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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20:11:39  浏览:83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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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应由用户、生产单位、科学研究机构及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委员会负责。”

二、将第十八条“加强对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实行全省统一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制度。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按规定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的,应向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企业产品执 行标准的合法性及采用国际标准的采用程度进行核查审定后,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作为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依据。
“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变化时,应向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企业产品调整时, 对不再生产的产品应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发证部门核查后予以注销。”删去。

三、将第二十二条“开发、研制和引进的新产品,未取得《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的,不得进行投产鉴定和质量检验的判定。”删去。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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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水利部


能源部、水利部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8月7日,能源部、水利部

为了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关于控制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我们制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现予印发,从1991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附:水利水电工程控制投资开展限额设计的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是设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限额设计就是按照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在保证工程功能要求的前提下控制技施设计及其工程投资,使工程总投资不突破国家批准的限额。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计标〔1988〕30号文《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中的有关精神,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现就开展限额设计提出以下几项规定。
1.为保证设计产品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设计单位要认真比选设计方案,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和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及初步设计概算,既要防止漏项少算,又不能高估冒算,使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真正起到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作用。
2.国家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利用外资项目为批准的内外资总概算,下同)是能源部、水利部、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及水利水电工程集资各方据以控制工程总投资的最高限额,是建设银行施行监督以及投资方和建设单位进行结算工程价款的主要依据。为控制工程投资,设计单位要对审查批准的工程静态总投资(不包括建设单位、地方承担的项目。下同)不超过相应限额承担经济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
(1)永久建筑工程、永久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和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的工程项目、工程量、设备数量、未计价装置性材料数量的增减,型号、规格变动造成的投资增加(包括设计单位外委的设计项目);
(2)施工导流围堰工程和场内施工交通工程发生的量差造成的投资增加;
(3)根据国家规定的现行政策、制度、定额、费用标准确定的投资额度,设计单位未经审批单位同意,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建设和永久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标准,增列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工程项目等原因造成的投资增加;
(4)由于设计单位初步设计工作深度不够,或设计标准选用不当,设计单位提出的主要设计方案与工程量虽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原则同意,在技施设计阶段工程量、机电金属结构设备数量及型号规格仍有较大变动且未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导致增加的投资;
(5)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其他部门要求设计单位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增加建设项目,并经设计单位出图增加的投资;
(6)因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增造成的费用增加;
(7)工程科研试验费用超支。
设计单位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程投资增加不承担责任:
(1)国家政策变动和计划调整;
(2)工资物价调整后的价差;
(3)与工程无关的不合理摊派;
(4)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土地征用费标准改变;
(5)建设单位和地方承包项目超出国家规定及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多开支的费用;
(6)经原审批部门同意,超出已审批的初步设计范围以外的重大设计变动和工程项目增加;
(7)其它单位强行干预设计,而设计单位又提出了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报送了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方,仍然发生的工程投资增加;
(8)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补充增加的勘测设计工作量相应增加的勘测设计科研费;
(9)审查单位改变设计单位报审的初步设计中推荐的主要设计方案不当,致使设计方案审定后在技施设计阶段又有较大修改而增加的投资;
(10)按勘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不属水利水电设计收费标准范围内的外委设计工程项目,如对外交通、供电线路、通信线路工程等增加的投资;
(11)其它特殊情况,如施工过程中发生超标准洪水和地震等所增加的投资。
3.各设计单位要把贯彻执行限额设计的几项规定作为提高设计质量,抵制任意提高建设标准和增加设计项目的依据。要建立以院长、总工程师、设计总工程师、概算专业主任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项目负责人为核心的各层次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度,把控制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的各项具体措施和经济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和专业处室。
4.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批准的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作为工程项目设计的最高限额。技施设计阶段要加强专业间的配合,认真研究优化设计,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不降低功能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方案,经鉴定在有效期内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节约了工程投资,则应根据节约投资额度的大小(以承担责任的工程静态总投资节超相抵计算),对设计单位实行奖励:
(1)节约建筑工程投资,按节约投资额度的5%~12%提成;
(2)节约永久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按节约投资额度的2%~5%提成。
建筑工程和永久设备的具体提成比例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时商定。
设计单位节约工程投资的提成资金,由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对节约工程投资的项目、工程量等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定提成额度,提出节约投资报告,由建设单位报经项目投资部门审查同意后,从节约的工程投资中拨付。
如由于设计单位的责任,增加了工程静态投资4%以上时,应根据超过相应概算静态投资的大小实行惩罚:
(1)超过限额10%以内者,扣相应比例的设计费,如超过限额5%,扣设计费5%;
(2)超过限额10%~20%者,10%以上部分,扣相应比例1.5倍的设计费;
(3)超过限额20%以上者,扣相应比例2倍的设计费;
(4)超过限额30%以上者,如无特殊原因,建议设计证书批准部门降低设计单位的设计等级;
(5)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试行)》计算工程量,作为编制设计概算的计量依据。如发现高估冒算,其高估的投资按超过限额计算。情节严重者要通报批评。
5.限额设计投资的计算,应统一按国家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中采用的工程单价、定额、费用标准、材料设备价格等为依据,在技施设计阶段,每完成一项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图纸后,均由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限额投资、工程量对照表若干份,连同设计图纸提交建设单位和投资方各二份,并抄送建设银行和概算审查主管部门各一份核备。经建设单位会同建设银行对工程量、投资对照表及其依据审查同意后,除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外,还要退回设计单位一份,作为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核算工程投资超限或节约的依据。
6.国家批准项目立项开工建设以后,建设单位要同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设计单位应按本规定第2条所明确的范围,对工程静态总投资负责,实行限额设计和节奖超罚办法,以保证赏罚兑现。在工程总投资节约已基本实现的前提下,设计单位经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或投资方同意,可按单位工程或扩大单位工程累计投资总节约额的提成额预分成20%~40%。
7.设计单独节约或与建设、施工单位共同形成的节约投资中属设计节约提成的部分,原则上应全部支付给设计单位,同时在整个工程投资节约中不得重复计算。
8.设计单位为节约工程投资而增加的勘测、设计、科研、试验费用,可从相应项目节约的工程投资中支付,一般不得超过节约投资额度的5%。但由于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科研、试验费用开支大于5%的项目,其勘测、设计、科研、试验所需费用,由设计单位提出报告报建设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和投资方审定后方可从相应节约的工程投资中支付。
9.一个工程项目由两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设计任务开展限额设计工作时,应由承担任务较多的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设计承包合同。工程静态投资节奖超罚应按各自承担的设计项目分别计算。
10.1991年1月以后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含修改概算,不含追加概算)按本规定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文有抵触部分,均按本规定执行。在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7年2月5日,铁道部

各铁路局:
现将《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单位应结合企业实际,抓紧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领导负责,层层落实,发挥工效挂钩的激励作用,促进企业实现扭亏增盈,提高经济效益。

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铁路劳动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工资总额合理增长机制和减员增效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道部、财政部、劳动部和国家计委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不包括广铁(集团)公司)。
第三条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挂钩指标为:运输收入(管内收入和直通收入分别计算)、换算周转量和劳动生产率(按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计算)。
第四条 工效挂钩比例
(一)工资总额与运输收入挂钩部分,按当年管内收入(包括电力附加费)比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10%和当年直通收入经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20%,增加效益工资。当年管内和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数减少时,按相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0.5:1。
(三)工资总额与劳动生产率挂钩部分,运输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与各铁路局当年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挂钩。
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运输收入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二)换算周转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三)工资总额基数,以铁道部按挂钩指标结算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为鼓励各单位大力减人提效,目前原则上仍实行“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政策。遇下列情况时,可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
(一)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基数。
(二)列入部定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交付运营(临管)时,当年增人所需工资按核定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调整方法如下:
1、新建铁路(包括单线和双线)。运输收入按交付运营时核定的计划数核定;运量按交付运营(临管)第二年的计划运量并考虑实际情况核定;工资总额按核定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入;对交付运营(临管)核定的运量与设计近期运量之间的差额,应按每条新线的实际情况制定运量增长的比例系数,随着运量的增长按系数相应调整到设计近期水平,对运输收入也相应调整。
2、增建第二线和铁路电气化(包括随电气化技改项目)以及部定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按交付运营当年核定增加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运输收入和换算周转量原则上按该铁路所在分局上年运输人员全员人均运输收入额和运输人员全员劳动生产率,与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分别计算,并相应调整运输收入和换算周转量基数。
3、客运、货运、客技站以及主要为本局服务的地区性编组站投产,原则上不调整工资总额基数。路网性编组站和较大的客运、货运、客技站投产,按交付运营当年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工资总额的30%-70%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4、新增机械保温车,按投产当年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三)新增路外厂、矿企业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当年按铁道部批准增加人数的工资总额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批准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四)新增开跨局旅客列车所需人员的工资总额,由部统一调整。
(五)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照调整后运输收入、换算周转量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六)对个别因政治、军事、国民经济总体布局需要设立,自身效益较差的项目,酌情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完成铁道部下达的盈亏计划的,按实际比计划增盈(或减亏)额的50%增加工资。完不成盈亏计划的,按实际比计划减盈(或增亏)额等额扣减工资。
(二)完不成国家指令性任务的单位,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比例(最多1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按铁道部〔84〕劳人字187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
第八条 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挂钩应提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其它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当年管内收入增加额×10%+当年直通收入增加额×20%+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际完成的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50%+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铁道部工效挂钩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30%×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结算;超过10%-15%(含15%)部分按80%结算;超过15%以上部分按60%结算。
其它工资包括:
(一)按考核指标增减的工资。
(二)按铁道部铁劳函〔1992〕521号文规定应提取的各种提成奖。
(三)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
(四)当年在部下达职工人数计划内接收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实际发生的工资。
(五)部定大中型投产项目增人等实际发生的工资。
(六)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奖金。
(七)当年部批准增加的路外厂、矿企业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 凡违反铁道部规定,弄虚作假,采取不合理手段多提挂钩工资者,一经查出,按部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扣回多提挂钩工资,等额扣减新增效益工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实行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工效挂钩影响较大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调整。
第十一条 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对运输生产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工资总额时,经国家批准另行解决。
第十二条 部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不属工效挂钩范围,其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但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各局按部核定的工资基数和工效挂钩办法计算结算工资,除部奖励政策规定的工资支出由部负担外,其他结算工资分别列入各有关成本中。各局在上报决算同时,要按工效挂钩办法规定,上报工资结算,由部对各局上报的工资结算进行核实,部核实数与各局上报数的差额,调列决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工资基金储备制度,每年应从新增效益工资中提取不少于10%的部分作为工资储备基金,用于以丰补欠。各单位动用历年结余的工资储备基金,应以局文报部审批。
第十五条 实行工效挂钩后,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搞活企业内部分配,工资总额的发放要与本单位的效益和效率相适应。
第十六条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七条 中国铁道出版社印刷厂、直属通信处、直属房产建筑处和铁道部专运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度起执行,原《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细则〉的通知》(铁劳〔1992〕106号)即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