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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1:05:12  浏览:80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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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69号
2003-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服务性单位接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将记载有金额的就餐卡提供给委托方的职工,持卡者到服务性单位指定的餐饮企业消费。服务性单位负责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对服务性单位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现通知如下:
服务性单位从事的是餐饮中介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有关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报酬金额的规定,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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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代开普通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三)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五)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的内容应包括代开发票所需的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基本要素;申请表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小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税务机关应当对要求代开发票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对,包括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合法身份证件以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核对一致的,方可予以代开。
(三)代开普通发票应指定专人负责,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开。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和式样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代开发票在开票和征税之间要相互制约。使用计算机开票并能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存储且不可更改的单位,开票和征税可由一个岗位完成;虽使用计算机开票但仅限于替代手工填写打印功能、或者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而以手工填开的单位,开票和收款人员必须分岗作业,形成制约。与此同时,每个代开发票单位应当设置复核岗位,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以加强监控。
(五)对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和收取发票工本费。代开的普通发票上要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同时代征税款的完税凭证上要注明代开的普通发票号码。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
(六)凡带有抵扣功能的普通发票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四、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建立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五、代开发票的式样和启用时间
(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国税或地税)》(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各地现有库存用于代开的空白发票,只要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可以继续使用。
(二)《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各地旧版代开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三)为适应经济活动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特殊行业可以使用行业发票(机打票)。货运发票代开仍按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违规责任
(一)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的通知

川府发[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是《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确立的目标。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制定和实施《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必将有利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好《评估指标》的学习宣传,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市县政府领导干部全面掌握各项指标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自我评价、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社会评价和第三方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和成效的综合评估。要选择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基础较好的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探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各级政府的行政首长要对本地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推动《评估指标》的全面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要及时总结贯彻落实《评估指标》、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做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

  

  一、规范行政决策

  基本要求: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科学界定行政决策权限,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将公共政策公众参与、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1.坚持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2.公开听取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须具备必经程序形成的材料。

  二、提升公共服务

  基本要求:推进公共服务高效、规范、透明,促进公共服务公平化、便民化。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完善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公开方式和载体,拓宽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

  4.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落实、流程优化、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100%。

  5.服务网络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职责清晰、明确,工作流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便民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制度落实。

  6.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涉及公众利益或社会公共事务的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有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

  三、改进行政执法

  基本要求: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行政执法规范、公正、文明。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自由裁量行为,着力解决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等问题。

  7.执法主体正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公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

  8.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标准和执法目标。

  9.执法方式适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适当。建立行政指导、行政协商等非强制执法机制。

  四、有效化解争议纠纷

  基本要求: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10.创新发展行政复议。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实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

  11.行政调解制度健全。按照依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

  12.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90%以上。

  五、自觉接受监督

  基本要求: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构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格局。依法接受监督。内部层级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到位。 

  13.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100%。

  14.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通过建立网络互动平台、开通专线电话、设置举报箱和意见箱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15.备案审查制度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100%。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要求报送备案。

  六、落实保障措施

  基本要求: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公务员定期培训、干部任前法制考核和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促进依法行政的保障机制。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16.领导体制机制健全。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落实。

  17.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因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责任追究。

  18.纳入政府绩效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和绩效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附件:1.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

  2.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

  

  

  附件1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

  

  一、规范行政决策(16分)

  1.坚持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须经法制机构就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5分)

  2.公开听取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对群众切身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行政决策事项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向有利害关系的群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6分)

  (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的范围、形式、程序有明确规定。(2分)

  (2)制定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对听证代表的遴选方式、名额分配和听证意见建议的处理办法有明确规定。(2分)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评估的范围、评估方式、风险等级的划定、风险评估结果的运用有明确规定。(2分)

  3.重大决策集体审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由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提请审议时须具备必经程序形成的材料。(5分)

  (1)集体审议决定事项范围明确、制度完善。(2分)

  (2)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有专家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征求意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化解处置预案、合法性审查报告、集体讨论决定等。(3分)

  二、提升公共服务(16分)

  4.行政审批规范。行政审批制度落实、流程优化、时限明确,按时办结率100%。(6分)

  (1)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2分)

  (2)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落实。(2分)

  (3)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达标。(2分)

  5.服务网络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职责清晰、明确,工作流程规范、高效、便捷、透明,便民服务体系健全,服务制度落实。(4分)

  6.政府信息依法公开。公开范围、方式、时限明确,内容准确。涉及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共事务的会议主要内容在会议结束后24小时内公开发布,政府文件在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有政府与公众互动的平台和机制。(6分)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健全,对公开的范围、方式、程序以及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有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2分)

  (2)按法定时限公开政府信息,依法办理依申请的公开政府信息。(2分)

  (3)信息公开载体和查询方式便民。(2分)

  三、改进行政执法(20分)

  7.执法主体正确。依法界定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公开。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亮证执法制度落实。(6分)

  (1)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执法职权在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开并及时更新。(2分)

  (2)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符合相关规定并亮证执法。(2分)

  (3)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监督。(2分)

  8.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遵守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责任落实的执法流程标准和执法目标。(8分)

  (1)行政执法目标任务明确,无行政不作为、慢作为、滥作为行为发生。(2分)

  (2)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运行流程规范透明。(2分)

  (3)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健全。(2分)

  (4)行政执法案卷完整、系统,管理规范。(2分)

  9.执法方式适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说理式执法方式。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正确、适当。建立行政指导、行政协商等非强制执法机制。(6分)

  (1)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和标准有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2分)

  (2)无“以罚代法”、“钓鱼执法”、“养鱼执法”等行为发生。(2分)

  (3)探索建立柔性行政执法方式。(2分)

  四、有效化解争议纠纷(16分)

  10.创新发展行政复议。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实施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6分)

  (1)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100%。(2分)

  (2)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达标。(4分)

  11.行政调解制度健全。按照依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机制、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协调。(5分)

  12.行政投诉处理制度健全。投诉渠道畅通,案件受理及时、处理程序规范、责任落实。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按时办结率90%以上。(5分)

  (1)行政投诉制度完善,案件受理、处理的方式、程序、时限、责任等有具体规定。(1分)

  (2)投诉人当面递交、邮寄、传真、电邮等投诉方式畅通、便民。(2分)

  (3)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投诉事项按时受理率100%。依法及时办理行政投诉,按时办结率90%。(2分)

  五、自觉接受监督(16分)

  13.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司法机关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率100%,判决裁定依法履行率100%。(5分)

  (1)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及批评、建议等的满意率90%以上。(2分)

  (2)每年一季度内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专项报告上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2分)

  (3)发生行政诉讼案件,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1分)

  14.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通过建立网络互动平台、开通专线电话、设置举报箱和意见箱等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5分)

  (1)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设有举报箱。政府和部门网站设有接收举报投诉的电子信箱。公安、教育、卫生、计划生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境保护、工商、质监、税务、城市管理等与基层群众联系较多的行政执法部门设有热线电话。(2分)

  (2)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回应,经查证属实的,限时查处和整改,并公布处理情况。(3分)

  15.备案审查制度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报备率100%。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强制措施按要求报送备案。(6分)

  六、落实保障措施(16分)

  16.领导体制机制健全。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制度、依法行政工作表彰奖励制度落实。(7分)

  (1)行政首长是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2分)

  (2)政府常务会每年至少2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2分)

  (3)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前依法行政知识考查和测试。(1分)

  (4)按规定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培训考试。(1分)

  (5)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1分)

  17.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因行为违法、不当或不作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责任追究。(3分)

  18.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政府法制机构健全,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6分)

  (1)依法行政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2分)

  (2)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2分)

  (3)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健全、工作职责明确,适应保证工作有效开展的需要。法制干部培养、使用、交流机制健全。(2分)

  

  

  附件2

  

  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和《四川省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评估指标细则》(以下简称《指标细则》),做好评估工作,客观评价市县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科学性与可行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三条 评估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评估机构,负责评估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估采用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超过6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减;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不低于20%,且自上而下逐级递增。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在评估中的权重为20%。

  第五条 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评估方案;

  (二)于评估开始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被评估单位、方式、时间安排以及各方面意见反映渠道和方式等;

  (三)实地考察被评估单位依法行政状况,获取有关数据、资料;

  (四)对照《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按百分制进行考评计分。

  第六条 被评估单位的自我评价根据评估方案由被评估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和《指标细则》逐项自查打分,并将自查自评情况和自评分值报评估机构。

  第七条 社会评价由评估机构采用网上问卷或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业调查系统等方式对社会公众的满意度进行调查。

  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的内容,被调查人数量、结构等事项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 评估结果由评估机构按上一级人民政府评价结果、被评估单位自我评价结果和社会评价结果在评估中所占比重加权计算后确定。

  第九条 评估结果经审定后,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为评价依法行政状况的依据;

  (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三)由评估机构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采取普遍评估或重点抽查评估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的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