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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03:34:28  浏览:92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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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期治理对象)本市范围区内直排水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污水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
  (一)位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放的污染物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中连续两次超标,或在一个管理周期内,超标频率≥30%(样本数不少于5个)的;
  (二)位于前款规定区域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放的污染物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中连续三次超标,或在一个管理周期内,超标频率≥50%(样本数不少于5个)的;
  (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被限期治理单位的工艺特点、治理工程规模等综合因素确定,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限期治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作出限期治理机关的名称、文书种类和编号;
  (二)被责令限期治理单位名称;
  (三)作出限期治理的依据;
  (四)限期治理要求(包括执行标准、总量控制指标及排放口整治等);
  (五)限期治理期限;
  (六)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法律责任;
  (七)不服从限期治理决定的救济途径。
  
  第五条(被限期治理单位的义务)被限期治理的单位的主要义务:
  (一)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污染方案,报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备案,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管。
  (二)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根据其现有污染治理能力,采取限产、减产或者其他措施,使限期治理期间的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第六条(限期治理的核查)限期治理期满,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属环保部门应及时组织核查。核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核查中发现超标排放的,视作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第七条(排污申报变更)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后30日内,按规定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变更登记、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变更申请。
  
  第八条(法律责任)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罚款、停业或者关闭。
  
  第九条(其它)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的“一个管理周期”为半年,适用“连续两次(三次)”时,要求每次间隔不少于半个月。
  
  第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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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府发〔2006〕101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各部门,中渝驻涪各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技兴安”和“人才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涪府发〔2005〕25号)和《重庆市涪陵区事故灾难应急分预案》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涪陵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是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组织。专家库的成员系非专职人员,根据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授权,完成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专家库成员由本区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及本区外有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程序:

(一)推荐。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管理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中渝驻涪单位和武警部队等有关单位推荐;

(二)审查。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拟聘专家资格进行审查;

(三)批准。区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重大科研课题和重大事项的研究,为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

(二)为改善我区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整治提供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加安全检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建议;

(五)为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提供帮助;

(六)以特邀专家的身份,参与安全事故调查,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两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授权下执行公务;

(二)单独执行有关公务时,必须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指派,并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

(三)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四)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五)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六)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坚持原则,奉公廉洁;

(七)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八)及时反映本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九条 专家库成员执行任务,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通知专家本人,同时通知专家所在单位。专家接到通知后,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

第十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应经常与专家库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组织专家考察,培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区政府。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指派执行任务、参加安全事故调查鉴定、参加有关会议或公益性技术服务,所需差旅费等费用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标准给予报销,按照职称、工作时间、工作难易程度等给与适当补助;对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由受益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的管理及其工作、补助经费的费用在区安全专项基金中安排解决,使用情况由区财政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库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关于防御近期强降雨天气加强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防御近期强降雨天气加强农业抗灾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林)、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据中央气象台6月8日预报,未来10天我国强降雨区将位于江淮、江南、华南西部和北部、贵州南部、云南南部一带,降雨量将比常年同期偏多3—7成,局部地区偏多1倍以上。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此次强降雨天气,切实减轻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范强降雨天气

  当前正值“三夏”生产的关键时期,江淮地区小麦正处于收获的高峰期,江南、华南等地区早稻正处于产量形成的关键时期,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对于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巩固和发展农业好形势意义重大。这次强降雨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将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把防御强降雨天气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狠抓各项防汛减灾措施落实,确保思想、人员、物资、责任、措施“五到位”,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二、切实加强灾害监测预警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气象、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和灾害发生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汛期值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强化灾情调度,主动收集、核实和反映灾情,提高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提供决策依据。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渔业安全预警信息通报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将灾害信息及时通知到相关区域的渔船和人员,确保所有渔船及养殖人员及时避风、避浪。

  三、迅速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要借鉴以往防御台风、洪涝等雨涝灾害的成功经验,针对此次强降雨的特点和在田农作物长势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防御方案,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抓紧落实各项防灾减灾措施。要抓住晴好天气,加强组织调度,加大机具和人力投入,千方百计加快小麦收获进度,确保颗粒归仓;要组织农民抓紧抢收已成熟的水果、蔬菜等作物;要把早稻和中稻作为防护重点,及时落实疏通沟渠、防洪排涝等防御措施;要组织人员对大棚设施、畜禽场舍和农业机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加固。

  四、狠抓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各地要把灾后恢复生产作为重点任务来抓,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和专家技术人员深入灾区,指导农民搞好生产自救。抓紧组织排水降渍,加强在田作物的灾后田间管理,促进受灾作物及早恢复生长;帮助灾区根据灾情特点,研究制定完善农业生产恢复方案,结合农时季节和地区特点,及时调整应对措施,指导农民搞好补种改种;搞好种子、种苗、化肥、农药、疫苗等生产资料调剂调运工作,为灾区恢复生产提供物资保障;积极组织农机投入抗灾救灾,及时抢排农田积水、修复水毁农田。加大灾区动物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控力度,确保灾后无大疫。

  五、统筹抓好“三夏”生产

  各地要做到抗灾救灾与“三夏”生产“两手抓、两不误”。在抓好抗灾救灾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农民腾茬播种,确保不空田、不荒田,努力增加玉米、水稻等高产粮食作物面积;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帮助农民及时做好查苗补苗、中耕锄划、浇水追肥等田间管理工作;认真总结小麦高产创建经验,深入推进玉米、水稻、大豆等作物高产创建活动,力争今年粮食单产水平有新提高;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突出抓好水稻“两迁”害虫和蝗虫等重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大力推行专业化防治,切实将病虫害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农业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