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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长江库区水源林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41:15  浏览:98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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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长江库区水源林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府[2003]4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长江库区水源林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中山市长江库区水源林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库区水源林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涵养长江水库水源,开展科学研究,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保护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江库区水源林市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长江水库库区、长江水库集雨区域及相连接的划定范围内的林区。
保护区的界线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第三条 在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和生产生活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水库库区和林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污染水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保护区管理委员会,由市林业、水利、环保、国土资源、规划、公安、民政、海事、财政、旅游以及保护区所在地政府机构等部门组成,综合协调保护区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保护区林区和库区分别由市林业和水利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市林业、水利部门应在保护区设立常设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保护区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护区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七)配合、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在保护区依法履行职责。
市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公安、民政、海事以及保护区所在地政府机构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保护区管理工作。在保护区日常管理中依法属于相关部门职能的事项仍由其行使管理权。
第七条 市林业、水利部门应定期会同市国土资源、环保以及保护区所在地政府机构等部门对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开展调查,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保护和发展珍稀和濒危动植物资源。
第八条 市林业部门应会同保护区所在地政府机构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组织群众护林防火。发生林区火灾时,保护区所在地政府机构以及林业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公民和有关单位扑救。
第九条 市水利部门应会同保护区所在地政府机构制订水库防洪防汛工作制度,按照中型水库管理要求做好防洪工作,确保水库安全。
第十条 保护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牵头会同市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以及保护区所在地政府机构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保护区近期、中期保护规划由市林业、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及保护区所在地政府机构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按照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保护规划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修建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保护区内保存较好的天然状态生态系统以及国家、省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地、原生物种栖息地和繁殖地划为核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核心区从事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须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
第十二条 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市林业、水利部门会同市旅游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进入保护区参观、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十三条 禁止在保护区的林区内猎捕野生动物,禁止在保护区的水库内炸鱼、毒鱼、电鱼、钓鱼和捕鱼;因科学研究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捕捞或放养陆生、水生动物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珍稀濒危野生植物资源应加强保护,未经批准不得采集;因科学研究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采集的必须经市林业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严禁携带烟花、爆竹、香烛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保护区。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禁止野外用火。实验区内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市林业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个人均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止火灾措施。
严禁在水库游泳和进行未经批准的水上活动。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搭建任何设施。在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景观的设施。
第十七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保护区污染或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保护区范围内不得开办采石(矿)场、采砂场、砖瓦厂和其他工业企业。严禁在保护区进行爆破采石、取土挖砂、放牧、修坟、开荒等危及保护区自然生态的活动。
严禁向保护区迁入山坟,保护区内原有的坟墓,必须迁出或深埋(按规定可保留的除外)。
第十九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开办果场、饲养场和网箱养殖场。
第二十条 严禁围垦库区,严禁向保护区排放污水、倾倒余泥、废渣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在保护区内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第二十一条 除保护区管理工作用船外,禁止任何船只在水库内航行、停泊或作业。
第二十二条 对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由市林业或水利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破坏保护区界碑、标志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或在保护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猎捕、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以外,由市林业或水利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给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市林业或水利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保护区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长江水库库区管理若干规定》(中府[2000]23号)同时废止。

2003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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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第二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同意第二批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信部联节[2012]35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科技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你们报来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试点实施方案及有关材料均悉。经评审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金川集团有限公司等36家企业(名单见附件)试点实施方案。同意增补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企业,原则同意其试点实施方案。请上述37家企业按方案抓紧组织落实。

  二、有关地方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集团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积极落实相关项目、资金、政策等配套条件,推动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加大对试点企业重点建设项目支持力度;跟踪试点工作进展,及时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

  三、试点企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地区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切实加强领导,健全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对方案提出的目标、任务、重点工程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积极落实试点工作需要的科研和建设资金等建设条件。各试点企业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将上半年和年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 实施方案评审通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试点企业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科学技术部

2012年7月18日



  附件:实施方案评审通过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试点企业名单


行业组别
实施方案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

钢铁
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股份有限公司

有色金属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化工

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集团东方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浙江皇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甘肃金昌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建材
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轻工
中粮生化能源(榆树)有限公司、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人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纺织
新乡白鹭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汽车
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

机械装备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一、绪论
中国保险业经历了近60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高速增长的时期,但由于保险行业的经济、科学、人文等社会环境基础薄弱,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当前,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中国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困境愈发突显,金融危机导致的保险产业资本深层次的问题,也导致了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上违规问题的加重: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使得各个保险企业在市场争夺上竞争加剧,销售时急于求成而罔顾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而理赔时则千方百计拒绝客户要求,同时采用种种手段逃避监管。这类市场违规现象的长期、大量的存在,造成了中国保险业面临的严重的信任危机,社会大众对保险的认同缺失在很大程序上制约着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选题意义
中国自1980年恢复办理保险业务以来,随着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高,保险业呈现飞速发展态势:1980年起,中国保险业务以年均34%的速度增长,2001年全年保险费总额达2112.28亿元;整个保险费收入占GDP的比重2.2%,较1985年增长5.2倍,人均年保险费收入为168.98元,较1985年增长约53.5倍。截至目前,我国中外保险企业包括保险集团8家、再保险公司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人身保险险公司63家、财产保险公司46家,专业中介代理机构2243家,专业中介经纪公司394家、外资保险公司代表处154家。
2007年至今,经历了金融风暴,面对严峻的国际国内环境,中国保险业市场运行仍然达到了总体平稳。截至2009年上半年,中国保险实现总保费收入5986. 1亿元,同比增长6. 6%。赔款和给付1608.1亿元,同比增长4. 2%。保险企业总资产达3. 7万亿元,较2009年初增长10. 9%。其中,财产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511. 8亿元,同比增长16.4%,其中,车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1111. 1亿元,同比增长18. 3%。人身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4474. 3亿元,同比增长3. 6%,投资型业务过快增长的情况得到控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3. 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0. 4%。其中,债券投资占比50.2%;银行存款占比31%;股票和股权投资占比9.8%;证券投资基金占比6.8%;其他投资占比2.2%。保险企业的经营效益正逐步提高。2009年1-6月,保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261亿元,同比增长98%。承保盈利的产险公司有11家,比去年同期增加了3家,盈利险种增加了3个。再保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同比增加68.3亿元。保险资金运用收益1099.7亿元,好于2008年同期。
在2009上半年,保险企业业务结构调整取得积极成效。从财产险看,各产险公司基本停售了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家财险、工程险、农业险等业务得到较快发展,同比分别增长12.9%,23.6%和59.8%。从人身险看,标准保费同比增长17.9%,高于规模保费增速14.3个百分点;新单期交保费同比增长29. 2%,占新单保费比重较2008年同期提高6. 5个百分点;个人代理业务同比增长14. 5%,占比较2008年同期提高4. 3个百分点。
总体地说,近几年中国保险业总保费收入一直处于高速增长中。中国保险业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中国国内GDP的增长速度。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高速的发展也必然相应地带来一些问题的突显,例如:保险行业人才相对匮乏,企业管理不到位,保险产品品种数量不能满足市场需要,保险费率较高,保险条款过于复杂不易理解、公平性欠缺,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现象普遍、自律监管不到位、市场混乱,保险知识普及宣传力度不足、以及由此引发的消费误区多等。可以说,保险市场在发展的同时,也受到自身问题的严重制约。因此,保险市场违规问题的解决是无论保险企业本身还是监管部门都要积极思考和应对的一个课题。
(二)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本文的具体研究对象是中国保险市场上的各类违规现象以及在这些现象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来的主要矛盾,这些现象下文将有详细的介绍。
1、保险企业违法违规
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系统收到违法违规类信访件2473件,占有效信访总量的46.48%,同比增长44.20%。客观上反映了保险市场的违法违规类行为增多。保险机构对于保险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大体上是从保险费收入、理赔款支出、运营费用、准备金等多方面进行的。综合长期以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结果,保险企业违法违规问题集中表现为:
第一、违反保费收入监管规定,通过虚挂应收保费、坐扣保费、净保费入账、撕单埋单、阴阳单证、系统外出单、虚假批单退费等方式截留保费收入,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保费收入等。
第二、违反监管规定虚假列支运营费用,通过非正常的虚假办公用品费、修理费、通讯费、交通费、会议费、租赁费等费用支出的名义套取公司资金。此外还存在公司直接业务以中介发票报销套取手续费等问题。套取资金的目的是支付手续费或返还,以及逃税或进行不正当福利分配。
第三、赔付支出不真实,通过缮制虚假赔案或虚增赔案金额套取资金,或者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或者在赔案中计提理赔查勘费,以虚假费用票据报销套取资金。甚至存在与其他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不按规定提取准备金。有些保险企业通过年末多提或少提准备金来调节利润,导致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以达到隐瞒公司真实经营情况,逃避监管的目的。
第五、其他违规行为。包括有违规承保、违规聘用委托无资格对象、挪用侵占保险资金、违规虚假招聘营销员、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等。另外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例如某些财产保险公司不按规定承保拖拉机交强险,有些营销员在办理承保业务过程中侵吞保费携款失踪;某些公司虚报数字,以不正当手段隐瞒事实,逃避监管检查。
2、保险合同纠纷
2009年上半年,保监会系统收到合同纠纷类投诉件2013件,占有效信访总量的37.83,同比增长 32.52。 从法院系统受理保险案件的统计来看,保险类案件近年来也一直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对于保险纠纷的报道也屡见不鲜。这些社会现象无不反映着保险企业与“消费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越来越突出,成为保险市场秩序问题中最为突出也最难解决的症结。
具体总结保险合同纠纷,大致有以下两方面:
第一、销售人员欺诈、误导问题严重。
由于保险行业销售人员的收入与业务量息息相关,但很少有保险企业将业务质量做为标准与销售人员收入挂钩,故保险销售阶段销售人员为争取业务,不惜做出隐瞒告知事项、合同外承诺等欺诈行为。在寿险销售领域,片面夸大产品收益、故意与储蓄相混淆等销售误导行为也是屡禁不止。
第二、理赔纠纷仍是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内容
从中国保监会受理的投诉内容来看,保险理赔纠纷是投诉的焦点,2009年上半年,保险理赔纠纷占全部保险合同纠纷的72.93%。其中车辆保险理赔不及时,故意拖赔、惜赔引发的纠纷最为突出,占全部保险合同纠纷的47.39%,占全部理赔纠纷的64.99%,占财产保险类理赔纠纷的88.09%。除此之外,合同纠纷类投诉还相对集中于健康险和意外险的承保、理赔,分红型保险的承保、退保以及万能险的承保等方面,其中银保业务投诉中投资型产品占较大比例,集中反映为投保人因投资型产品未尽告知义务而要求全额退保。2009年上半年,出现了大规模集中非正常退保现象,投连险集中退保风险引起中国保险全行业上下的高度关注。
3、保险机构间恶性竞争愈演愈烈
保险行业的恶性竞争首先体现在价格竞争上,统计数据表明,当前财产保险市场价格竞争已经突破了边际成本这一底限,导致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形成恶性竞争,致使保险企业大面积亏损。例如,从汽车保险业务来看,该业务一直以来都是各家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占据整个财产险行业保费总规模的60%以上。根据保监会的统计数据,2003和2004年两年汽车保险就出现全行业亏损的状况。尽管经过几年的调整,至今仍有部分中小型保险企业的车险亏损形势未见好转。企业财产险的盈利状况也不乐观,自2002年以来,行业的企业财产险也一直在亏损的边缘徘徊。持续的价格恶性竞争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行业问题。
由于市场主体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部分保险企业通过违规手段抢占业务,不正当竞争愈演愈烈。不正当竞争的另一种主要形式是将高额手续费返还给被保险人,或支付中介机构高额手续揽取业务,甚至采取商业贿赂的形式争取业务。由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资金支持,也从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企业采取各种违法违规手段套取资金的动机。事实证明,大多数基层保险公司都会选择违规支付或变相支付高额的代理费用及佣金,然后通过做假退费、假赔案、业务不进账和挂假应收保费等手段解决费用来源问题。在这里,我们发现“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在发挥着作用,合规守法的代理人、职业经理、保险公司和中介公司被不守规矩的同行通过不正当竞争给挤跑了、或挤得变“坏”了。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保险市场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本文在研究方法上运用比较分析、社会调查、文献研究、个案研究等方法。
保险市场的违规问题仅仅是现象,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象反映的是在保险市场中活动的主体(包括监管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之间的的矛盾。这些矛盾是保险市场秩序系统的主要矛盾这些矛盾也是监管机构为达到维护保险市场有序运行的目标而必须解决的问题。监管机构应根据这些矛盾形成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政策。因此,本文也将运用“抓主要矛盾”的哲学方法,从主要矛盾的角度分析保险市场违规问题,并探求问题的解决方法。这也是本文创新点所在。


二、中外保险市场监管政策比较分析
(一)美国保险市场监管分析
1、美国保险监管制度简介
美国政府在保险监管上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联邦保险局主要负责联邦农作物保险、联邦洪水保险、联邦犯罪保险等特定事项;州保险局在各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护投保人利益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为主要的监管内容。近些年来,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逐渐加强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建立了以州保险监督机构和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为主的保险监管体系。美国保险业执行监管职能的部门是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这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组织,由美国50个州,4个美国属地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的保险监管官员所组成。
美国的保险监管主要包括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的目的是保证产品、价格和交易情况合理公正;而偿付能力监管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有财力兑现自己的保险承诺。美国是主要通过资本充足性监管来间接的控制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统一审计制度、财务报告制度和制订财务标准是协会执行监管的前提。
2、美国保险市场监管特点
美国是目前最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其政府对保险业的管控很少体现在对于保险业务和主体竞争本身的方面,更多的是运用货币、财政等政策在宏观角度上进行调控。美国政府在保险行业发展中其主要作用体现在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有效的竞争性上,可以说政府更注重维护保险竞争的外部环境。其主要的管理手段是通过制定完备的保险业法律体系来规范保险市场中经营主体的行为,以及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来引导并改变保险行业的企业和消费者的个体选择行为。
(二)日本保险市场监管分析
1、日本保险监管制度简介
日本的保险监管是全程性的监管,从保险机构的开业到展业行为均属于监管范围。日本保险部对保险主体入市施行认可制,监管机构对即将开业的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和资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同时征求地方行政机关意见,决定是准许其营业;对已经开业的保险公司进行持续性监管,即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和赔付能力的监督,保险部向相关保险公司发出要求其递交业绩表的通告,通过对业绩表的审查来判定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当保险公司的资产恶化、保险业务运作不当时,保险部可以通过发布监督命令的形式勒令其进行整改,直到取消其营业的许可证。日本保险部非市重视对保险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公正性监督,检察官可以通过出示检查命令书,进驻保险公司,并对其进行检查
2、日本保险市场监管特点
相较欧美国家,日本政府干预保险市场的特点比较突出,即政府保险市场培育的注重。战后初期,日本政府就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干预活动中创造了政府和市场相互结合的“合力”。在日本,政府与市场机制常常融为一体,由于日本是保险市场后发育国家,缺乏足够的保险市场赖以顺利运行的软件设施和硬件设施,因此政府对保险业的干预常常是一种重视市场的干预,即用政府力量干预、扶持和培育保险市场,而并非像其它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去抑制市场的发展。与欧美国家侧重需求管理不同,日本的保险产业政策更侧重于供给方面的管理。

(三)英国保险市场监管分析
1、英国保险监管制度简介
保险是英国各行各业都离不开的行业,几乎是家家都会涉及到不同程度的保险。英国的保险事业隶属于贸工部,受英国法律监管。英国所有的保险营业部门都要受英国保险法规的制约。由于英国保险市场比较成熟,所以政府对于保险企业日常的保险业务操作关注程度不高,基本可以实现保险企业自觉性管理。
2、英国保险市场监管特点
英国的保险行业竞争以自由竞争闻于世,英国政府对保险行业的监管也倾向于维持这种自由竞争,并由保险企业在自由竞争中达到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