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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3:12:46  浏览:85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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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4]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卫生、公安和环保等部门的放射源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卫生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为认真贯彻中编办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医用辐射的准入管理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结合职能调整,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 积极配合清查放射源专项行动,认真做好放射卫生抽检工作
放射源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利益。党和国家领导非常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为加强放射源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牵头,会同卫生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以高度的责任心,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是《职业病防治法》和《通知》赋予的卫生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管,加强对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按照我部2004年放射卫生抽检计划的要求,做好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存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进行申报,逾期不申报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二、做好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卫生审查,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
凡新建、改建和扩建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前,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性)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和竣工验收,发给批准文件后,方可立项和施工或者投入使用。

三、加强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结合专项行动、放射卫生抽检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放射源诊疗技术、医用辐射机构的现状,依照法律、法规和配套规章加大对医用辐射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为实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准入管理奠定基础。

四、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是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单位的管理,认真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复核;加快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认证的进度。今年12月31日后,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不得开展相应的技术服务工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放射卫生监督水平
为了很好地履行《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通知》规定的卫生部门的职责,必须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专业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充实和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发挥其整体优势,解决人员分散、力量不足的突出问题。同时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考核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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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是提高企业技术开发与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
手段,是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主体的重要途径,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
要求。根据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国家重点企业必须在两年内全部建立
技术中心,并不断加大技术中心的资金和人才投入力度,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
发能力和水平。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领导,企业领导班子要提高对企业
技术中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把技术中心建设作为
提高企业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的重要手段。企业一把手要亲
自负责,组织和调动企业和社会的技术资源,加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企业
发展需要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明确技术中心的组
织机构、人员构成、主要职能、研究开发方向和重点、研究开发手段、资金投入、
进度安排等内容,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1999年首先要建立技术中心
的组织机构,以后逐步予以充实和完善。
  三、要把技术中心建设与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形成紧密结合起来,以技术中
心建设为重点,加快建立市场、开发、生产、营销一体化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充分利用社会技术和人才资源,增强企业的技术实力,形成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
积极性,实现自主创新的技术创新运行机制。
  四、已建立技术中心的重点企业要进一步完善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
制,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要按照国家
经贸委国经贸技术[1998]849号文精神,对技术中心建设进行认真的检查和评价,
促使技术中心工作切实取得实效,起到示范和导向作用。
  五、各省市经贸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国家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
全面了解和分析本地区技术中心建设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引
导和支持重点企业尽快建立和完善技术中心。对符合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条件的
企业,组织申报国家认定。同时,省市技术中心的认定也要以国家重点企业为重
点,促使国家重点企业在1999--2000两年内全部建立技术中心。
  1999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作将在上半年进行。请按照国家经贸委国
经贸技术[1998]849号文件所确定的认定条件,抓紧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编写申
报材料,并于5月3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缓减刑等问题的联合批复

195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来文请示死缓减刑等问题,兹联合批复如下: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报请再缓期一年或减刑的案件,可参照本院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第(三)项,亦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主管人民公安机关审核,并且转请犯人服刑地的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由省人民检察院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判决。高级人民法院所作再缓期一年的判决,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复核,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