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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47:36  浏览:8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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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专利纠纷调处暂行规定(试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调处专利纠纷,保护专利权人、发明创造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省专利管理处是本省专利管理机关,依法负责调处本省的专利纠纷。
第三条 调处专利纠纷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着重调解的原则。实行一次调处终结制度。

第二章 受理与调处
第四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或争议: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权授予后,关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公告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创造所发生的费用纠纷。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争议。
(四)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提出专利申请的争议。
(五)专利申请权的争议。
(六)专利许可合同的纠纷。
第五条 下列专利纠纷从下述之日起,受理时效为二年:
(一)请求调处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
(二)请求调处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权批准之日起。
(三)请求调处本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六款专利纠纷的,自专利许可合同纠纷发生之日起。
第六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本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符合调处范围、管辖和时效的规定。
(三)专利纠纷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未经其它专利管理部门调处。
第七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请求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处的要求、事实和理由,证据以及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四)请求人所有专利权的证明。
第八条 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应将证人证言或实物证据同请求书一并提交。
第九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预交调处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通知请求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 省专利管理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交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在收到请求书副本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按时提交或拒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
第十一条 调处工作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指定人员具体承办,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协助承办。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可向有关单位查阅与纠纷有关的档案、资料、帐本和原始凭证等。有关单位应予协助。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调处的原则、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并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回避、取证、缺席审判等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调处专利纠纷,应促进双方互相谅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不得强迫。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调解应记入笔录,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双方达成协议的调解书,由当事人、承办人署名,并加盖省专利管理部门印章。调解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责任。
(三)协议的具体内容。
(四)调处费的负担。
第十五条 解调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省专利管理机关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侵权纠纷,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省专利管理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
的,省专利管理机关可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省专利管理机关印章。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的要求和理由。
(三)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四)处理决定的事项。
(五)调处费的负担。

第三章 调处费
第十八条 调处专利纠纷,收取调处费。收费标准为:
(一)不涉及经济赔偿的争议,每案十八元。
(二)要求经济赔偿的专利纠纷,按纠纷标的金额比例收费: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收十八元,超过一千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六收费;超过五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百分之零点四收费;超过五十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二收费。
第十九条 调处费由请求人预交,调处终结后,依责任由一方或双方负担。
请求人在立案后要求撤回请求的,如不涉及经济赔偿,调处费不再退回;要求经济赔偿的纠纷案,扣除每案应收的十八元,其余部分予以退回。
第二十条 调处费的支付,由企业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中列支;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从预算外资金或经费包干结余中列支。
调处费主要用于支持发明创造,也可用于办案经费,具体办法由省专利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河北省专利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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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9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1〕65号)同时废止。

(发至县)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
(省人口委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使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在基本实现“三为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工作水平,实现新的发展和突破,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总体思路和省政府确定的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满意程度为标准,以不断满足广大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为目的,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加快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转变,逐步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在提高“三为主”工作水平的过程中,要争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通过创建活动,巩固“三为主”成果,进而提高计划生育整体工作水平。在具体实施中,要增强服务意识,以育龄群众生产、生活、生育的需求为出发点,用科学、文明的方法为群众提供多方面、高质量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
  1.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要把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一票否决”的规定。
  2.县级党政领导每季度学习1次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理论,研究1次计划生育工作,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3.保证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全面落实“四纳入一保障”的规定。
  4.按标准建设好县区市服务站、乡镇服务所和村服务室。
  5.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对超生的党员干部查处到位。
  6.协会组织健全,县有专职会长、秘书长,乡村协会组织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技术服务
  1.县区市服务站
  业务用房基本达到400—600m2(人口在20万以下的400m2以上,20—40万的500m2以上、40万及以上的600m2以上);设备配备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县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且具有执业医、护、药、检等资格。高级职称技术人员1—2名。
  服务项目依照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开展业务。主要开展优生学监测、生育、节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系列服务。
  2.乡镇服务所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技术业务用房达到80m2以上,设有诊断室、手术室(12—16m2)、化验室、B超检查室、妇检室、观察室、咨询室(悄悄话室)。实行校所一体化,婚育(人口)学校面积在20m2以上。
  乡镇服务所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新录用人员必须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女技术人员在万人以下的乡镇至少2名,1—2万人的乡镇3名,2万人以上的乡镇4名。每个乡镇服务所要有1名以上持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
  设备配备:有空气消毒设备、自动杀菌净手器、B超、显微镜、血红蛋白仪、妇科治疗仪、乳腺诊断仪、检查床、手术床、观察床、单头冷光手术灯、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放取环包、输液设备、急救设备、高压消毒锅、药具柜等。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的乡镇要有结扎包。
  服务项目:环孕情服务、放环、取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避孕节育医学检查、结扎(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妇女病普查治疗和转诊、产后随访、节育手术后随访、发放避孕药具及生殖保健知识宣传咨询服务、保证育妇健康安全,并建立妇女病普查治疗档案和不孕(不育)症档案。
  3.村服务室
  村专干、社宣传员、自管小组长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做到“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
村服务室配备检查床、药具柜(箱)等,并积极开展业务,组织育龄群众学习计划生育有关知识,参与环孕情检查,入户访视、药具发放等服务工作。
  4.在确保县乡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相对稳定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生殖道感染干预和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坚持用人制度改革,逐步推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一专多能、服务承诺、绩效工资”制,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三)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增强育龄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基本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进一步推动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活动,树立社会主义的新型生育观,使绝大多数育龄群众能够自觉接受现行生育政策,自愿实行计划生育。
  1.县服务站要强化宣传教育功能,确保人员、经费、设施、宣传品到位,设立宣传栏、图书角、流动展板,经常开展宣传活动。
  2.乡镇婚育(人口)学校在实行“校所一体化”、完善“六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运用音像、图片、授课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计划生育工作站、服务所要有丰富的宣传版面、挂图和图书角。专干和服务人员具备对群众进行宣传的知识。
  3村服务室要按照全省的统一标准,规范和更新固定标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其他优先优惠政策及办事程序必须上墙。要有计划生育宣传图书、报刊资料。户要有宣传服务袋,袋内有4种以上制作规范的宣传品。村专干、自管小组长要做好入户访视工作,并组织群众经常开展学习活动。
  4县广播电视台、乡广播站、村广播室设计划生育宣传栏目。
  5.在对育龄群众进行生育节育、政策法规和生产科技知识宣传教育的同时,按照育龄妇女的不同生理时期,有针对性地进行青春期、新婚期、孕产期、避孕期、更年期科普知识宣传教育。
  (四)政策保障
  1.认真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和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工程。
  2.落实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结扎户的养老储蓄、升学加分和二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政策及其他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3.大力推行“三结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在项目、资金、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等方面对计划生育户倾斜,特别是在整村推进扶贫项目的村积极实施少生快富项目扶贫工程,逐步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探索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依法管理
  1.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县、乡、村层层签订《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责任书》,落实执法责任。
  2.培训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3.严格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积极推广流动法庭制度。
  4.贯彻“七不准”的规定,无违法侵权重大案件发生。
  5.按照《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评议、审批、发放再生育指标。
  6.在计划生育合格村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自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委会与育龄夫妇签订双向责任的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按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7.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县级有专门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县以下有专人负责。建立流入人口档案,及时验证,开展服务。流出人口乡村要建立流出人口档案,及时登记、发证,按时查验环孕情证明,充分利用国家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和西北地区协作平台,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信息管理
  建立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库,依靠宽带加密技术实现市县、县乡网络联通。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和服务所要配备计算机,计算机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加快电子政务和数据共享制度建设,搞好新WIS的安装和使用,将已婚育龄妇女婚姻、怀孕、生育、节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流动人口情况、妇女病普查、生殖健康状况等输入计算机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指导工作。
  三、评估验收
  (一)评估方法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平时抽查、入户调查、问卷调查和对月报告单及计划生育报表数据的统计分析,对服务者和被服务者进行双向评估。
  (二)评估指标
  1.推进综合改革,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新的工作机制。
  2.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5%以上。
  3.育龄群众对服务、管理的满意率达80%以上。
  4.群众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率达90%以上。
  5.已婚育龄夫妇免费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率达100%。
  6.开展规范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村达40%以上。
  7.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达60%以上。
  8.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将群众需求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9.3年平均出生性别比低于110,并逐年趋于正常范围。
  10.县级技术服务机构达到“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科学、群众满意”,乡镇规范化服务所比例达50%以上。
  11.期内节育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及时率达85%以上。
  12.规范的产后、术后和药具服务随访率达95%以上。
  13.已婚育龄妇女当年妇女病普查率达20%以上,诊治率达10%以上。
  14.计生干部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
  15.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基本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知晓率达80%,新婚夫妇参学率达100%。
  16.无计划生育违法违纪重大案件发生。
  17.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率100%;乡级技术服务人员中要有1名以上的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服务所放环比例在80%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
  18.人口(婚育)学校有凝聚力和吸引力,县乡服务站宣传教育功能健全。
  19.宣传品和宣传袋户有率在95%以上,优先优惠政策及办事程序村级上墙率达100%。
  20.县以下不再下达人口计划,按政策生育,简化办证、再生育审批手续。
  21.建立、实行定期汇集、分析使用群众需求信息的制度。
  22.县、乡建立并运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统计信息录入率100%,准确率达90%以上。
  23.实行流入人口与常住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流入育龄群众验证率达90%以上,流出育龄群众发证率达90%以上;协查率、函复率达到国家要求。
  24.财务管理规范。
  25.县级计划生育协会有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乡(街)、村(居)协会每季度活动一次以上,定期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意见和需求。
  26.出台并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27.乡村专干和自管小组长入户访视率在95%以上。
  28.县、乡服务机构、人员、设施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配置。
  29.县、乡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人均事业经费投入符合中央和省里要求。
  30.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服务项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
  31.村及村以下人员报酬纳入转移支付,落实率达100%。
  32.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各部门责任落实。
  33.社会抚养费当年征收率在40%以上,次年征收率在70%以上,3年内征清。
  34.统计误差率在5%以下。
  35.出生孕情检出率90%以上。
  (三)验收命名程序 
  评估验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口计生部门实施,以县区市为单位自下而上逐级自查申报。
  县区市的评估验收先由乡级进行自查,县级逐乡进行评估验收后,认为全县基本达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标准的,向市州人民政府写出专题报告,经过市州综合评估验收达标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人口委。经省人口委评估验收合格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授牌。具体评估验收的程序如下:
  1.乡级自查
  乡镇对辖区每个村进行入户调查,汇总全乡每个村在调查时点的入户调查数据,根据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自评,乡镇人民政府将自评结果上报县区市人民政府。
  2.县级自查
  县区市对各乡镇自查数据进行复核,每乡入户调查一个行政村,汇总调查时点数据,按乡镇自查和入户调查数据对各乡镇按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评估。
  县区市根据自查结果,按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自评,认为本县区市达到优质服务县标准后,县区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州人民政府写出报告申请验收。
  3.市级评估验收
  市州人民政府收到县区市人民政府的验收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抽查验收。
根据核查的县乡自查数据和入户调查结果,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评估,如该县区市达到优质服务县标准,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报告申请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与自查表格一起上报,同时抄送省人口委。
  4.省级评估验收
  收到市州申请验收报告后,省人口委组织人员进行评估验收。根据抽查数据,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标准进行评估,如该县区市基本达到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标准,省人口委向省人民政府写出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授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日

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房改办


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现将《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1995年7月17日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


  根据京政发[1994]71号、[1992]3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调整其所购住房、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及建立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购房职工应按照单位调整住房,并购买新分配住房的,依下列办法:
  1、购房职工按照单位调整住房时的售房办法,将原购住房和新购住房分别计价,结清房价款及公共维修基金。
  2、原购住房按下列公式计价:
  房价款=[标准价X(1-年工龄折扣率X65)X(1+调节系数之和)X(建筑面积+阳台面积X系数)+装修设备价]X(1-已竣工年限X1%)
  3、在计算新房价款时,夫妇工龄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和计。
  4、职工购买新分配住房,视同第一次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5、职工因调整住房出售原购住房和购买新分配住房,均须按房改和房屋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买卖手续。
  6、职工购买新分配住房后,应按新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7、购买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购房职工按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后,改成租住新分配住房的,可由原售房单位对其原付房价款酌情给予补偿,并在扣除期间内的房租后退还本人,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规定。同时,原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按原成交价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手续。原购房职工及其配偶自租住新分配住房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按京政发[1994]71号文件规定,职工自愿改按成本价购房的,按成本价与标准价高限之间的差额补交房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
补交房价款=(成本价-标准价高限)X(1+调节系数之和)X(建筑面积+阳台面积X系数)X(1-已竣工年限X2%)
  补交房价款后,原购房职工按购买成本价房的规定改办产权登记手续。原购房职工及其配偶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四、购房职工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补交标准价或成本价与原购房价差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标准价补交房价款-=标准价X年工龄折扣率X(65-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X(1+调节系数之和)X(建筑面积+阳台面积X系数)(1-已竣工年限X1.5%)
  成本价补交房价款=标准价补交房价款+补交房价款
  购房职工及其配偶自补交房价款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并按相应的价格规定改办产权登记手续。
  五、本规定三、四条计算公式中,价格是指职工补交房价款时,全市公布的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和售房单位公布的标准价:调节系数按京房改字[1994]第578号文件执行。
  六、购房以前夫妇工龄和超过65年的职工,可按所在单位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该职工可凭售房单位出具的证明,按购买成本价房的规定改办产权登记手续。
  七、职工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在房屋产权证领取前放弃购房的,由违约方按买卖双方约定或按实际发生工作量交纳手续费。
  八、职工所购住房发生继承、析产、拆迁作价时,其所购住房价值比照届时房改售房的规定确定。
  九、职工所购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出售或出租,本人住用的时间自售房单位规定的购房人首次付款之日起计算。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