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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28:04  浏览:96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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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36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5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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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5]700号

2005-07-06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于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按照《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2002年和2004年,我国获得《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开始实施“中国四氯化碳生产行业淘汰计划”和“中国逐步淘汰三氯乙烷生产行业计划”,对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的生产企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现对这些企业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顺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对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有关企业接受赠款的运用情况进行认真监督检查。

附件:2001年至200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七月六日

附件

2001年至200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名单

1.苏州市新业化工有限公司
2.常熟市虞东化工厂
3.福建省邵武市氟化工厂
4.增城市欧明化工有限公司
5.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6.浙江省东阳化工有限公司
7.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9.常熟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山东海化集团寿光灭火剂厂
11.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重庆天原化工总厂
13.重庆天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4.泸州鑫福化工有限公司
15.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6.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
17.南通世洋化工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三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三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及国办发117号文件,原中国专利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编办发[1998]6号),成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专利局)。专? 质枪抑恫ň种笔羰乱档ノ唬芄抑恫ň治校械T泄ɡ忠婪ㄊ芾怼⑸笈ɡ昵耄罄砀瓷蟆⒊废臀扌媲肭笠约俺械T泄ɡ肿魑ɡ献魈踉嫉氖芾砭帧⒅付ň帧⒀《ň帧⒐始焖鞯ノ缓凸食醪缴蟛榈ノ坏娜恳滴窈凸抑恫ň治械钠渌姓
芾碇澳堋? 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专利局行使上述执法职能时,在表格、专利证书、专利公报、专利说明书、审查业务专用章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上,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名称及其印章。但在指明我局具体的执法部门,或者通知申请人我局的送达地址时,应当使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具体部门名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专利证书将使用新式样。上述文件中的原局徽取消,在未设计出新局徽前暂不使用徽志。
为方便广大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办理交费手续,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规定以下办法。
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
专利收费户名:专利局”“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办事处
帐号:144005—63
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费用管理处。
本公告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