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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01:50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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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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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厅《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实施办法
(广东省农业厅 二○○三年七月六日)
  根据省政府《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决议的
通知》(粤府〔2003〕12号)精神,为完成议案提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
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从2003年起至2010年,用8年时间,加大扶持力度,促使我省农业
机械化实现跨越式发展,努力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促
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议案分两个阶段实施:
  2003年至2005年,为调整打基础阶段。至2005年,全省商品粮
生产基地的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40%左右,水产养殖的增氧机、清淤
机、抽水机等的覆盖率有进一步的提高,具有广东特色的农产品主要生产环节、
主要农产品加工的机械化有较大的发展。
  2006年至2010年,为加速发展阶段。至2010年,全省商品粮生
产基地的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70%左右,水产养殖池塘的增氧机、清淤
机的应用率达70%以上,具有广东特色的农产品主要生产环节、主要农产品加
工基本实现机械化。
  具体是:
  (一)加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建设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在珠江三角洲和粤西地区,各建立1个占地
面积6—13万平方米、经营面积达2—3万平方米的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
2006年和2008年陆续投入使用。主要内容:建设整机和零配件的展示和
交易场所、仓储、农机市场信息系统等。
  2.设立购买农机具补贴专项资金。省农业厅在2003年制定《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并根据议案提出的目标和重点、农业结构调整和市场需求,
每年公布不同地区当年补贴的农机具牌型及其补贴标准。
  资金主要投向全省商品粮生产基地和蔬菜、水果、花卉、茶叶等大宗连片商
品生产基地。重点补贴3000—4000个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机专
业服务组织、种养大户和农机专业户购买农机具。
  重点补贴的机械、设备:水稻生产全过程所需的精密播种育苗机械设备、大
中型耕整机械、机械化秸秆还田机具、栽植机械、机(电)动植保机械、联合收
割机、烘干机;蔬菜、水果、花卉、茶叶主要生产环节所需的耕整机械、微喷灌
机械和机(电)动植保机械;具有广东特色的主要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
械设备。
  生产和经销上述重点补贴机械、设备的企业,其产品通过有资质的省级以上
农机鉴定机构的鉴定,并经本省适应性试验和选型后,由省农业厅审核批准列为
补贴机型。
  3.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在省农业信息网的基础上,建立省农业机械化
信息网络工作平台。在2005年之前,建设省级网络中心,购置网络设备和系
统软件,设计开发应用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农机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建设200
—300个信息联系点,补助购买信息收集、编辑设备和软件等,将农机机构、
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农机专业服务组织、专业户和农民等联系起来,开展农机
管理、政策法规、技术推广、安全生产、质量投诉、市场信息服务。
  (二)健全农业机械化科研和推广体系
  1.扶持广东省现代农业装备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参照《国家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3〕060号)和《广东
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计字〔1998〕126号)的有关
标准和规定,购置必需的科研、试验仪器设备,完善、提高前期性能试验条件,
依托国内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开展农业机械化的可行性研究,引
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对制约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关键技术组织
攻关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为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求,提高农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开展30项农机
化关键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引进改良和创新。其中水稻生产机械化方面4项,园
艺及经济作物机械化方面8项,农产品加工机械化方面8项,养殖机械化方面4
项,农业资源利用技术装备方面1项,农机化软科学研究及其它等5项。
  省农业厅在2003年制定《农业机械化科研课题招标办法》,公开、公平、
公正地选择项目承担单位。鼓励农机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农机化
科研项目的投标,开发先进适用的农机产品。
  2.侧重扶持省农业机械推广站。从2003年开始,逐步完善推广手段、
试验设备及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内容:建设现代农业装备展示厅,购置信息采集
处理设备、交通工具等试验、示范、指导、推广服务设备,引进水稻生产机械化
和园艺生产机械化等先进适用的新式农机具。
  3.建立、完善80个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根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区
域优势和议案实施重点,择优扶持建立80个区域性农业机械推广站,其中水稻
生产机械推广站40个,园艺作物生产机械推广站30个,综合推广站10个。主
要内容:引进先进适用新机具进行推广,购置示范、推广、培训服务等所需的仪
器设备、设施,建设农机库房,强化农机技术推广职能和手段。
  4.开展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配合议案实施重点,着重抓好水稻、园艺作
物生产关键环节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机械的选型、试验、示范、推广等,组织农
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现场演示会和展览会,指导农业机械推广体系的建设。
  5.建立30个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根据不同的农业区域和农业类型,结
合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扶持建立30个农业机械化示
范基地,其中水稻生产机械化基地8个,园艺作物机械化基地13个,农产品加
工机械化基地5个,畜牧养殖机械化基地4个。
  通过基地的不同经营主体运用农业机械,引导农民采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和技术,发展规模和集约经营,探索农业机械化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使其成
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示范“窗口”。
  (三)完善农机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加快农机立法。省农业厅要继续协助省法制办做好《广东省农业机械管
理条例》(送审稿)的修改工作,经省政府审核后,尽快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理顺农机安全监理体制,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高农机安全监理手
段和装备水平。
  参照农业部《农机监理技术装备配备标准》(农〔机监〕〔1996〕69
号),配备省、市、县121个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需的监理装备。主要内容:
购置农机安全监理专用汽车、摩托车,事故勘察设备,自动检测线,农机牌证档
案管理设备等。
  3.重点扶持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建设,使其成为我省农机产品质量鉴定、检
验检测中心。参照国家《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5481
-2000)和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6151.1~
16151.13-1996)等标准,以及国家计量的有关规定要求,建设国
家认可的农机综合实验室、农业部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质检中心、排灌机械试验室、
植保机械试验室等基础设施,充实完善鉴定试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添置质量
跟踪、打假检验的现场测试装备,加强农业部农产品加工机械设备质检中心、省
内燃机产品质检站、省农机具质检站等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改造和建设,充
分发挥农机鉴定试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职能和作用。省农机产品质量鉴
定检验检测中心各类试验室、农机优质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陈列室的建筑面积共
为6320平方米,仪器设备按“高标准、高质量”配置。
  省农业厅应在2003年制定《广东省农业机械推广许可证实施办法》,对
农机产品实施推广许可证制度,打击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
益。
  (四)提高农机队伍整体素质
  1.建设省级农业机械化培训基地。依托省农机研究所现有的农机科研、实
验仪器设备和教育培训资源,利用该所现有2500平方米的技术培训楼及配套
设施,通过改造完善,2004年底建成省级农机培训基地。主要内容:购置教
学器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设备设施,改善学习条件和生活环境,达到每期培训
160名学员的规模,编写有关培训教材等。
  2.开展农机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省农机培训基地作为省级农
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主要培训或轮训省、市、县各级农机管理、科技、监
理、质量检验、区域性农机推广站、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信息联系点的管理和
技术骨干以及基层农机学校师资,开展高级农机职业技能鉴定,8年共8000
人次。支持市、县农机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农业机械化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与
培训,主要培训或轮训市、县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以及市、县、镇各级农机专业服
务组织和专业户等的维修、操作、经营人员,开展初中级农机职业技能鉴定,8
年共92000人次。选派业务骨干到国内外进修、考察,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
  1.建立、完善机械化渔业服务队。全省配套改造、建立省级中心站2个,
区域性中心站3个,市级中心站12个(包含县区级基础站),5支机械化服务
队。利用3—5年时间,建立起以省站为中心,以区域性中心站为枢纽,市级中
心站为骨干,县区级站为基础的全省渔业专业服务体系。
  2.建设20个水产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重点扶持对应加入WTO所需配
备和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主导品种开发、出口和社会化服务项目,其中机械化出
口示范基地2个,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3个,机械化种苗生产示范基地13
个,机械化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示范基地2个。

  二、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与下达
  1.省农业厅负责编制下达农业机械化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引进改良和创新
的科研课题、区域性农机推广站建设、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等的项目指南和
安排计划。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下达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的项目指南和安排
计划。
  2.各地根据省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安排计划(2003年安排的项目计划除
外),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的立项报告或可行性报告,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核
汇总后,于上一年9月底前由农业(农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水产养殖机械
化部分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省农业厅(水产养殖
机械化部分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3.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
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技术实力、项目实施的整体思路、技术路线和预期效果等
方面进行比较,通过实地考察、专家论证,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对地方政府
支持力度较大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省级资金适当倾斜。
  区域性农机推广站、监理所(站)所在地政府应对建站用地给予大力支持,
增加资金投入。
  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和省级农机产品质量鉴定、检验检测中心的基本建设,
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4.省农业厅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省海洋与渔业局汇总水产养殖机械化
部分的年度计划报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抄报省政
府,抄送省计委。
  (二)项目监督与验收
  1.各有关市、县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组
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检查监督项
目的实施。
  2.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必须会有关参与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包括
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地方投入资金,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报省农
业厅批准后实施(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3.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自检,经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机、畜牧)
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验收后,向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
局)、省财政厅提出验收报告,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对于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的,应暂停项目实施并令其整改,整改措施不力的终
止项目,另行调整。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
  1.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从2003年起至2010年,省财政预
算安排7亿元,其中:前3年每年0.7亿元,后5年每年平均0.98亿元。
  2.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按照议案扶持的重点,结合当地的实
际,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并列入财政预算。承担议案项目
的市、县按省确定的地方自筹投入资金的要求,确定市、县自筹资金的比例和筹
资办法,明确资金来源,确保地方自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3.多渠道筹资,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农民和不同经济成份组织投资为主
体、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的投资机制。
  4.积极争取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等部门的支持。
  (二)资金安排
  1.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4210万元,地方自筹解
决投入资金58200万元。
  购买农机具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前三年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原则上不
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35%,珠江三角洲地区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
格的25%;后五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具有广东特色的主要农
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械设备,以企业自筹投资为主,争取各级政府的扶持,
省政府议案补贴资金仅为引导资金。
  2.健全科研和推广体系。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6450万元,地方自筹解
决投入资金50300万元。
  3.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6660万元。
其中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备市、县级农机安全监理装备2360万元,市、县财
政预算安排2360万元。
  4.队伍素质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3780万元,市、县财政预算安排
3080万元。
  5.议案办理经费。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用于与议案有关的工作
调研和项目论证、会议、宣传、检查及验收等。
  6.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省级财政预算安排8400万元,地方自筹
解决投入资金14290万元。
  (三)资金下达
  省财政厅按照项目年度计划的资金安排,通过各级财政部门下达省级扶持资
金,各级财政部门接到省下达的资金后,应按项目计划的进度及时下达到项目承
担单位。
  (四)资金核算与管理
  1.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办法进行核算
与管理。实行专项管理,设立资金专帐,指定专人负责。
  2.项目资金的核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进度填报拨款申请书,分别
报县级以上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由同级财政部
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拨款。
  3.属政府招标采购范围的开支,分别按负责财务核算单位所在地政府的规
定采购,专户集中支付(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采购部门必须按时保质保
量完成采购任务。
  4.任何部门和单位必须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核算单位必须严格把好核算关,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有关要求核拨资金。
  (五)资金审计与监督
  1.省财政厅、农业厅组织对项目的财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实施对项目的
内部审计(水产养殖机械化项目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省审计厅
组织对项目审计监督,除参与联合检查时组织对财务的审计外,可根据需要组织
专题审计或重点跟踪审计。
  2.各级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制度,
加强对资金的日常审计监督。
  3.对违反资金使用情况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依
法处理,并停止下达计划或追回已拨资金。对不按规定落实地方投入资金的市、
县,省将暂缓安排计划或对项目作适当调整。
  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厅联合制定《广东省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管理办
法》,资金的下达和使用按照管理办法进行。

  四、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由分管的副省长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各有关市、
县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地要把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纳入当地社
会经济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将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与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农
业结构调整、农业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结合起来,讲求实效,有组织、有重点地
分步组织实施。
  (二)省农业厅要加强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级
农业(农机、畜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协办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互
相配合,共同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办和协办单位,并邀请省人大有关领导参加,
对议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
督。
  省政府将于2005年对议案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总结经验,并根据
实际需要,对后五年的工作作进一步部署和安排。

  五、政策扶持
  省直各有关部门、银信部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转发广东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
12号)“加大对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扶持力度”的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采取
相应的措施,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实施。

附件:1.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年度安排计划一览表
   2.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议案资金筹措及使用说明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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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各社会团体: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推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在全社会深入广泛开展,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现印发《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请结合实际,参照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九日



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国际竞争更加激烈的形势下,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增强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为适应在全社会深入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需要,根据《知识产权人才“十一五”规划》,制定《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

  一、指导方针

  面向社会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要坚持以下指导方针: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工作任务,着眼于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入广泛地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积极宣传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大力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形成有利于推动自主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文化。

  (二)充分动员和利用社会多种教育培训资源,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建立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推动、良性发展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格局,形成自下而上、分层次、多渠道的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体系,综合运用社会宣传、专题培训、学校教育等形式,推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三)加强在社会范围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大对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投入,强化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紧跟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指导纲要》,加强对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促进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为在全社会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

  三、培训对象和内容

  根据面向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人员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需求,主要针对以下六类培训对象,确定教育培训内容。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1.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分为基础培训和提高培训两个层次。

  (1)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学习和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我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把握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和任务;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及行政执法的职责要求、工作任务、政策规章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基础培训,使培训对象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知识,具备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新进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都应接受基础培训,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2)提高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深刻把握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和热点问题,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学习和掌握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深入了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内其他法律法规知识,了解我国知识产权申请、审批、利用等相关实务知识。

  培训目标是:通过提高培训,使培训对象在接受基础培训的基础上,全面了解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构想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扩展知识产权知识,加深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提高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应定期参加提高培训,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2.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需要,在培训中增加其他内容。

  (1)领导干部增加的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了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主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情况及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及知识产权战略的主要内容;掌握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与战略制定的基本要求。
 
  (2)管理人员增加的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等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与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技能等。

  (3)行政执法人员增加的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审查原则及法律规定,商标撤销和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程序和效力,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程序及典型案例研讨等内容。

  3.基础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提高培训除脱产培训外,还可运用专题研讨、实地考察和境外培训等方式进行。

  (二)企事业单位

  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负责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科技研发人员的培训,根据实际需要,分为基础培训和实务培训两个方面。

  1.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学习掌握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及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把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了解掌握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的实务和技能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基础培训,使培训对象建立和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和能力。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2.实务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把握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发展与变革的趋势,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申请、审批的程序和法律规定,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审查原则及法律规定,商标撤销和商标注册无效的理由、程序和效力,了解著作权法等其他相关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了解知识产权法律诉讼程序、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内容与程序;学习掌握专利文献和信息利用及检索技能;了解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的基本知识、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及典型案例分析。

  培训目标是:通过实务培训,使培训对象掌握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实际技能,熟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的法律规定及程序,深入了解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48学时。

  3.基础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实务培训除脱产授课外,还可运用专题研讨、考察学习等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应当将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纳入知识产权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之中,加强管理,建立和健全培训制度。

  (三)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分为专业培训和提高培训两个层次。根据培训对象所从事的不同工作,有重点地选择培训内容。

  1.专业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学习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熟悉主要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主要国际组织的基本情况;系统掌握专利制度基本知识,熟悉专利申请、审批、复审与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手续,掌握专利文献与信息利用及检索技能,了解专利分类、专利代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系统掌握商标及商标法基本知识,熟悉商标注册、续展与变更、注销与无效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手续,商标专用权、侵权及假冒的救济及驰名商标等有关法律法规;系统了解著作权基本知识、著作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行政与司法保护程序、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性质和职责要求。

  培训目标是:通过专业培训,使培训对象系统掌握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全面了解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具备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从业资格和水平要求。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64学时。

  2.提高培训

  提高培训可按专题进行培训或研讨。主要专题分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等;知识产权实务;知识产权诉讼、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有关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国际知识产权的申请、知识产权国际纠纷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经验和机构建设等。专题培训或研讨应结合有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新发展、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及典型案例进行。

  培训目标是:通过提高培训,使培训对象不断更新和扩展知识产权业务知识,及时跟踪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趋势,深入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增强知识产权中介服务的从业能力和水平,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3.专业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提高培训可结合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职培训等方式开展,以专题学习为主,注重加强国际交流。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应当纳入职业培训制度之中,鼓励产业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及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分领域、分层次开展知识产权职业培训。

  (四)党政领导干部

  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培训,重在普及知识产权基本知识,增强知识产权观念和保护意识。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和把握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工作的形势和任务,领会和理解知识产权制度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竞争力方面的作用;学习知识产权基本知识、了解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及国际规则;掌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要求、目标任务,了解发达国家及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

  培训目标是:通过普及培训知识产权知识,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增强知识产权观念和保护意识,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知识,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战略的能力,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党政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普及培训,应当纳入党校、行政学院、普法培训等各类干部教育培训中,或根据需要,采取其他多种形式开展。

  (五)知识产权师资

  具有较好法律基础和知识产权理论基础,具有实践经验和授课能力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或业务骨干,以及高等学校及社会其他培训机构从事知识产权教学的教师的培训,可分为基础培训和专业培训。

  1.基础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熟悉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和

  发展;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形势和任务,学习了解知识产权战略的基本内容;系统掌握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专利的申请、审查、复审与无效宣告的法律规定及程序,商标注册、续展与变更、注销与无效的法律规定、程序及手续;熟悉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了解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程序;了解知识产权协议等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等有关国际组织及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交流知识产权教学培训经验。

  培训目标是:通过基础培训,使培训对象系统掌握知识产权

  法律基本知识,了解知识产权工作体系、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程序,掌握知识产权制度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备知识产权教学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80学时。

  2.专业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国际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及知识产权热点问题;深入掌握有关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的最新情况,跟踪了解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掌握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利用等实务技能;学习交流国内外知识产权教育概况及知识产权教学培训经验。

  培训目标是:通过专业培训,使培训对象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及时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最新理论研究成果,交流教学经验,提高教学水平。

  培训课程应不少于24学时。

  3.基础培训以脱产授课为主,并利用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开展远程培训;专业培训除授课外,还应结合专题培训、教学研讨、国际交流等方式进行。

  (六)其他社会公众

  对在校大、中、小学生及社会公众的教育培训,主要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和创新意识。

  1.对高等学校学生的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知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主要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审批,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利用等实务知识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使高校学生能建立知识产权意识,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及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实务技能,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观念,增强创新的意识和能力。

  高校应开设知识产权选修课程,在校学生都应接受一定学时的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培训方式以面授、开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为主。

  2.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建立知识产权概念,学习了解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主要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树立创新意识。

  培训目标是:通过开展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使中小学生从小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培养发明创造的兴趣和能力,培育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思想观念。

  培训方式应以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教学和宣传为主。

  3.对广大社会公众主要是开展普及性宣传培训,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基本内容、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了解知识产权获得、运用、创造的基本知识和实务技能等。
 
  培训目标是:通过宣传培训,使广大社会公众建立知识产权意识和观念,了解知识产权制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实务技能,满足培训对象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需要。

  应当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普法宣传日等专题宣传契机和报刊、影视等多种宣传媒体,向广大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有针对性地面向不同社会群体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利用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及其他网络途径进行宣传培训。

  四、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

  (一)师资队伍建设

  1.加强知识产权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适应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需要、高素质的专兼职师资队伍。从事知识产权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理论水平和法律法规知识、扎实的专业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有一定的教育培训能力。要充分发挥学校、培训机构专职教师的作用,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研究、行政管理、司法、行业协会及中介服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师资力量和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引进国外知识产权师资人才。

  2.加强对知识产权师资的继续教育,通过举办定期培训、开展课题研究、进行学术讨论和业务交流等活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师资的理论、专业及教学水平。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建立“全国知识产权师资教育培训基地”,为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师资提供规范、系统的培训,开展教学及业务研讨与交流。

  3.建立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师资库,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信息交流,促进各部门、各地区教育培训资源的共享。

  (二)教材建设

  1.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建设, 健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体系。注重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的权威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做到专业与普及相结合、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基础与提高相结合。

  2.加大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教材建设的投入力度,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及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需要,及时编辑出版各类适时、实用的知识产权教材,满足开展社会各级各类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的需要。

  五、工作要求

  (一)实行加强指导、统筹协调、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适时调整和更新《指导纲要》的内容,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信息交流,为发展社会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提供支持,搭建服务平台,促进教育培训师资、教材等资源的优势互补和共享。

  (二)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推动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深入广泛开展。

  (三)要加强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等培训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基地的重要作用。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在实施《指导纲要》中承担教学研究和课程设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加强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建设,推广优质适用的课程和教育培训模式,开展好各类知识产权培训。知识产权出版社等出版机构要积极承担相关知识产权培训教材的编写出版工作,为知识产权教育培训提供教材保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政办发〔2004〕67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和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二日

湖北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管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食品对人体的侵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食品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规定;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并组织考核、奖惩;

(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配足监督力量,完善监督管理手段,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与监督检查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五)组织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

(六)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二、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六)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告,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七)做好食品安全事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时限向省、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数据统计报表;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三、有关职能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和暴力抗法案件。

(二)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农业标准的申报、制(修)订、培训和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农业产地环境的监测和保护,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组织对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组织对生产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和抽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产品认证的推荐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农产品市场准入。

(三)商务部门:负责对食品流通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行业自律机制,建立保障食品安全质量、符合环境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负责监督管理畜禽定点屠宰,依法查处经营病害肉、注水肉案件。

(四)卫生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日常监督管理;对学校食堂、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检验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积极开展食物中毒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病人的紧急救治工作。

(五)工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注册登记主体资格的审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对食品商标、广告进行管理,查处食品流通领域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六)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工食品质量安全准入等工作,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等工作。对进厂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环境条件、储运、包装等方面进行审查;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综合监督,依法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

(八)海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食品进出口监管工作。

(九)粮食和进出口检验检疫等部门,在职能范围内认真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十)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在必要时,迅速组织协调部队参加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加强我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明确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办”)的主要职责,规范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二)领导小组是省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省公安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武汉海关等8个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名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主要负责本部门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五)因工作需要变更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成员或成员单位,由食品安全办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领导小组印发通知。

二、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检查督促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措施。

(三)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指导和组织协调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和宣传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分析全省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供领导小组决策。

(二)明确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查处。

(五)承办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检查督促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承办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1、全体会议。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全体成员参加。会议议题和列席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提出,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确定。

2、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可主持召开有关成员、有关单位参加的专题会议。

3、联络员会议。领导小组联络员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主要内容是:传达有关安全监管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食品安全形势和工作情况;研究讨论有关事项;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

4、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食品安全办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分别由组长或受托主持会议的副组长签发,印发领导小组成员及与会议决定事项有关的单位。

(二)信息报告制度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和重要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整理汇总后编发简报,或书面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领导小组各成员,重要情况上报国务院相关部门。

(三)调研协调制度

1、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调研,对重大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事项,应事先送食品安全办汇总。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会前由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联系与沟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主动解决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有关问题。

(四)督办制度

领导小组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工作督查,督促成员单位或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地区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事项,明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查处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突出事件。

(五)总结交流制度

领导小组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办公室工作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编发简报,承办各项会议,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五、附则

(一)本规则由省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