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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19:21:27  浏览:93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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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焦发〔2004〕10号),组建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是为全市各类企业发展提供服务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为各类企业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找准产品、市场,提高企业对市场的应变能力;引导和联系社会中介机构为各类企业提供服务,对外合作,招商引资;指导和推动多元化、多层次、全方位的企业服务体系的建立;预测分析全市各类企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工业经济运行年度目标,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交通运输、电力、邮电、通讯等方面的有关问题;对工业经济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的政策性问题和资金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依法监督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处理有关问题。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类企业的报表统计和分析工作;监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运作,协调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指导工业企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工作。
(三)指导证券、期货市场的合作监管和服务企业上市工作。
(四)提出全市各类企业改革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指导、审查企业改制方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指导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各类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营者素质。
(五)研究提出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建议,拓宽融资渠道;协调企业享受政府贴息贷款政策的落实;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推动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发展;指导和推动各类企业区域性经济合作、专业化协作和招商引资工作。
(六)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协调工业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做好工业企业职工的来信、来访工作;承办上级领导机关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
(七)负责工业企业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委组织部管理以外的工业企业党建工作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企业发展服务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局机关业务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信息、催办查办、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工作;负责车辆管理、后勤保卫、会务接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二)经济运行服务科
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中涉及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企业经济运行态势,编制工业经济运行年度目标,贯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措施,负责工业企业的电力运行及调度,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企业生产过程中交通运输、电力、邮电、通讯等方面的有关问题;依法监督企业执行法律、法规情况,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处理有关问题,负责企业报表的统计和分析。
(三)机制创新服务科
贯彻落实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提出企业改制方案,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指导审查企业改制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重组工作,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机制创新;负责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社会的分离工作;指导全市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投资融资服务科
研究提出改善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建议,拓宽融资渠道;协调企业享受政府贴息贷款政策的落实;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推动风险投资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企业发展;引导和联系社会中介机构为各类企业提供服务;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推荐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企业名单,并监督信用担保资金的运作;指导、推动企业融资工作,促进银企合作;指导证券、期货市场的合作监管和服务企业上市工作。
(五)产业优化服务科
调查研究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运用产业政策指导服务各类企业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指导全市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引导企业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化产品结构,培育孵化高科技产业和产品,促进企业产业升级;提出全市企业经济技术协作有关政策,指导和推动企业区域性合作、专业化协作、对外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组织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举办的各种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活动;
(六)行业发展服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冶金、化工、机电、煤炭、轻纺等工业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各类企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培育促进新兴产业的发展;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负责资金的使用管理;引导推动行业联合和交流,承担对工业企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指导工作;
(七)信息科教服务科
收集整理国内外企业发展中所需要的金融、技术、市场开发、产品计量标准,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等信息,特别要注重研究币种汇率、利率、货币贴现率的走势变化对企业进出口产品价格的影响,加强对市场产品的价格走势预测与分析,为企业减亏与赢利提供切实有效的金融信息服务;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服务体系,提高对企业信息化服务水平;引导和推动企业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创业指导、企业诊治、辅导培训和法律支持;指导企业开展自主培训工作;
(八)信访科
做好工业企业职工来信来访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承办上级领导机关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案件;研究分析工业企业信访稳定工作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提供有关信息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为来访职工提供信访和政策咨询服务。
(九)离退休干部工作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工业企业离休干部有关待遇的落实工作。
政治部
为市委派出机构。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抓好企业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市委组织部管理以外的工业企业党建工作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政治部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其他事项
(一)焦作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挂焦作市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二)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的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改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领导。
(三)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领导的市联运服务公司改由市企业发展服务局领导,更名为市联合运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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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89年第2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89年3月20日
一、任命李世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民主柬埔寨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张德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民主柬埔寨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张德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李世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任命张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王昌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四、任命安峰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田逸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五、任命田逸民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安峰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六、任命李凤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滕绍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七、任命喻明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牙买加特命全权大使。
八、任命施乃良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九、免去张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约旦哈希姆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十、免去梁涛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佛得角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吉林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妥善处理人才流动中的争议,保障单位用人的自主权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择业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的在人才流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争议。
第三条 人才流动争议的仲裁,必须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发挥专业技术人才作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流向,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市)、区设立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裁决人流动中的重大争议问题。
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顾问组,协助论证有关仲裁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政府的人事部门,负责处理日常仲裁工作。
第五条 县(市)、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所属单位之间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国、省、市属单位之间以及跨县(市)、区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
第六条 人才流动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流动人员可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主管部门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须记录在案,争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 经主管部门调解无效或当事人拒绝调解的,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仲裁,应持有关证明文件,提交申诉书。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接到当事人申诉书后,应在七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争议仲裁后,应将申诉书副本送交争议另一方同时告之应诉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仲裁时,应调阅申诉人的人事、技术档案及有关资料,调查了解争议的有关情况。
争议双方应按要求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供各种档案或材/料。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仲裁时,应首先进行调解,促成争议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仲裁委员会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制作调解书,由争议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人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进行仲裁。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提前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仲裁委员会可实行缺席裁决。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应允许当事人申诉理由,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决定的,应制作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均为最终裁决。当事人接到仲裁决定书后,应在七日内将仲裁决定执行完毕。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办事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争议双方当事人也可申请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办事人员回避。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争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第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仲裁决定,擅自流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其中被除名、辞退的,人事部门五年内不予办理录用聘用手续。
对拒不执行仲裁决定的单位,由仲裁委员会按仲裁决定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由仲裁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手段,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及办事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接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进行仲裁时,可向申诉人收取仲裁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