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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7:44:02  浏览:83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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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技术监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有关事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技术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市外经贸委(厅、局)、技术监督局:
为加快实施金关工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时取得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进出口企业代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1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凭审批机关关于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即合同、章程批准文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各审批机关关于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应抄送设立企业的申请者。
1997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技术监督部门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已经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不再另行领取。
二、技术监督部门赋码机构凭企业设立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的申请者或已设立企业,以赋码通知单的形式(格式见附件),赋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时不需缴纳任何费用。
三、自1998年1月1日起,作为试点,外经贸部直接颁发批准证书的企业,由外经贸部代为赋予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代码主管部门提供。外经贸部将赋码情况定期反馈给国家技术监督局代码主管机构。
四、自1998年1月1日起,在批准证书中均须填写进出口企业代码(包括新发批准证书和换发批准证书)。企业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取得进出口企业代码。
五、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到技术监督部门赋码机构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有关收费事宜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级外经贸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在赋码工作中,务必认真把好代码的质量关,做好代码的防重查错工作,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准确性。

附件: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格式)

编号:【1998】第××××号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存根)
_____________:
下述企业已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
| 企 业 名 称 | |
|---------------|----------|
|批准文号(或批准证书批准号) | |
|---------------|----------|
|批文日期(或批准证书颁发日期)| |
|---------------|----------|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
|---------------|----------|
| 赋 码 日 期 | |
----------------------------
填表人签字:_____×××
_____(赋码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
骑 缝 章

编号:【1998】第××××号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
_____________:
下述企业已领取全国组织机构代码。
----------------------------
| 企 业 名 称 | |
|---------------|----------|
|批准文号(或批准证书批准号) | |
|---------------|----------|
|批文日期(或批准证书颁发日期)| |
|---------------|----------|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
|---------------|----------|
| 赋 码 日 期 | |
----------------------------
_____(赋码机构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199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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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5年各地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5年各地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05]4号

  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切实把握高等教育发展节奏,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经研究,现将2005年各地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安排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速度、规模,对整个高等教育发展节奏的把握至关重要,因此各地必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八字方针,立足教育发展全局,认真做好2005年高职(专科)分校招生计划的安排工作,坚决贯彻今年全国招生工作会议的要求,不得突破下达的招生指标。

  二、各地要切实把高等职业教育的工作重心从规模扩张转向深化改革、提高质量上来。要根据各地经济结构调整、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对高技能紧缺人才的需求情况,加大高职学科专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高职院校教师队伍和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改进教学内容和培养方式,强化与企业、行业的联系,开展“订单式”培养,大力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培养模式。

  三、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管理,按照本通知提出的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认真制定所属高校分学校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高职年度招生计划的安排必须与办学经费投入、基本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状况等实际情况紧密挂钩。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坚决压缩社会需求不足、毕业生就业困难专业的招生计划。要坚决制止不顾实际条件,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扩大招生规模的现象,树立高职教育良好的社会声誉。各地不得超计划安排分校招生计划,各高校也不得超计划安排生源计划。

  四、鉴于目前普通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趋紧的实际情况,已举办普通高职的本科院校,要从严控制和逐步压缩高职的招生规模,保证本科院校各项办学条件逐年有所改善。

  五、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规范办学行为。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举办普通高职的成人高等学校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的基本办学条件要求。未经教育部审核同意,任何其他成人高等学校均不得安排普通高职招生。

  附件略

关于印制和使用出口肉类内包装中加放检疫标签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关于印制和使用出口肉类内包装中加放检疫标签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93号)

 

各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

  根据国家局于大海局长与俄罗斯兽医局局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与俄罗斯联邦兽医局代表团会谈纪要》和国家局动植检动字[1996]79号文精神,从1997年1月1日起,四分体和分割肉内包装须加放检疫合格标签。为此国家局制作了检疫合格标签样式。现将该标签样式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该样式在当地联系印刷,并开始使用,以确保自1997年1月1日起抵达俄罗斯进境口岸的分割肉和四分体肉类凭该检疫合格标签通关。

  该标签为椭圆形,长径为60mm,宽径为40mm(均为外径),边线宽2mm,沿边线

剪为椭圆形,印刷用纸为70克普通白纸;印刷颜色用与已在使用的检疫合格标识的颜色相同,即绿色;标签中,“CAPQ”为零号方黑字,“INSPECTED”、“CHINA”为3号方黑字;“Est.No.”为4号方黑字;“3401M001”为企业注册号(各企业不同),为4号长黑字。

  检疫合格标签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印刷和保管,由出口注册企业的卫检负责人协助动检人员管理使用,并做好使用过程中的登记工作。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有关企业应妥善保管检疫合格标签,不得遗失和随意毁坏。

  该标签用于加放对俄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的分割肉和四分体肉类的内包装内,每小包装加放一枚。

  加放标签的四分体肉上不再加盖检疫验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