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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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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7〕96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发〔2007〕33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相关衔接工作,制订和完善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对照清理,相应取消,不得变相继续审批;对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作出相应调整,并与国家有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大力创新审批方式和手段,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网上审批,努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同时,要建立健全对行政审批权的管理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07〕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7年4月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四批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28项,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58项(下放管理层级29项、改变实施部门8项、合并同类事项21项)。另有7项拟取消或者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是由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28项)

     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8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七年十月九日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128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发展改革委 1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 企业债券发行年度计划审核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3 外国企业许可使用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减征、免征所得税证明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4 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5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6 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防科工委 7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器材买卖合同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国家民委 8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调整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公安部 9 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182号)
财政部 10 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事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11 中储粮公司和中谷粮油集团决算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2 中央国家机关自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3 农村小型水利公益设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14 外汇借款项目以税还贷企业名单与限额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国土资源部 15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铁道部 16 建筑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7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8 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0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1 工程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2 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3 铁路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0〕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8〕第4号)
24 铁路企业设立境外企业、代表机构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交通部 25 外资贷款项目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26 跨省(区、市)地方航道发展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国发〔1987〕78号)
27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务院令第335号)
信息产业部 28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格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1号)
29 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0 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1 通信、电子计量标准器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5〕第28号)
32 中断通信互联互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33 境内电信企业境外上市审核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
34 国际电话结算价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35 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36 通信电子质检机构设立与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文化部 37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人口计生委 38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人民银行 39 商业银行修改银行卡章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0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专用章批准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
税务总局 41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2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3 纳税人因困难减免农业税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5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施行)
44 纳税人因困难减免车船使用税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
45 发票领购资格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46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47 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48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9 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0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1 外国企业改变纳税年度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2 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3 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4 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5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列入开办费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6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7 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8 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59 外商投资企业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减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1〕第4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60 在特定地区设立的从事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61 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85号) 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
62 拆本使用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63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64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令〔1993〕第6号)
工商总局 65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号)  
66 企业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  
质检总局 67 外国检验机构境外评估认可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2年10月23日发布)  
68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申请人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务院令第416号)  
69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卫生部1989年3月6日发布)  
70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71 棉花收购加工单位质量保证能力资格认定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  
72 外国检验鉴定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73 境外认证机构设立代表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74 锅炉用无缝钢管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5 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6 螺旋焊缝钢管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7 民用船舶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8 重要电子元器件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79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0 教学用安全仪器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1 油锯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2 铁路车辆闸瓦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3 弹条扣件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4 带电作业工器具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5 轧钢辊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6 建筑幕墙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87 工业搪玻璃设备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民航总局 88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89 民用机场环保工程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0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安全监管总局 9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食品药品监管局 92 放射性药品研制立项 原《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5号)  
93 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专用卡核发 原《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国发〔1987〕103号)  
94 咖啡因和氯胺酮原料药购用证明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5 麻黄素类产品和单方制剂生产计划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6 医疗器械新产品证书核发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国管局 97 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本金使用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银监会 98 外资银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99 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0 保险公司股票资产托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1 保证收益类产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2 电子银行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3 农村商业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4 农村合作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5 农村商业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含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设立(筹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6 农村合作银行同城分支机构(含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设立(筹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7 农村信用社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8 农村信用社(联社)分支机构(含非法人信用社、分理处、储蓄所)设立(筹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09 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10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11 银行借记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12 外资银行总代表处设立、终止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113 外资银行总代表任职资格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
证监会 114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5 开放式基金广告、宣传推介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6 网上证券委托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17 证券公司类型核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118 上市公司暂停、恢复、终止上市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119 封闭式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9号)
120 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资格的审批 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7号)
121 期货经纪公司持有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文物局 122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3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外汇局 124 银行为编码重复的没有身份证的居民个人办理售汇业务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5 保险公司向境外分保购汇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6 对外借款单位直接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7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年度风险敞口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档案局 128 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附件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
项目目录(58项)


下放管理层级(29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下放管理实施机关 备注
建设部 1 中央企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建筑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工程设计单位乙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民航行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7〕第9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农业部 4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5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商务部 6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7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8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9 外商投资无船承运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0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1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2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3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4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文化部 15 邀请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6 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卫生部 17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8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总局 19 外国政府、非营利机构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给予免税待遇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20 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所得利息符合优惠利率标准免征所得税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银监会 21 农村商业银行设立(开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银监会派出机构  
22 农村合作银行设立(开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银监会派出机构  
23 农村信用社开办银行卡业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第11号) 银监会派出机构  
证监会 24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证监会派出机构  
25 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的批准 原《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67号) 证监会派出机构  
文物局 26 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7 馆藏一级文物拍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8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29 制作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调整实施机关(8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调整管理实施机关 备注
发展改革委 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证监会  
2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核准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证监会  
3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3〕第16号) 证监会  
4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包括增发)及上市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证监会
5 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审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12号) 证监会  
6 木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27号) 国家林业局  
公安部 7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上岗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8〕第4号) 劳动保障部门  
食品药品监管局 8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合并同类事项(21项,并为8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合并后项目名称 备注
国防科工委 1 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设立、改扩建审批及凭照核发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铁道部 3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项目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铁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4 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造项目和铁道部指定的项目初步设计、更新设计及总概算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5 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信息产业部 6 制式无线电台(站)强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7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8号)
8 基础电信业务审慎准入审批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9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农业部 10 种畜禽进出口审批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或向境外输出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11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5号)
12 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5〕第45号)
质检总局 13 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14 国境口岸服务行业卫生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
15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
食品药品监管局 16 麻醉药品(含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审批
17 精神药品原料药经营企业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18 药用罂粟壳经营企业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19 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经营企业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20 麻醉药品研制立项批准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审批
21 精神药品研制立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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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的标志须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的标志须知》的通知

(国检监〔1994〕61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有关单位:

  国家商检局根据“出口安全食品工程”研究结果,决定在已通过鉴定的试点厂生产的出口芦笋罐头、烤鳗鱼、冻鸡肉、冻对虾、速冻方便食品、蜂蜜(经加工过)的销售包装上加贴国家商检局核准的“安全食品”标志(式样见附件)。为此,依据《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的原则,制订了《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须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国家局监管认证司联系。

  附件: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须知

          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须知

  出口安全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旨在推动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积极采用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建立食品生产从原料投入到成品产出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以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出口食品的国际影响,促进外贸发展。

  一、使用“安全食品”标志的条件

  凡是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加工的出口食品称为“安全食品”,其加工厂或外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自愿申请使用“安全食品”标志:

  (1)出口食品加工厂实施了经商检部门认可的良好生产规范(GMP),采用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及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2)出口食品质量符合进口国要求,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

  (3)出口食品在过去一年中经商检机构检验一次合格率在100%;

  (4)出口食品加工厂获得商检部门颁发的卫生注册证书。

  二、“安全食品”标志的申请

  使用“安全食品”标志应向当地省一级商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口安全食品标志申请表”(见附件),经商检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国家商检局审定,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产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并予以公告。

  三、“安全食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1、“安全食品”标志图案为兰色的“CCIB”(中国商检的英文缩写)组成的正圆形(样式略),其直径分为10、20、30、45和60毫米五种规格,图中的“GMP”为良好生产规范的英文缩写;阿拉伯数字为出口食品加工厂的商检卫生注册编号。

  2、“安全食品”标志自批准之日起使用,应加贴在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的如图所示的明显部位。(图略)

  3、各地商检机构依据国家商检局1989年发布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对“安全食品”标志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安全食品”标志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单位统一印制。

  “安全食品”标志的印制工本费由申请人承担。

             出口安全食品标志申请书

商 品 名 称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

商检卫生注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

┌──────┬────────────┬──────┬───────┐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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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卫生注册编号│          │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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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外注册国家名称│         │注册时间│         │

├──────┬──┴─────────┴────┴─────────┤

│出口商品名称│                           │

├──────┴┬──────────────────────────┤

│注册商标及规格│                          │

├───────┴──────┬───────────────────┤

│使用标志的商品名称及加贴部位│                   │

├──────────┬───┴───────────────────┤

│使用标志的规格及数量│                       │

├─┬────────┴───────────────────────┤

│工│                                │

│厂│                                │

│自│                                │

│查│          厂长签名:      (单位印章)     │

│情│                                │

│况│                年  月  日         │

├─┼────────────────────────────────┤

│商│                                │

│检│                                │

│机│                                │

│构│                                │

│审│                                │

│查│                                │

│意│                                │

│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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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

│家│                                │

│商│                                │

│检│                                │

│局│                                │

│审│                                │

│定│                                │

│意│                                │

│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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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8)160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市容局等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市容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城建集团拟定的《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四日

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
(市市容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房产局、市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市城建集团 2008年8月)

  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促进垃圾费征缴工作,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公用事业平台,方便市民缴费,现就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收费性质及用途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住户”,包括物业管理小区住户、单位自管房住户、暂住户等),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费。垃圾费收费标准依据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三、收费方式

  凡与供水企业(包括单位自备水厂)确立供用水合同关系的用户,由市市容局委托该供水企业依据现行水费抄收方式,在收取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代收代缴垃圾费。

  (一)住户

  1、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按单月或双月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2、非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用户,单元表用户、杂院用户、总表集中供水的住宅小区(包括物管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用户,由代收水费者同步代收垃圾费,并按单月或双月在缴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3、对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目前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即每户每月仍按5元的标准缴纳,于次年一月份凭已缴纳上年度物业管理费的收据与水费发票,退返每月2.5元的垃圾费,退返方式由市市容局另行通知。

  (二)单位用户

  市市容局、市财政局、银行、供水企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推进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单位用户垃圾费的工作。在条件成熟之前,仍由市市容局按原有方式组织征收。

  四、用户缴费办法

  (一)住户均按照现有水费缴费方式,采取现金柜面(含银行、苏果网点、邮政、供水企业收费网点等)缴费、委托银行代扣或自助缴费、委托付款或支票缴费等形式在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垃圾费。

  (二)凡委托银行代扣水费或通过银行服务终端自助缴费的用户,市政府以通告的方式提前告知,用户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对原委托方式进行变更;如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理变更手续的,则视同同意银行在代收代扣水费的同时代收代扣垃圾费。

  (三)如有用户在供水企业的代收网点拒缴垃圾费的,由工作人员向其发放宣传单,告知垃圾费的征收依据、拒交垃圾费的法律责任等,并要求用户至指定网点缴费。

  (四)对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垃圾费的,由供水企业按月提供名单,市市容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追缴和处罚。

  五、票据使用及资金存储

  (一)各收费网点在代收垃圾费时,在水费专用发票备注栏内标注代收垃圾费金额,并提供财政部门印制的垃圾费定额票据。

  (二)垃圾费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市市容局通过“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各供水企业每月代收的垃圾费于次月的第10个工作日前缴入市财政局指定专户。

  (三)各供水企业承接联网的垃圾费收缴管理系统,应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给市市容局、市财政局,以共同研究推进收费系统提档升级。

  (四)市市容局负责与各供水企业定期对帐,按月向市财政局提供对帐清单,并做好年度清算工作。同时负责垃圾费票据的领用、管理和缴销工作。

  六、减免对象及办法

  对连续两月用水量合计在一吨以下的住户,免缴当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市民政局确定的低保户、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采取“先征后返”和“先征后补”的方式免缴垃圾费,即在缴水费的同时先按规定标准缴纳,然后由市市容局会同市民政局、市总工会于每年的6月和12月通过低保金和特困家庭补助费的原有发放渠道予以返还。

  七、其他有关事项

  (一)市市容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的宣传解释工作,与各供水企业(包括自备水厂)签定委托协议,及时协调解决代收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各供水企业负责做好供水范围内用户垃圾费的代收代缴实施工作,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完成收费系统的改造,对抄表、收费、供水热线等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落实各代收费网点的相关工作等。

  (三)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苏果超市、邮政等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有关银行、各下属网点配合做好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垃圾费的工作。

  (四)市市容、城建、财政、物价、市政、房产、国税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垃圾费代收工作,及时研究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按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垃圾费实际代收代缴的时间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启动,即住户7至10月的垃圾费在10月或11月首次代收时一并收取,从第二次代收开始,按正常的水费缴费周期同步代收垃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