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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联合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特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58:53  浏览:8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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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联合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特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联合执法工作的紧急通知(特急)

国食药监电[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计委(物价局),卫生(中医)厅局,农业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部门组成全国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后勤保障组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治“非典”市场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国防治“非典”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工作。前一阶段,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相继向本系统印发了加强对相关产品监管的通知,各有关部门正在狠抓落实。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当前防治“非典”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全国防治“非典”市场管理办公室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治“非典”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这是一项庞大的综合性社会工程,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各部门、各地区一定要大力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协调行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打赢这场防治“非典”的攻坚战。

二、加强各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
各省(区、市)药监、计委(物价)、卫生、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确定牵头部门,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合力,有效组织对防治“非典”相关产品和生活必需品的联合执法检查。必要时要成立由相关执法部门组成的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办公室,组织协调,沟通信息,相互配合,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保证防治“非典”用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食品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质量可靠,保持市场物价稳定,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突出抓好重点商品的执法检查
要突出重点产品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一是加强对防治“非典”用药品的监管;二是加强对防护衣、呼吸机、口罩、消毒液等医护用品、器械的监管;三是加强对米、面、油、肉、糖、盐、菜、蛋等食品和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生活必需品的质量监管;四是加强药品、医疗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等各类商品的价格监管,确保这些商品不断档、不涨价,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狠抓食品质量安全
各省(区、市)农业、质监、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的分工和要求,从“菜篮子”产品和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上加强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全面落实各项监管措施,特别是在当前防治“非典”工作中,更要切实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厉惩处违法犯罪分子
一是严厉打击借防治“非典”之机,不执行规定的价格和规定的限价,及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无照无证经营、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或冒用质量标识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在当前全国防治“非典”工作的关键时期,对发现的上述违法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从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与司法机关紧密配合,依法从重、从快追究刑事责任,予以严惩,震慑犯罪。

六、狠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处理
各地要在近期狠抓一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例,坚决予以曝光。对与防治“非典”有关的各类违法案件要彻底揭露其违法事实,全面剖析案例,指出危害趋势,教育和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提高识别真假,辨别虚实的能力。各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威力,广泛接受群众举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公告举报奖励办法。
各地对查处和发现的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要及时报全国防治“非典”市场管理办公室。

七、切实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各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务必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工作准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政,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执法形象。


食品药品监管局 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农业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中医药局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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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批转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批转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1982年11月5日)

 

共青团中央通知:

  现将团中央组织部《关于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落实。

 

  一、团的十大以来,各级团组织在党委的大力支持下,利用现有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团干部的培训工作,使团的干部队伍在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上有了提高,对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起了重要作用。目前团干部队伍的状况,总的看是好的。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团干部队伍的思想觉悟、工作水平距党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我们许多团干部缺乏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的训练,缺乏做好青年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方法。特别是今年以来,团干部更新面较大,有相当数量的同志是新手,对团的业务不熟。这种状况,不但很不适应开创共青团工作新局面的需要,而且还会影响到为党培养、输送大批青年干部的质量。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去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指出:“为了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批专门人才,必须大力加强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工作。”帮助现有干部提高思想,熟悉工作,适应需要,是团干部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很有必要在今冬明春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狠抓一下团干部的培训工作。

  二、今冬明春培训团的干部,时间短,任务重,因此重点要突出,内容要集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新团干和团的领导干部。学习的内容,对不同对象要有不同的要求,不要搞“一刀切”。基层专职团干部,主要学习党的十二大文件和团的业务基础知识;县以上团委的领导干部,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安排一定比重的共青团工作理论的学习;兼职团干部,以学习团的基础知识为主。要通过培训,使广大团干部的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切实的提高,对党的十二大的主要精神有较深的理解;使新团干学到一些团的基本知识、光荣传统和作风,了解团的建设方针、原则以及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的制度等,掌握必要的工作方法。团的十一大召开后,要把学习大会的有关文件作为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培训中使用的基本教材:党的十二大文件和团的十一大文件;中央团校编写的《共青团工作理论学习纲要》和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的《青年工作手册》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团校自行编写的教材。

  三、今冬明春培训团的干部,要采取多种形式,挖掘潜力,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扩大培训规模,缩短培训周期。建议省、市、自治区团校安排一些短期训练班或由团省、市、自治区委举办学习(研究)班,对地、县团的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地(市)、县团委要负责公社一级专职团干部的培训;县、社团委要安排好农村团支部书记的培训。还要充分调动各系统、各部门培训团干部的积极性,可以和同级党校协商,争取在党校开设团干部培训班。

  为了解决缺乏教员的困难,各类团训班的政治理论课可聘请党校教员、党委领导同志和党委宣传部门的干部讲授;团的业务课可请上级团校的教员或由团委干部自己承担。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也可以单独办班。以会代训,是培训基层团干部的一种好方法。暂时没有条件开办团训班的地方,可以利用这种形式。一些条件较差的基层单位,还可走读培训。

  今冬明春团干部培训工作,时间不要拖得过长。兼职团干部班以一周至半个月为宜;专职团干部班(指一般干部,包括公社团委书记)以半个月左右为宜;领导干部班(指团县委书记以上的干部)以一个月左右为宜。

  四、关于培训经费,中央有关部门曾明确规定:“干部教育经费应由财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妥善安排,切实保证。”目前,各地经费开支情况不尽相同。凡是情况较好的地区,都是由于团委努力争取、党委重视、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使上述规定得到了切实执行。凡是干部培训经费没有解决的地方,应按规定很快落实。各级团委应根据自己的培训任务,作出预算,报请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批拨。

  五、今冬明春的团干部培训工作,要同整顿基层团组织结合起来。团的基层组织战斗力不强,一部分团支部特别是农村团支部处于松散、瘫痪状态,是目前团的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通过培训,帮助团干部提高思想认识,提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要认真研究当前团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工作内容,探讨工作方法,制定具体措施。要按照团中央颁发的农村、厂矿、中学团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团支部工作制度,为全面整团打好基础。

  六、各级团委应根据以上意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今冬明春的干部培训工作尽快进行安排,对已确定和正在实施的培训计划,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充实。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政[1994]195号

1994-12-3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