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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5:03:03  浏览:88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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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07〕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六安市部分小型客车号牌实行公开竞价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车辆管理工作,促进小型客车号牌发放的公开、公平、公正,缓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的不足,根据《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0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小型客车号牌数量不得超过所发小型客车号牌总量的10%。
  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小型客车(指9座以下,含9座)号牌,是指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发给我市的小型客车号牌和因过户、报废、转移等原因重新启用的小型客车号牌尾数为“6”、“8”、“9”或“AAAA”、“AABB”、“ABCC”、“ABAB”、“ABBB”、“ABCD”等组合形式的号牌。
  对小型客车新发号段应一次性选出10%用于公开竞价发放。对2007年5月1日前尚未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也应一次性选出10%用于公开竞价发放。
  对未列入竞价发放范围的机动车号牌,一律按规定全部投入计算机,实行计算机自动选号。
  第三条 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小型客车号牌竞价发放的具体实施工作,选送竞价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计划和数量,并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共同议定每块号牌的起拍价。
  第五条 小型客车号牌拍卖人的选定,要严格按程序委托市招投标中心按照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并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小型客车号牌竞价发放的时间、地点、号牌号码、起拍价等有关事宜,应当在号牌竞价发放开始之日前10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竞价地点为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七条 凡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规定可以使用其所在区域小型客车号牌的个人或者单位,均可凭有效证件自愿参与竞买小型客车号牌。
  个人或者单位只能竞买其所在区域号段内的小型客车号牌。
  分段设置的(含出租车)专段小型客车号牌,不在竞价发放之列,严格实行计算机自动选号。
  第八条 竞价成交的号牌,由拍卖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当按时向指定的财政专户缴纳中标价款。
  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须在交齐全部价款后三个月内凭交款凭据、《成交确认书》及车辆注册登记相关资料,到车辆管理机构按车辆管理业务规范办理车辆入户、上牌手续,逾期视为放弃使用权。
  第十条 竞价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使用年限原则上为15年。
  竞价发放的小型客车号牌若一直使用在同一车辆上,其使用时限为该车使用年限。
  第十一条 小型客车号牌拍卖所得价款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规定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基金使用情况应每年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招投标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小型客车号牌的竞拍过程和拍卖收入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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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2月22日至23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在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总结了2000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部署了2001年治乱减负工作任务。会议提出,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中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突出重点,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三乱”,为国民经济发展、企业改革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出新的贡献。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认真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的专项治理,巩固成果,防止反弹;要清理整顿向企业的经营性收费,从严整治向乡镇企业乱收费的行为,并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整章建制,切实规范政府收费行为。为了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治乱减负工作的自觉性。治乱减负工作是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也是开展反腐败斗争、纠正部门不正之风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此,党中央、国务院极为重视,江泽民总书记、朱总理都作出了一系列指示。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治乱减负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要采取坚决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从严治理,认真清理。在治乱减负工作中,要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重点突破,认真解决。当前,税务机关突出的问题是:有的地方以“出书”、“办培训班”为名,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借机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有的随意提高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的税务机关在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后,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强行让企业代理等,在企业和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住这些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认真清理检查,并采取坚决的态度,该纠正的要纠正,该退还的要退还,该道歉的要道歉,为税务机关树立良好的形象。
三、针对问题,整章建制,规范行为,强化监督。各地要通过这次清理整顿,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防止问题的再度发生。今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为企业指定税务代理机构为其代理。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如再发现乱收费、乱摊派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治乱减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也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地一定要认真负责,抓好落实。要指定一位领导和专门的部门负责此项工作,要加强对所属系统的督促检查和指导,防止走过场。同时,要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治乱减负工作。
五、认真做好治乱减负的检查验收和总结工作。各地对2001年的治乱减负工作必须进行检查验收,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2001年11月30日前报总局。总局将在第三季度组织人员对部分省市进行抽查,望各地注意掌握工作进展情况。


2001年4月29日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北海市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缓建工程,是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动工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25%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北海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停缓建工程的处置工作。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处置停缓建工程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停缓建工程的业主,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工程处置方案;并按市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处置方案,在6个月内对停缓建工程进行处置。
第五条 处置方式
(一)现状竣工。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停缓建工程,经审批后可以现状竣工。
(二)工程续建。对停缓建工程允许采用合作开发资产重组、转让拍卖等方式进行项目续建。
(三)在不违反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业主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改变项目用途性质,使工程续建后能适应市场的需求。
(四)对施工进度在±0.00(含±0.00)以下的工程项目,业主无能力再进行建设,可建设为临时公共绿地或其他公共设施。
(五)对违反城市规划或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又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整改,危及公共安全的停缓建工程依法进行拆除。
第六条 停缓建工程的业主未按照第四条规定提出处置方案的,或已申报处置方案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按
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由业主委托北海市积压房地产处置代理中心代为处置。
第七条 代为处置机构应当对政府确定并公布的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在公告期限内与业主签订代
为处置协议。
第八条 有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未竣工或未处置完毕前,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建设项目,确需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经批准方可进行。
第九条 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停缓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其处置前,原则上不予
办理新的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5号文件和《北海市处置积压房地产税收优惠政策实
施细则》的规定,属于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4年12月31日前转让销售的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2004年12月31日前购买、续建完工并在2004年12月31日前销售的,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重新启动续建的停缓建工程,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自治区部分外,一律免收;经营性服务收费减半收取。
(二)对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配套费等有关费用的停缓建工程,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缓
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