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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52:09  浏览:95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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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林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工


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林业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国家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厅(局),广州、柳州、上海、成都、济南铁路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复函》(国办函〔1990〕73号)精神,加强松香运输集中统一管理,切实保护森林资源,1991年,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发出了林产字〔1991〕17号文件,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合发出了林策字〔1991〕155号文件,对松香产品凭证运输及其管理工作做了规定。实践证明,这对加强松香生产的宏观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等,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企业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在凭证运输执行过程中
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到林区乱收乱购,非法运输,造成乱采乱割,即严重破坏了森林资源,又影响了松香产业的健康发展。有鉴于此,现就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函〔1990〕73号文件,林业部、铁道部、交通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松香运输管理的复函〉的联合通知》(林产字〔1991〕17号),和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
的通知》(林策字〔1991〕155号)精神,凡取消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的地区,应当立即予以恢复。
二、林业部林产工业办公室是松香产品出省、出口运输凭证的唯一印制和管理单位,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印制、发放松香运输凭证。中国金龙松香集团成员企业所需运输凭证,由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统一领取,统一办理。其运输证上要加盖中国金龙松香集团运输专用章;其它单
位的运输凭证,由所在松香产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取,统一办理。其运输凭证上要加盖松香产地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松香产品运输专用章。凡不是林业部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松香运输凭证,一律无效,各验证单位有权扣留。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有关精神,办理松香产品运输证,除按照规定可收取证件工本费(每吨松香10元以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乱加收任何费用。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松香管理的联合通知》(林产字〔1987〕8号)和《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155号)的规定,积极协同林业、铁路和交通等部门,加强松香产品的市场管理和凭证运输管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
和违章运输松香产品行为。



199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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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法发〔2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为做好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根据《2011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司发通〔2011〕22号),结合国家测绘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我局制定了《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抓紧制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测绘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2011年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总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要求,扎实做好测绘系统“六五”普法启动工作,深入推进测绘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发展,为实现测绘事业“十二五”发展目标,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做好测绘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和“六五”普法启动工作

  1、开展测绘系统“五五”普法总结表彰。召开全国测绘系统法制工作会议,总结“五五”普法工作成绩,交流普法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

  2、研究制定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制定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明确“六五”普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具体任务、保障机制等内容,督促地方制定测绘“六五”普法规划,指导测绘系统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工作。

  3、积极为测绘“六五”普法工作造势。广泛宣传测绘系统“五五”普法的成绩、经验和先进事迹,为“六五”普法规划启动营造良好氛围。深入宣传测绘系统“六五”普法规划主要内容和要求,推动“六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深化宪法和法律法规特别是测绘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

  4、突出学习宣传宪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宪法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制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在全系统、全行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5、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认真学习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引导测绘系统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理念。

  6、重点学习宣传测绘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新出台测绘法规的学习宣传,并结合测绘实际和重点工作,切实加大贯彻落实力度。

  三、开展“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和面向重点对象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

  7、深入开展测绘“法律六进”主题活动。总结“法律六进”的好经验,根据测绘行业特点,以实用、直观、新颖的地图产品为载体,积极开展测绘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主题活动。

  8、切实抓好重点对象测绘法制宣传教育。结合为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提供地图服务,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测绘法制宣传。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对测绘系统领导干部、行政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

  四、扎实推进测绘行业依法治理

  9、坚持法制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紧密围绕“天地图”网站、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地理国情监测、数字城市的建设和应用,有针对性地集中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10、继续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治理。巩固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成果,对问题突出、关注度高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和涉外测绘活动进行集中清理,同时加快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维护地理信息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

  11、努力提高测绘行业依法治理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制订《全国测绘系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五年规划》,开展测绘系统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进测绘行业依法治理。

  12、深入推进基层测绘单位依法治理。加快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测绘资质管理巡查,探索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促进测绘行业单位的管理创新,进一步提高基层测绘单位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五、加强测绘法制宣传阵地建设

  13、充分运用大众媒体开展测绘普法。努力拓展测绘法制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开办普法专栏、专版,或结合实际工作策划制作测绘法制宣传节目,采取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14、积极探索测绘法制宣传新载体。突出时代特色,测绘法制宣传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手机报、网络电视等新媒体作用,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门户网站,积极组织参加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大测绘法制宣传深度力度。

  15、开展好“8·29”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结合加强地理国情监测、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等测绘事业新战略,明确宣传主题、内容和形式,广泛开展座谈交流、征文、手机短信等宣传活动,力求测绘法制宣传活动层次高、规模大,内容丰富、形式活泼,全面提高公众对测绘工作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测绘法律意识。

  六、加强测绘法制宣传工作指导

  16、加强测绘普法工作理论研究。研究探讨测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规律,为测绘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机制建设,促进测绘普法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测绘法制宣传的实际效果。

  17、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积极邀请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方面领导参加测绘法宣传和调研工作,努力寻求各地、各部门对测绘法制宣传活动的大力支持,加强对测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畅通信息沟通渠道,促进工作交流,相互借鉴经验,推进工作发展。

  18、挖掘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总结推广测绘系统“五五”普法的成功经验,注重发现、培育和宣传测绘普法工作先进典型,通过典型榜样推动工作。各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普法办要求,根据自身实际确定“六五”普法联系点,充分发挥联系点的示范带动作用。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通知(摘录)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通知(摘录)
劳动部


为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劳动仲裁工作的领导
劳动仲裁制度的恢复,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中,客观规律要求劳动领域用劳动立法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逐步实现劳动管理从行政手段向法制手段的转移。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仲裁工作不
仅是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而更重要的,是通过对劳动争议提前预防的大量工作,积极参与协调和促进劳动关系维系的良好运行,并通过对各种劳动法规实施的监督,用反馈形式促进劳动立法的完善,以保障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因此,各级领导应充分认识劳动仲裁
工作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二、适应劳动仲裁工作的需要,完善劳动仲裁机构
随着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扩大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增多,各地应结合机构改革,严格按照国务院(1986)77号文件提出的“要加强劳动人事部门的组织建设,相应地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和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的要求,检查劳动仲裁机构建立的情况。对尚未建立的,应尽快建立;
对不完善的,应尽快完善;对挂靠、合并在其它处(科)室的,应尽快分开;对撤销的,应尽快恢复。以保证劳动仲裁工作顺利进行。
三、落实人员编制,加强劳动仲裁队伍建设
各地应根据本地劳动仲裁专职人员定编不足的情况,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增加编制。对已有编制尚未配齐的,应争取在今年内逐步配齐。
对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配齐,不仅要保证数量,而且要保证质量。要把思想端正、热爱此项工作、身体健康做为基本选拔条件。同时,要继续加强对劳动仲裁干部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劳动仲裁工作人员的劳动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和处理分析问题的能力。劳动仲裁专业人员,应保持相
对稳定。
四、加强劳动仲裁基础建设,搞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
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监督、检查的一种措施。为此,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为劳动仲裁基础工作之一,认真抓好落实。当前,各地应把贯彻执行劳动部、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及使用范围暂行办法》(劳力字[1989]10号)作为中心任务,结合劳动仲裁其它工作,迅速把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搞进来,以预防、减少因劳动合同不完善引起的争议。
五、从实际出发,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
劳动仲裁工作,需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各地应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按照劳力字(1989)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逐步配备必要的办公、办案设备,以保证劳动仲裁机构及时、准确、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



198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