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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关系规定的说明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03:07:55  浏览:8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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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关系规定的说明的复函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关系规定的说明的复函

1995年5月4日,民政部办公厅

西班牙驻华大使馆:
贵馆1995年2月20日照会(NV/95号)收悉。现就我国收养法第25条有关解除收养关系的规定作如下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5条根据“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扶养、成长”(总则第2条)原则,规定了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如果出现不利于被收养人抚养、成长的情况,法律又规定可有条件地解除收养关系。此条规定只适用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收养人是外国人)的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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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决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30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原则通过)


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是振兴我省农村经济、加速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战略措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经济的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迫切。要振兴农业,实现“两个转化”,不仅需要高级专门人才,更需要大批初、中级技术、管理人才和大批有文化有技术的新型农民。据初步估算,到本世纪末,我省农村各类技术人才至少应占农业人口的百分之十左右,约六百余万人。从近几
年的实践看,劳动致富户和专业户,大都有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群众说得好:“有技术能栽活摇钱树,无知识端不稳金饭碗”。但是,目前农村真正有技术、懂专业知识的人仍太少,全省农业技术人员还占不到农业人口的万分之四。这种状况不改变,要实现“提前翻番,富民兴鲁”和
十二大提出的奋斗目标,是不可能的。
建国以后,随着我省国民经济的发展,教育事业也取得了很大成绩。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加强高等教育,调整普通高中,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狠抓普及初等教育,使教育在为四化建设服务方面,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到198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到四十二所
,在校生五万五千二百七十六人,比1949年增长十二点九倍;普通中学发展到九千九百七十一所,在校生三百一十五万三千九百人,比1949年增长八十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发展到七百0三所,在校生十七万五千五百人,比1949年增长十一点八倍;小学发展到七万六千六百一
十所,在校生九百四十六万二千六百人,比1949年增长三点九倍,学龄儿童入学率由1949年的百分之二十上升到百分之九十六。建国三十五年来,全省共培养大专毕业生十八万七千八百九十七人,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六十三万一千二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使群众文化素质不
断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我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原有基础差,又长期忽视教育,加上十年内乱的破坏,我省教育的后进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特别是中等技术教育一直很薄弱。到1978年,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仅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七点三。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来,我省对中等教育结构进行了积极的改革,目前全省农村批准改办和试办的各类技术中学已达三百六十二所,在校生四万七千人,加上其他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二点一。但总的看,职业技术学校仍然规模小,数量少,专业门类不全,办学条
件简陋,专业师资严重缺乏,专业教学经费不落实,不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我省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初中毕业生升不了高级中等学校,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高中毕业生升不了大学,这一部分人又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劳动技能,就业以后还得重新进行
技术训练,造成人才培养上的很大浪费,使教育与四化建设的需要严重脱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加速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件事抓紧抓好。
二、明确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目标和要求
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方针,从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农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多种形式、多种规格、多种门类地培养大批初、中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目标和要求是:1985年农村各类技术中学在校生达到十一万四千九百人,加上其他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达到二十六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以上;1990年农村各类技术中学在校生达到二十二万人,加上其他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在校生达到四十二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六十;1995年,农村各类技术中学在校生达到三十五万人,加上其他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达到六十五万人,占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要实现上述规划,当前必须有一个比较合理的布局,以便为下一步发展
打好基础。年内省将批准各地已经试办的一百四十所农村各类技术中学,使学校总数达到三百八十三所,大县一般四、五所,小县一般二、三所。1985年以后,除继续改一部分普通高中为农村技术中学,并适当增设新校外,主要是扩大学校规模,增加班级。对已办的农村各类技术中学
,要强调质量,抓好充实提高工作,年内每县要力争有一所达到省定最低合格标准,其余几所可于近二、三年内达到,然后逐步达到较高的标准要求。目前已经改办但条件太差的,要坚决予以调整。凡经省检查批准合格的农村各类技术中学,可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三年。凡学完教学计划
规定的课程,经考试及格者,承认中专学历。
农村各类技术中学的布局和专业设置,要从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和群众生活的需要出发,通过人才预测,把学校布局、专业设置同发挥当地优势结合起来。专业设置一般应该包括农学、畜牧兽医、林果园艺、农村机电、农副产品加工、建筑建材、农村经济管理、工商
服务、水产养殖和幼儿教育等门类,每所学校要集中办好二、三个专业。学制可以长短结合,长班二至三年,短班半年左右。
普通高中都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开足、上好职业技术课和劳动课。
三、依靠农村集资解决经费
大力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必须解决经费问题。近几年来,我省教育经费虽然逐年有所增加,每年占财政支出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但由于我省农村教育摊子大,底子薄,欠账多,仍不能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农村的教育经费,都由国家包下来是不可能的,
必须多渠道筹集,同时欢迎热心教育事业的各界人士自愿捐赠。实行农村集资办学的办法,是符合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和我国经济状况的,也是我党的传统做法,农民群众也有这个习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民收入逐年大幅度增加,群众集资办学的
积极性空前高涨。这几年,乡、镇企业也有了迅速发展,1983年全省纯利润达十三亿四千九百万元。乡、镇企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为集资办学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实践证明,这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集资办法是可行的,群众也是乐于接受的。如果不走群众路线,不依靠
群众办学,教育就没有希望,教育就兴旺不起来。
集资的数额,要根据办好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农村各类技术中学的经常费,暂定每生每年四百元;基本建设,暂按每生平均二十平方米的标准投资;同时还要按照省定标准配齐全部仪器以及有关教学设备、生产机械、体育器材、图书资料等,确保农
村中等技术教育的质量。
筹集的方法,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每年的数额,分配下达到乡、镇,由乡、镇政府负责筹集。首先从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筹集,不足部分再从农民群众中筹集。筹集的资金上缴县财政,专项管理使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和人
民代表组成教育基金委员会,负责管好用好这项资金。各县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在集资办法实施以前,农村各类技术中学每班每年四千元的专业教学经费仍由县财政照拨;经省批准改办的新校,仍由省拨五万元、地市拨三万元开办费。集资办法实施以后,各地、市、县财政拨付的教育经费,也不得停拨或减少。
农村民办中小学的经常费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的筹集,仍按鲁发〔1983〕48号文件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可以将农村各类技术中学的经费、民办中小学的经常费和民办教师的工资、福利费,以县为单位,统一筹集,统一管理使用。
四、多渠道培养和提高专业师资队伍
建设一支稳定合格的专业教师队伍,是发展和办好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关键。目前我省农村技术中学的专业教师数量少,质量差,又没有固定的培养渠道,需要统筹规划,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按教育部规定的每班两名专业教师计算,农村各类技术中学的专业教师,到1985年需
要四千六百一十六人,到1990年需要再增加四千多人,现在只有一千二百八十二人,到1985年尚缺三千三百三十四人,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解决的途径:当前,一是分配农、林、财经等大中专部分毕业生到这类学校任专业教师;二是从原普通中学选拔专业相近的现任教师,经过短期培训后改教专业课;三是从农林工商等部门选调一部分适合做教学工作的科技人员任专业教师;四是从有关部门和社会上聘请在职或退休的科
技人员任兼课教师。从长远看,为适应农村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需要,应当改革和扩大现有师范院校,增设专业,调整系科,扩大部分系科的教学内容;要在农、林、工、财经、艺术等院校增设职业技术教育专业或单设专门学校;还要充分调动地、市的积极性,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农
村中等技术教育所需要的专业教师。这些专业的学生要和师范院校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学校发展的规模、培养的数量,要和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发展相适应,争取1986年后所需专业教师,基本上由大专毕业生担任,到1990年按规划要求基本配齐。对现有的专业教师,要通过轮训
、进修、函授、在职提高等形式,帮助他们提高业务水平,掌握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以适应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培养、提高专业教师这件事,从现在起就要抓紧办。
农村技术中学教师的工资待遇、晋级、职称评定等,要和其他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同样对待。设在县城以下(含县城)各类技术中学的专业教师,享受向上浮动一级工资的待遇,以有利于专业教师队伍的稳定。
五、加强教学的基础建设
专业教材、专业教学设备、实验室、实习基地是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教学工作基础,是提高教学质量不可缺少的条件。
近几年来,我省组织力量编写了农业技术中学农学、林果、畜牧兽医三个专业的二十五种教材和农业中学通用的十种专业教材,基本上能够满足已开设专业的急需。但是,随着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发展,专业、课程门类增多,现有专业教材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远远不能满足需
要。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组织力量,务求一、二年内编写出各种专业通用的教材,要保证质量,做到教材规范化。在新教材编出之前,各地各校要根据需要组织教师自编或借用中专、技工学校的同类教材以及有关科技丛书,解决教学的急需。
省、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室,学校要成立专业教学研究组,加强教学研究,努力探索职业教育的规律,不断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目前,大部分学校缺少专业教学实验室,缺乏必要的专业教学设备,有的学校还没有实习基地,专业学校名不副实。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鲁发〔1982〕40号文件、鲁发〔1983〕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切实解决上述问题。每个专业至少要有一个实验室,并按照省定标准配
齐仪器;要有基本的专业教学设备;没有教学实习基地的,县政府要尽快帮助解决。要办好实习基地,做到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技能的培养相结合,校内的科学实验和校外技术推广活动相结合,实验实习和勤工俭学、增加经济收益相结合,努力使学校成为当地培养人才、科技推广和科技
示范的基地。
六、多种形式发展农村成人中等技术教育
我省农村1970年至1983年回乡的高中毕业生约有二百五十万人,初中毕业生约有六百万人;今后每年大约还有五万高中毕业生、五十万初中毕业生回乡参加生产。这部分人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但缺乏专业知识,只要经过短期培训,掌握一技之长,就会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一
支重要力量。这是解决农村人才奇缺、技术力量薄弱的一项“急功近利”的有效措施。

发展成人中等技术教育,要立足当前急需,考虑长远发展,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乡(镇)村办学的积极性,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规格办学。当前,要重视广播电视教育,认真办好农业广播学校,力争在校生大幅度增加,使更多的在乡高、初中毕业生有机会参加学习。要积极举
办乡(镇)农民技术学校,逐步做到每乡一所,要大力开办各种专项技术的短训班,使之成为当前农村成人技术教育的主要形式,争取五、六年内使大部分在乡的高、初中毕业生进一、两次短训班。另外,还要通过函授、刊授、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为农村培养各种技术人才。
为了保证搞好成人技术教育,省、市、地、县要建立健全成人教育辅导网,要配备和聘请专职、兼职辅导人员。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制,合理解决辅导人员的报酬,报酬要适当从优。
七、加强对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领导
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是改革农村中等教育的重点,是改革教育的突破口,是一项刻不容缓而又十分艰巨的战略任务,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和工作指导问题。
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一要继续肃清“左”的影响,破除传统教育观念的束缚。要克服轻视教育特别是轻视职业技术教育的思想,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千方百计为四化建设培养人才。二要克服“等、靠、要”的思想,要有紧迫感、主动性和自力更生精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实现党的
总任务、总目标的高度来认识发展农村中等技术教育的重要性。教育发展了,培养了人才,经济发展就有了后劲。
要加强工作指导,省、市、地、县都要从实际出发,做好人才预测,制订发展规划,从现在开始就要抓紧实施,切实帮助解决办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特别是解决资金、专业教师和实验实习基地问题。各有关部门,尤其是农林、商业供销、乡镇企业、财政、劳动人事部门要给予大力支
持。办好农村中等技术教育,关键在县。各县要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县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教科文卫委员会,要加强对教育方针的贯彻、教育改革、发展规划、资金的筹集与使用等各项工作的视察和监督。省、市、地教育部门要重点抓好中等技术教育的规划,制订有关政策条例,抓好教材建
设,积极为农村中等技术教育培养师资,加强检查指导。县教育局要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实验实习基地的建设等方面,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参谋,抓好落实。



1984年8月30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14届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西安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并经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受理之后,经人民法院通知以被告身份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检查和经验交流。
  第四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
  行政相对人对经过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诉;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应诉。
  第五条 行政相对人以各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委托政府法制机构和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部门共同代理诉讼,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定诉讼代理部门;
  (二)诉讼代理部门接到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后,应当及时确定诉讼代理人,负责草拟答辩状及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政府法制机构;
  (三)政府法制机构对诉讼代理部门的答辩状进行审查,并负责答辩状的报审;
  (四)政府法制机构应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
  (五)政府法制机构和诉讼代理部门共同派员出庭应诉;
  (六)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有关诉讼事宜。
  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以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上述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其法制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案件有关情况;
  (二)收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时的依据和证据材料;
  (三)撰写答辩状、代理词等材料;
  (四)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向本单位提出停止执行以及自行变更、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建议;
  (五)确定诉讼代理人,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
  (六)做好开庭前其他准备工作;
  (七)按时出庭,参加应诉;
  (八)负责行政应诉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应诉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法制机构工作。
  第七条 应诉单位在开庭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语言规范、文明,认真履行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应诉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应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处理:
  (一)应诉单位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
  (二)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应诉单位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应诉单位必须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九条 对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行政案件,应诉单位应写出案件分析报告,并于判决书送达后的20日内,将判决书复印件及案件分析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
  案件分析报告应当包括:
  (一)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受案人民法院;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
  (三)答辩意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行政应诉统计工作,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一条 应诉单位应切实维护政府形象,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因执法过错或者应诉准备工作拖延致使败诉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具体由应诉单位法制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应诉单位的行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错案责任的追究与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