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9:24:47  浏览:9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十一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关于转发《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的请示
江财文[2000]24号

江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文[1999]46号)的精神,按照江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江门市一九九九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二○○○年预算草案的报告》的要求,为了尽快在我市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我局草拟了《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送审稿),现上报审议,请批转。

附件:《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江门市财政局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含各市、区)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采购单位)。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下,使用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从市场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江门市财政局和各市、区财政局(下称财政部门)是当地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草拟实施政府采购具体规范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三)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四)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五)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收集、发布、统计、分析和评估;

  (六)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八)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

  (九)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 
  第六条 江门市本级政府及各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政府采购中心(下称采购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事务,隶属同级财政部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活动;

  (二)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三)接受采购单位的委托,组织采购或招标事宜;

  (四)审核招标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标准;

  (五)审查招标代理单位的资格,组织和参与评标;

  (六)确认招标结果,签订(或参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管理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办理采购资金结算;

  (八)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 
  第七条 采购中心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备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 
  第八条 受委托组织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熟悉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有一定数量专业人员,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占三分之二以上;

  (四)具备较完善的供应商信息系统和招标业务资料库;

  (五)三年内尚未发现法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有违反法律、规章的行为。


  
  第三章 范围和形式

  第九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汽车(包括各类型小汽车、人货车、客车、载重车、特种专用车等)、摩托车、船艇、机电设备(电梯、电动工具等)、计算机(包括各类型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和软件等)、空调设备、摄录像机、电视机、音响设备、照相器材、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传真机、通讯工具、教学和医疗仪器设备以及总价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上批量的其他设备及物品。

  (二)总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租赁项目、绿化项目、维修工程、安装工程及劳务项目。

  (三)包工不包料基建工程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包括水泥、钢材、红砖、沙、石等)。

  (四)各种印刷品(包括表格、报表、帐簿、书刊等)。

  (五)公务用车的保险、维修及燃油等。

  (六)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 
  第十条 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一般适用于第九条所规定的项目范围。

  分散采购是指集中采购范围之外,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 
  第十一条 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采购目录,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方法与程序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主要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法,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法。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中心或其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中心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 
  第十三条 纳入第九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

  (一)鉴于采购项目的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获得的。

  (二)公开招标的成本过高,与采购物品或提供劳务的价值不相称的。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行招标采购,而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他采购方法:

  (一)采购的物品和提供的劳务只能从独家供应商处获得的,或者供应商拥有对该物品或劳务的专有权,并且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品。

  (二)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急需或者突发事件,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

  (四)经公告无3家以上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六条 各采购单位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拟订本单位采购计划,并附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供货时间、采购项目的文件依据等有关材料(具体表格另行制定),按下列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确定采购形式。

  (一)各采购单位需采购本办法第九条的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的,应于每年4月或10月将需购置物品的数量、种类、质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等有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招标采购。

  (二)各采购单位需采购本办法第九条的第二、三款规定的项目的,应分别于每年的5月或11月将采购项目的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及资金来源等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采购。

  (三)各采购单位需采购本办法第九条的第四至六款规定的项目的,由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选定服务定点单位,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采购。
 
  第十七条 在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招标人按如下程序组织招标:

  (一)拟定标书。招标人会同采购单位根据采购计划对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要求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拟定标书编制招标文件,并密封保存。

  (二)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人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日前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招标信息。

  (三)招标登记。拟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索取招标文件、标书,并提供与投标有关的证明资料,办理申请招标登记手续。

  (四)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招标人通过对申请登记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最终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向采购中心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为投标总额(一般为预算值)的2-5%。

  (五)投标。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密封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

  (六)开标。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以公开方式开标。开标时,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七)评标。招标人邀请包括有关专业人士组成不少于5人的评审小组,对招标项目的情况进行评审。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小组根据采购单位对采购项目已定的各项技术质量指标和经济指标,评选以低于标底的最低标价者中标。最低投标同价者为两家以上的,抽签决定中标者。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会同采购单位应于评标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 
  第十八条 投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落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根据招标文件与采购中心签订采购合同,并向采购中心提交合同金额5-10%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中心收到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长期供货的买卖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邀请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签订采购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按前款办理。


  
  第五章  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各级采购中心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下称采购专户),政府采购资金按“专户储存、先存后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资金存入专户,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用于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采购专户;

  (二)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财政预算外安排用于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采购专户;

  (三)采购单位用于集中采购项目的自有资金,在采购实施前5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将所需资金划入采购专户,采购结束后,多退少补。
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组织采购项目验收,验收单位应提出验收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价款由采购中心按采购合同与中标人(或供应商)结算。
 
  第二十二条 对部分服务项目的采购(如定点维修、印刷等),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结算方式。
 
  第二十三条 采购中心(招标人)可根据自己提供服务量的大小,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审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对采购单位不执行本办法,自行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或本应一次完成的采购行为分解为多次采购的,财政部门停止核拨其同等数额的专项经费或扣减同等数额的公用经费,并对违反规定的采购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 
  第二十五条 若发现中标人投标文件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采购中心应停付采购资金,已支付的,要采取措施追回并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或供应商)违反有关政府采购法规的规定,给采购中心、采购单位、招标中介机构或其他投标人(或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3年内禁止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
 
  第二十七条 采购中心在采购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 采购额5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采购中心(或中介机构)应当通知采购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部门;采购额100万元以上的招标活动,采购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监察部门应当派员参加。
 
  第三十条 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纪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管理的各项具体规范由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汇移存、提取业务的会计制度及核算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移存、提取业务的会计制度及核算暂行办法
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1.国家外汇管理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管理国家外汇的主管机关。除制定各种外汇管理方针、政策、规定外,还统管国家外汇资金,并办理除中国银行以外的外汇移存、提取等业务。为了正确、及时、真实地反映国家外汇资金收付及业务活动情况。为管好外汇资金提供正确的
依据,特制定会计核算及业务处理办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均为会计独立核算单位。分局只办理外汇移存、提取业务及其资金划拨及为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所有的外汇资金集中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调拨和管理。分局外汇业务项下的损益,年终一律划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纳入国家盈
亏核算。分局的营业税、印花税可在当地交纳,如有其它纳税事项,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办理。
3.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的会计核算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各分局必须遵照执行,不得任意修改或废除,如在执行中有问题应及时反映,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研究解决,在未修改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4.各种会计报表,各分局除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报送人行外,还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5.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局均实行外汇分帐制。一切凭证、帐簿、报表除以人民币为本位币外,对各种外汇收付,可分别以原币进行核算。
6.本局的会计核算,根据复式簿记的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以科目为主。凡资产的增加、负债的减少、损失的发生,记入借方;资产的减少、负债的增加、利益的发生记入贷方。记帐时,先借后贷,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帐表上借贷栏次的排列,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7.本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凡债权、债务关系一经发生,不论有无实际收付行为,均应记帐。本年度损益,均应在本年内列帐,以正确反映本局的资产、负债和经营成果。
8.本局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9.本局的会计工作,必须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履行其职责、正确核算和监督各项业务。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应办理交接手续。
10.本局的会计档案、必须专人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应建立保管登记簿,不得外借,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丢失、霉烂、损坏。保管年限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1.各种密押、印鉴和重要的业务公章,应指定专人使用保管,每日营业终了应锁入保险柜内。各种重要凭证亦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登记簿。
12.各种会计核算,应根据工作情况和会计人员条件,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确定每一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和范围。

第二章 会 计 科 目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会计科目一览表
-----------------------------------
| 科目 | 科 目 名 称 | 科目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 | 代号 | |
|----|-----------|----|-----------|
| 资 产 类 | | 损 益 类 |
|----|-----------|----|-----------|
|101 |存放境外银行 |401 | 营业收入 |
|----|-----------|----|-----------|
|102 |存放境外银行定存 | | (1)利息收入 |
|----|-----------|----|-----------|
|103 |存放境内银行 | | (2)手续费收入 |
|----|-----------|----|-----------|
|104 |存放境内银行定存 | | (3)其他收入 |
|----|-----------|----|-----------|
|105 |应收及暂付款 | | (4)掉期买卖收益 |
|----|-----------|----|-----------|
|106 |应收远期外汇 | | (5)证券收益 |
|----|-----------|----|-----------|
|107 |有价证券 |402 | 外汇买卖收益 |
|----|-----------|----|-----------|
|108 |应收抵押外汇 |403 | 自营外汇买卖收益 |
|----|-----------|----|-----------|
|109 |应收利息 |404 | 外汇套汇收益 |
|----|-----------|----|-----------|
| | |405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
| | |406 | 期权买卖收益 |
|----|-----------|----|-----------|
| | | | (1)期权汇差收益 |
|----|-----------|----|-----------|
| | | | (2)期权费收益 |
|----|-----------|----|-----------|
| | |410 | 营业支出 |
|----|-----------|----|-----------|
| | | | (1)利息支出 |
|----|-----------|----|-----------|
| 负 债 类 | | (2)手续费支出 |
|----|-----------|----|-----------|
|201 |金融机构存款 | | (3)掉期买卖亏损 |
|----|-----------|----|-----------|
|202 |侨外资银行存款 | | (4)证券亏损 |
-----------------------------------

续表
-----------------------------------
| 科目 | 科 目 名 称 | 科目 | 科 目 名 称 |
| 代号 | | 代号 | |
|----|-----------|----|-----------|
|203 |应付及暂收款 | | (5)邮电及汇费支出|
|----|-----------|----|-----------|
|204 |应付远期外汇 | | (6)其他支出 |
|----|-----------|----|-----------|
|205 |售金外汇储备 |411 | 外汇买卖亏损 |
|----|-----------|----|-----------|
|206 |境外借款 |412 | 自营外汇买卖亏损 |
|----|-----------|----|-----------|
|207 |境内借款 |413 | 外汇套汇亏损 |
|----|-----------|----|-----------|
|208 |应付抵押外汇 |414 | 业务费用 |
|----|-----------|----|-----------|
|209 |待结抵押外汇 |415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
|210 |结算手续费留存 |416 | 期权买卖亏损 |
|----|-----------|----|-----------|
|211 |存入存款准备金 |414 | 业务费用 |
|----|-----------|----|-----------|
|212 |存入存款备用金 |415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
|213 |应付利息 |416 | 期权买卖亏损 |
|----|-----------|----|-----------|
| 资产负债共同类 | | (1)期权汇差亏损 |
|----|-----------|----|-----------|
|301 |总分局来往 | | (2)期权费支出 |
|----|-----------|----|-----------|
|302 |行局往来 |417 | 税款支出 |
|----|-----------|----|-----------|
|303 |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 | (1)营业税 |
|----|-----------|----|-----------|
|304 |外汇买卖 | | (2)印花税 |
|----|-----------|----|-----------|
|305 |自营外汇买卖 | | |
|----|-----------|----|-----------|
|306 |外汇套汇 | | |
|----|-----------|----|-----------|
|307 |自营外汇买卖累积盈亏 | | |
|----|-----------|----|-----------|
|308 |国家外汇累积盈亏 |419 | 年终损益 |
-----------------------------------
二、会计科目的意义和作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会计科目,是根据本外币资金活动情况和会计核算的需要,为便于反映、分析和监督各项业务活动及其经营成果而设置的。是对各项业务性质的分类、归纳和汇总,反映了各项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是对各项经济业务内容进行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每个会计科目所反
映的经济内容,既有严格的界限、又有科学的联系,不能互相混淆。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各会计科目按分类编列科目代号。会计科目下按需要设置帐户和子目。为了控制反映重要单证和数字资料,可根据业务需要另设置表外科目,以加强管理,但不列入资金平衡表内。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法,业务发生记收入,
业务减销记付出,余额反映在收入方。
三、会计科目及说明
资产类
101存放境外银行——凡本局存放在境外银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帐户项下的一切资金往来,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境外行别分设帐户。
102存放境外银行定存——凡本局存放在境外银行可自由兑换外汇的定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境外行别分设帐户。
103存放境内银行——凡存放在境内银行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帐户项下的一切资产往来,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境内行别分设帐户。
104存放境内银行定存——凡存放在境内银行可自由兑换外汇的定期存款,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境内行别分设帐户。
105应收及暂付款——凡对外发生的临时性应收未收款,以及办理各项业务中发生的临时垫款,用此科目核算。
106应收远期外汇——凡与境外成交的买入远期外汇,到期应收的外汇,用此科目核算。
107有价证券——凡在国际市场购入债券、股票、国库券等外币有价证券,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证券种类分设帐户。
108应收抵押外汇——分局办理的抵押外汇,将外汇上划总局时,用此科目核算。
109应收利息——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收利息,用此科目核算。计算应收利息时借此科目,次年按规定日期收取利息时贷此科目。
负债类
201金融机构存款——凡金融机构在我局开立的本外币存款帐户项下发生的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存款单位分设帐户。
202侨外资银行存款——凡侨外资银行在我局开立的本外币帐户项下资金的收付,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侨外资银行分设帐户。
203应付及暂收款——凡对外发生的临时性应付未付款以及在办理各项业务中发生的临时款项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204应付远期外汇——凡与境外成交卖出的远期外汇、到期应付的外汇,用此科目核算。
205售金外汇储备——凡国家出售黄金收入的外汇,用此科目核算。
206境外借款——凡从境外银行借入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境外行别分设帐户。
207境内借款——凡从境内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境内金融机构分设帐户。
208应付抵押外汇——凡客户以外汇抵押办理的人民币贷款业务,当收到外汇资金时,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分局以企业分设帐户。
209待结抵押外汇——凡分局上交总局的客户到期不赎回的抵押外汇,用此科目核算。
210结算手续费留存——凡办理外汇移存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按规定留存部分,用此科目核算。
211存入存款准备金——凡金融机构在我局开立的存款准备金帐户下的外汇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按存款单位分设帐户。
212存入存款备用金——凡外资银行在我局开立的存款备用金帐户下的外汇资金收付,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外资银行分设帐户。
213应付利息——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的应付利息,用此科目核算。计算应收利息时贷此科目,次年按规定日期收取利息时借此科目。
资产负债共同类
301总分局往来——凡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分局间本外币资金往来,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分局分设帐户。
302行局往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人民银行之间人民币资金的划拨,用此科目核算。
303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国家外汇买卖人民币资金应收应付差额,每日向人民银行划转时,用此科目核算。
304外汇买卖——凡按规定金融机构及专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移存和提取,买卖外汇时用此科目核算。买入外汇时,本科目的外币金额反映在贷方,人民币金额反映在借方,卖出外汇时。本科目的外币金额反映在借方,人民币金额反映在贷方。本科目人民币借、贷方余
额,反映国家外汇头寸多空情况。
305自营外汇买卖——凡属经营性的在国际市场上用一种外币套另一种外币时,用此科目核算。
306外汇套汇——凡经营国家外汇,调整货币头寸,用一种货币套另一种货币时,用此科目核算。
307自营外汇累积盈亏——凡经营自营外汇买卖,历年盈亏转入本科目核算。
308国家外汇累积盈亏——凡经营国家外汇,历年的盈亏转入本科目核算。
损益类
401营业收入——凡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分设下列帐户:
1.利息收入——凡经营国家外汇、存放境外的外汇资金利息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2.手续费收入——凡经营国家外汇,办理各项业务的本外币手续费收入,用此帐户核算。
3.其他收入——凡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其他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4.掉期买卖收益——凡经营掉期外汇买卖的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5.证券收益——凡经营证券业务,在国际市场买卖证券的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402外汇买卖收益——凡经营外汇买卖,因汇价变动发生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403自营外汇买卖收益——凡自营外汇买卖发生的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404外汇套汇收益——凡经营两种外币之间的套汇收益,用此科目核算。
405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凡存放境内专业银行及金融机构本外币资金的利息收入,用此科目核算。
406期权买卖收益——凡经营期权买卖发生的差价收益,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下列帐户:
1.期权汇差收益——凡经营期权业务,发生的差价收益,用此帐户核算。
2.期权费收益——凡经营期权业务,卖出期权收取的期权费,用此帐户核算。
410营业支出——凡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本外币支出,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分设下列帐户:
1.利息支出——凡经营国家外汇,在境外的资金往来中支付的利息,用此帐户核算。
2.手续费支出——凡经营国家外汇,办理各项业务支出的手续费,用此帐户核算。
3.掉期买卖亏损——凡经营掉期业务,发生的汇价亏损,用此帐户核算。
4.证券亏损——凡经营证券业务,在国际市场买卖证券发生的亏损,用此帐户核算。
5.邮电及汇费支出——凡办理国家外汇业务,支付的邮费、电报费、汇费等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6.其他支出——凡经营国家外汇发生的其他支出,用此帐户核算。
411外汇买卖亏损——凡经营外汇买卖,因汇价变动发生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412自营外汇买卖亏损——凡经营自营外汇买卖发生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413外汇套汇亏损——凡经营国家外汇,两种外币之间的套汇亏损,用此科目核算。
414业务费用——凡经营国家外汇,所需购置的业务书刊资料、电讯设备等费用,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设下列分户:
1.业务书刊费——凡因业务需要,经核准订购的书刊、资料等,用此帐户核算。
2.电讯设备购置费——凡因业务需要,经核准购置的电讯设备、办公设备等,用此帐户核算。
415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凡境内专业银行、金融机构存入本局的本外币资金所支付的利息,用此科目核算。
416期权买卖亏损——凡经营期权业务发生的亏损,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下列帐户:
1.期权汇差亏损——凡经营期权业务,发生的汇差亏损,用此帐户核算。
2.期权费支出——凡经营期权业务,买入期权时支付的期权费,用此帐户核算。
417税款支出——凡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的各种税款,用此科目核算。本科目下设下列帐户:
1.营业税——凡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及各种附加税,用此帐户核算。
2.印花税——凡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印花税,用此帐户核算。
419年终损益——本局办理年终决算时,按规定将各损益科目下各帐户年终最后余额,通过分录转入本科目核算,本科目余额反映本局在本年度内办理各项业务的经营成果。

第三章 外汇移存和提取的核算手续
一、总则
1.为了加强对国家外汇资金的管理,除中国银行外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侨外资银行(下称移存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应卖给国家的贸易和非贸易外汇,必须按国家外汇牌价售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按规定可向国家购买的贸
易和非贸易项下的外汇,按国家外汇牌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买汇。
2.移存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买汇和卖汇,可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外币帐户进行清算,也可通过移存行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的外币存款帐户进行清算。
3.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外汇移存和提取暂以9种货币为限,即美元、日元、英镑、德国马克、港元、瑞士法郎、法国法郎、澳大利亚元、加拿大元。9种货币以外的其它货币仍由中国银行办理移存和提取(附货币简表)。
4.外资银行经营外汇业务中的解付外汇、提取外币现钞或外汇券,仍由中国银行办理。
5.移存行必须在业务发生日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时前,按币别一次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移存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按业务发生日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向移存行结付人民币资金。
6.移存行必须在每个营业日下午2点30分前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提取,并按提取日当天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加1.25‰(提取手续费)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交付人民币资金,外汇资金次日拨付到移存行在境外的帐户。
7.为保证支付,移存行应提前三个营业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各种货币提取计划。
8.移存行为办理外汇移存,调拨头寸等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移存行负担。
9.国家外汇管理局发现在境外代理行帐户入帐起息日迟于移存日而迟收资金时,应按总局每月通知的利率向移存行计收利息。
10.办理移存业务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帐户,用于办理外汇移存和提取的人民币资金划拨。
常用货币简表(见下页)
二、办理移存的处理手续
1.移存行办理移存必须提供下列凭证:
(1)电汇证实书。移存行在业务发生日应移存的外汇,必
----------------------------------------
| 货币名称 | 简 单 符 号 | 单位和辅币进位办法 |代号|移存|
| | | | |币种|
|------|-------------|-----------|--|--|
| 美 元 | US $ (USD) |1元=100分 |01|≠ |
|------|-------------|-----------|--|--|
| 英 镑 | P (GBP) |1英镑=100便士 |02|≠ |
|------|-------------|-----------|--|--|
| 港 元 | HK $ (HKD) |1元=100分 |03|≠ |
|------|-------------|-----------|--|--|
| 德国马克 | DM (DEM) |1马克=100芬尼 |04|≠ |
|------|-------------|-----------|--|--|
| 澳 元 | A $ (AUD) |1元=100分 |05|≠ |
|------|-------------|-----------|--|--|
| 法国法郎 | FF (FRF) |1法郎=100分 |06|≠ |
|------|-------------|-----------|--|--|
| 日 元 | J¥ $ (JPY) |小数点以下不记帐 |07|≠ |
|------|-------------|-----------|--|--|
| 加 元 | CAN $ (CAD) |1元=100分 |08|≠ |
----------------------------------------

----------------------------------------
| 货币名称 | 简 单 符 号 | 单位和辅币进位办法 |代号|移存|
| | | | |币种|
|------|-------------|-----------|--|--|
| 丹麦克郎 | DKV (DKK) |1克郎=100欧尔 |09| |
|------|-------------|-----------|--|--|
| 瑞士法郎 | SF (CHF) |1法郎=100分 |10|≠ |
|------|-------------|-----------|--|--|
| 新加坡元 | S $ (SGD) |1元=100分 |11| |
|------|-------------|-----------|--|--|
| 荷兰盾 | FLS (NLG) |1盾=100分 |12| |
|------|-------------|-----------|--|--|
| 瑞典克郎 | SKR (SEK) |1克郎=100欧尔 |13| |
|------|-------------|-----------|--|--|
| 挪威克郎 | NKV (NOK) |1克郎=100欧尔 |14| |
|------|-------------|-----------|--|--|
| 奥地利先令| ASCH (ATS) |1先令=100格罗申 |15| |
|------|-------------|-----------|--|--|
| 比利时法郎| BF (BFF) |小数点以下不记帐 |16| |
----------------------------------------

----------------------------------------
| 货币名称 | 简 单 符 号 | 单位和辅币进位办法 |代号|移存|
| | | | |币种|
|------|-------------|-----------|--|--|
| 意大利里拉| UT (ILT) |小数点以下不记帐 |17| |
|------|-------------|-----------|--|--|
| 马来西亚币| MS (MYR) |1元=100分 |18| |
|------|-------------|-----------|--|--|
| | | | | |
|------|-------------|-----------|--|--|
| | | | | |
|------|-------------|-----------|--|--|
| 人民币 | ¥ |1元=100分 |99| |
----------------------------------------
注:有≠为目前移存币种
须在营业结束后一次向境外代理行发电,将外汇移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境外代理行帐户(一笔移存只能一次入帐)。电报内容应注明解入外管局代理行名称、币别、金额、起息日和移存编号。移存电汇证实书必须加盖公章和有权签字人签字、印章。移存行如使用在国家外汇管理局
的外汇存款办理移存时,应填写存款支取凭证,以代替电汇证实书和电抄。
(2)移存日报一式二份(附件)。填写时需逐笔填写并加盖公章。填写次序:先贸易外汇收入,后非贸易外汇收入,非贸易收入需逐笔列明外汇收入的性质。
(3)摘数单一式二份(附件)。填写时将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按统计编号、分企业、分币别填写合计数。
(4)人民币解款单。按移存外汇应得的人民币金额填写。
2.移存行用境外帐户资金办理移存时的处理手续。
分局经办人员接到移存行送来的移存日报、电汇证实书、摘数单和解款单,应审核移存日报上的币别、金额与电汇证实书、摘数单上所填的是否相符,证实书上的代理行帐户,起息日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经核对无误,根据上一营业日外汇牌价的中间价计算出人民币金额,与解款
单核对相符后,填制一式三联“买入外汇计数单”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外汇买卖科目外币贷方传票、第三联外汇买卖科目人民币借方传票。另套写一式三联待核转外汇传票,第一联待核转户借方传票,第二联待核转户贷方传票,第三联待核转户的卡片帐。第二、三联与电汇证实书一起专夹
保管。第一联待核转借方传票与第二联外汇买卖外币贷方传票对转,其会计分录:
借: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转户(外币)
贷:304外汇买卖(外币)
另填一联人民币特种转帐借方传票和一联人民币特种转帐贷方传票。特种转帐贷方传票与第三联外汇买卖借方传票进行转帐、其会计分录:
借:304外汇买卖——人民币
贷:302行局往来——分行户人民币
特种转帐人民币借方传票与解款单均加盖业务章后送人民银行业务部门将人民币划转各金融机构。
待接到境外代理行已贷记报单,抽出第二联待核转传票与电汇证实书核对无误,转销待核转户,其会计分录:
借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户(外币)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币待核转户(外币)
分局办理的移存业务,一般不通知境外代理行收汇,如境外代理行要求大额收汇应发电通知时,则以电传通知。
通知收汇的电文格式:
TO×××(境外代理行名称、地点)
FROM×××(发报局名称、地点)
DATE:
you will receive from××(移存行的境外代理行)×××(货币及金额)vaiue×××(起息日)please credit ouraccount NO×××order×××(移存行名称)。
3.移存行在分局的外币存款帐户内提取存款办理移存的处理手续。
经办人员接到移存行送来的移存日报和二联外汇支款凭证、人民币解款单后,对所填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制三联买入外汇计数单和人民币特种转帐借贷方传票各一联,将第一联支款凭证盖业务章后作支付外汇的回单,第二联支款凭证代借方传票与第二联外汇买卖贷方传票对转。其会计
分录:
借202侨外资银行存款——××行××币
(或201金融机构存款——××行××币)
贷304外汇买卖——××币
同时将第三联外汇买卖借方传票与特种转帐贷方传票办理人民币转帐。其会计分录:
借304外汇买卖——人民币
贷302行局往来——人民币
特种转帐借方传票与解款单均加盖业务章后送人行业务部门划转人民币资金,
三、各移存行办理提取外汇的处理手续。
1.移存行办理外汇提取时应提供下列凭证:
(1)外汇额度支用凭单。移存行进口开证项下的对外付汇,应凭“进口开证用汇额度单”填制“进口额度结汇联系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额度管理科审查盖章后,凭“进口额度结汇联系单”办理买汇。无证托收回以汇款方式等直接对外付汇的,应凭额度管理科审查盖章的
“外汇额度支用单”办理买汇。归还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或非贸易项下用汇,凭人民银行有关批汇凭证买汇。
(2)人民币支票或人民币进帐单入帐通知,
(3)提取日报一式两份。按用汇企业分别逐笔填写。
(4)摘数单一式两份。按统计编号分币别并笔填写。
(5)外汇送金簿或电汇申请书。按提取金额一次划出。
2.移存行提取外汇时,应持有“进口开证用汇额度单”和“外贸公司确认付汇证明”连同外汇管理局审批盖章后的“进口额度结汇联系单”和金融机构签发按当日外汇牌价(中间价加1.25‰)结汇的人民币支票办理提取。
经办人员接到上述证明和人民币支票,经审查无误,将人民币与结汇(中间价加1.25‰)金额相符套写一式五联卖出外汇凭证:
第一联 留成待人民币款项收妥后划转外汇。
第二联 外汇买卖借方传票。
第三联 行局往来人民币借方传票。
第四联 外汇买卖人民币贷方传票。
第五联 统计卡。
待人民币款项收妥后根据移存行要求提取的币别、金额、指定的收款银行,以电传通知境外帐户行,将外汇拨交移存行指定的收款银行帐户。小额的可填制“贷记报单”寄境外帐户行“请借记”我帐户,并划转移存行指定的收款银行帐户。
以电传通知付款的电文格式:
TO×××(境外行名称、地点)
FROM×××(发报局名称、地点)
DATE:
Test debit our account and pay (or by cable)×××(货币及金额)Value×××(起息日)To×××(移存行的境外帐户行)for account of×××(移存行名称及帐号)。
另填制一式三联待核转传票和二联手续费凭证。第一联待核转借方传票和第三联卡片帐与贷记报单核销联专夹保管,待收到境外“回头报单”后进行核销。
第二联待核转传票与第二联外汇买卖借方传票对转,其会计分录:
借304外汇买卖——××币(外币)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转××币(外
币)
第三联行局往来凭证与第四联外汇买卖传票,一联收费凭证的对转。其会计分录:
借302行局往来——人民币
贷304外汇买卖——人民币
401营业收入——手续费收入(人民币)
一联收费凭证作支款通知交金融机构。
待接到境外帐户行寄来的“回头报单”,抽出专夹保管凭证第一联待核转借方传票与销帐联对转。其会计分录:
借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转××币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币
3.移存行要求将提取的外汇存入在分局开立的存款帐户的处理手续。
经办人员在接到付汇日报,对所填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制一式五联卖出外汇凭证和二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第一联代移存行收入传票,第二联代收帐回单)。二联手续费收入凭证。
第二联外汇买卖借方传票与第一联特种转帐贷方传票对转,其会计分录:
借304外汇买卖——××币
贷202侨外资银行存款——××币
(或201金融机构存款——××币)
人民币的帐务处理与上述提取相同。
四、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的清算
每日营业终了,将当日“外汇买卖”人民币科目的借方发生额与贷方发生额双方合计数轧差,如借方发生额大于贷方发生额(即买汇大于用汇),应向人民银行划转已支付的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填写四联特种转帐传票,其中两联转帐。其会计分录:
借302行局往来——(人民币)
贷303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人民币
转帐后“行局往来”科目余额为“0”,另两联特种转帐传票送人行业务部门。
如“外汇买卖”人民币贷方发生额大于借方发生额,则会计分录相反。
五、年度“外汇买卖”和“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两科目上划总局处理手续。
每年12月初,将11月末人行“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的余额与人民银行业务部“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余额进行核对。双方余额一致,共同签证后分局将“外汇买卖”人民币、“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科目的余额全数上划总局。“外汇买卖”的外币余额通过
“总分局往来”上划总局。人行业务部将“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分局户”的余额上划总行营业部。如“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是贷方余额,“外汇买卖”人民币户是借方余额,其会计分录为:
借303国家外汇人民币资金往来——人民币
贷301总分局往来——人民币
借301总分局往来——人民币
贷304外汇买卖——人民币
同时签发总分局往来贷方报单结转“外汇买卖”外币户,如外汇买卖外币户是贷方余额,其会计分录:
借304外汇买卖——××外币
贷301总分局往来——××外币
如“外汇买卖”外币户科目是借方余额,其分录相反。
六、侨外资银行缴存和提取待解付外汇款时的处理手续
(1)缴存时的处理手续比照开户时存入的手续,但分局应另设侨外资银行待解付外汇款不计息帐户。
(2)支取得解汇款时的处理手续
经办人员接到二联支款凭证(或送金簿)第一联支款凭证作借方传票记侨外资银行存款户款,第二联加盖公章后交移存行向中行办理解付。另根据解付头寸的金额大小,以电传或填制“贷记报单”寄境外帐户行“请借记”我帐户。将外汇头寸划转中国银行的代理行帐户。其会计分录:

借:侨外资银行存款——××行××币户
贷: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转户

第四章 境外代理行帐务核算
为了加强国家外汇资金的统一管理,便于移存行的外汇移存和提取的资金划拨,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名义,在境外主要金融中心开立了若干个可自由兑换外币帐户,一般以当地货币作为记帐货币(如美元帐户开立在纽约或美国的其他城市),有关帐户的开立和核算作如
下规定。
一、境外代理行的选择及开户条件
(1)为了使国家外汇资金存放安全、调拨灵活、生息,对外开立帐户时必须选择资信、经营作风、工作效率好的代理行开户。开户前必须谈妥帐户使用方法、存透利率、铺底资金、透支额度、计息方式、报单、帐单、计息清单的寄送及有关费用等。在代理行资信同等的条件下,尽可
能选择对我条件优惠的代理行,开户时还要对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具体约定。
(2)开户条件谈妥后,在办理正式开户前必须先交换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开户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境外帐户行的名称、帐号、币别、帐户条件、通讯地址等通知各分局。
二、帐户开立的方式,目前可采用以下两种:
(1)开立分户的核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人民银行总行的名义(以下简称总局)对外集中开户,各分局共同使用,并以分局名义开立与总局挂钩的分帐户。各分局办理的移存业务,所有资金的收付,均通知境外代理行开立的分户办理。每日营业终了,境外代理行将分户余额,不论借方或贷方,全部拨入总户
,各分局分户余额每日为零。为了使总局能及时正确地掌握头寸,境外代理行在每日拨转余额后,当天须电传通知总分局总分帐户的资金拨转余额。总局接到境外代理行拨转余额电传后(如分局帐户为存款余额)总局分录:
借:101存放境外银行——××行××币
贷:301总分局往来——××分局待核销户
分局接到境外银行拨转余额的电报后,应与101存放境外银行“待核销户”核对相符后,立即填制“301总分局往来”资金划拨借方报单(摘要栏注明划拨××银行×月×日帐户余额),编押并签章后将第一联报单寄总局,第二联报单代传票,分录为:
借:301总分局往来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户
如境外代理行拨转余额与移存金额不一致时,应立即向移存行或境外代理行查询,在未查明前分局仍应按原拨转金额立即划总局,以使总局境内、境外帐户一致,查清后由境外代理行另行补记并调整原划拨总局报单金额。
总局接到分局“资金划拨借方报单”后,核对印鉴、密押,并与该分局原待核销户金额核对,相符后转销“301总分局往来待核销户”。会计分录:
借301总分局往来——××分局待核销户
贷301总分局往来——××分局已核销户
分局接到境外代理行移存资金的贷记通知书时,须核对印鉴,并与“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销户,核对金额、起息日,无误后转销待核销户。会计分录:
借101存放银行××代理行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待核销户
分局通过上述划转后,“101存放境外银行”的待核销户和正式户余额均为零,划转后分局办理的移存资金,均在“301总分局往来”帐户内反映,直至当年11月底上划当年“外汇买卖”余额时,“301总分局往来”帐户余额也相应为零。
如分局帐户为提取余额,帐务处理与上述相反。
(2)集中开户,分散记帐、共同使用的核算办法。
以中国人民银行名义总局在境外银行开立一个总户,各分局可共同使用。分局的业务由分局记“存放境外银行”的分户帐,分户的余额由总局规定限额,由分局根据限额按万元大数上交和领用。分局办理的业务可直接通知境外银行收汇和付汇,境外银行的正本报单寄业务发生局,付本
报单寄总局。为使总局能根据分局分户帐单与境外银行帐单及时核对,分局设“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正式户,不设待核销户。但收到境外银行寄来的借、贷记通知书后,应及时与“101存放境外银行”分户帐核对,发现境外银行借、贷记通知书的金额及起息日期与分户帐
不一致时,应及时向移存行查询,并通知总局。移存和提取时转帐分录与开立挂钩分户的方法相同。分局的“101存放境外银行”的分户帐,是总局“101存放境外银行”分户帐的一部分,总局勾对“存放境外银行”帐户时,必须连同分局的分户帐一起勾对,因此,各分局的分户帐摘
要内容务求详尽清楚(如移存行、移存行帐户行名称、业务编号、起息日等),便于总局销帐。分局的分户帐采用复写帐页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另一份每旬业务连续记载,次旬另开新页并用“上旬结转”将上旬帐户余额过入本旬。
(三)境外代理行的帐单核对和确认
(1)开立挂钩分户的帐单核对
①境外银行的总户帐单由总局核对,分户帐单由分局核对。对帐内容包括:业务内容、金额、起息日等。发现不符应向移存行或境外银行查询。若入帐起息日迟于移存日,则向移存行补收利息,如付汇起息日提前,则向境外银行追回利息。
②接到境外帐户行寄来的对帐单,应及时进行核对,查明未达帐,国外帐户行如未按规定寄送对帐单,应及时向对方索要。
③在核对境外帐单中,如发现本局未转帐各笔,应查明原因,漏转的应从速补转。不能转的或金额有误的,应及时向境外帐户行查询,对我局已记帐、境外帐户行未记帐各笔,应先查明本局转帐是否有误或其他原因,如本局转帐确属无误,则应列入未达帐目催促对方转帐,并以电或函
形式向对方查询。
④核对境外行帐单后,应填制销帐平衡表进行验对,验对无误后,缮制确认函向帐户行确认。对因邮程关系本局已记帐、对方尚未记帐的各笔,可作为正常未达,不列入确认函未达帐目内。各笔未达帐目除应列明记帐日期和有关摘要、金额外,还要向对方提出具体要求,如补寄报单、
错帐要求冲正等,以便对方处理和答复。
⑤境外行的帐单,如分户与分户之间、分户与总户之间发生串户时,一律按境外帐户行帐单为准,由总局与有关分局查明后,进行帐户调整,不再要求境外帐户行进行冲转。
(2)集中开户、共同使用、分散记帐的帐单核对。
集中开户的境外行帐单,由总局核对。分局于每旬终了将“101存放境外银行”帐页及时寄总局,由总局将分局的分户帐与总局的分户帐一起勾对境外行帐。在销帐过程中发现问题,如属分局的由总局通知有关分局查询,分局查明后立即答复总局;如属总局的未达由总局查询(核对
境外行帐户方法与开立挂钩分户方法相同)。
四、利息的核对
(1)境外帐户行如为计息户,则由境外帐户按开户条件,定期计付利息,如不按规定付息的,应及时向境外帐户进行查询。
(2)总局在境外帐户行的利息,由总局根据境外行的计息清单核对,核对时必须核清每笔金额的起息日期、存透余额、天数、积数、利率等。如发现境外行计息金额、起息日等有误、多收透支息少付存款利息时,应及时向境外交涉追回利息。向境外行追索的利息,应待境外行确认并
补来贷记通知书后方能转帐。
(3)各分局在境外的挂钩分户,每日帐户余额为零,一般情况下没有利息。但由于境外帐户行起息日期有误,补付或收取利息时,均为逐笔划转。如境外帐户行补付利息,分局接到贷记通知后,分录为
借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
贷401营业收入——利息收入
如境外帐户行收取透支息,分局接到借记通知书后,分录为:
借:401营业收入——利息支出
贷:101存放境外银行——××代理行
五、凭证的使用和管理
我们在境外银行开立的可自由兑换外汇帐户,一般以当地货币为记帐货币,境外银行是帐户行,我们是开户行;他们的帐户是“正式帐户”,我们的帐户是“维持帐户”,他们填发的报单是“已借记”和“已贷记”报单,我们填发的报单是“请贷记”和“请借记”报单(在填写“请贷
记”、“请借记”报单时,应在报单左上方“请贷记我帐”或“请借记我帐”旁小方格内打“×”标记)。因此境外帐户行寄来的报单是外汇收付的重要凭证,是帐户记载的依据,必须加强管理。收到境外银行报单时应及时登记,防止遗失,并在邮划报单上加盖收到日期戳记,做到报单随
到随核对、随转帐、不积压。对我局已凭“请贷记”、“请借记”报单记帐的各笔,当收到境外行“已贷记”、“已借记”的回头报单时,应及时核对,避免重复转帐。如属挂钩分户的回头报单,核对相符后应转销“待核销户”。
如境外银行报单签章不全、密押不符等,应立即用电报或函件查询。

第五章 总分局往来帐务核算
1.总局与分局间外汇资金划拨清算,使用“301总分局往来”科目核算。“总分局往来”采用对开帐户的方法,“总分局往来”帐户的借方或贷方余额,反映总局与分局间的资金存、欠情况,存欠资金互不计息。
2.凡总局与分局外汇资金的划拨,通过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总户及分户办理的,总分局都根据境外帐户行每日营业终了划拨资金的电传通知及时记帐,并由分局填制“总分局往来”报单上划总局。会计核算参照“境外代理行开立分户的核算办法”。
3.凡总分局在境外代理行共同使用一个总户的,总分局往来的会计核算参照“境外代理行集中开户,分散记帐、共同使用的核算办法”。
4.外汇资金收付的划拨分邮划和电划两种(电划指电报、电传)。
邮划使用“资金划拨借方报单”和“资金划拨贷方报单”两种,第一联报单寄对方局,报单第二联代转帐传票。借报和贷报的使用根据会计分录决定,如转帐分录是(借)“总分局往来”即填制借方报单,反之即填贷方报单。邮划报单须填写清晰,不得涂改,报单按顺序编号并加押签
章后才能寄出。
电划款项,发报局应在电文中注明“借记”、“贷记”、货币、金额、起息日期、帐户行名称、密押等。发电后还应填制“资金划拨报单”,并在报单上加盖“已电告”字样,代替电抄以便收报行核对。如发现电报内容与“已电告”报单内容不符,应查询发报行予以更正,更正报单应
注明原错报单编号、金额。
5.总分局往来帐户的立户,以对方局(各分局以总局立户、总局以各分局立户)分货币记载,帐页应按户每年连续编号,帐户摘要应记报单号码、起息日期及有关帐户行名称等,以便帐务核对。
6.“总分局往来”总局的“待核销户”的处理。当收到分局资金划拨报单时应逐笔核对,并在帐页的销帐日期栏注明转销日期。“待核销户”未转销的各笔金额相加,应与待核销户余额一致,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对。如在待核销户中有时间较长的未核销金额,应向分局查询。
7.帐单的寄送和确认。“总分局往来”帐户分局使用复写帐页,每旬终了将副本帐页寄总局,由总局核对后向分局确认。
8.“总分局往来”帐户设“本年户”和“上年户”。凡属跨年度资金必须分年度填制报单,并分别转入“本年户”和“上年户”核算。待上年户未达查清及与总分局间的“总分局往来”帐户余额核对一致后,通过分录将“总分局往来”“上年户”余额转入“本年户”核算。

第六章 会计帐务核算
一、记帐凭证
现汇会计核算凭证的格式分为基本凭证和特定格式两种。特定凭证是指根据某项业务需要制定的专用凭证。各种专用凭证的种类,已在有关业务核算中规定。基本凭证是根据有关业务的原始凭证及业务事实自行编制,并凭以记帐的传票。
记帐凭证包括以下几种:
现金付出传票、现金收入传票、转帐借方传票、转帐贷方传票、特种转帐借方传票、特种转帐贷方传票、外汇买卖借方传票、外汇买卖贷方传票、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表外科目付出传票。
1.传票填制
正确填制传票,是保证会计核算工作质量的重要条件,在填制传票时,须切实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字迹清晰。用外来凭证代替传票时,须具备传票的基本内容。传票的基本内容为:日期、科目及对方科目、借贷方向、传票编号、户名及帐号、币别、金额、摘要及有关业务编号、
起息日期、附件张数、制票及复核签章。
2.传票编号
传票是记帐的依据,为防止丢失,须采取编号办法,传票编号一般分为总号和分号,分号由各业务部门按交易先后编列,每笔业务按每种货币编列,每套传票不论张数多少,均编列在一个号码内(如传票为4张,编到第15号,则编号为15又1/4、15又2/4、15又3/4、
15又4/4),分部门的分号以每个部门分号前不同的英文字头加以区别,在编号时以销号单控制分号及张数,每日营业终了,各部门编制的传票均集中交会计综合核算部门统一编制总号。
3.传票的装订和保管
传票应及时装订,首先按每种货币的科目代号顺序排列,每个科目传票应按借方在前、贷方在后依次排列,科目日结单放在各科目前面,传票排列后编列总号,当天分号传票张数应与总号传票张数核对一致。传票装订时应加封面封底,封面上填明传票日期、号码、张数、册数、货币等
。装订成册后在结线处用纸加封,由装订人员加盖骑缝章。封面上应由主管人员及装订人员盖章。装订成册后的传票应由专人登记、保管,并不得随意拆开,如特殊原因需拆开时,应由主管人员批准,传票保管期限参照有关部门规定。
二、帐务核算
帐务核算分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明细核算是由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片帐、余额表组成;综合核算是由总帐、科目日结单、日计表组成。前者按帐户核算,反映各帐户各种资金的来源与运用情况;后者按科目核算,反映各种业务各类资金的增减变化情况。两个系统的帐簿
,都必须根据同一凭证分别进行核算,它们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明细核算与综合核算的数字必须相符。
1.明细核算
(1)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是各科目的详细记录,也是同国外银行及国内单位对帐的依据,必须分货币、按帐户立户,并连续记载,以具体反映各个帐户的资金活动情况。
(2)分户帐格式有借、贷、余额三栏。为适用于销帐,格式还包括起息日和销帐日栏,如为计息户则设天数和积数栏。分户帐记载方法:
帐页上首按规定填记有关事项(如科目、户名、帐号、货币、利率、期限、额度等)。
记帐时必须切实核对户名、帐号、币别、业务内容等,防止串户。
所有记帐传票应分别于当日逐笔记载分户帐,并随时结出余额。
应收暂付及应付暂收科目的卡片帐,可按业务先后分类,分货币、分帐户排列,销帐后,卡片帐定期装订。
2.综合核算
(1)总帐是综合核算和明细核算相互核对和统驭明细帐的主要工具,是各科目的总括记录,也是编制日计表、业务状况表的依据。
(2)总帐按货币、按科目设立,总帐发生额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个科目日结单的借、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分别填记,其余额应根据本科目的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求出本日余额。对于借贷方双方反映的往来科目,其总帐上的本日余额应根据该科目各分户帐,分别借方或贷方
余额加计总数填记,不得轧差反映。并将上日余额轧差加减本日发生额,与本日余额的差额核对。每月终了,应加记本月的借贷方发生额和本年累计发生额。
(3)科目日结单是监督明细帐的发生额、轧平当日帐务的重要工具,必须根据传票直接产生,由综合会计人员直接填制。每日营业终了,应按同一科目的传票各自加计总数填入科目日结单有关栏,并注明传票张数。全部科目日结单相加,借贷方合计数必须平衡。
(4)日计表是轧平全部帐户和全面反映当日业务、财务活动的主要报表。日计表应分货币每日编制(如业务量不大,可每5天或每旬编制),日计表发生额应根据科目日结单各科目的借贷方发生额填制,余额应根据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借贷方发生额求出本日余额填入。日计表的借贷方
发生额合计数及借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各自平衡。
(5)帐务核对:
总帐发生额和该科目下各分户帐发生额总数进行核对;总帐余额应与分户帐余额进行核对。
卡片帐的分户帐,其各科目余额应与总帐核对。
3.外汇买卖核算
外汇买卖科目是实行外汇分帐制一个特定科目,它在帐务中起联系和平衡作用。当买入外汇时,该科目的外汇金额反映在贷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卖出外汇时,该科目的外币金额反映在该科目的借方,相应的人民币反映在该科目的贷方。在填制传票、构成分录、记载
帐簿时均应完整地加以反映。
(1)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系二联套写传票构成,一联是人民币外汇买卖传票,一联是外币外汇买卖传票,这两联传票必须当天与对方有关科目转帐,不得只转一方。在计算外汇买卖损益或差价收入时可使用普通转帐传票。
(2)外汇买卖科目帐是一种特种格式的帐簿,它把人民币金额和外币金额分别记在一张帐页上。在记帐时,因外币及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传票系套写格式,每张传票上都有外币和人民币金额,可以只凭外币外汇买卖科目传票记帐,但应注意外币及人民币发生额的借贷方需正确记帐,
并分别按外币及人民币结出余额。
(3)外汇买卖科目总帐
各种外汇及人民币应分开填记,外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总帐应于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各个货币的外汇买卖科目日结单借贷方发生额填记,然后根据其上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求出本日余额;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总帐,比照外币外汇买卖总帐办法办理。
(4)因业务需要按国际市场汇价进行套汇时,原则上应通过人民币核算。即对收、付的两种外币,均按国家规定的买入和卖出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填制两套外汇买卖传票,这两张人民币外汇买卖传票的差额,即为外汇买卖收益传票,进行转帐。两种外币间套汇,为便于分析套汇盈亏
和简化核算手续,可以用美元作本位币进行核算。美元以外的两种货币套汇时,均通过美元进行核算,即按买入和卖出价进行套算。套汇后的差额,以外汇买卖损益出帐。
为了分别于国家外汇买卖,对本局自营的外汇买卖应另设立自营外汇买卖科目进行核算。
三、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数字总结,反映了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反映和考核了经营国家外汇的业务活动状况和经营成果。各种会计报表必须及时编制,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反映真实、报送及时。报表包括以下几种:
日记表:按日编制,平衡当日全部帐户和全面反映当日业务活动状况。
月计表:按月编制,综合反映当月业务状况。
季报表:按季编制,综合反映当季的业务状况。
业务状况表:年终编制,综合反映全年业务状况,考核全年计划和经营成果。
损益明细表:每季及每年年终编制,反映季末和全年各项业务收益和支出状况。
四、年终决算
年终决算不仅是一年会计核算工作状况的总结,也是外汇经营成果的总结。
1.决算准备工作
为使年终决算日工作顺利进行,年终决算前,须做好下列各项准备工作。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1-02-13

教财厅[2001]l号


现将《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1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在本蘸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积薇开展各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保障教育经费足额蓟位、促进和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规范经济秩序、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维护部门和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1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十五”计划开局之年。教育事业将进行更加深人的改革、争取更大的发展。为此,加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教育部2001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严格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2001年的教育审计工作。

一、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开创教育内审工作新局面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内审人员认真学习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的精神,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依法治教、加强内审工作的重要性。

二、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
教育部《关于认真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是当前一段时期指导教育审计工作的重要文件,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内审制度,切实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领导职责,把审计工作落到
实处。保证内审工作顺利、有效的开展。

三、加大内审工作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审计机构要继续做好对教育经费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及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促使各部门依法落实和用好各项教育经费;针对教育经济管理活动的情况和特点,进一步开展效益审计,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如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校办产业经济效益审计等,保证教育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减少和杜绝损失浪费;审计机构要配合组织和人事部门认真搞好经济责任审计,加强对领导者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围绕教育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如学校划转与合并、校办企业改制、后勤社会化等活动中资产负债情况及各项收费情况积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通过对审计和审计调查的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为领导宏观决策服务;积极开展内控制度评审工作,帮助本部门、本单位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确立自我防范意识,保障各项经济活动健康有序的进行。

四、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审计人员素质
审计工作质量是充分发挥内审职能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领导要把提高内审工作质量和内审人员素质当作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内审工作的准则、规范。同时还要提供条件,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

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审制度
在省级机构改革和高校内部管理改革进行中,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在机构精简、人员缩编的情况下对教育内审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保持或建立了独立的内审机构,或增加内审人员编制,保证了内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也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削弱或撤销了内审工作,片面的认为当地审计机关派出了审计机构,负责对教育经费的审计,内审可以不要。国家审计、内部审计以及社会审计在工作性质、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标准以及审计方法等方面都有着很大的不同。内部审计是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领导下,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财经管理,规范内部经济秩序,避免和减少损失浪费,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等方面有着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教育内审工作是强化还是削弱对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内审机构。
  各部门和各单位根据本要点制定适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意见,并报送我部。