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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34:25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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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400号

2003-04-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不发西藏、内蒙古自治区):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可由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上海继续实行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江中心支公司


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中心支公司


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1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1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


1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1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1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


1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


1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17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亚中心支公司


18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


1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


2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中心支公司


21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22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山中心支公司


23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中心支公司

24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25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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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40号

印发《潮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八日



潮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市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技术指导,并确定养护管理的技术规范,积极组织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 古树名木实行养护责任制。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归属单位和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绿地、公园等场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

(二)生长在经市城市建成区的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三)生长在林地、风景名胜区内的,由林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四)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寺庙、教堂、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保护管理;

(五)生长在居民生活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管理;

(六)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该住户居民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庭院多人共有的,全体住户为共同保护管理责任人;

(七)生长在上述用地范围以外的其他地域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养护管理措施实施保护管理,古树名木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对已枯萎的古树名木,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可申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适当给予补贴。

第十条 严禁砍伐、迁移或非法买卖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确需迁移二级古树名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需迁移一级古树名木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移植所需费用由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主动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避让或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征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固定物;

(三)攀爬、折枝、挖根、采摘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枝干树皮;

(四)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向外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搭建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污物,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买卖。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保护措施与其他文物保护措施产生矛盾时,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市文物管理部门共同商定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该管理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营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已废止)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市人民政府发布营政发[199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辖区内所有供用水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市自来水总公司(以下简称供水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编制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审批供水计划,监督供水企业供水情况,对所有向社会供水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查。供水部门的职责是:宣传贯彻有关供水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供水计划,保证供水质量。负责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供水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 城市供水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在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六条 城市供水要逐步实行分质供水,工业企业及其建单位必须按分质供水计划执行,否则,供水部门可停止供水。

第七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安装自来水设施的,须到市节水部门办理用水指标后,到供水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由供水部门组织设计施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安装。违者,除责令拆除设施外,已用水的要补交水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建住宅,其室内自来水管线设计须经供水部门审批。施工单位要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竣工后,要将竣工图纸及资料一并交供水部门,经检查验收后,方可供水。

第九条 城市高层楼房和楼群新建、改建、扩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须到供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由供水部门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竣工后,由供水和卫生防疫部门共同验收合格,方可供水。

第十条 城市动迁,必须在拆迁前15日内由拆迁和建单位向供水部门提出申请报告,自拆迁之日起停止供水,自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动迁部门负责,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供水的,由动迁部门到供水部门办理继续供水手续。

第十一条 供水部门要切实做好供水服务工作,端正服务思想,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确保供水质标准;

(二)在正常供水状态下,保证供水管网达到国家规定的压力标准;

(三)严格遵守计量和计价标准,对用户用水计量准确,收费合理。

(四)对公共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供水和节水的规定。

第十二条 供水部门因施工、维修和其它原因需要停水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出现不可预见事故停水除外)。

第三章 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 在供水设施安装、维修、投入使用前,必须严格实冲刷、消毒制度。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用水,须采取间接取水方式,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理直接连接。

第十五条 自备贮水设施,其放水管必须高出地面2米,保持一定剩余水头。工业用水设施要设立明显标志。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通讯线路和供电线路是专用线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和挂设其它线路。违者除赔偿损失外,要追究其经济或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供水水源和配水厂院墙架设的电网昼夜放电,设有明显标志,人和牲畜触电致死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触电者或主人自行负责。

第十八条 城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要设置显标志,其设施两侧各5米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堆放物料、植树和从事破坏土层的活动。对影响安全供水和管网维修的违章建筑或堆放的物料以及擅自变更、动用、涂改设施标志的,要无偿拆迁,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设施不准随意迁移,确需迁移的,要经城市供水部门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迁移,其迁移费用由申请动迁单位负责。未经批准擅自迁移的,视 节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供水管道上的水门、水表、排气阀等不准擅自开关,因故必须开关的,由供水部门实施。对擅自开关的,要按水门和排气阀的口径追缴损失水费。损坏上述设施的要按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管理上严禁装泵抽水,擅自装泵抽水的,除令其立即拆除外,按有关规定加收计划外水量水费,情节严重的,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 消火栓是灭火专用设施,在无火警情况下,无论是公共消火栓还是企业内部消火栓一律不得启用,确须启用的,须经供水部门同意,并办理启用手续。违者每次每小时按工业用水水价加收500立方米水量水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安装水表必须经营口市水表检定站选型校验合格。安装进户水管须使用无毒塑料管。违者供水部门不予供水。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设施原则上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和维修。无力管理或维修的,可委托供水部门代为管理或维修,维修费用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用户管道发生漏水、堵塞和设备损坏时,应主动报告主管维修单位。如不及时审报,由用户负责漏失水量水费。申报后维修单位要在小漏24小时、大漏72小时内制止漏水,否则,其漏失水量水费由维修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集资安装的具有配水功能的管道,要纳入城市供水管网管理,建成后要将产权移交给水部门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农村用户,以村为单位,一律实行自管自修,并设专人负责。直径100毫米以上管理道损坏,要立即通知供水部门,在供水部门指导下维修。无力维修的,可委托供水部门维修,维修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

第六章 计量收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实行以表计量,有计划地实现一户一表,装表费用一律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 水表检定部门要定期对水表使用情况进行检定或强检,以保证水表的准确度。

第三十条 用户水费由供水部门统一征收。企事业单位一律实行委托银行代收费,月末结清当月水费。逾期不交水费的,每日加收5 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不交水费或无正当理由拒交水费,视其情节限量或停水供水。

第三十一条 居民生活用水水费实行两种征收方式,一是装表户以表计费;二是无表户按人口标定计费。企事业单位一律按总表计费。

用户水表如当月发生故障,参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或技术标定计收水费。

第三十二条 新建住宅进户达到8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到供水部门办理立户手续,立户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交纳水费。

第三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农村用户在接到水量通知单后五日内,必须将水费送交供水收费部门,逾期不交的,每日加收5 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用户必须将水表保持正常受检状态。如因障碍造成无法检表,按技术标定水量收费,并限期将有碍检表的一切障碍清除,检表后多退少补。

第三十五条 用户改变用水性质的,要在当月到供水部门办理手续。无表户增减人口的,要及时向收费员报告。隐匿不报者,一经发现,装表户补交改变用水性质差价水费,无表户补交改变用水性质差价水费或追加所用水量水费。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