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20:52  浏览:85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在“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款级科目下增设有关项级科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便于税收征管,做好税收统计分析工作,现对“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补充规定如下:
在“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下增设“049001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049002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两个项级科目。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
科目反映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私营等内资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级科目反映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1999年1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批转《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沪府发〔2010〕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国资委制订的〈上海市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5〕3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本市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企业、由市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由市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管理的其他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直接上缴市财政,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与核定

  第六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当按照规定申报,如实填写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送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大会(股东会)及其类似权利机构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文件。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者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授权的机构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者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

  第七条每年度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范围的企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第八条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净利润。具体上缴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在综合考虑全市重大项目投入、企业承受能力和自身发展等因素的基础上,报市政府确定。

  第九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条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第十一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十二条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市财政局,并同时向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商市国资委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交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报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二)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在收到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三)市财政局在收到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函告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

  (四)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审核结果,向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市财政局向企业开具“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五)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交通知书和市财政局开具的“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开户银行办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库手续。

  属于市国资委出资并委托监管的,相关企业的上报材料,相关监管部门、单位的审核意见,以及市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同时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对企业欠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情况,市财政局和市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十五条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本办法应当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企业、单位,有拖欠、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区县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3.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4.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企业清算收入)申报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应交利润)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经理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情况


项目
申报数
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数
市财政局复核数

1
合并净利润




2
减:少数股东损益




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6
上交利润基数




7
上交利润比例




8
本期应交利润




9
加:以前年度欠交利润




10
减:本期已交利润




11
应交(退)利润余额




附送资料

与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有关的资料。

声明
本公司对以上情况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总会计师: 经办人:





附件2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股股息、股利)申报表


20 年度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财务经理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情况


项目
申报数
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数
市财政局复核数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加:年末未分配利润(以前年度亏损以“-”号填列)





可供分配的利润





减:提取法定公积金





可供分配利润





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国有股权(股份)所占比例





应付国有股股息、股利





加:以前年度欠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减:本期已付的国有股股息、股利





应交(退)国有股股息、股利




附送资料

1.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其他资料。

声明
本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申报资料真实、合法,国有股东公平分享股息、股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20 年 月 日



总会计师: 经办人:

附件3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申报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名称


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国有产权及其交易情况

企业名称

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


注册地址

所处行业


注册资本

其中:国有股权(股份)


账面资产总额

其中:固定资产


国有净资产

资产评估值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名称

交易机构地址


结算银行

结算账户


财务经理

联系电话


转让标的

占国有净资产比重


转让底价

实际成交价


合同签订日

交易结算日


价款结算方式

价款结算时间


受让方有关情况

名称

性质


注册地(或住所)

资产总额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应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情况


项目
申报数
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数
市财政局复核数

1
实际转让收入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业协会


信誉主承销商考评试行办法

为促进证券公司提高证券承销执业水平,鼓励和引导证券公司在证券发行市场开展积极、规范、健康的业务竞争,培育资质高的主承销商队伍,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的对象
“信誉主承销商”的考评对象是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考评的原则及基本要求
考评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充分征求业内意见,做到简便易行;要有利于形成积极、规范、健康的竞争。基本要求如下:
1、所承销的企业推荐成功,市场表现良好。
2、具有丰富的承销经验和较强的承销业务技能与分析研究能力,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3、要按照《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认真履行辅导职责,辅导效果明显。
4、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6、遵守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三、考评的办法和程序
1、“信誉主承销商”的考评采取信誉积分办法,由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按统一的考评标准进行考评打分。信誉总积分在前8位、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的证券公司即为“信誉主承销商”。
2、各考评主体应在对考评对象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考评打分。
3、参与考评的有关方面应在规定的时限将各自的考评结果提供给中国证券业协会。
4、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总考评结果,并公布评定结果。
5、考评工作定期进行。
四、考评的组织工作
1、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考评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
2、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本办法公布后,将组织制定并公布《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作为各考评主体进行考评的标准。
3、各考评主体应根据本办法和《信誉主承销商信誉积分规则》,制定各自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4、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对上述有关办法的修订。
五、考评的结果
1、对入选“信誉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证书。
2、“信誉主承销商”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取消其“信誉主承销商”称号。
3、信誉主承销商一经入选,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信誉主承销商的发行承销业务给予优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