部分主体工程进行招标,而装饰装修等直接发包的情况。
(二)招标采购运作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运作程序是否规定有序;是否存在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干预工程发包、承包活动的情况。
(三)是否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政府采购事项,招标采购活动是否实行“公平、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是否存在以变通方法搞虚假招标等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掩人耳目,搞“明招暗定”虚假招标的情况以及其他违规行为。

  四、具体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的重要性,检查措施要落实到位,自查结束后就要检查涉及的所有项目有详细的情况自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要有明确的整改措施,自查报告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一年九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2〕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制订的《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重庆市殡葬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市物价局 市民政局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殡葬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与殡葬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殡葬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殡葬服务应坚持公益优先、优质优价服务。殡葬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合格的服务和商品。
第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殡葬收费的主管部门,民政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殡葬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葬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市殡葬收费管理政策,协调、指导区县(自治县)殡葬收费管理工作。市物价局制定全市统一的遗体火化费、接运费、骨灰寄存费三项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共同制定市级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照全市殡葬收费管理政策,负责本地区的殡葬收费管理工作。
第六条 殡葬收费项目包括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项目。
殡葬服务项目分为基本服务项目和非基本服务项目。基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接运、遗体殡殓、遗体殡仪、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公益性公墓(含经营性公墓中的公益性墓位)的骨灰(遗体)安葬等项目。
非基本服务项目是指除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
丧葬用品是指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纸棺、普通墓用石材等殡葬活动所需的主要用品。
第七条 殡葬收费项目要简化归并,明确服务内容,规范服务行为。新增加的服务项目由殡葬服务机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提出申请,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其价格管理形式由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确定。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准收费。
第八条 殡葬服务设施、服务项目应做到低、中、高档兼备,其中,低档占20%、中档占60%、高档占20%,以满足群众不同层次的丧葬需求。在同一个区域或同一个殡葬服务机构内,没有低档服务项目的,不得直接申报中高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丧葬用品价格实行购销差率管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收费,按其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来确定,成本利润率控制在10%以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基本服务,收费标准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主要丧葬用品价格按不超过50%的进销差率确定。
第十一条 殡葬收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用户和社会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处公布服务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向用户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和规范的服务委托书。
所有殡葬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的名称、价格、租用期限,必须在服务委托书及清单中明确标示,供用户自主选择,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服务委托书,并据此向用户收取费用和提供收费结算清单以及规定票据。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推行服务项目和丧葬用品,不得捆绑消费。
殡葬服务机构应保持基本殡葬服务环节的完整性,严格按照规定的服务内容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将同一项基本殡葬服务内容拆分为不同环节的服务项目进行收费。严禁以特殊服务之名,变相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凡不属于出让地性质的经营性公墓,必须划出20%的墓位(格位),作为公益性墓位(格位),以解决低收入消费群体合理需求。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价格、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殡葬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殡葬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殡葬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殡葬收费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殡葬管理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


附件:

重庆市殡葬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

收 费 项 目定价形式计价单位备 注
一、遗体接运费
(一)普通殡仪车接运政府定价具/公里含空驶费用。跨地区、跨国境运送遗体另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收殓抬运政府定价具/100米含收殓,抬运,上、下车,尸袋。不足100米按100米计。
二、遗体殡殓费
(一)遗体消毒、整理政府定价具含下车、消毒、整理、消毒材料。
(二)冷藏柜停放政府定价具/小时含遗体进、出柜。
(三)穿、脱衣物政府指导价具含3套以内衣物的脱、穿。
(四)普通整容
1.一般化妆政府指导价具含面部清洁、化妆,材料。
2.一般整容政府指导价具含面部清洁、理发、修面、画眉、化妆,材料。
三、遗体殡仪费
(一)休息室租用政府定价次每次以2小时计。配备服务员、空调、饮用水、桌凳等。
(二)守灵治丧厅租用政府定价天不足12小时减半收费。含场地基本布置(包括空调、冷藏棺、音响、厅内横幅、两个花圈、桌凳),茶水供应,挂遗像,遗体抬运等。
(三)遗体告别厅租用政府定价次每次以2小时计。含场地基本布置(包括空调、音响、棺罩、厅内横幅、两个花圈),遗体抬运等。
四、遗体火化费
(一)普通火化炉政府定价具含遗体火化,骨灰清理、装盒,遗体火化证。
(二)台式拣灰炉政府指导价具同上。
五、骨灰寄存费 适用于殡仪馆。
(一)长期寄存政府定价盒/年含骨灰盒的安放、保管,骨灰安放证。
(二)短期寄存政府定价盒/周以7天为一个计价单位。
六、公益性公墓
(一)墓位(格位)费
1.壁墓政府定价位含骨灰盒安葬、碑材及安装等费用。一次性收取。
2.树(花、草坪)葬政府定价位含植物及骨灰(遗体)安葬等费用。若有碑牌标志的,亦含标志材料。一次性收取。
3.地墓政府定价位含墓位的土建工程(包括墓材、墓碑等)、配套设施、植物及骨灰(遗体)安葬等费用。一次性收取。
4.格位政府定价位适用于塔陵、福座。含骨灰盒安葬、碑材及安装等费用。一次性收取。
(二)管理费
1.墓位管理费政府定价位/年含骨灰(遗体)安全管理,墓体、墓碑等设施和植物的管护保养。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20年。
2.格位管理费政府定价位/年含骨灰安全管理,格位、墓碑等设施和环境的管护保养。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20年。
七、经营性公墓
(一)公益性墓位(格位)费 参照公益性公墓相关项目执行。
(二)管理费
1.墓位管理费政府指导价位/年含骨灰(遗体)安全管理,墓体、墓碑等设施和植物的管护保养。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20年。
2.格位管理费政府指导价位/年含骨灰安全管理,格位、墓碑等设施和环境的管护保养。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