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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37:11  浏览:9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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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 省财政


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办法
云南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 省财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商品住宅质量,促进商品住宅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是指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建盖的各类商品住宅。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应以合理成本为基础,有适当利润,结合供求状况和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并根据楼层、朝向和所处地段等因素,实行级差价格。
第五条 商品住宅价格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包括支付的以下各项费用:
1.土地征用费:指《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省人大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公布)规定的有关费用;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实际支付的出让金、转让金计算。
2.拆迁补偿费:指《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费用。
3.勘查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指国家及省有权部门制定的,支付小区或组团的规划、勘查、设计、“三通一平”或“六通一平”等费用。
4.建筑安装工程费:指按施工图内容及标准,依照《云南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编制的预算审定的基础、上部工程、水电、内外装修的施工费用。
5.住宅小区基础服务设施工程费:指为小区服务的非经营性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具体项目是小区或组团红线内20米以内(含20米)道路、配电房、泵房、绿化及建筑小品、托儿所、幼儿园、小学、派出所、居委会、管委会、公厕、自行车库(棚)等。以上建设内容,以及项目
的规模和标准按批准的小区初步设计核定,费用按施工图预算核定。
6.开发间接费用: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以本款1-5项之和为基数的2%计算。
7.投资利息:计入成本的投资利息,各地可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住宅占用贷款的平均周期、平均利率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利润:
商品住宅法定利润按成本1-5项费用的8%以内计取。统代建房及安居工程不计法定利润,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承建的市、县开发办(合作办)按成本1-5项费用的1-3%收取管理费。利润和管理费的具体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视商品住宅质量确定。
三、税收:
商品住宅按国家税法规定的税种和税率缴纳。
四、地段差价:
地段差价的征收办法由各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段差价收入作为房地产市场调节基金进行管理。
第六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商品住宅成本:
1.住宅小区内外的营业性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内外地区性的公共建筑的建设费用;
3.道路红线宽度在20米以上(不含20米)的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楼层价差在标准楼层价格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其楼层的差价率和不同的朝向确定朝向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和朝向差价的代数和为零。楼层差价率和朝向差价率由各地统一制定。
第八条 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公式如下:
平均价格=成本+利润+税金+代收费
销售价格=平均价格±(楼层差价、朝向差价)
公式中的税金,指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组成税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云地税发〔1995〕22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购房单位或个人因需要,提出与施工图不同但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所超出施工图内容及标准而增减的设备、材料及施工费用,由开发经营公司在销售价格之外,按分部分项工程结算有关规定与购房单位或个人另行结算。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购买商品住宅,或者委托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统代建房屋的代收费的缴纳,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据国务院、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省政府、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批准的商品住宅或统代建房屋的收费项目规定组成,收费标准按具体的文件执行。除以上有权单位制定
的收费以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收费均无效。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宅售价和租金实行国家定价。经物价部门审批后的价格,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得擅自提高。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通过出让、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宅售价皆实行国家指导价,由物价部门制定基准价格,放开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必须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方能执行。物价部门审批基准价格后,必须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需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商品住宅,在计算增值额的
扣除项目金额时,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以物价部门审批基价时测算的项目金额为扣减金额。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建造商品住宅必须按省建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地产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审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建房〔1992〕第66号)规定报批初步设计,依据审批初步设计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当地建设银行或预算编
制审查办公室审核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报批价格。其中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地、州、市物价部门审批,报省物价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旧城改造建商品住宅的,报批价格
时必须附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结算资料。《商品住宅价格申报表》由各地、州、市物价部门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住宅时应先将预售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住宅竣工后,由物价部门最后审批销售价格或基准价格,审批后的销售价格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同预售
价衔接。基准价格除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以外,不得对外宣传。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已经批准的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因素以外,擅自追加住宅小区的配套工程项目而提高商品住宅价格。工程后期确因发生不可预见的建设费用,需要调整价格时,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五条 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严禁向商品住宅摊派、收费。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经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物价法规和政策,按规定报批商品住宅价格。
第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各级物价、房地产、财政、审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国家、省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1.不按规定报批商品住宅价格的;
2.越权定价和擅自提价的;
3.违反规定的计价原则,扩大计价范围的;
4.擅自增设或减少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将费用摊入成本的;
5.擅自提高取费标准或扩大取费范围的;
6.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八条 除工商用房以外的其它非住宅商品房或统代建房的计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不适用二次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二十条 各地、州、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地税局负责监督、指导各地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计价原则、扩大计价范围、更改计价的行为有权纠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省建委、省财政厅颁发的《云南省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即云价房发〔1992〕84号、云建房〔1992〕第180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19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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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7年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1、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3人;
2、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2人;
3、补选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人。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工作由本次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实行等额选举。副主任候选人3人,应选3人;委员候选人2人,应选2人;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候选人1人,应选1人。
四、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和代表3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位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应由提名代表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如果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提名,提名人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如果提名人坚持提名,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要向代表说明被提名人不同意作为候选人的意愿。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组织组的,提名有效。
五、如果提出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应选人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
六、预选选票和选票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选票印制三种:“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选票”、“补选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选票”和“补选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选票”。
七、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各代表团出席预选会议的代表超过代表团全体代表半数的,才能进行预选。预选实行人工计票。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预选监票员由代表团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定,计票员由各代表团在工作人员中指定。
预选选票中候选人的排列,以主席团提名和代表联合提名分别排列。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排前,以姓氏笔画排列;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排后,以收到候选人登记表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代表对预选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对预选候选人赞成的,在该预选候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的,在该预选候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代表对预选候选人投赞成票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各代表团的预选情况由预选主持人和监票员签字后,报大会秘书处组织组汇总,向大会主席团报告。由大会主席团根据预选候选人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应选名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八、选票中所列正式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如经过预选,按预选得票数多少顺序排列。
九、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每一位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但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对候选人赞成的,在该候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反对的,在该候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空格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上方的空格内画“○”。
代表不能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
十、大会选举时,发出的选票数与参加选举的代表人数相符,才能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十一、每一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十二、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
十三、大会选举实行人工计票。选举大会设总监票员2名、监票员8名,对选举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员、监票员由代表团在不是各项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讨论后,大会通过。
选举大会设总计票员2名,计票员31名,在监票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总计票员、计票员由大会秘书处在大会工作人员中提名,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
十四、选举大会会场设8个票箱。主席台上设1个,按代表座区设7个。各个座区的代表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十五、大会投票选举时,设秘密写票处。
十六、计票完毕,经总监票员确认选举结果有效并签名后,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由执行主席指定工作人员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宣读候选人、另选人的得票数,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当选结果。
十七、本选举办法未尽事宜,由大会主席团依照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十八、本选举办法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后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福建省关于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境外延伸发展的试行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


近年来,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异军突起,迅速发展成为我省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有生力量。为有效引导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海外拓展,支持其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企业不断增强实力,提高水平。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凡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且有一定资产、信誉和贡献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可在境外以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投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方独资企业或者投资控股参股经营。
二、鼓励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在境外投资兴办以下类型的生产性项目:
(一)能带动商品出口以及开展售后服务的项目;
(二)能带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项目;
(三)能利用省内科技优势,促进技术出口的项目;
(四)能引进一般渠道难以得到的国外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的项目;
(五)能为境内长期稳定地提供价格便宜、国内需要进口的原材料或产品的项目。
三、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兴办境外企业:
(一)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年缴纳税收超过100万元;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年出口产品交货值达500万元以上;
(三)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
(四)根据《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外销市场大、经济效益高的乡镇百颗星企业、乡镇企业集团公司、私营企业集团公司,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四、允许有实力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我省国有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并享受境内赋予国有企业兼并的政策待遇;鼓励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对小型、亏损或经济效益差的国有境外企业采取租赁或风险抵押方式承包经营;支持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与省内有进出口自营权的国
有企业合作兴办境外商品生产基地。
五、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在境外项目投资总额应控制在本企业净资产的30%以内;同时,要与县级以上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订对外资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还要提供与对外投资总额相当的财产抵押,并向公证部门办理经济担保手续。
六、设立境外企业审批程序:
(一)投资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审核后转报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直属省、地、市乡镇企业局管理的企业和省、地、市工商联会员企业,迳报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省、地、市工商联。
(二)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署意见后,由地、市外经贸委或省乡镇企业局、省工商联报省外经贸委审批。
(三)技术先进型企业申办境外企业,应报省科委审核后,再向省外经贸委提出申请。
(四)省外经贸委负责征求我驻外使(领)馆意见。需以外汇投入的项目,由地、市外经贸委转同级外汇管理局进行申请外汇初审,由省外经贸委转省外汇管理局进行外汇审查。
(五)省外经贸委批准设立项目。
七、申请兴办境外企业,投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格认定材料:
1、属税收贡献型企业,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地税部门和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的审核意见。
2、属出口创汇型企业,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贸企业提供的出口货源收购证明。
3、属技术先进型企业,提供省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其他类型的企业,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和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的审核意见。
(二)与县级以上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订的对外投资协议和公证文件。
(三)会议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负债证明。
(四)投资单位的项目申请报告。
(五)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兴办目的、经营范围、投资额、投资股比、投资方式、资金来源、建设经营期限、预期经济效益等。
(六)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及项目实施方案。
(七)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免)、章程(草案)。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八、境外企业经批准后,投资单位持项目批准文件、合同,按有关规定报省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出等手续。需以国内设备投资的,或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物资的,凭上述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出关手续,作价投资的设备视为资本项下输出。外汇、海关、商检等部门应在
资金、设备、原材料出入境方面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提供方便。
九、常驻人员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一)投资单位提出申请,报所在县(市、区)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审核后转报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直属省、地、市乡镇企业局管理的企业和省、地、市工商联会员企业,迳报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省、地、市工商联。
(二)省、地、市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签署意见后,由地、市外经贸委或省乡镇企业局、省工商联报省外经贸委审批。
(三)、担任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等社会职务的人员,需报省乡镇企业局或工商联审核,经省委统战部复核后,报省政府办公厅审批。
(四)申报材料齐备、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十、派驻境外企业人员原则上持因私普通护照,个别确因特殊需要,经省外事办人审定后,或个案办理因公普通护照。任何人不得同时持用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
十一、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国际博览会和国际专业展览会提供机会,促其加强国际经贸联系交流。
十二、乡镇企业兴办境外企业需以个人名义注册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委托公证手续。
十三、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的境外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会、统计制度,接受省内境外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四、省外经贸委对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兴办的境外企业实施归口管理。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可迳向省政府办公厅反映。



199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