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6]02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
现将《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河北省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促进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建设系统的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是指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被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是指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管(公用)、园林、房管等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领导下,负责对本系统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日常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职能的建设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在履行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职能时,应当重点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被委托单位是否履行职责,其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理、合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或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层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情况;
(三)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职能科(处、室)在履行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职能时,应当重点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依法被委托单位宣传、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情况,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职能科(处、室)层级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城市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二)制度建设、实施情况;
(三)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宣传、贯彻、落实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六)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其它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
第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使其与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层级监督工作相适应。
第九条 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抽点检查,或采取定期检查、定点检查或者定行业、定部门检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就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查询,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被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并认真地落实。
第十三条 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十四条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属于听证范围即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分别向上一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报告半年和全年的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执法情况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施行后制定的配套措施和贯彻落实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投诉或举报案件。
第十八条 对建设行政执法层级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具体建设行政行为违法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违法委托行政执法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三)违法设立建设行政执法机构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通知其停止建设行政执法活动,并建议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现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应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并制作《规范性文件限期纠正通知书》;逾期不纠正的,报请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予以变更或撤消,并制作《规范性文件撤消(变更)决定书》。
被变更或者撤销的具体建设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物的,应当责令作出具体建设行政行为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退还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十九条 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通知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限期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由制作机关直接送达被监督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被监督的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或《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在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建设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存在《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和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建设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人事部门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防范期货配资业务风险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期货业协会:
近期市场中出现一批以投资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名义设立、实质从事配资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配资公司),这些公司为客户配置资金,其中有部分资金进入期货市场从事期货交易。
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配资公司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定登记的范围多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或管理咨询等,未取得任何金融业务许可牌照,涉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资金借贷业务。配置资金进入不同投资领域,其中包括期货市场。配资业务进入期货市场时,多以配资公司控制的个人名义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交易账户,并将账户提供给客户使用,客户存入自有资金,配资公司以此为基数,向客户进行配资。配资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对客户交易账户实施风险控制,亏损达到一定比例时对其进行平仓或要求其追加保证金,以保证配资公司自身资金不受损失,同时收取高额资金使用费。
由于在配资业务中,客户资金被配资公司控制,其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且配资放大了杠杆比例,加大了客户财务风险;同时,配置资金进入期货市场,可能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存在风险隐患。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配资业务扰乱期货市场秩序,各单位应深刻认识配资业务危害性,树立防范意识,同时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一、各派出机构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督促辖区期货公司做好以下六方面工作:
一是严把开户关。各期货公司应严格执行实名开户制度,要求客户银行结算账户、期货交易账户与身份信息一致,一户一码,投资者需现场办理开户,开户现场应留存影像资料。
二是不得从事配资业务。各期货公司应严格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给客户融资。
三是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配资业务。各期货公司不得与配资公司合谋,为配资活动提供便利。一旦发现期货公司参与配资业务,我会将依法查处。期货公司要保持警惕,积极排查,防止公司网站及其他信息被配资公司利用,一旦发现,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终止。
四是在交易过程中了解到交易账户为配资账户的,各期货公司应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同时向公司所在地我会派出机构报告。
五是加强对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配资账户多从事日间交易,各期货公司如在交易过程中发现其交易行为异常,应及时向我会及相关期货交易所报告,避免其扰乱期货市场秩序。
六是做好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各期货公司应将防范期货配资纳入到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期货投资者明示期货配资活动的危害和风险,增加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远离配资业务。
二、各期货交易所应加强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一旦发现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账户为配资公司或配资公司控制的账户,交易所应在依照自律监管规则对其行为查处的同时,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向我会报告。
三、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应切实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做好统一开户工作,对开户材料进行审核时要严格把关,防止不适当客户参与期货市场;二是要做好期货市场监测监控工作,监控过程中如果发现出现异常交易行为账户为配资公司或配资公司控制的账户的,要立即向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时向我会报告。
四、中国期货业协会应从自律监管的角度,组织督促会员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提醒投资者防范配资业务风险,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同时要求会员单位不得从事或以任何形式参与配资业务。一旦发现会员单位参与,期货业协会应按照自律监管规则对违规会员进行惩戒。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