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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09:28  浏览:87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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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73年11月23日 生效日期1976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同意在贸易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上述条款不适用于:
  1.缔约国的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而给予或将要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
  2.缔约国的一方由于已经参加或将要参加某一关税联盟或某一自由贸易区而取得的优惠。

  第二条 为便于两国间贸易的进行,缔约双方在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发给进、出口许可证。商品应当产自并来自两国。

  第三条 两国间的商品交换,应按照两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规章,由中国各国营进出口公司和塞内加尔有权经营对外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 缔约双方对下列商品的暂时进口给另一方以便利:
  1.用于参加展览和博览会的不得出售的模型和样品。
  2.用于试验和实验的物品。
  3.用于科学和技术合作规定范围内的进口物品。
  4.用于贸易的广告影片。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各自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给缔约另一方的商品在换船、存仓和过境方面以可能的便利。

  第六条 有关缔约双方之间的贸易支付以可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七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经缔约双方中的一方提出要求,缔约双方可指定代表进行商谈,以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发生的问题。

  第八条 在本协定期满后,凡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而期满时尚未完全履行的所有合同,本协定的规定仍然适用。

  第九条 本协定根据缔约双方各自的法律程序,在相互通知同意后生效。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为一年。除非在期满前三个月缔约任何一方书面提出修改或废除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即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通知各自己履行法律手续后,本协定自一九七六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代表
   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           计划和合作部长
     方   毅             奥斯曼·塞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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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安全型防虫蛀剂》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68号




关于批准发布《安全型防虫蛀剂》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为促进保护环境产品的开发和使用,统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技术条件,现批准发布《安全型防虫蛀剂》等六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的编号、名称如下:

1、HJBZ4-1999 水性涂料(代替HJBZ04-1994)

2、HJBZ8-1999 洗涤剂(代替HJBZ08-1995)

3、HJBZ32-1999 安全型防虫蛀剂

4、HJBZ33-1999 低辐射彩色电视机

5、HJBZ34-1999  低污染型轻型汽车

6、HJBZ35-1999  植物纤维一次性餐具
  
以上技术要求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BZ04-1994)》和《无磷织物洗涤剂(HJBZ08-1995)》同时废止。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精神文明建设,搞好综合整治,创造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建立良好的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区(包括各县镇)的所有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要承担“门前三包”任务,并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门前三包”,要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的方针,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发动和依靠群众管理好城市。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县)城建、环卫、园林、城管监察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各自分管的“门前三包”区域、地段和范围分别组织实施。市中心城区,按市、区分工,市保洁道路由市城管监察大队直属中队负责;区保洁道路由街道办事处、区城管监察中队负责。工商、公安、卫生
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具体任务。
一、包卫生。负责清扫划定范围内的卫生,清除污物和积水;负责本责任区内“五不准”的落实,即不准乱扔果皮纸屑,不准乱倒炉灰残土,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堆杂物。
清扫冰雪(马路中心线为界),以雪为令,雪停即扫。
二、包绿化。负责门前花草树木的种植和抚育管护;负责铺草坪;制止损害花木、践踏草坪、翻越、破坏绿篱和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制止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停车辆、乱贴乱挂、乱搭乱建等行为,保证责任区内卫生等设施的完好、市容的整洁、秩序的优良。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
一、门前由单位边界、建筑物墙基起至车行道边。
二、单位建筑物、庭院周围环境。
第七条 市、区(县)城建、环卫、园林、城管监察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划定各自分管区域、地段和范围内“门前三包”单位的具体责任区,并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在各责任区挂上明显标志。
第八条 实行“门前三包”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并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责任单位,要有一名领导主管“门前三包”工作,实行定人、定岗、定量、定责的“四定”制度。
二、要配备相应的值勤人员、较大单位要设固定值勤岗,一般单位可联合设固定值勤岗。
三、值勤人员要佩带统一标志上岗执勤,负责责任区内“门前三包”任务的落实。
第九条 凡城建、环卫、园林等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任务,不能交给“门前三包”单位,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支持、指导和帮助责任单位,搞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十条 对“门前三包”工作,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逐级负责制。对“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的,要逐级追查责任。
第十一条 “门前三包”的值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
第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场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做下列处理:
一、对拒绝承担任务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由城建、环卫、园林等部门代替完成后,收取所需人工和材料费,并对单位主要领导和主管负责人处以五至二十元罚款。
二、对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值勤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三、对寻衅闹事、阻碍值勤人员执行任务或辱骂、殴打值勤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门前三包”值勤人员,凭市城管监察大队印发的《齐齐哈尔市门前三包执勤证》,对在本责任区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有关法规的行为者,除令其赔偿损失外,有权处以一至五元的罚款(罚款收据由市、县财政部门和城建局统一制发)。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责任单位的收费和罚款,由与其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管理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收费和罚款,要下达《通知单》。不服决定的,可在接到《通知单》三天内向执行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诉,由上级主管部门仲裁。对逾期不申诉又不交纳费用和罚款的,由银行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罚款项一律上缴市、县财政。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198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