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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2:19:53  浏览:94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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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沙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设备。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散装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小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使用特种水泥的除外。

  鼓励城乡居民建设、装修自用房屋使用散装水泥。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在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因受交通、施工场地、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确须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现场搅拌的书面批复。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的,应当配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备齐全的发放、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向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用专项资金建设和购置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生产、发放散装水泥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使用散装水泥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连续三年达到规定比例的;

  (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专项资金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责令停产整顿。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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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发展规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安全、合理、有效规范的财政资金运作方式,加强和完善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清远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办法适用范围。

纳入本办法规定审批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部门年初一般预算安排支出的资金(以下简称预算资金);超额完成年初一般预算收入的资金(以下简称超收资金);非税资金;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级资金)。



预算及超收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二条 预算资金及超收资金的内容。预算资金主要包括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含人员工资、津补贴,离退休人员费用,按标准核定的公用经费、业务专项经费、公积金等)。

专项支出是指:不包括经常性支出,但已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的各项专款。

超收资金主要是指:超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般预算收入。

第三条 预算资金及超收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

1﹒预算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可支配财力的情况、上级文件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拟定市级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将全年的收支项目、金额统筹谋划,经市财政局集体研究后,报市委市政府核准,按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经常性支出,每年由财政部门提出经费标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编列部门预算;专项支出安排,首先由部门提出,列明具体的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市领导共同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超收资金收支计划的制定。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除了部分用于必要支出外,原则上转到以后年度经过预算安排使用。对超收中用于当年安排支出的,由市财政局作出方案向市人大报告后,按照资金审批权限办理;对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年度超收的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精神提出使用安排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审议通过。

第四条 预算资金的拨付。

1﹒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支出。市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按照《清远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暂行办法》(清财库〔2004〕5号),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由主管科室审核后再由国库支付中心分月将资金下达,实行授权支付,年终市财政局与各单位进行资金清算。

2﹒列入年初预算的专项支出。市人代会批准年度预算后,按照《清远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暂行办法》(清财库〔2004〕5号)和《清远市市级财政资金拨付管理暂行规定》(清财库〔2005〕5号),由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视库款情况,分轻重缓急,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和直接拨款的形式。

3﹒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增人增资,上下级财政的补助、上解以及财政体制结算等事宜,由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里直接办理。

第五条 年度内预算追加资金的审批程序。

1﹒单位或部门的临时请款,由使用单位提出用款申请。100万元以下的请款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分管业务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长审定;100万元至300万元的请款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300万元的请款直接报市委常委会审定;市委常委会或市党政班子、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直接决定办理的事项,无论金额多少,由市政府审核执行,超过300万的,向市委常委会报告。

特殊情况需要的支出,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字同意,可以由市财政局预付资金,但事后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程序报批,完善资金审批手续。凡未按程序批准,单位擅自决定的项目支出,所需经费一律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2﹒上级文件要求地方配套的资金,根据资金的使用性质,由使用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的配套方案,按上述权限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

3﹒预算追加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年初安排的预备费、年底的超收资金以及非税收入资金 。

4﹒财政内部审批程序,首先由主办科室根据各有关的文件依据,会同相关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经分(协)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呈局长审批(以下相同)。



非税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第六条 非税资金是指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形成的资金。非税资金按管理模式来分有两种,分别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

第七条 已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资金审批程序。

年度财政预算已安排的非税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收入进度安排支出,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

年度财政预算超收的非税资金,属于成本部分(指应缴中央和省的资金 、征收成本等),由市财政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属于非税超收可安排部分,由用款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必须由其主管部门先加具意见)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按预算内追加资金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第八条 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审批程序。

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主要有应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应缴国库的非税收入,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入库;教育收费按《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粤财综〔2004〕26号)规定全部安排给学校或幼儿园;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转发清远市市直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08〕77号)和《关于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资产经营性收益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清财综〔2008〕44号)的规定,由财政部门下达收费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和事业发展预算,资金按月预拨,年终清算(2012年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预算供给标准调整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改革);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资金除上述之外的支出,按预算内追加资金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政府性基金支出审批程序



第九条 政府性基金是指根据有关法规,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

政府性基金属于成本部分(指缴中央和省的资金、征收成本等),由市财政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政府性基金属可统筹使用的资金,按预算内追加资金的程序和权限审批。



大型活动项目及基建项目请款程序



第十条 大型活动项目是指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大型会议、庆典、招商旅游推广活动、论坛、晚会等活动。

大型活动项目必须经由市委、市政府同意举办。一般由主办单位年初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举办,纳入市委、市政府每年的活动计划。预算执行过程中,除上级交办的活动,原则上不再增加。

对纳入市委、市政府每年活动计划的项目,由主办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要求,提出经费预算方案,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按照资金审批权限报批。

项目主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同意的经费预算方案开支。在项目筹划过程中,由于方案的变更或物价等因素,出现新增开支或超预算开支项目,必须在事前由项目主办单位提出经费调整方案,再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资金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由于时间关系,经费调整方案无法经过会议审议通过,必须经分管业务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副市长签字同意,财政部门才能预付资金。若经费调整方案最终未获批准或所批准金额与申请金额存在差额,超支或差额部分一律由责任单位负担,所预付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其日常经费中按计划扣除。项目实施全过程中,由于主办单位擅自调整方案,没有按照程序报批造成超支的,所需资金一律由资金使用单位自行承担,财政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是指由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根据《印发清远市中心城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规则的通知》(清府〔2008〕96号文)和《印发清远市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通知》(清府〔2009〕48号文)以及《清远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清府办〔2011〕64号文)等的相关规定,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或者是经市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市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确定的需要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及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程的进展情况,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上级资金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上级资金的审批程序。

上级资金是指:上级通过市财政局下达给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或某个项目的专项资金。

上级文件已明确资金使用单位及支出项目的,由市财政局按财政内部审批程序办理,直接下达相关单位。属于联合发文的,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上级文件未明确资金使用单位或支出项目的,由主管部门协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用款计划,报分管的市领导联合审批后执行。

对省财政厅直接单独下达到市财政局的资金,如有指定项目或使用单位的或可以依据文件分配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否则,由财政局按照资金使用权限报市委或市政府审批。



资金监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财政资金的使用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以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检查或审计。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归集使用的监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和透明度。

第十五条 对财政资金的归集使用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分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往发布文件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加强证券营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加强证券营业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9日 证监机构字[1999]4号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你公司在归并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的过程中,存在管理

不规范的问题,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要求:

  一、你公司应尽快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理顺证券营业部的管理体制,按

照《公司法》的要求明确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权责关系,稳健经营,切实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

  二、你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7]338号文件的要求,认真与华诚财

务公司协商落实其4家证券营业部的归并问题,并将有关结果于今年3月底前报告

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