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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9:41:37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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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瓦努阿图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瓦努阿图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图政府决定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作的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瓦努图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发展民族经济所作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两国建交后,根据国际惯例,为对方外交代表执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

      特命全权大使馆           总理兼外交部长

        申志伟             沃尔特·哈迪·利尼


                  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于维拉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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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5〕3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设立“长春友谊奖”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对长春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商贸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扩大长春市的对外影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设立“长春友谊奖”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友谊奖”是长春市授予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的最高荣誉奖。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申报“长春友谊奖”的范围:

(一)执行政府、国际组织间协议和中外经贸合同来长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在“三资”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三)应聘(邀)来我市从事教学、咨询、服务、培训、合作研究等方面工作的外籍人员;

(四)在其他领域为我市服务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 申报“长春友谊奖”的条件:

(一)向我市传授或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新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为加速重点项目的规划论证、建设开发、投产达产、运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科技攻关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为加快科学研究、科技合作、科技服务和加速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为我市开展联合办学、加强学科建设和加速人才培养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我市招商引资、招才引智和对外交往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我市技术、产品和劳务等向境外输出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为我市捐资、捐物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它领域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评选原则及程序

第五条 “长春友谊奖”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截止时间为当年3月底。

第六条 申报工作由市引进外国智力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年度评选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开发区管委会,在长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中省直企业负责本辖区、本系统 “长春友谊奖”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申报单位认真填写《长春友谊奖申请表》,一式3份,连同附有真实详尽的专家事迹材料一并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初审并汇总后,提交市引进外国智力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审,再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选工作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标准,保证评选质量。

第九条 “长春友谊奖”一般不连选。

第四章 奖励与宣传报道

第十条 “长春友谊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凡荣获“长春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由长春市人民政府举行授奖仪式,颁发长春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奖杯和证书。颁奖时间定在每年六月下旬。

第十一条 在获得“长春友谊奖”的基础上,工作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外国专家和国际友人,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报国家“友谊奖”。

第十二条 对“长春友谊奖”颁奖仪式和专家事迹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外国专家的安全和利益。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先征得聘请单位和外国专家本人同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海外留学人员和港澳台专家的表彰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宣传报道及讲话发文的暂行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宣传报道及讲话发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宣传报道及讲话发文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宣传报道及讲话发文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办文、办事程序,切实减少市政府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提高行政效率,维护政令的权威性、严肃性,树立政府良好形象,现就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宣传报道及讲话发文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市政府应注重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及时宣传市政府重要活动和重大决策执行等情况,树立人民政府勤政为民、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二、、市政府领导同志公务活动宣传报道要坚持重要性、新闻性、真实性原则,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增强新闻的可读(视)性。严格控制事务性活动和一般会议的宣传报道。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体参加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必须作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单独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会议、调研活动等,本着重要性、全局性原则,一般只对涉及政府重点工作事项的活动作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政务活动,报道时一般只报道行政职务。
  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参加重要活动、深入基层调研,确需作新闻报道的,在经相关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新闻单位。具体由政府办公室各政务科室告之秘书科登记,由秘书科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市委宣传部新闻科安排新闻采访记者。各政务科室一般不得直接通知新闻单位。
  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内容,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把关;市政府副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内容,由相关副秘书长负责把关。
  六、市政府领导同志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同志一起参加的公务活动的宣传报道,按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七、严格控制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发文。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已在会上印发的,会后一般不再发文;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讲话必须发文的,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定。确需发文的领导讲话,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核,并经领导同志本人审阅同意后,一般以《政府情况通报》印发。
  八、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随意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确需印发的,须经协助领导同志工作的秘书长审核,并报领导同志本人审阅同意。
  九、印发、引用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必须保持其原意的完整性、准确性,不得曲解、断章取义和采取实用主义的做法。
  十、凡涉及到重大事项和重大政策性问题,以市政府正式文件为准,不能以领导同志的讲话作为依据。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