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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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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函[2005]8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城镇建设和建筑工程发展的实际情况,经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我部组织制定了《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切实做好编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三月三十日









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第一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5年

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
1. 住宅建筑规范(暂定名) 制订 适用于城镇住宅建筑(包括综合建筑的住宅)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规定、外部环境、建筑、结构、室内环境、设备、防火、使用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公安部消防局 2004.12~2005.06 2005.02 征求意见稿2005.04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2. 城镇燃气规范(暂定名) 制订 适用于城镇燃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及设备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文。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燃气集团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2004.04~2006.08 2004.10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3.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制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重新核定现行居住建筑采暖能耗的节能目标,打破现行建筑气候分区界限,依据采暖度日数和空调度时数来确定住宅的采暖和/或空调能耗指标和技术要求;采暖居住建筑的节能目标提高到65%或更高;确定室内设计参数和能耗指标、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技术要求、采暖和空调设计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8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中国建筑中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华南理工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制订 适用于按节能设计标准设计的建筑工程所涉及的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系统、空调制冷装置、通风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的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建筑物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建筑物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缺陷;供热采暖系统中供热量,水力平衡度,换热设备效率,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表面温度、辐射量,耗电输热比,管道设备保温绝热,通风与空调系统设备效率,设备能源输入与冷、热量产出比,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相对湿度、洁净度、新风量、噪声等参数,室内空气中含尘浓度或有害气体浓度与排放浓度,室内气流组织、防排烟;采暖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参数,冷热计量、控制、调节,安全、功能、环保、卫生、节能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广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哈尔滨天硕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2005.03~2006.10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8 送审稿2006.10 报批稿
5.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居住小区、工业与民用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各地气象及雨水水质资料,可利用雨水量的计算及水量平衡,雨水综合利用系统选择,地面入渗及管道入渗系统水力计算与设计,屋面雨水及地面雨水收集系统设计,雨水储存构筑物计算与设计,雨水处理工艺选择与设计,雨水回用系统设计,超量雨水排除管道设计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水利科学研究所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北京工业大学泰宁科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西北建筑设计研究院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6.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调查评价,城市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功能区划,环境整治,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城市生态保护的标准,城市环境污染应急响应系统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青岛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沈阳市城市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7. 城市照明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城市照明规划与设计单位、市政管理部门、照明企业、科研机构等组织和编制城市照明规划与设计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照明的定义与城市照明规划工作内容,城市照明规划通则,城市公共交通照明规划,城市建筑与构筑物室外照明规划,城市绿地景观要素照明规划,城市广告标识照明规划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莹辉集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8. 城市供热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设市的城市供热规划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供热规划编制基本要求,城市供热负荷,城市供热热源,城市热力网和城市供热设施规划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杭州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9. 城市停车设施规划规范 制订 适用于全国特大、大、中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停车设施规划原则,停车设施分类,停车需求分析方法,各类用地及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各类停车设施的技术指标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同济大学北京工业大学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0. 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制订 适用于建筑设计技术与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设计通用术语,各类建筑设计的专用术语,室内及环境设计术语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清华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11. 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采用瓦材的坡屋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一般规定,坡屋面瓦材和垫层要求及选用标准,坡屋面结构体系和设计要点,坡屋面细部构造、施工方法、施工控制的规定,坡屋面构造的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和工程质量验收规定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化建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深圳大学建筑设计院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广州嘉泰陶瓷有限公司上海欧文斯科宁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团)公司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中国绝热隔音材料协会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12. 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实验动物设施的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平面布置,装饰装修材料,结构设计,消防,室内温度、湿度、风速、噪声、照度、换气次数、新风量、洁净度和压力要求,过滤器的检漏,给水排水,污物处理,自动控制以及对设计、能量回收、施工验收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实验动物研究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北京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建研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学浙江省实验动物中心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13. 城镇供热系统评价标准 制订 适用于城镇供热用锅炉房、换热站、冷热机组,室外供热管网,建筑物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等方面的评价。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供热设备的配置、运行、输送、管网平衡、管网热损失、建筑物采暖温度、时间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供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9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等主要性能指标,以及运行管理安全,系统节能,操作程序等管理标准。按照管理、技术性能、安全、节能、环保等提出评价指标。 中国城镇供热协会北京市供热办公室北京市热力集团公司天津市供热办公室沈阳市供热办公室沈阳市惠天热电股份公司西安市供热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供热办公室乌鲁木齐市热力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热力公司青岛市热电集团全国锅炉房供暖信息网国际铜业协会(中国)
14. 盾构掘进隧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制订 适用于用盾构法修建的城市地铁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人防等隧道与地下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施工准备,盾构施工测量,管片制作,盾构施工,特殊地段及地质条件施工,管片拼装,壁后注浆,隧道防水,盾构机的保养与维修,运输,施工管理,监控测量以及隧道缺陷处理,管片预制工程验收、管片防水工程验收、管片拼装以及盾构成型隧道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建集团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15. 预应力混凝土路面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高等级公路、机场、集装箱堆场、汽车站和特殊堆场的路面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荷载应力分析、温度翘曲应力分析、主要设计参数、混凝土路面板平面尺寸和板厚设计,相关参数关系图表,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与高强、低松弛、无粘结预应力钢绞线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应用,锚具选择,接缝、构造及施工工艺,路基材料及施工,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东南大学参编单位: 江苏省交通厅华东预应力中心江苏新筑预应力公司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6. 急救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医疗急救机构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医疗急救机构建设项目的组成、分级和技术指标,基地和总平面,建筑设计,空调、通风与空气净化,给水排水与气体供应,电气和自动控制,安全消防的设计、施工与验收等技术要求。 卫生部 主编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卫生经济学会医疗卫生建筑专业委员会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救护中心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急救中心天津市急救中心成都市急救中心沈阳市急救中心甘肃省急救中心 2005.03~2006.03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17. 单轨交通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单轨交通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单轨交通的术语、运营组织、车辆、限界、线路、轨道桥梁、车站建筑、地下结构,工程防水、通风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信号、道岔、安全门与屏蔽门、电梯及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系统、防灾与报警、设备监控系统、控制中心,车场与综合基地、环境保护等。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重庆市轨道交通总公司参编单位:铁道第二勘测设计院天津铁道电气化设计院北京市城建设计研究院上海隧道工程设计院重庆捷顺轨道交通技术有限公司 2005.03~2007.06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12 送审稿2007.06 报批稿
18.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制订 适用于坡地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进行防火设计时对防火设计高度的确定,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楼层的规定等。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19.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铁路工程部分) 制订 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按主从关系和配套需要,整合优化铁路工程各专业技术标准,以基础标准、通用标准、专用标准为框架,形成层次清楚、分类明确、构成合理,具有配套性和协调性的有机体系。 铁道部 主编单位: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铁路工程技术标准所参编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铁路工程分委员会铁路工程标准有关主编单位 2004.03~2005.09 2005.03 征求意见稿2005.06 送审稿2005.09 报批稿
20.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工程防火部分) 制订 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国内外建筑工程防火技术发展简况、国内外消防技术标准现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的问题、新体系概述、框架示意、体系表等。 公安部 主编单位:公安部消防局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4.02~2005.10 2005.03 征求意见稿2005.06 送审稿2005.10 报批稿
21. 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 修订 适用于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三个领域17个专业的标准现状、发展趋势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所要制订的标准项目,以体系框图、体系表和项目说明的形式进行表述。 建设部 主编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参编单位:有关专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和有关设计、科研院校等单位 2005.03~2006.0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2 报批稿
2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修订 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水利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水文测报与勘测、规划、设计、电气、施工、验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征地移民和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等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工程质量、人身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及公众利益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条文。 水利部 主编单位: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参编单位: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中水东北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中水北方勘测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2004.06~2005.06 2005.02 征求意见稿2005.04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23.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 修订 适用于冶金、机械、有色金属、建筑材料、轻工、纺织、核工业和国内贸易(粮食局)等八大工业领域工程建设管理与监督。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直接涉及工程质量、人体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参编单位:有关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标准有关主编单位 2005.03~2006.09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2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修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普通混凝土质量控制。主要内容包括增加术语和符号,修订坍落度和维勃稠度的分级指标及允许偏差指标,增补混凝土强度等级的级别指标,在混凝土的质量要求中增加混凝土抗氯离子渗透性、碱含量、抗冻(快冻法)等耐久性内容,完善混凝土耐久性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表述方式,修订组成材料质量控制的水泥、骨料、外加剂、拌和用水的相关内容并增加纤维等有关内容,增补预拌混凝土、泵送混凝土、高强高性能混凝土和其它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质量控制内容,增补混凝土裂缝控制内容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深圳大学中建三局商品混凝土公司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2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修订 适用于防核武器为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共5个抗力等级,防常规武器为5级和6级共2个抗力等级,防生化武器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和不防化等共5个防化等级。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在原有的防核武器抗力级别的基础上增设6B级,增设防常规武器不防核武器工程类型,按防常规武器抗力大小设置6个级别,在防生化武器的防护要求方面进行部分调整;在平战结合方面以及在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各专业的防护标准、防护要求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2004.04~2005.04 2004.10 征求意见稿2005.02 送审稿2005.04 报批稿
26.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修订 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并按《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取消20000㎡封堵的技术要求。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安部 主编单位:清华大学城市规划院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总参工程兵国防工程设计研究院黑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5.03~2005.12 2005.09 征求意见稿2005.11 审查稿2006.12 报批稿
27.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1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山岭及水底隧道、地下铁道等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细部构造防水,地下工程排水,注浆防水,特殊施工法的结构防水,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等。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编单位: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参编单位:山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审查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上海人防设计科研所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铁道部隧道局科研所
28.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修订 适用于村镇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规划和防火设计,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村镇建筑耐火等级与建筑构造,村镇建筑规划及建筑布局,村镇厂(库)房、储罐、堆场消防设计,村镇民用建筑消防设计,村镇消防给水设计,村镇建筑电气设计等。 公安部 主编单位:山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9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7 审查稿2006.09 报批稿
2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修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的防雷(包括防直击雷和防感应雷)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物的防雷分类,建筑物的防雷措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等。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中元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研究会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 2005.03~2007.03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11 送审稿2007.03 报批稿
二、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
30. 既有建筑幕墙可靠性鉴定及加固规程 制订 适用于既有玻璃幕墙、金属与石材幕墙以及组合幕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适用性及可持续使用性的检查、检验、评估及维修加固措施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江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坚朗建材有限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3 征求意见稿2006.07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1. 采光顶与金属屋面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水平方向夹角大于75°的建筑屋面外维护结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采光顶和非采光顶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验收和维修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沈阳远大铝业工程有限集团中山盛兴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深圳方大集团深圳中航集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郑州中原胶粘厂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32.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2003(JGJ108-96、JGJ109-96) 制订 适用于房屋与一般构筑物中受力钢筋各类机械连接接头的设计、应用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各种连接接头的性能、型式检验、现场检验,连接型式包括带肋钢筋套筒挤压、锥螺纹、镦粗直螺纹和滚轧直螺纹连接接头。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上海钢铁工艺技术研究所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施工科学研究所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3. 轻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6层以下或房屋檐口高度低于20m的非抗震设防以及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的低层或多层轻钢结构住宅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材料性能、节能设计、截面设计、节点构造、放火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清华大学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长安大学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北京华丽联合高科技公司北新建材集团
3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检验检测方式方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各种管道安全和功能、设备试验、试运转,温度、洁净度、新风量、噪声及防排烟等检验、检测方法。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国家空调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5.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 制订 适用于建筑幕墙的性能检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热工、隔声、遮阳等性能检测方法规定。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36.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标准 制订 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与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耐久性检验和评定。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混凝土抗渗性、抗冻性、抗碳化性、抗裂性、耐钢筋锈蚀、碱骨料反应、抗硫酸盐腐蚀、抗除冰盐剥蚀性、耐磨性检验评定的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大学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铁道科学研究院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37.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新建和改造的国际、国内比赛游泳池、公共游泳池、宾馆饭店及俱乐部的游泳池和各种游乐休闲池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和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游泳池的分类、特殊设计要求、水处理系统、附属设施、特殊装置及管道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运动协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38. 体育场馆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供比赛和训练用的体育场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体育场馆的智能监控系统、通信网络系统、应用信息系统及场馆专用系统的技术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参编单位:建设部建筑智能化技术专家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信息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39. 城镇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估技术标准 制订 适用于国内各城市对新建项目的交通专项分析。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交通影响评估整体框架体系研究、项目用地性质与规模等级划分、交通量预测敏感性分析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同济大学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8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2 送审稿2006.08 报批稿
40. 展览建筑设计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综合性展览建筑和专业性展览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选址、总平面布置、建筑设计、消防和疏散、建筑设备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消防局 2004.12~2006.07 2005.10 征求意见稿2006.01 送审稿2006.07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1. 地下工程逆作法施工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较深基坑且对围护结构的水平变形有严格限制、在城市建筑密集区要求尽早恢复施工作业区和城市原貌的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土体结构、地下土方开挖、地下水平结构施工技术、防潮技术、验收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参编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黑龙江省建工集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市长城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人防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04.07~2005.12 2005.07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5.12 报批稿
42.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施工机械现场检查。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种机械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等方面的检查检测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分会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江苏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项目分类标准 制订 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检测及管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项目分类及各检测项目参数设置的要求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4. 轻型钢丝网架墙体应用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以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内外填充墙及总高度在10m及以下的低层民用建筑中的承重墙。主要技术内容包括规定房屋的隔声、隔热、节能技术指标,3D系统的构造连接技术、计算方法、材料要求、施工要点、质量验收规定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沪标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上海医药工业设计院上海胜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2005.03~2006.06 2005.11 征求意见稿2006.03 送审稿2006.06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5. 种植屋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所有花草、树木、农作物的种植屋面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种植屋面防水层、排水层及屋面构造要求、施工方法及质量控制和验收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参编单位:中国化建公司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深圳大学建筑设计院渗耐防水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浙江骏宁特种防漏有限公司北京高能垫衬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圣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6.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结构表面有清水混凝土装饰效果要求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统一清水混凝土的概念,对清水混凝土的设计、施工、验收做出规定。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47. 城市桥梁桥面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城市桥梁桥面工程的防水设计、施工、验收及检测,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防水材料工业协会中国化建苏州防水研究设计所北京市公联公路联络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1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48. 建筑能耗统计标准 制订 适用于民用建筑的能耗统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能耗的构成、建筑能耗各构成部分的数据采集、统计方法、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库的有关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重庆大学城市建设学院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1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49. 城市人口规模预测规程 制订 适用于城市规划中的总体规划阶段。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城市人口按职业和年龄的分类、流动人口的计算方法,提供城市人口发展规模预测的方法、程序和校核手段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哈尔滨市规划院北京大学中山大学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0.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制订 适用于各城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房地产市场信息采集与交换数据指标、发布数据指标、数据统计与分析、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管理信息系统、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系统、数据接口以及数据安全和保密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参编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建设部信息中心 2005.03~2006.03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3 报批稿
51. 城镇燃气管道修复工程技术规程 制订 适用于燃气及各种市政管线的修复、改造等非开挖施工技术。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旧管道修复的内衬、U型内插、缩径内插、缠绕法和旧管道更换的裂管法、碎管法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北京天环燃气有限公司北京派普瑞非开挖工程技术公司创安亚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非开挖技术协会香港非开挖技术协会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江苏十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百莱玛-威猛有限公司 2005.03~2006.12 2006.02征求意见稿2006.06送审稿2006.12报批稿
52. 建筑全生命周期可持续性影响评价标准 制订 适用于住宅、写字楼、宾馆、酒店和体育场馆等。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建筑全生命周期的耗能、耗水和其他资源消耗以及污染物质排放分析,确立多因素生命周期定量评价方法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清华大学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中建恒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05.03~2006.09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4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53.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程JGJ6-99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各种箱形和筏形基础。主要技术内容包括箱筏基础设计、基础底版设计以及多塔楼和带裙房的建筑下的整体基础设计。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元岩土工程公司同济大学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2005.03~2006.09 2005.12 征求意见稿2006.04 送审稿2006.09 报批稿
54.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所采用的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混凝土配制强度的确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基本参数、配合比计算、试配与调整和特殊要求配合比设计。增加按耐久性要求设计的混凝土配合比和无统计资料时强度标准差取值等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深圳大学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55. 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98 修订 适用于建筑照明工程设计、科研、教学、照明电器生产企业以及照明主管部门使用。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基本术语、室内外照明技术、电光源及其附件、灯具及其附件、建筑物采光技术、材料的光学特性和照明测试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北京电光源研究所复旦大学电光源研究所上海东升灯具厂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6. 建筑排水塑料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29-98 修订 适用于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和一般多层工业厂房的室内雨污水重力流排水系统塑料管道的设计、施工、安装。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材料性能、管道设计和水力计算、敷设安装施工及试验和验收。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全国塑料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05.03~2006.12 2006.02 征求意见稿2006.06 送审稿2006.12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57.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2002 修订 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桁架、网架结构、框架结构、膜结构和拉索结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对各种钢结构焊接技术及特殊焊接技术的要求和试验方法。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冶集团建筑研究总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宝钢股份有限公司中冶集团重庆钢铁设计研究总院中冶集团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武汉钢铁集团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重工起重公司特种焊接加工厂深圳建升和钢结构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中国第二十冶金建设公司钢结构制造总厂北京双圆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58. 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 修订 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轮渡和出租汽车新建、扩建和改造的站、场(厂)。主要增补电动汽车、客运出租车、轨道交通等相关内容;增加ITS等相关内容。 建设部 主编单位:武汉市交通科学研究所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2005.03~2006.0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6.02 报批稿
59. 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95 修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粪便处理工程的选址和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净化处理工艺和构筑物、无害化卫生处理,增加生粪便机械脱水、粪便上清液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合并处理、脱水粪便与垃圾卫生填埋场共同处理等技术要求。 建设部 主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参编单位:武汉市环卫科研设计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琥珀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05.03~2006.04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2 送审稿2006.04 报批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制订修订 主 要 内 容 主编部门 主编单位及参编单位 起 止年 限 进 度 要 求
60.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局部修订 适用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建筑。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设计参数和能耗指标(将采暖能耗的节能率提高到65%)、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采暖设计等。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辽宁省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 2005.03~2005.06 2005.04 征求意见稿2005.05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6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局部修订 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热环境和建筑节能设计指标、建筑和建筑热工节能设计、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用“权衡判断法”替代“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限值”)。 建设部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重庆大学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西南建筑设计研究院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2005.03~2005.06 2005.04 征求意见稿2005.05 送审稿2005.06 报批稿
6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局部修订 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商业建筑、燃气锅炉房、实验室、使用城镇燃气的工业企业等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设备的施工及验收。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室内燃气管道安装、燃气计量表安装、燃气设备安装、室内燃气管道和用气设备安装的检验以及试验验收。 建设部 主编单位: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成都市煤气总公司昆明市煤气总公司上海燃气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北京市公用工程监督站成都康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国际铜业(中国)协会佛山日丰企业有限公司宁波圣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05.03~2005.12 2005.08 征求意见稿2005.10 送审稿2005.12 报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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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农业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版权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1月13日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培育产业发展新优势,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知识产权服务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是指提供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特定领域知识产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相关服务及衍生服务,促进智力成果权利化、商用化、产业化的新型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

  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战略转型期。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有利于提升自主创新的效能与水平,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形成结构优化、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是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抓手,是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

  知识产权服务业技术与知识密集,附加值高,对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对外贸易和文化发展的支撑作用日益显现,市场前景广阔,但存在政策体系不完善,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高端人才匮乏,综合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着力培育发展。

  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主线,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培育市场需求,拓展服务模式,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完善服务体系和配套政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的知识产权服务。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针对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状况,对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明确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等重点发展领域。

  夯实基础,创新发展。强化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基础,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支撑体系。改革管理体制机制,深化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积极培育新兴业态。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知识产权服务与科技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大幅提升,为科技创新水平提升和经济发展效益显著改善提供支撑;知识产权服务业成为高技术服务业中最具活力的领域之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明显提高。

  主要目标: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调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多元化,形成一批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业从业人员数量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人员结构优化,高端人才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知识产权服务业规模和产值占现代服务业的比重明显提高。

  三、知识产权服务业重点发展的领域

  (一)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加速发展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注册、登记、复审、无效、异议等代理服务。引导发展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着力提升代理机构涉外代理服务能力。鼓励代理机构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壮大发展规模。

  (二)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发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服务,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鼓励拓展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清算、投融资等商业活动中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加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服务,完善中小微型企业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服务,拓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熟悉和运用国际规则的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发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数据加工、文献翻译、数据库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信息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支持利用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建设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开发高端知识产权分析工具,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效率。

  (四)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

  发展知识产权评估、价值分析、交易、转化、质押、投融资、运营、托管等商用化服务。加强和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体系,完善以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为主、民间资本广泛参与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推动金融机构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服务,探索建立质押融资风险多方分担机制。

  (五)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政策咨询、管理咨询、实务咨询等高端服务。积极引导知识产权专业咨询机构健康发展,推动重大项目决策、行业发展规划、产业联盟构建中的咨询服务,加强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贸易、市场拓展、海外布局、核心技术转让、标准化等事务中的咨询服务。

  (六)知识产权培训服务

  发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服务,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制定知识产权人才职业能力框架,引导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支持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分类分级实务培训,推进国际交流合作,采用引进人才、合作办学等多种方式,培育一批专业化的知识产权培训服务品牌机构。

  四、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夯实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基础

  加强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整合和开放共享,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能力,提供准确、及时、全面的知识产权信息。支持欠发达地区完善知识产权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建设全国专利技术运用转化平台。利用云计算等先进信息技术,推进标准化建设,促进资源共享。完善全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图书情报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参与、协调联动的服务体系。

  (二)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法律政策环境

  结合科技、经济发展,及时修订完善知识产权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加强产业、区域、科技、贸易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配合服务业改革的总体安排和试点工作,推动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财政、金融和税收政策。研究推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并完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知识产权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三)增强知识产权服务对经济的支撑作用

  面向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汽车、石油化工等重点产业,推动行业、企业建设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和专题数据库,支持产业创新。推动知识产权服务融入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区域特色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专利、农产品商标、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服务,促进现代农业和现代林业创新发展。加强版权、外观设计专利等知识产权服务,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引导社会服务资源广泛挖掘国内地理标志,积极拓展涉外地理标志,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及其专门保护在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对接工程,为科技创新型中小微型企业提供全流程知识产权服务。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企业产品出口、服务外包、境外设展、海外投资、品牌输出、专利纳入标准等活动中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走出去”战略的实施。

  (四)增强知识产权服务对科技的支撑作用

  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促进闲置专利的筛选和实施,为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转化提供多元化、市场化的渠道。鼓励科技企业积极利用商标和商业秘密制度保护创新成果。强化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导向,健全国家科技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鼓励科技重大专项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大学科技园等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服务,提升科技创新层次,保护科技创新成果,促进转化应用。

  (五)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支持各地有条件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进行企业化转制改革试点,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序开放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使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主体可低成本地获得基础信息资源,以多种方式参与知识产权服务,增强市场服务供给能力。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机制,促进服务主体多元化。探索设立由国家引导、多方参与的知识产权运营资金,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培育发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保险、知识产权经营等新兴模式。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宣传和文化建设,扩大行业影响。

  (六)开展知识产权服务试点示范

  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发展和试点示范工作,鼓励先行先试。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驻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台港澳与内地合作区域,支持国家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试点城市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引导知识产权服务集中、集约、集聚发展。依托移动互联网、下一代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模式创新试点示范项目。在知识产权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推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建设,重点培育一批基础较好、能力较强、业绩显著、信誉优良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社会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七)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

  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人才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评聘制度,加快培养知识产权实务人才。扩大知识产权代理人才队伍规模,提高代理人专业素质,发展知识产权管理、咨询、运营、评估、保险、信息分析人才队伍。支持引进懂技术、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复合型国际高端人才。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开展校企合作,联合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引进国际师资,积极开展职业培训,培养知识产权服务高端实务人才。

  五、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部门间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协调协作机制,统筹规划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协调解决各种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落实各项工作。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尽快形成总体部署、各方协作、有效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加大投入力度

  推动国家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落实高技术服务业产业化专项对知识产权服务的支持。支持知识产权服务重大工程,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推进知识产权服务试点示范,建设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实施知识产权服务引导项目,培育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支持和引导民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综合运用基金、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引导吸引信贷资金、外资和社会资本多渠道投向知识产权服务业。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

  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联盟)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产品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合理开放的知识产权服务市场准入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标准规范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服务机构和人员的执业监督与管理,引导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级评价体系,完善行业信用评价、诚信公示和失信惩戒等机制。鼓励服务机构成立区域性服务联盟,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的指导、支持与监管。

  (四)建立统计监测体系

  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明确统计范围和统计对象,设计统计指标,规范统计内容,统一统计口径,支持完善高技术服务统计监测体系。探索研究将知识产权服务的新兴业态纳入国家统计的方式方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





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暂行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正当竞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商品交易(含经营性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欺骗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以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使其利润超过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的合理利润幅度的行为。
第四条 市、区物价管理部门是我市反价格欺诈反牟取暴利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施细则,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监督处理;
(三)设立投诉机构,接受单位、个人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检举揭发;
(四)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定期监测和专项测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规定所管理的价格,系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商品价格)。
第六条 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其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正常价格秩序。
经营者通过正当的价格行为,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在合理利润幅度内获取的收入属合理收入。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在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基础上,参与正当的价格竞争,并向物价管理部门如实提供价格信息。
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所经营的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
经营者对列入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必须按价格监审办法执行。
第八条 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监督,并向各级物价管理部门检举揭发。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价格手段欺诈、损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一)采取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短尺少秤、混充规格掺杂使假、降低质量等手段制定欺骗性价格的;
(二)采取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蒙骗消费者,推销商品的;
(三)不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签漫天要价的;
(四)其它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的价格手段牟取暴利:
(一)凭借自身有利条件实行垄断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联合约定提价、压价的;
(三)以虚假的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诱骗交易对方的;
(四)强买强卖、强行服务的;
(五)囤积居奇,高价炒买炒卖的;
(六)其它牟取暴利的不正当价格手段。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采用不正当的价格手段,使其商品价格水平超过物价管理部门认定的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的,均属暴利行为:
(一)经营某一商品的价格水平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的一般价格的合理幅度;
(二)经营某一商品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一般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三)经营某一商品获取的利润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类商品的一般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第十二条 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包括相应的一般价格、一般差价率、一般利润率,由物价管理部门采用如下办法之一监测或测定后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由物价管理部门或物价管理部门授权物价行政执法部门对受理检举揭发牟取暴利涉及的商品市场价格水平,按规定程序实施测定;
(二)由物价信息机构按规定程序,对部分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实施监测;
(三)委托行业价格协调组织对本行业商品市场价格水平进行测定。
第十三条 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合理幅度,是指在商品市场价格水平基础上或在一般进货价格基础上允许上浮的幅度。
同一地区、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按市场价格水平允许上浮0.3-0.8倍;同一时期、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按一般进货价格允许上浮0.5-1倍。
不同行业、不同商品允许上浮的具体幅度由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商品与人民群众密切程度,以及商品单价高低等加以认定。
第十四条 物价管理部门在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中,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与价格欺诈、牟取暴利行为有关的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欺诈、牟取暴利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被投诉、举报的经营者,提供不出进货成本及定价资料的,按牟取暴利行为处理。

第三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物价行政执法部门作如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的第九条第二项的,允许退货或将多收款退还消费者;无法退还的,多收款予以没收,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和第十一条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10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拒交罚没款或转移财物的,物价行政执法部门可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没有银行帐户或帐户上没有资金的,可将其商品变卖抵缴罚没款。情节严重的,物价行政执法部门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物价检查人员在执法中,应出示物价检查证,并依法行政。对有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物价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物价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
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同一地区,是指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同一时间,是指各类商品时令相应的季节内或另有规定的时间内;
(三)同一档次,是指经营场地设施、服务质量、单价高低等确定的档次、等级相同或相近;
(四)同种商品,是指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工艺、牌号相同或相近的商品种类。
第二十二条 没收的非法收入和罚款,统一由物价检查机关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三条 物价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若干不同商品和收费项目(行业)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物价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