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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18:09  浏览:8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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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建城函[2006]2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科学发展、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的原则,把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宣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条例》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各地和景区要在今年11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对《条例》及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报道;发放各类宣传音像制品、小手册;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统一宣传标语,在风景名胜区及有关城市主要街道张贴。要在游客集中的景区景点、游客中心、停车场、展览馆等场所,向游客和群众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月活动,使《条例》深入人心,引起全社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营造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使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制定实施方案。要通过集中学习教育,坚持边学边改,加强分类指导,深入持久开展学习贯彻活动,深入领会《条例》的精髓。各地要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推进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管理、资源保护和利用等各项制度,依据《条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保护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和引导景区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强化资源保护意识,促进景区健康发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6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宣传《条例》的阶段工作总结和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报我部城建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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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设部


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建城[2005]1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了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公园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公园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教育及锻炼身体的重要场所,是城市防灾避险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性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园建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公园管理工作中也存在着机构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一些城市对公园特别是古典园林缺乏必要的维护和管理,致使公园不能充分发挥城市绿地应有的生态效益,珍贵的古典园林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园管理,保护古典园林,提高公园管理水平。

  二、认真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合理布局各类公园

  公园是城市绿线管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规划各类公园,并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绿线划定工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改变公园用地性质,改变公园的功能。对公园内的违章建筑要坚决予以清理、限期拆除,对与公园规划、功能不相吻合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做出规划,逐步拆除。

  三、加强公园的建设管理

  公园建设要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有条件的城市要加快植物园、湿地公园、儿童公园等各类公园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园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公园管理的规定和审批程序。要弘扬我国传统园林艺术,突出地方特色,不断提高公园设计水平。公园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并由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公园竣工必须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城市供电、供热、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它市政工程应尽量避免在公园内施工,需在公园内施工的,须事先征得公园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

  四、保证政府的资金投入,鼓励吸收社会资金建设公园

  公园是社会公益事业。各地建设和园林主管部门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将社会公益性公园的建设和管理费用列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对于免费开放的公园绿地,要落实专项资金,保证公园绿地的维护管理经费,确保公园绿地维护和管理的正常运行。

  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公园建设步伐。鼓励企业、事业、公民及其他社会团体通过资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

  五、严格保护历史名园

  要加强历史名国保护管理工作,加大对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力度。对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历史名园,要遵照《保护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公约》的要求,严格保护。要加强对古典园林的保护管理和造园艺术的研究,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切实落实管理措施。历史名园应保持原有风貌和布局,凡对原有风貌和布局产生影响的建设方案,必须经过专家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历史名园要实行严格的景观控制,在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严格控制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对有较高价值、较大影响的公园,建设部将列为国家重点公园,严格保护管理。

  六、加强动物园的管理

  动物园是以展出野生动物为主要内容的专类公园,具有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动物繁殖保护、观赏游览等重要功能,是科学普及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基地。各级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要严格区分营利性与公益性动物园的界限,加强对公益性动物园的保护与管理。城市动物园的搬迁要充分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确需搬迁的动物园,不能改变公益性动物园的性质,不能改变动物园原址的公共绿地性质、不能进行商业性开发。

  七、切实提高公园的管理水平

  要加强公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公园内园林植物和各类设施的养护管理,保持优美环境。要大力开展文明公园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科学普及和文化、体育活动,抵制封建迷信、有伤风化等不良行为。要积极推动公园管理体制改革,公园的卫生保洁、植物养护等工作要逐步推向市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不得转让、出让。要最大限度的发挥其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和服务社会的功能。

  八、加强公园安全管理

  保证游人生命安全是公园管理的头等大事,必须切实加强公园安全管理。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大型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活动期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要按照公园游客的合理容量,严格控制游人量,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确保游人生命财产的安全。要加强对公园内展览动物的监控,保证防护设施坚固、安全。对各类水上、冰上活动要加强安全管理。要注意搞好公园游览安全设施、警示标志和引导标牌的建设。要加强安全巡查,杜绝安全隐患,确保游览安全。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二月三日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机械部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
1994年3月31日,机械部

—、总则
(1)为了进一步加强机械工业标准报批工作的管理,提高标准编写质量,缩短标准报批周期,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特制定本细则。
(2)标准复核人员代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负责对标准报批文件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进行全面复核。
(3)标准复核人员必须取得资格认证。
(4)未经取得资格认证的人员复核并签字的标准报批文件,不予办理报批。
二、标准复核人员的条件
标准复核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心标准化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熟悉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管理办法;
(3)具有相应的工程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标准化业务;
(4)熟练掌握常用基础通用标准及本专业的基础通用标准;
(5)熟练掌握标准编写的有关规定;
(6)具有一定的文字编辑能力和一定外语水平。
三、标准复核人员的职责
标准复核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本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内部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其附件质量进行全面复核。 复核的要求按《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2)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标准复核人员应提出修改意见,并提请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
(3)指导标准编写人员编写标准;
(4)在标准报批签署单的“归口单位复核结论”栏内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并签字。
四、资格认证
(1)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应根据工作需要,推荐标准复核人员, 并填写《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登记表》(见附表)—式二份报送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
(2)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推荐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委托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负责会同有关行业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者颁发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证书。
(4)对标准报批文件复核质量差的标准复核人员,通报其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改正者,撤销其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五、附则
(1)本细则由机械工业部科技与质量监督司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附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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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体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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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职务与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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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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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在何校何专业毕业或肄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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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何种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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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历及主要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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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何种学会、协会、任何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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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会或归口所意见│ (签字、盖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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