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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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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市政府令第14号
   《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5月12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沈卫国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市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4号令)以及省政府《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皖政〔2002〕72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城市居民是指持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不含外地来本市就学的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 城市低保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分类保障的原则;
  (三)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机关。
  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审定、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汇总上报等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受管理机关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人事、统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担,市财政分担部分实行对区财政定额补助,补助基数每年一定。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底依据本年度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实际支出数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区政府分别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应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财政预算。
  城市低保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 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市区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均有权获得本细则规定的城市低保待遇。
  户口迁出本市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研究生)的城市低保待遇仍在本市办理。
  第九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分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
  (二)单独生活且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
  (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患者;
  (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穿衣、吃饭、如厕均需照顾)的;
  (五)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实行计划生育单亲家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六)毕业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条 城市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当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2年内有超过城市低保标准20倍以上非必需支出(包括装修或翻盖住房、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或高中阶段择校就读、安排子女出国留学、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及其他支出)的;
  (二)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1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消费品以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或家庭成员佩戴高档首饰的;
  (三)拥有两处以上私有房屋且有一处人均使用面积超过市区居民上年人均使用面(四)拆迁户所购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人均使用面积超过上年市区居民人均使用面积(购买政府安置房最小户型的除外)或每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或非拆迁户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连续3个月家庭月平均通讯资费超过50元或月人均水、电、燃气费超过35元(单身家庭超过55元)的;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介绍就业或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2次或非用人单位原因,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有关部门或组织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达2 次的;
  (八)无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超过城市低保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规定发放时间10日以上领取保障金的;
  (九)有隐瞒家庭收入、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接受或不配合低保管理机关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等行为之一的。
  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居民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该居民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伤残抚恤(保健)金;
  (三)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医疗救助金和临时生活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用具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等;
  (六)见义勇为奖励金、独生子女费;
  (七)丧葬费;
  (八)由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经管理机关确认,用于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需支出的辞职补偿金、征地安置补偿费;
  (十)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三条 计算家庭收入,应当按照申请人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下列几种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一)赡养(抚养、扶养)费:
  有赡养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按照协议或判决、裁定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赡养费=(赡养人家庭的月收入-赡养人家庭人口×当年市区城市低保标准)×50%÷被赡养人数(负数不计) 。
  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与赡养费相同。
  (二)核定领取辞职补偿金或建设征地安置补偿费人员的家庭收入,应从辞职补偿金或建设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扣除该居民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即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被征地居民自领取征地安置费)的下个月起到退休的当月(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标准,并适当考虑递增因素)。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三)核定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人员的家庭收入,应从补偿费中扣除购买安置房的款额,结余款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四)城市居民家庭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首饰、高价值收藏品等折合现金,数额达到市区城市低保标准20倍(含20倍)的,均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保障对象就业获得固定收入的,管理机关应当从其获得收入的第三个月起,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并据此减少保障金或取消城市低保待遇。
  保障对象就业收入不固定的,管理机关应当从其获得收入的第三个月起,从其所享受的保障金中扣除当月收入的一半,所扣金额达到或超过其家庭享受的月保障金额的,管理机关应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对固定收入和不固定收入均按实际计算。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当地同一区域(或同一地段)、同一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无可比照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六)对家庭确有收入但申请人不如实申报、管理机关难以核实清楚的,管理机关可根据申请人家庭的日常支出(包括衣、食以及教育、水、电、燃气、通信等各项费用)情况,推算其家庭的最基本收入。
  第十四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填写《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家庭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先将户口迁至居住地。
  无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协议,且在居住地生活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交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出具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需要有关单位提供的,应当免费提供:
  (一)申请书、户口簿、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三)家庭成员的工资或退休养老金等收入证明(附工资单复印件);
  (四)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和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标准和享受期限证明;领取辞职补偿金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辞职补偿金标准证明;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或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七)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调解)、裁定书;
  (八)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附工资单复印件);
  (九)有关赡养(抚养、扶养)费的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
  (十)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学籍证明;
  (十一)申请时前3个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电、燃气及电话费的交费凭证;
  (十二)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户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十三)管理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它证明。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初审所需的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所收申请材料的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及初审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应当于最后一次张榜公布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保障金领取凭证;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应在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放保障金领取凭证,不得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对初审、审核、审批结果,均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在该居民委员会公告栏和申请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和家庭住址、人口、收入以及建议保障金额或拟批准保障金额。
  张榜公布时间均为5天并分别在初审、审核、审批后的7日内完成。
  对公布的内容有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调查核实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从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的下个月起按月发放保障金。
  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6个月全面复核1次。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成员发生变化的,户主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金领取凭证和城市低保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
  保障对象家庭迁移户口的,应当自迁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城市低保迁移手续。办理城市低保迁移手续时已在迁出地领取当月保障金的,迁入地的管理机关应当从下个月起继续发给
  保障金。
  被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其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区低保管理机关及社区居委会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城市低保网络,完成当月应发低保资金的数据统计。
  市民政部门对城市低保网上数据汇总、审核后,于每月3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当月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于每月7日前将当月低保资金拨付各区。
  各区每月15日前将当月低保资金发放到户。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城市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由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骗取的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前款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妨碍城市低保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和事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或《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社区管理体制和方式如有变化,相应事权由民政局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7日发布的《芜湖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第34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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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

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

(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畜禽生产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苏丹红、三聚氰胺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的,按照本决定第三条处罚;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违反规定的,按照本决定第四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

(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畜禽生产中禁止使用违禁药物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畜禽生产中使用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和检测工作。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对违禁药物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畜禽产品实施从生产到销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畜禽生产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

三、禁止生产、经营含有违禁药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四、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违反本决定使用违禁药物的,由县级以上饲料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禁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有处理费用的,由养殖单位和个人承担。

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药物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吊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由原发证部门作出。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销售违禁药物,不得向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销售除兽医临床治疗用药以外的违禁药物。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药物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非法生产、经营违禁药物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查处。

七、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禁止在饲料和畜禽饮用水中添加苏丹红、三聚氰胺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饲料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的,按照本决定第三条处罚;畜禽养殖单位和畜禽养殖户违反规定的,按照本决定第四条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禁止在牧草、青饲料种植过程中使用对硫磷、甲拌磷、甲胺磷、久效磷、氧化乐果、克百威、涕灭威等高毒、高残留农药。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施药牧草、青饲料作无害化处理,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违禁药物监管失控或者产生后果的,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决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中共建设部党组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意见



建党[2005]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社团:

  2005年是全面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关键一年,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一年。今年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科学发展现,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着眼于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着眼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建设职工队伍的健康成长,以诚信建设、文明行业创建、典型培育宣传、维护社会稳定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深化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政风和行风建设,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努力开创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进一步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着眼于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当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完成党的执政使命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举措。通过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更加深入地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中,更好地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进一步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积极开展人才培训、技能培训和岗位培训,以队伍素质的提高促进工程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提高。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按照中央文明委的部署,由中央文明办牵头,联合民政部、教育部,召开一次社区建设工作经验交流会。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红色旅游,帮助所在地区进一步做好规范编制工作。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与团中央共同推进建设系统“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

  进一步加强诚信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建设系统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建设诚信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诚信行业、诚信企业。加快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今年内基本建立本地区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等信用档案,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

  进一步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当前,建设系统正在推进建筑业企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这就要求必须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认真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解疑释惑,理顺情绪,保证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思想政治工作创新的重要途径。今年将制定颁布《关于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见》,召开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现场推进会。要充分发挥中国建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及各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作用。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创建文明城市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和任务,要按照中央文明委颁布的《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的要求,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加大创建力度,积极参与文明城市的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活动。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开展法律、文化进工地活动。深入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设施建设示范城活动。开展创建物业管理示范住宅小区活动。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继续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活动。实施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即科技、规划、设计三下乡;为农民建房、修路、改水、改厕、改善人居环境“五服务”)活动,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指导,重视农民居住环境的改善,特别要按照节能省地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建房的规划指导,防止土地等资源的浪费。部将在今年召开建设系统“三下乡、五服务”工作经验交流会,进一步推动文明村镇创建工作。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创建文明行业是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重点工程。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机关、文明窗口、文明职工活动作为创建文明行业的基础工程,认真抓好抓实。进一步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和规范化服务,市政公用行业、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物业管理企业等窗口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塑造行业良好形象。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实施<建设系统六项办事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行风评议活动,以行风评议来促进政风建设和行风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一至三年的不懈努力,创建成二至三个人民群众公认的文明行业。加强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政风建设,以政风建设带动行风建设,充分发挥“龙头”和表率作用。

  全面推行“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今年要认真总结经验、组织推广,全面推进“12319”服务热线建设工作。同时,要加强调研,分析问题,研讨对策。要把“12319”建设事业服务热线作为建设系统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措施,推广好、利用好、发挥好。

  今年,要积极配合中央文明办认真做好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评选表彰工作。配合中央文明办、会同国家旅游局共同做好首批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的评选表彰工作。配合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交通部进一步做好治理公路“三乱” 工作。

  三、大力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总结、宣传、推广先进典型,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最有效的方法。选树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力量,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任务,也是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有效方法。继续深入开展向徐虎、李素丽、范玉恕、朱崇跃和徐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下水道四班、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呼家楼供应站、中建八局921-520工程项目部等先进人物、先进群体的学习活动,进一步弘扬他们的先进思想和精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如何营造有利于先进典型成长的环境,如何进一步发挥先进典型的品牌效应。

  积极总结、培育、宣传新的先进典型。在新形势下,要特别注意宣传具有创新精神的科技人员、严格执法的规划人员、甘于奉献的环卫人员、勤奋创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等方面的先进典型。认真做好赵正义同志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在一至三年内,部再力争推出一至两个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使建设系统典型宣传长盛不衰,使建设系统典型层出不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也要加强典型的培育宣传工作,做到行业有标兵,省市有榜样。

  进一步加强示范点建设。今年,要在继续抓好295个文明服务示范点的基础上,推出全国建设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示范单位,推出全国建设系统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作用。与团中央等部门联合开展第四届全国杰出(优秀)进城务工青年、进城务工青年用工先进单位、“千校百万”培训工作先进集体及进城务工青年良师益友评选表彰活动。

  四、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

  进一步做好房屋拆迁工作。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继续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认真贯彻《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建立和完善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拆迁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化解拆迁纠纷,实施“平安拆迁”,维护社会稳定。

  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查。完善合同管理和工程结算制度,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一手抓清理已有拖欠,一手抓从源头上防止产生新的拖欠。要重点抓好政府投资工程的清欠工作,防止在建和新建项目形成新的拖欠。

  进一步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稳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委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工作。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严格规范各项收费,完善价格调节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

  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认真加强对本系统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加强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安全创建工作,认真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积极参与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会同中央综治办和司法部继续开展建设系统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工作,与团中央联合开展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在全系统开展创建“平安系统”、“平安住宅小区”、“平安建筑工地”、“平安景区”、“平安拆迁”等活动,以此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的同时,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列入领导目标责任制,把两个文明作为统一的目标,一起安排部署,一起推进落实,一起检查考核,一起总结表彰。“两同时”的关键是指导思想上要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促进,融为一体。

  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作出表率。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表率带动作用。精神文明建设要明确主管部门,做到专人负责,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队伍建设。要加强学习,从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同志,要成为学习型的人才,成为终身学习的模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要改进工作作风,带头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三贴近”(即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重要原则。开展任何一项工作、制定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要考虑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重要指导原则。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办实事,求实效,不做表面文章。

中国共产党建设部党组
二○○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