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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19:27  浏览:88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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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1995年12月21日修订)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信息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凡根据《股票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三)本准则规定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及目录;
2、年度报告正文
(1)公司简介,
(2)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3)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4)董事会报告,
(5)监事会报告,
(6)股东会简介,
(7)财务报告,
(8)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要览,
(9)关联企业,
(10)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
3、备查文件。
(四)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及其派生证券的公司,除受境外证券监管部门管理,有特定要求的之外,应同时编制年度报告外文译本。公司应努力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本上注明:“本报告分别以中、英(或日、法文等)文两种语言编制,在对两种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含两个,下同)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在编制境内和境外的年度报告时,应尽量做到内容一致。如果境外证券市场所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本准则不同,应遵守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办理。如境内外年度报告内容有较大差异的,应将另一文本的年度报告列为备查文件。
(五)公司全体董事必须保证年度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向股东提供的年度报告可以刊载宣传本公司业绩的照片、图表等,但内容应与年度报告正文相一致,不得有误导和欺诈行为。
(六)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四个连续的月份,下同)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公司应立即将年度报告十份分别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地方证券管理部门和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同时公司应将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由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报告摘要刊登日期与召开股东会日期间隔不得少于三十日),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股东和投资公众查阅。
已在境内和境外两个以上证券市场发行了股票和挂牌上市的公司,应在同一时间对境内、外市场公布年度报告。如果国内外市场对编制年度报告的期限要求不同,应以较短的期限为准。
(七)如果公司确有困难,无法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该在报送年度报告最后期限到期前至少十五日,向其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份)。同时报告证监会。在申请中应说明延期的原因及预计的最后期限。一旦证券交易所予以批准,公司应在指定报刊上公布延期提供年度报告的消息。
(八)公司按以上第(六)条要求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其内容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报告摘要(试行)》的要求进行披露。
(九)年度报告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应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十)本准则由证监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证监会以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与本准则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准则执行。

一、封面及目录
年度报告的封面应载明公司的正式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可以载有本公司的外文名称以及公司微章或其它标记的图案。
目录应在封面内首页上排印。

二、年度报告正文
(一)公司简介
本节简要介绍公司的历史与发展、各项主营业务、突出的特点及规模、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公司总部所在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各种通讯工具的号码等,以500字以内为宜,可以刊载于封二或正文中。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本节采用数据列表方式(还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至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公司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
每股权益=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数填列以上数据和指标。
已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如优先股等)的公司,应按国际惯例计算以上指标,并说明计算方法和参照依据。
除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外,公司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业务数据和指标,例如,产品销售量、市场份额、以实物量计算的人均劳动生产率、公司各项主要业务占总收入百分比,公司各地区收入占总收入的百分比等等。
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是报告年度(最近一期)的数据。报告年度的数据也可采用与其他年度数据不同颜色或黑体字印刷。
(三)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
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向股东和其他年度报告的使用人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本节规定的其他内容。
1、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
报告人应首先简要回顾公司在报告年度内总的经营情况。然后对公司所处的行业做简要介绍,例如行业的总体情况、相关产业政策、本行业的主要统计数据等。
报告还应介绍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地位,如按销售额排列的名次、是否为国家主管部门专业定点生产经营单位等。
凡引用的有关本行业的数据,应注明数据来源。
在介绍了行业的情况之后,报告人应较详细地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公司主营业务业绩概述
本条简要说明公司主营业务的范围,每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和市场占有率,或服务项目的收支情况,以及产品改进措施的落实、科研成果的应用效果,技术的改进与提高等情况的说明;
(2)公司财务状况说明
本条简要分析报告年度内总资产、长期负债、股东权益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情况,并说明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3)公司投资情况说明
本条简要分析报告年度内公司投资额比上年的增减变动数及增减幅度,被投资的公司名称、其主要经营活动、占被投资公司权益的比例等;
(4)公司全资附属及控股公司经营业绩概述
本条简要分析公司的每个全资附属及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5)公司员工的数量和专业素质情况说明;
(6)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7)有关公司的其他情况。公司可根据其具体情况补充陈述(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受国家限额控制的资源消耗情况,
②境外市场的发展情况,
③公司外汇平衡情况,
④对公司业务有影响的工业产权及版权的有关情况。
如果公司实行多元化经营,其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则应对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含)的经营活动及其所在行业分别作出介绍。如果公司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开展业务,还应该按照不同地区或国家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
2、对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的重大差异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之前或之中公布过报告年度全年或六个月以上(含)的盈利预测,而报告年度实际经营结果与盈利预测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与说明,包括产生差异的主要项目和造成差异的主要原因。
本条所说重大差异,是指公司在报告年度内的主营业务利润实际数低于预测数的20%或高于预测数的50%。
3、对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的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过资金(包括增资配股),或者虽然报告年度内没有新募集资金,但报告年度之前募集的资金所投入的项目的建设延续到报告年度之内,则应就以下几个方面(但不限于此)对资金的运用情况和结果加以说明:
(1)资金的投入情况,是否按计划进度进行,是否控制在原预算金额之内,其他配套资金(如果有的话)是否按计划到位,如有改变,应就其原因及依据进行披露;
(2)项目的建设进展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3)项目的收益是否与预测相符;
(4)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拟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若公司改变投资项目,应说明原因及变更的法律程序。
4、新年度的业务发展规划
本条介绍公司在新的年度中的业务发展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在这一年中生产经营的总目标;
(2)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需采取的措施;
(3)正在建设、开发中的项目的预期进度;
(4)配套资金的筹措等等。
5、其他需要披露的业务情况与事项
本条列示报告人或者公司股票挂牌的证券交易场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四)董事会报告
1、董事会工作报告摘要
本条摘要登载报告年度内董事会的工作情况。
2、股票与股东
本条介绍公司在报告年度末股票与股东的有关情况及其在报告年度内的变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股票与股本变动情况
①股票发行与上市情况
本项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包括每一次的股票和派生证券的种类(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股债券等)、发行日期、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上市日期、获准上市交易数量、交易终止日期等。
②对报告期内因发行新股票(包括送、配股)、拆细或合股等原因引起本公司股票面值和股份总数的变动,对认股权证的购股情况,可转换优先股转为普通股和可转股债券转股的情况等应分别说明。
③公司本年内各类发行在外的股票的最高价、最低价、年初交易首日的开盘价和年终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以及全年交易量。
④介绍到报告年度末为止的前三年(或自公司成立以来)普通股每股净资产的变化情况。
⑤介绍报告年度内回购和注销已发行在外的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⑥内部职工股情况,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的股票、股权证及派生证券。应介绍现存的内部职工股历次发行日期、数量、发行价格、托管起止日期、本年获准公开转让的数量等。
(2)股东情况介绍
①股权结构情况,参照证监发字〔1994〕202号附件《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进行披露。
②股东数量,介绍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
③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做出报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至少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对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股东、非境内或外籍股东应予以注明。证监会批准豁免的情况除外。
④内部职工股东(指通过专门向内部职工发行而获得股票的内部职工)数量,年末持股总人数、年度内增加(或减少)的人数。
3、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任期和专业简历,并陈述报告期内前述人员的变动情况;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初、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量及增减变动的情况;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以公司支付为限),包括采用货币形式、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工资、奖金、福利、特殊待遇及有价证券等。
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
本条要求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有关情况,内容要求如下:
(1)对发生在编制本年度中期报告之后、且尚未编入重大事件报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中的诉讼、仲裁受理日期,诉讼、仲裁各方当事人、代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受理法院或仲裁庭的名称和所在地,诉讼、仲裁的原因、依据和诉讼、仲裁的请求,判决、仲裁的日期,判决、仲裁的结果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等。
(2)对已编入本年度中期报告或重大事件报告、但当时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受到刑事起诉或被司法机关处以刑事处罚,亦应在本节陈述。
(4)如报告期内无以上情况发生,应明确陈述“本年度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条所指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以公司的名义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其在本公司任职而以个人名义作为诉讼、仲裁当事人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和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法律诉讼、仲裁事项。
如果公司确知存在着发生与公司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的可能性,也应对此加以说明。
5、其他报告事项
本条提供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报告,而又未包括在上述各项之中的事项,例如:
(1)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变更;
(2)法律顾问的变更;
(3)选定用于信息披露的报刊的名称,以及选定报刊的变更等等。
(五)监事会报告
本节摘要提供报告年度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六)股东会简介
本节摘要提供报告年度内召开的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的有关情况,例如:
1、召开股东会的地址、时间;
2、到会股东的情况;
3、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内容等。
(七)财务报告
本节提供公司的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对该财务报告发表的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两名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只有遵照财政部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了审计之后,方可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上述准则。
2、财务报表
财务报表包括公司报告年度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在证券交易所和交易系统已挂牌和申请挂牌的公司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财政部、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准则、制度和规定。
若公司持有其他企业50%以上权益的,公司与其控股企业应编制合并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要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凡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本公司未经合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
报表附注按照《财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进行编制。
财务报表附注也应符合本准则“年度报告正文”第(七)节第2条所列的各项准则、制度和规定。
公司在年度报告的其他章节所披露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在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中包含的同期财务会计资料,应与本节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一致。
本准则不要求公司编制新年度的盈利预测。但是凡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提供新一年度盈利预测的,该盈利预测必须经过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阅并发表意见。
(八)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况简介。
凡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过《股票条例》第六十条和《信息细则》第十七条所列举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董事会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件,应对这些事件及其披露情况,做一简单说明。如果上述事件取得进展,或产生结果的,公司应对此作出说明。
(九)关联企业
本节列示(也可采用图示或附以图示)关联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企业的名称、所在地、主营业务范围以及本公司持有该关联企业所有者权益的份额。
公司在列示关联企业的有关资料时,可以只列示由公司以长期投资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持有其所有者权益的20%以上的其他法人或经营单位。
(十)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
本节提供公司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地点;
2、报告期内变更注册日期、地点;
3、工商登记号码;
4、税务登记号码;
5、股票上市交易场所名称;
6、公司在上市交易场所的编号;
7、公司股票主承销机构名称(如果在报告期内有证券发行行为);
8、公司未上市股票的托管机构名称;
9、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
10、法律顾问名称、办公地。

三、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为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后在公司办公地点必备的有关文件,在证监会、交易所要求提供时和股东依据法规或公司章程要求查阅时,公司应及时提供。在年度报告中应明确说明备查文件是否齐备、完整,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一)载有董事长、总经理亲笔签名的年度报告原本;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字的审计报告正文及财务报表;
(三)年度内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四)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年度报告文本;
(五)公司各类统计报表(对个别公司,经股东大会批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可后,有关内容可免于向社会公众公开提供)。

附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报告摘要(试行)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确信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原件,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原件。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名称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及缩写;
2、公司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
3、公司法定代表;
4、公司咨询服务机构联系电话、传真。
二、主要财务数据与财务指标
指标项目: 本年数 上年数 比上年增减(%)
1、主营业务收入;
2、净利润;
3、总资产;
4、股东权益;
5、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股本总数;
6、每股净资产=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股本总数;
7、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净资产总数)×100%
8、股东权益比率=(年度末股东权益/年度末资产总计)×100%
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数填列以上数据和指标。
三、公司业务回顾
1、一年来经营情况
(1)介绍产品产量、销售量、公司在本行业的名次、产品市场占有率、建设项目收支等情况,
(2)按行业、产品分析公司利润来源构成情况;
2、对于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公司,若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须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税后利润,并说明其差异。
3、对公司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净收入实际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若公司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盈利预测,应对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说明。
4、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说明
如果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募集过资金(包括增资配股),或者虽然报告年度内没有新募集资金,但报告年度之前募集的资金所投入的项目的建设延续到报告年度之内,则应就以下几方面(但不限于此)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结果加以说明:
(1)资金的投入情况,是否按计划进度进行,是否控制在原预算金额之内,其他配套资金(如果有的话)是否按计划到位,如有改变,应就其原因及依据进行披露;
(2)项目的建设进展是否符合计划进度;
(3)项目的收益是否与预测相符;
(4)列表说明募集资金时拟投资项目与实际投资项目的异同,若公司改变投资项目,应说明原因及变更的法律程序。
四、股本变化及股本结构情况
1、股本变化及股本结构情况,
(1)股本结构情况,参照证监发字〔1994〕202号附件《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进行披露;
(2)股本变动情况及原因;
(3)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要求将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年度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做出报告;若持股5%以上的股东少于10人,则应列出前10名最大股东的持股情况;
(4)股东数量,介绍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
2、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条须列示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年初持股数、年末持股数、变化原因。
五、重要事项
1、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情况说明;
2、报告期内发生的配股、收购兼并、重大投资等事项的说明;
3、公司法定代表、董事、监事变动情况说明;
4、公司注册地址、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变动情况说明;
5、重大事件简介
本条须列示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须予披露的重大事件,如在报告期内已发布了重大事件公告,此处可将重大事件中的主要内容及披露情况简要叙述;
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报告
内容要求参照“年度报告正文”第(四)节第4条。若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其他事项。
六、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本节须列示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名称、注册资金、本公司拥有权益(%)、主营业务。
六、财务报告
1、审计意见(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说明,本条可省略,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2、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及利润分配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注:上述财务报表要求是比较式报表,若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文《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编制了合并报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本公司未经合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
3、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如果报表上年数不是合并数,必须注明,
(2)如果公司报告年度采取的会计政策和核算方法,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应重点说明,
(3)如果公司有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应详细披露,
(4)以下报表项目需按照财务附注指引的要求披露:
①短期投资,
②应收帐款,
③其他应收款,
④长期投资,
⑤资本公积金,
⑥盈余公积金,
⑦未分配利润,
⑧投资收益。
七、其它事项。
本节须列示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情况,但未包含在以上各节的内容。

附件:财务报表附注指引(试行)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表的一个必备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使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报表,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原则是所有在财务报表内未提供的、与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有关的、有助于报表使用者更好地了解财务报表的、且可以公开的信息都应包括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财务报表附注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公司的一般情况(公司可自行确定是否需要披露本项内容)
主要简述公司的历史、行业性质、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生产经营的简况等。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1、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
2、会计期间;
3、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
4、记帐原则和计价基础;
5、外币折算方法(如有外币业务);
6、存货计价方法;
7、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债券投资,
(2)股权投资和联营投资;
8、固定资产及其折旧:固定资产的标准及计价,固定资产根据其类别、原价、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残值及采用的折旧方法确定的折旧率;
9、无形资产及其摊销;
10、递延资产及其摊销;
11、税项
列明主要税种和税率,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等,若有递延税项,则应说明其核算方法;
12、利润分配
列明税后利润各项目分配比例的依据。
若公司的会计政策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应重点说明其变化及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三、在财务报表表内无法说明的报表项目的明细情况(按照本指引附件《对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容的要求》进行编制)。
四、相同的报表项目在两年比较报表中的数字变动幅度达30%以上(含)应说明原因。
五、少见的报表项目或报表项目的名称反映不出项目的性质或报表项目金额异常的(例如资产项目的金额为负数,固定资产原值的金额很小,库存现金的金额很大等等),应加以说明。
六、分地区、分行业资料
公司的经营如果涉及到不同行业的业务,在不同地区设有子公司,则还应将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按不同行业、不同地区提供有关数据。格式如下所示:
------------------------------------------------------------------------
| | 主营业务收入 | 税前利润 | 净资产 |
| 项目 |----------------|----------------|----------------|
| |本年数 上年数|本年数 上年数|年末数 上年末数|
|--------------|----------------|----------------|----------------|
| 按产业分类| | | |
| A | | | |
| B | | | |
| C | | | |
| … | | | |
| 集团内行业| | | |
| 间相互抵减| | | |
|--------------|----------------|----------------|----------------|
| 按国家或地| | | |
| 区分类 | | | |
| 中国 | | | |
| 美国 | | | |
| 香港 | | | |
| … | | | |
| 集团内各国| | | |
|家或地区的相互| | | |
|抵减 | | | |
------------------------------------------------------------------------
七、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应详细披露。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主要披露公司在会计报表截止日和审计报告日之间发生的、影响报告期或报告期后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事项,例如:重大的建设项目、重大经济纠纷的发生和解决、由于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造成的重大损失等。
九、其他有必要披露的内容。

附件:对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容的要求
本财务报表项目附注内容的要求,供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项目详细注解时参考。对于项目金额很小的,公司也可不做详细披露。
1、短期投资。按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短期合作经营投资分别列项说明,证券投资中期末持有证券的市价不同于帐面价值的,应列明期末市价。
2、应收帐款。首先要作帐龄分析(分为一年以内的、1--2年的、2--3年的、3年以上的);其次应收帐款中如有持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单位的欠款,应予披露。
3、其他应收款。同上。
4、长期投资。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1)股权投资:被投资公司名称 股数 占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比例 投资金额
合计 若股票有市价,则须列示股票期末市价。
(2)债券投资:债券种类 到期日 面值 年利率投资金额
合 计
(3)联营投资:被投资公司名称 投资期限 占被投资单位注册资本比例 投资金额
(如实际投资比例与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应予以披露)。
若公司的长期投资采取权益法进行核算,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增减金额(扣除年未分配给公司的损益)也应在此单独列示。
注: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增减金额是指被投资公司的年末净资产减去年初净资产乘以公司所占的权益比例。
(4)应计利息:按债券种类说明截止报告日止的应计利息。
总 计
5、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固定资产类别及原价 期初价值 本年增加 本年
减少 期末价值
房屋及建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运输工具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其他
累计折旧
房屋及建筑物
通用设备
专用设备
运输工具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其他
6、在建工程。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工程名称 工程进度 实际支用数 原预算数 批
准文号 资金来源
合 计
7、无形资产。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无形资产种类 原值 已摊金额 期末余额
剩余摊销年限
合 计
8、递延资产。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项 目 原值 已摊余额 期末余额 剩余摊销年限
开办费
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其他递延支出
9、短期借款。应按借款条件、币种分类列示金额进行披露。
10、应付帐款。应披露欠与公司有关联的公司的款项。
11、预收货款。同上。
12、其他应付款,同上。
13、未交税金。应分税种列明欠交的税额,如有减免,则说明税务机关批准文件的文号和减免幅度。
14、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贷款单位 年利率 币种 金额 到期日 借款条件
合 计
15、长期负债。应按下列格式予以披露:
贷款单位 借款日 到期日 年利率 币种金额 借款条件
合 计
16、应付债券。应列明债券面值、债券溢价(折价)、债券期限及到期日应计利息等内容。
17、股本。应分别列示股票种类,每类股票的持股结构(即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并详细披露股份本期变动数、期末数及其变动原因。
18、资本公积金。应披露本期增减数、期末数,若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则还要说明有关决议和批准文件等依据。
19、盈余公积。应披露本期增减数、期末数,如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分配股利,则还应说明有关决议和批准文件等依据。
20、未分配利润。应披露本期增减数、期末数。
21、主营业务收入。分列主营项目的营业收入。
22、财务费用。应列示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其他。
23、其他业务利润。分类列示。
24、投资收益。分股票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增减的金额列示,对非控股公司分配的利润应说明法律依据。
25、营业外收入。列示主要内容。
26、营业外支出。列示主要内容。
27、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分别列示损益调整的项目、经济内容及金额,并说明调整的有关决议和批准文件等依据。

附:证监发字〔1994〕202号文附件
年度报告中股份结构的披露格式
股份单位: 股;面值:每股 元
--------------------------------------------------------------
股份类别 年初数 本年增减 年末数
--------------------------------------------------------------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股
外资法人股
境内法人股
其 他
2.募集法人股
3.内部职工股
4.优先股或其他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
二、已流通股份
1.A股
2.B股
3.H股
4.其他
已流通股份合计:
--------------------------------------------------------------
三、股份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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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公安部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四节 应急救援

第五节 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

第四章 执勤战斗保障

第五章 战评与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行动,保障执勤战斗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所称执勤战斗,是指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以及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而实施的准备与行动。

第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必须随时做好战斗准备,接到报警或者命令立即出动,迅速、安全地赶赴现场,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

第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应当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警力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到场展开,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进行排烟降毒,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指战员必须做到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官兵伤亡。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加强装备建设,严格队伍管理,严格教育训练,做好执勤战斗保障,不断提高执勤战斗能力。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报告执勤战斗信息。

第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军政首长是执勤战斗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应当加强对本条令执行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本条令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战备工作

第一节 战备制度

第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严格战备值班制度,保证不间断值班:

(一)各总队、支队、大队、中队设值班首长。总队、支队值班首长由总队、支队领导和司令部参谋长、政治部(处)主任、后勤部(处)长、防火监督部(处)长轮流担任,大队、中队值班首长由大队、中队干部轮流担任;

(二)总队、支队应当建立遂行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的全勤指挥部。全勤指挥部由指挥长、指挥助理组成。指挥长由副参谋长、战训处(科)长和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担任,指挥助理由司令部和政治部(处)、后勤部(处)、防火监督部(处)值班人员担任;

(三)各级值班首长和全勤指挥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等级消防岗位资格,并胜任本级指挥岗位;

(四)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严守执勤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值班、执勤任务;

(五)各级执勤单位应当每天进行交接班,交接班由值班首长组织,交接班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交接工作;

(六)总(支、大)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明确战备任务、安排执勤工作等。中队交接班主要内容是:通报执勤战斗情况,调整执勤力量,检查、清点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七)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完成任务归队后再行交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值班、执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熟悉辖区下列情况:

(一)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情况;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数量、分类和分布情况;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结构和使用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防设施和消防组织情况;

(六)主要灾害事故的类型和处置对策、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教育。补兵退伍期间、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必须进行有针对性的战备教育。

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严格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保证随时处于完好战备状态。执勤战斗装备不得用于与执勤战斗无关的事项。

(一)消防车(艇)的停放(泊靠)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便于出动,符合实战要求;

(二)执勤战斗装备应当按照标准配备,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坚持定期检查、保养,发现故障、损坏应当及时修复或者补充;

(三)消防车库应当保持整洁卫生,严禁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战斗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各级首长和机关应当开展经常性战备检查,严格落实战备制度。

中队每天、大队每周、支队每月对所属部队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战备检查。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或者遇有特殊情况时,总(支、大)队必须组织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重大问题要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掌握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管理及变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及时接报、处理执勤战斗信息,并与有关部门、专业力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二节 战备职责

第十七条 总队、支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领导部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执勤战备的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改进和加强战备工作的措施;

(二)督促各级、各部门在战备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掌握辖区基本情况和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组织建立联勤联动工作制度;

(四)组织指导部队对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并熟悉本级各类执勤战斗预案,掌握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对策;

(五)督促部队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及时研究解决战备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司令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熟悉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人员、装备等情况;

(二)负责制定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力量调动方案和执勤战斗预案,组织开展实战演练;

(三)检查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督促落实战备制度,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四)拟制战备工作的命令、指示、计划,督促部队贯彻落实;

(五)组织制定执勤战斗装备发展规划和配置计划,做好执勤战斗装备的管理和调配工作;

(六)组织部队熟悉辖区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及时向防火监督部门通报发现的问题,参与城市消防规划制定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七)协调辖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政治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根据任务需要,组织部队开展战备教育;

(二)结合部队战备和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情况,适时、灵活地开展政治思想和心理教育疏导工作;

(三)了解掌握部队官兵灭火、应急救援工作中的表现情况,负责战备、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和奖惩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后勤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组织建立战勤保障体系,督促落实战勤保障制度;

(二)制定部队执勤战斗保障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落实执勤战斗装备的配置计划,建立装备档案,负责装备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二十一条 防火监督部(处)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及时向司令部门和消防大队、中队通报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存在的影响灭火救援工作的问题、火灾隐患及变化情况;

(二)做好执勤力量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熟悉和演练的协调工作,参与制定本级执勤战斗预案,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三)在发生火灾事故时,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提供灭火救援相关信息,协同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二十二条 全勤指挥部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实行每天二十四小时不间断战备值班制度,贯彻执行上级的命令、指示,接受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二)掌握辖区各类灾害事故的特点、处置对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本级执勤战斗预案相关内容;

(三)掌握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分布及装备、灭火剂储备情况,检查督促消防队伍战备工作;

(四)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遂行作战,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战斗行动。

第二十三条 作战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

(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辖区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执勤战斗实力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值班首长和相关部门;

(三)掌握辖区社会相关单位灭火与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及联系方法,保持与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气象等有关单位的联系;

(四)定时与辖区公安消防部队、专职消防队伍和电信部门核查通信线路及设备,做好登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及时准确受理火灾事故报警,按照力量调动方案或者值班首长指示及时调派出动力量,记录接处警和力量调派情况,提供灭火、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资料;

(六)统计、分析接警和出动情况,及时汇总上报灭火、应急救援信息;

(七)保持与灾害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负责消防接处警和通信指挥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大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战备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准备;

(二)组织战备值班、检查和教育,建立和保持正规的战备秩序;

(三)组织开展对辖区情况的调研与熟悉,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四)熟悉辖区公安消防部队和专职消防队伍执勤战斗实力,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情况和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掌握辖区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情况,协调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中队首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的有关规定、指示,落实各项执勤制度,保证人员、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二)掌握中队执勤人员、装备和辖区其他灭火与应急救援队伍情况;

(三)组织辖区情况调查,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四)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勤战斗预案等情况,掌握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特点及处置对策;

(五)组织战备教育,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按照规定上报战备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站定期开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战斗班长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掌握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情况和灾害事故处置程序及行动要求,熟悉执勤战斗预案的有关内容;

(二)掌握本班人员情况,确定战斗分工;

(三)熟悉执勤战斗装备配备和使用操作技术,认真组织维护、保养工作,使其随时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中队值班首长。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七条 战斗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了解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保持个人防护装备和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悉装备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三)掌握辖区主要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要求,熟悉中队执勤战斗预案中本岗位的主要任务。

第二十八条 通信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照出动命令或者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并做好记录;

(二)熟练使用通信装备,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修复;

(三)掌握辖区交通道路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等有关情况,熟记通信用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联系方法;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首长。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地址等相关情况;

(二)熟练掌握车辆构造及车载固定装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方法,能够及时排除一般故障;

(三)负责车辆和车载固定灭火救援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时补充车辆的油、水、电、气、灭火剂,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

第三十条 供水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辖区市政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熟悉辖区内天然水源以及其他可用水源的情况和取水方式;掌握供水装备技术性能和供水方法;

(二)保持分管装备完整好用,熟练使用相关装备;

(三)负责消防水源资料登记、造册、归档工作,定期对消防水源进行检查;冬季寒冷地区应当对消防车、泵、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水井等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施。

第三十一条 摄(录)像员应当履行下列战备职责:

(一)熟悉摄(录)像器材技术性能,熟练操作使用;

(二)掌握现场摄(录)像的内容、方法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摄(录)像器材充电、维护保养工作,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四)负责执勤战斗影像资料传输、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节 战备等级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为完成日常执勤战斗任务所保持的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全勤指挥部和各级值班首长及值班、执勤人员在岗在位;

(二)执勤战斗装备完整好用;

(三)随时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出动准备;

(四)部队所有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遇有特殊保卫任务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二级战备。二级战备应当在经常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战备动员,通报情况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值班人员在岗在位,总队、支队全勤指挥部成员集中值班,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待命;

(三)停止批准休假,严格控制人员外出,总(支)队机关现有官兵95%的人员在所在城市待命,大(中)队现有执勤人员在岗在位率不得低于95%;

(四)责令专人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对灾情、任务进行分析评估;

(五)根据需要调整执勤人员,充实一线执勤力量,落实各项执勤战斗保障;

(六)必要时派出力量在重点区域执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者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遇有特别重要的消防保卫任务或者发生特别重大灾害、事件时进入一级战备。一级战备应当在二级战备的基础上,必须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一)进行临战动员,通报形势任务,研究制定执勤作战实施方案;

(二)部队所有官兵停止探亲休假和外出及节假日休息,召回在外人员,各级首长和各类执勤人员全部在岗在位;

(三)立即调整人员、车辆,充实加强一线和重点地区执勤力量,各项执勤战斗保障到位;

(四)总队、支队值班首长、指挥长在作战指挥中心值守,执勤中队人员视情着战斗服装待命;

(五)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重要场所现场监护。

第三十六条 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由公安部消防局或者省级公安消防总队军政首长签署发布,并报本级公安机关备案。当接到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要求进入二级(含)以上战备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降低或者撤销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 执勤战斗预案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以辖区灾害事故风险和危害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按照最大、最难、最危险、最复杂情况下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制定执勤战斗预案,包括: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和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第三十九条 总队、支队应当制定跨区域灭火与应急救援预案、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

第四十条 大队、中队应当制定灭火作战和应急救援类型预案、重点单位灭火作战预案。

第四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根据重大活动消防保卫任务的需要制定重大活动现场消防勤务预案。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应当经常对执勤战斗预案进行熟悉,并以执勤战斗预案为基础,组织开展实兵实装实战演练和模拟实战演练,及时修订预案,不断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十三条 总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本级军政首长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支队、大队、中队执勤战斗预案应当由上一级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队备案。

执勤战斗预案的废止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勤战斗行动

第一节 接警出动

第四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队必须立即出动:

(一)接到火灾及其职责任务范围内的报警或者上级命令时;

(二)上级检查执勤战备情况,发布出动命令时;

(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接警人员必须迅速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发生火灾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种类、危险程度、有无人员被困或者伤亡、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报警人姓名等情况,同时启动录音记时设备。

受理报警后,应当根据灾情、预案和调动方案,迅速调派力量,及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情况,并立即向全勤指挥部和值班首长报告,根据需要和指挥员的命令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技术专家到场配合作战行动。

当接到消防安全重点地区、重点单位报警或者在重点时段等易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政治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报警时,必须加强首批出动力量,及时启动执勤战斗预案,并通知值班首长或者全勤指挥部遂行作战。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接到本辖区以外的报警或者增援请求时,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按照命令出动。情况紧急时,可以边出动边报告。

接到邻国(地区)、使(领)馆、外籍船舶、军事管理区等特殊区域报警或者救援请求时,应当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做好出动准备,待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协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首车驶离车库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分钟。中队值班首长应当检查登车情况,并随首车出动。

第四十八条 公安消防中队出动后,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灾害事故现场。途中应当注意观察并了解灾害事故现场的情况。遇有另一起灾害事故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四十九条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处置同一起灾害事故时,上一级全勤指挥部或者值班首长、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出动。

第五十条 公安消防部队营区岗哨应当礼貌、热情地接受群众报警,保持消防车库门前的道路畅通。

第二节 组织指挥

第五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队的灭火与应急救援组织指挥通常分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班五个层次。

第五十二条 组织指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迅速调集作战力量,启动指挥决策系统,侦察掌握现场情况,制定作战方案,部署作战任务,指挥战斗行动,落实战勤保障。

第五十三条 组织指挥应当坚持统一指挥、逐级指挥的原则。紧急情况下,指挥员可以实施越级指挥,接受指挥者应当执行命令并及时向上一级指挥员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安消防支(大、中)队独立作战时,通常由本级指挥员指挥。

两个以上公安消防支(大、中)队协同作战时,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前,实施属地指挥;上级指挥员到达现场后,应当实施直接指挥或者授权指挥。

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共同执行灭火与应急救援任务时,由公安消防部队实施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 对于灾害事故规模大、参战力量多、作战时间长、现场情况危险复杂、灭火与应急救援难度大的灾害事故现场,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及时成立现场作战指挥部,统一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灾害事故,需要调动多方面力量协同作战时,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及相关人员应当参加由地方政府和公安机关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公安消防部队应当适时建立现场作战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的指挥工作。

第五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一般由总指挥员、副总指挥员,以及下属的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并设立现场文书和安全员。现场作战指挥部,应当设在接近现场、便于观察、便于指挥、比较安全的地点,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大)队当日值班首长或者到场的最高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集作战力量,组织现场侦察,分析判断灾情,制定总体作战方案,根据现场需要,划分战斗段(区);

(二)视情设立作战指挥组、通信联络组、技术专家组、政工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

(三)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参战单位协同作战,督促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力量部署,必要时可以组织单位人员和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四)根据灭火与应急救援的需要,合理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五)通知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配合作战行动,提出调集驻军、武警及其他增援力量参加灭火与应急救援的意见,报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六)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当发现可能发生突发重大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时,应当果断迅速下达撤离命令,组织指挥参战力量安全撤出灭火和应急救援现场;

(七)提出战勤保障要求,落实战勤保障措施,视情启动战勤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现场作战指挥部的副总指挥员,一般由公安消防总(支)队当日值班指挥长或者到场的总(支)队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总指挥员工作,在总指挥员授权或者离开现场时,履行总指挥员职责。

第五十九条 作战指挥组一般由全勤指挥部人员组成,由指挥长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现场侦察,向总指挥员提供具体作战方案,向参战力量下达作战任务,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

(二)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灭火剂)和各种力量协同作战行动;

(三)确定防护等级措施,掌握现场变化情况。遇有直接威胁参战官兵生命安全的重大突发险情而又不能及时控制时,根据现场作战指挥部命令和现场情况立即组织指挥现场力量安全撤离;

(四)指挥督促参战力量落实灭火与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及现场作战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五)记录上级首长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汇总统计作战进展情况,及时向上级指挥员和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第六十条 通信联络组一般由通信技术人员、通信员组成,由总(支)队通信处(科)长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通信联络方式、方法和信号,组织现场通信,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二)建立现场通信指挥网,确保战斗命令及时准确传达到各级指战员,保证现场通信畅通;

(三)保持现场与作战指挥中心的不间断通信联系,维护通信器材,及时上传现场图像和信息。

第六十一条 技术专家组一般由公安消防部队和有关单位专家组成,由总指挥员确定技术专家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观察、搜集现场相关情况和信息,判断灾害事故发展趋势,监控消防控制中心和消防设施,配合灭火与应急救援行动;

(二)评估灾害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后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三)参与制定作战方案,提供技术支持,解决技术难题。

第六十二条 政工宣传组一般由政治部(处)和宣传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政治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官兵的表现情况,适时开展政治思想工作;

(二)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

(三)督促参战部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部队纪律。

第六十三条 后勤保障组一般由后勤部(处)和战勤保障机构的有关人员组成,由总(支)队后勤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参战部队的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及现场车辆装备的抢修、维护等战勤保障工作;

(二)负责参战部队饮食、饮水、休息、防寒保暖等生活保障工作;

(三)负责组织参战部队的医疗救护和伤员运送救治工作。

第六十四条 大队指挥员由大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灾害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

(二)调集辖区内的参战力量,组织灾情侦察,确定防护等级,制定作战方案,部署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并根据灾情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组织所属部队完成上级指挥员部署的战斗任务。

第六十五条 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首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现场侦察,确定救人、灭火、排烟、排险和保护、疏散物资等战术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视情请调辖区内的其他力量和专业救援队伍;

(二)向各战斗班(组)下达作战任务,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定进攻路线和阵地,指挥灭火与应急救援攻坚作战行动,组织火场供水,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的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在上级指挥员未到达现场前,负责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增援力量布置任务,组织协同作战行动。

第六十六条 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请领、分配本班战斗任务,组织指挥战斗行动;

(二)进行灾情侦察,组织战斗展开,观察灾情变化,适时调整力量部署;

(三)组织班、组协同作战和安全防护,处置紧急情况,向中队指挥员报告战斗进程。

第六十七条 现场文书一般由司令部参谋或者中队干部担任,在作战指挥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力量的调动、灾害对象、作战部署、战斗行动、现场变化等情况和阶段性战斗成果;

(二)记录上级指挥员、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到场及下达的命令、做出的指示和部队贯彻执行情况;

(三)统计汇总人员伤亡、燃烧物资和面积等情况,编制上报作战信息。

第六十八条 现场安全员应当按照参战力量和现场情况确定,一般由战训参谋、中队指挥员、战斗班长、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由总指挥员指定专人担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危险区段、部位进行实时监测,确定安全防护等级,落实作战行动的安全保障,检查参战人员安全防护器材和措施;

(二)记录掌握进入危险区的作业人员数量和时间及防护能力,保持不间断的联系,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和参战人员的体力、健康情况,准确判断突发险情,及时向指挥员提出紧急撤离和人员替换的建议;

(三)协助指挥员确定紧急撤离路线,并通知进入危险区的所有人员。根据指挥员下达的紧急撤离命令,利用长鸣警报、连续急闪强光、通信扩音器材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发出信号,并及时清点核查人员。

第三节 火灾扑救

第六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应当按照先控制、后消灭,集中兵力、准确迅速,攻防并举、固移结合的作战原则,果断灵活地运用堵截、突破、夹攻、合击、分割、围歼、排烟、破拆、封堵、监护、撤离等战术方法,科学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行动。

第七十条 指挥员到达火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火情侦察,并将侦察工作贯穿于火灾扑救的全过程。通常情况下,火情侦察可以采取外部观察、询问知情人、利用消防控制中心侦察监控、深入内部侦察、仪器探测等方法进行。火情侦察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一)有无人员受到火势威胁,人员数量、所在位置和救援方法及防护措施;

(二)燃烧的物质、范围、火势蔓延的途径和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三)消防控制中心和内部消防设施启动及运行情况,现场有无带电设备,是否需要切断电源;

(四)起火建(构)筑物的结构特点、毗连状况,抢救疏散人员的通道,内攻救人灭火的路线,有无坍塌危险;

(五)有无爆炸、毒害、腐蚀、忌水、放射等危险物品以及可能造成污染等次生灾害;

(六)有无需要保护的重点部位、重要物资及其受到火势威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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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区公所开办的企业倒闭后能否由县政府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区公所开办的企业倒闭后能否由县政府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经复字第79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询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安徽省五河县城郊区公所是五河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五河县城郊贸易公司因违法经营被撤销后,已由五河县政府有关单位组织专案组对该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和处理。因此可由五河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至于五河县人民政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则要看五河县城郊区公所是城郊贸易公司的开办单位还是审核单位:如确是开办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仅是审核单位且审核不当,则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公司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如仅是审核单位或主管部门,且并无审核不当,则不承担经济责任。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区公所开办的企业倒闭以后,能否由县政府作为被告”的请示报告

(1987年11月11日) 〔1987〕经复字第7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7年2月19日受理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移送的南京市鼓楼区物资站(以下简称物资站)诉安徽省五河县城郊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该案因诉讼主体难以确定,办案受阻,特向你院请示。现将该案的基本案情和我院的意见报告如下:
1984年9月14日和9月24日,物资站与贸易公司在南京签订了两份钢材购销合同,由贸易公司供给物资站250吨钢材,总价款323000元。合同签订后,物资站按约于1984年9月15日、10月12日两次将全部货款汇给了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收款后根本无货供给,在物资站的追要下,后退回了10万元货款,余款223000元一直未退。物资站多次催款不成,于1986年11月22日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鼓楼区法院在查明贸易公司已被撤销后,便依法将诉讼状送达给该公司的主管部门安徽省五河县城郊区公所,要求其依法应诉。城郊区公所于1986年12月19日以“原城郊贸易公司是以该公司负责人许林个人承包的独立核算单位,其债权债务应由该公司自己负责。该纠纷不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应诉。鼓楼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该案有管辖权,但鉴于本案诉讼标的额较大,案情复杂,于1987年2月19日将此案移送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中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经查,贸易公司系五河县城郊区公所企业办事处在1983年办的集体性质的企业,1984年7月22日又将该企业与许林签订了承包协议。许林承包以后,由于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买空卖空、违法经营,公司承包人许林又在经营活动中犯有贪污罪行。1985年4月27日,县委常委在听取关于贸易公司的情况汇报后,决定成立由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延寿、县检察院检察长胡开延、县工商局副局长欧佩录三人负责的“城郊区贸易公司专案组”。同一天,县公安局将许林收容审查(许林因贪污罪,于1986年被五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4月30日,县工商局又依法吊销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同时查封了该公司。专案组经过6个多月的内查外调,查明:贸易公司共有债权64万余元,债务81万余元,资不抵债。专案组追回了7万余元的债款以及贸易公司尚存的物资交给了区公所。此外,将贸易公司用物资站17万元货款买的4000吨煤交给了贸易公司的债权人五河县物资局。对其他外地债权人却未依法偿还。
鉴于贸易公司已经倒闭,南京市中院的承办人员先后5次去五河县找当地的有关领导,要求先确定本案的诉讼主体,即该案是区公所应诉还是由五河县人民政府应诉?但这一问题至今仍未解决。
区公所认为:它尽管是贸易公司的主办单位,但它本身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法律上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没有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能力,且贸易公司倒闭后,其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均由县政府负责处理,区公所未介入清理,不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应由县政府应诉。县政府则认为:区公所是贸易公司的主管部门,专案组追回的7万余元债款及贸易公司尚存的物资交给了区公所,理应由区公所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由于在诉讼主体问题上区公所和县政府互相推诿,致使这起纠纷案件至今无法审理。
根据上述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贸易公司已经倒闭,五河县城郊区公所虽是该公司的主办单位,但它是县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因此,它不能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五河县人民政府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对其派出机关所进行的活动应承担责任。而且在贸易公司倒闭后,亦出面进行过清算处理。据此,五河县人民政府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负民事连带责任。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